1、GB 4785-1998 前言本标准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No. 48法规(E/ECE324E/ECE/TRANS/505 Rev. 1/ Add. 47/RevAmend. l Augest 31,1995)对GB4785-19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进行了修订。按国情,除删去及修改部分内容外,其主要技术要求与上述法规等效,较GB 4785-84增添了电路连接、指示器、其他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等内容。GB 4785-84中的色度特性,ECENo. 48虽未列,但与ECE的有关法规内容是一致的,且上述要求正为不少国家标准所引用,故本标准修订后继续列入。标准
2、中的图样,仅是一种图示,并不包含标准中的全部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替代GB4785 840 标准中有关侧标志灯及后雾灯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g许谋和。本标准于1984年11月首次发布。196 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f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ling dev
3、ic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GB 4785 1998 代替GB4785一84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3977一1997颜色的表示方法GB/T 3978一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T 7922 1987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3. 1 车辆认证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认证。3.2 横截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垂直面。3. 3 空载车辆无驾驶员、乘务员、乘客或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轮和常用工具的车辆。3,4 装载车辆装载着制造厂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的车辆。并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的装载状况分布在车轴上。3. 5 灯具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3. 5. 1 等效灯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辆认证批准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3. 5.2 独立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
5、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圄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创10-19批准1999-10-01实施197 光源和灯体的装置。3. 5. 3 组合灯GB 4785-1998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5.4 复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3.5.5 混合灯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如光学的、机械的、电气的差异,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
6、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和灯体的装置。3. 5. 6 可藏灯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能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术语可隐(retractable)专指那些通过自身移动藏人车身内的可藏灯。3.5. 7 远光灯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3. 5. 8 近光灯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3. 5. 9 转向信号灯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3. 5. 10 制动灯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3. 5. 11 牌照灯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
7、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3.5. 12 前位灯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3. 5. 13后位灯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3. 5. 14 回复反射器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本标准规定g回复反射牌照板,有关危除品运输中的各种回复反射信号和按国家规定必须用于某些类型车辆或操纵方法上的其他回复反射板和信号均不属于回复反射器。3.5. 15 危险警告信号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3. 5. 16前雾灯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3. 5. 17
8、 后雾灯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3.5. 18 倒车灯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3. 5. 19 驻车灯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在此情况下,驻车灯代替前位灯和后位灯。198 GB 4785-1998 3. 5.20示廓灯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最高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s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3. 5. 21 侧标志灯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6发光商参看附录B(标准的附录3.6. 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3.5. 7 ,3. 5. 8
9、,3. 5. 16和3.5.18):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者,对于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灯,投影透镜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不带反射镜,则适用3.6. 2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对于近光灯,发光商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应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3. 6. 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3.5. 9 3. 5. 13、3.5. 15 3. 5. 17 3. 5. 19 3.5.21): 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商上的诸
10、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为了确定发光面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框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 6. 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3.5.14) 回复反射梯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只考虑水平面和垂直面。3. 7 视表面(参看附录B)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按制造厂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a-b),或是透光团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c-d),该平商垂直于观察方向,且与配光镜最外面的点
11、相切。3. 8 基准轴线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O。,V=0)。3. 9基准中心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丽的交点,由制造厂确定。3. 10 几何可见度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观察方向必须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认证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
12、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明在此情况下,仍满足认证所需的配光值。3. 11 外缘端面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z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本标准规定下列突出物除外g3. 11. 1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3. 11. 2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3. 11. 3 后视镜。3.11.4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驻车灯,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199 GB 4785-1998 3. 11. 5 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的装置。3. 12 车宽上述3.11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3. 13 单灯指一种装置或装
13、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对于车辆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元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其基准轴上的视表面技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3. 14 双灯或偶数灯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其两端至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不大于400mm,透光面长度不小于800mm,光源不少于两个,并尽量靠近透光丽的两端s透光圈也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此时,
14、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单个透光面投影的最小最小矩形丽积的60%。3. 15 两灯间距同一方向的两灯间距是指g在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问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视表面的精确边缘。3, 16“工作”指示器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3. 17“接通”指示器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3. 18 选装灯一种由制造厂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3. 19 透光面(参看附录B)照明、信号装置或回复反射器的透光面是指g透明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该表面由装置制造
15、厂在提交认证申请书所附的图纸中标出。3.20地面基本上是水平的车辆停放面。3.21 车辆的可移动部件指不使用工具,可以通过倾斜,转动或滑动改变位置的车身面板或其他车辆部件。但不包括载货车的可倾斜驾驶室。3.22 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由制造厂规定的,在车辆正常使用和驻车状态下的可移动部件位置。3.23 车辆正常使用状态3.23. 1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已准备行驶,发动机已超动,可移动部件己处于上述3.22中规定的正常位置。3.23.2 对于挂车,指己与牵引的机动车连接,后者已处于上述3.23. 1的状态,其可移动部件也处于上述3.22中的正常位置。3.24 车辆驻车状态3.24. 1 对于机动
16、车,指车辆静止,其发动机停止工作,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3.22中的正常位置。3.24.2 对于挂车,指已与处于上述3.24. 1状态的牵引机动车连接,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第3.22条中的正常位置。200 GB 4785-1998 3.25 装置用来执行一种或多种功能的部件或组合件。3.26 关于灯丝灯泡的光源即灯丝本身。如灯泡具有几根灯丝,则每根灯丝均是光源。3.27 单功能灯装置中执行单个照明或信号功能的那部分。4 技术要求4. 1 一般规定4, 1. 1 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并通过产品认证。它们必须如此安装,即在上述3.23中3. 23. 1和3.23. 2定义的正常使用状态下,
17、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持本标准所要求的特性,特别是不能改变初始调整,车辆也符合本标准要求。4.1.2 3.5.7、3.5.8和3.5.16所述的照明装置安装,必须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4. 1. 3 安装在车侧的所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菌。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所有其他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士go。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安装说明,则必须遵循。4. 1. 4 如元专门说明,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必须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车辆应处于上述3.23中3.23.1和3.23.2规定的状
18、态中。4. 1. 5 如无专门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必须g4. 1. 5. 1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以灯具外形来判断,而不是3.6中的发光面边缘h4. 1. 5. 2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本要求不适用于灯具内部结构,4. 1.5.3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4. 1. 5.4 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4. 1.6对于外形不对称的车辆,也应尽可能满足上述要求。4. 1. 7 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则彼此可以组合、复合或混合。4. 1. 8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
19、高度应从光学系统(诸如z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若(最大和最小离地高度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团的精确边缘。横向安装位置,对于全宽度z由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定。对于灯具间的间距,由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若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4. 1. 9 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4. 1. 10 对于3.5中的诸灯,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车辆内部灯除外。如有异议,应按下述方法检验4.1.10.1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g当观
20、察者在车前25m处横截面的I区参看附录C(标准的附录)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透光丽。4.1.10.2 后视自光的不可见度z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丽的E区(参看附录C)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透光面。4.1.10.3 在上述两个横截丽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I区和E区范围如下:4. 1. 1 o. 3. 1 高度g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lm和2.2 m的水平面限定:4.1.10.3.2 横向z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201 GB 4785 1998 外15。角,且通过与限定车宽的,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平面的接触点。
21、若有多个接触点,则车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触点,车后的相交于最后面的接触点。4. 1. 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者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4. 1. 12 电路连接应保证,即只有当上述4.1. 11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警告信号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4. 1. 13 指示器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4. 1. 14 可藏照明灯4.1.14.
22、1 除了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在不使用时可隐藏外,其他灯具禁止隐藏。4. 1. 14.2 若使用中的可藏照明灯的控制装置出现故障时,灯具必须仍处于使用位置,或者不使用工具即可移到使用位置上。4.1.14.3 利用一个控制开关,即可将可藏照明灯移至使用位置并打开,也可以不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组合时,上述控制开关只要求打开近光灯。4.1.14.4 在到达使用位置之前,驾驶座旁的控制开关应不可能停止已打开灯的移动。若在移动过程中会引起对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眩目,则应在达到使用位置时才打开灯。4.1.14.5 可藏装置在一3050的范围内,一旦开启控制开关,前照灯应在3s内达到使用位置。4. 1.
23、 15 除了下述4.1.16,4.1.17和4.1. 18规定外,灯具可以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4. 1. 16 除非在可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各自满足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否则,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三角形和非三角形回复反射器不应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若上述的诸功能由标有“D”标记的两灯组合件完成(3.13),则只要其中的一个灯满足上述要求即可4. 1. 17 当从基准轴方向观察时,任何可移动部件(不管是否装有信号装置,在其任何固定位置上,遮蔽前、后位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前、后回复反射器不应超过其视表面的50%。若上述要求不适用,则g4.1.17.1 在认证通知书的备注栏目中
24、加以说明,注明在基准轴方向上,可移动部件可以遮蔽50%以上的视表面,4. 1. 17. 2 在上述情况下,车辆上应有注意事项明示用户,在可移动部件的某些位置上,应使用一种警告三角形或有关道路使用国家规定的其他装置,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车辆的存在。4. 1. 18 当可移动部件不处于上述3.22的正常使用位置上时,安装在该部件上的装置,不应引起其他道路使用者过份的不舒适感。4. 1. 19 当一种灯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后者又处于上述3.22的正常使用位置上时,则按本标准要求,灯应始终能返回到制造厂规定的位置上。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若可移动部件从正常使用位置上移开并返回10次,每次所测量的相对于其
25、支撑件的倾斜角与10次平均值之间的偏差不大于0.15%,即满足了上述要求。若偏差大于0.15%,当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检验车辆时,为了减小倾斜度的允许范围,应根据超差情况修改下述4.3.2.6.1.1中规定的每种极限。4. 1.20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包括已有认证标记的灯具),在装有本身的灯泡之后,均应能正常工作。4. 1. 21 车辆上灯具的安装数量,应等于4.3.1至4.3. 18中相应规定。4.2 光色和色度特性4. 2. 1 光色采用GB/T3977系统。202 GB 4785 1998 4.2.2 光色测量采用GB/T3978标准照明体A,4.2. 3 灯具光色按表1规定
26、。表l光色灯具称光远光灯白色近光灯白色转向信号灯现础色制动灯红色牌照灯自色前位灯白色后位灯红色非二角形后回E反射器红色二角形后回量反射器红色非二角形前国重反射器与入射光相同(即白色或无色回E反射器)色非二角形111回复反射器就硝色,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或最后面的红色侧标志灯组合、或共有透光面则可以为红色危险警告信号现南色前嚣灯白色或黄色后雾灯红色倒车灯白色驻车灯前面白色,后面缸色。若与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混合则为就躏色示廓灯前面自色,后面红色侧标志灯就琅色。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组合,或直舍,或混合,或与后回复反射器组合或共有透光面,则最后面的侧标志灯可以为红色
27、4. 2.4 包度特性按表2规定,采用GB/T7922的测量方法。表2色度特性光色色度特性红色趋黄极限y二0.335趋章极限z豆豆0.008趋蓝极限z o. 310 趋黄极限z 0.398趋臼极限zl. 0 极限,1.0%3.0% 初始照准1. 5%-2. 0% 有关极限和初始照准值的上述要求见图3.一3.0 ;,% 2 5 h,m 1 0 5 ll!lI -o 5 0 0 7 0 6 1.2 I I 0. 9 图3近光灯下倾度值的确定4. 3. 2. 6. 2 测量方法z经初始倾斜度调节后,以百分数表示的近光垂直向倾斜度,应在附录A确定的所有装载状况的静态条件下测量。4. 3. 2. 7 电
28、路连接g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远光灯开着时,近光灯允许也开着。4.3.2.a 指示器z选用。4. 3. 2. 9其他要求,4.1.5.2的要求不适用于近光灯。近光灯不应随转向角度而转动。4.3.3 转向信号灯4. 3. 3. 1 配备s汽车和挂车必须配备。布局A适用于各种汽车,布局B只适用于挂车。4.3.3.2 数量g根据布局而定。4. 3. 3. 3 布局,J且图4.206 GB 4785一19981. la、lb蛊A. 60 布局A2a,2b提一45 d 5、6提制转向信号灯向盾的可见庄死角上限为5,dl.o,o. 7% 3. 3%。对于每种系统调整,应依次使用本标准附录A
29、中下述的装载状况$5. 3. 2. 1 M,类车辆A2. 1. la) A2. 1. lf) A2. 1. 2 5. 3. 2. 2 M,和M,类车辆:A2. 2a) A2. 2b) s. 3. 2. 3 具有承载面的N类车辆2A2. 3a) A2. 3bl s. 3. 2. 4 无承载面的N类车辆s. 3. 2. 4. 1 半挂牵引车2A2. 4. la) A2.4.lb) s. 3. 2. 4. 2 全挂牵引车gA2. 4. 2a) A2. 4. 2b) s. 4 电路连接和指示器打开由车辆电气系统供电的所有灯具,检查其灯和指示器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1. 11至4.1. 13 要求,以及
30、每种灯的特殊规定。s. 5 发光强度s. s. 1 远光前照灯z远光前照灯总的最大发光强度应按本标准4.3.1.9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其值应符合4.3.1.9要求。5.6 灯具的配备、数量、光色、布局以及类别应使用自视方法进行检验,包括相应的标记,以及每种灯的特殊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要求。光色有异议时按4.2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6. 1 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所指的同一型式的规定在下述基本方面相同的车辆,即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a)车辆的尺寸和外形$bl各种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c)前照灯调节系统sd)悬挂系统gu以下情况也视作同一型式2某些车辆虽与上述6.la)至6.ld)的含义有所不
31、同,但其差异并不改变对所讨论车型规定的安装灯具的种类、数量、位置和几何可见度,以及近光光束的倾斜度,有无安装、选装灯具。6.2 型式检验222 GB 4785 1998 6. 2. 1 某种车型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认证申请,应有该车型制造厂及其代理人提交并附下述文件资料一式三份ga)一份有关车型的外形和尺寸、各种装置安装数量和位置、前照灯调节系统和悬挂系统的说明书,并说明限定装裁量,特别是行李箱的最大装载量。b)一份由制造厂选用的照明和信号装置表格。在该表格内,对每种功能可以列出几种型式的装置s每种型式应给出适当标记(如已经认证的,则标明国家或国际认证标志,制造厂名称等)。此外,对于每种功能可
32、另有备注,注明其等效装置。c)一份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整体安装图,标明各装置的车辆上的安装位置。d)一套能显示每种灯具发光面、透光面、基准轴和基准中心的外形图,以及一份有关视表面确定方法的说明,但牌照灯除外。6. 2. 2 为了供技术部门进行认证检验,应提交被认证车型的空载车一辆,其上装有整套!照明和信号装置。按第5章进行检验,并符合相应要求。6.3 生产一致性检验6. 3.1 每辆具有本标准认证标志的车辆,其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及其特性,按第5章进行检验必须符合认证的车型。6.3.2 对连续生产的具有本标准认证标志的车辆,必须进行随机抽查。6.4 经认证后,车辆型式或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变动和扩充,
33、必须通过认证车型的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决定是否确认。223 GB 4785 1998 附录A(标准的附录)确定近光光束在垂直方向上变化的各种装载状况Al 在以下试验中,每个乘员的计算重量为7.5 kg0 A2 不同车型的装载状况gA2. 1 M】类车辆A2. 1. 1 应在以下装载状况下,确定近光光束的角度a)一个驾驶员sb)一个驾驶员,离驾驶员最远的前排座位上个乘员sc)一个驾驶员,离驾驶员最远的前排座位上一个乘员,最后排的所有座位均坐满乘员pd)全部座位均坐满乘员ge)全部座位均坐满乘员加上行李箱内均匀分布的装载,由此达到后轴或前轴(若行李箱设置在前面)的容许轴荷。若车辆前、后各有一个行李箱
34、,则行李箱内的装载必须恰当分布,以便达到各车轴的允许轴荷。若在达到车轴之一的允许轴荷之前,就超出最大容许装载质量,国u必须限制行李箱的装载量,以保证不超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一个驾驶员,加上行李箱内均匀分布的装载,由此达到相应车轴的容许轴荷。若在达到车轴之一的允许轴荷之前,就超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则必须限制行李箱的装载量,以保证不超出最大容许装载质量。A2. 1. 2 在确定上述装载状况时,必须考虑制造厂对装载状况的限制说明。A2. 2 M2类和M,类车辆应在以下承载状况下,确定近光光束的角度z川军辆空载,一名人员坐在驾驶座上3b)车辆装载,使每根车袖都达到其最大技术容许轴荷g或者对前、后轴按其
35、最大技术容许轴荷之比例进行加载,直至达到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以先达到者为准。A2. 3 具有装载面的N类车辆应在以下装载状况下,确定近光光束的角度。a)车辆空载,一名人员坐在驾驶座上;bl 个驾驶员,其装载量的分布应使后轴(或数根后轴)达到最大技术允许轴荷,或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以先达到者为准,条件是不超出前轴的轴荷。该轴荷是按照空载车辆的前轴轴荷,加上前轴上最大允许有效轴荷的25%;当装载面位于车前面时,前轴的承载状况也如此考虑。A2. 4 元承载面的N类车辆A2. 4. 1 半挂牵引车应在以下承载状况下,确定近光光束的角度:a)挂车上没有装载的空载车辆,驾驶座上有一名人员gb)驾驶座上有一名人
36、员,在牵引车连接件上施加技术允许载荷,其加载位置使后轴达到最大轴荷。A2. 4. 2 全挂牵引车a)车辆空载,一名人员坐在驾驶座上;b)驾驶座上有一名人员,驾驶室内的其余座位上均有乘员。224 GB 4785-1998 附录B(标准的附录)几种定义的固示B1 灯具表面、基准轴、基准中心、几何可见度d 安A-A / 符号说明21 发光菌,2一基准轴;3 基准中心I4 几何可见度;古透光丽,、k飞飞飞6 以发光面为基准的视表面;7 以透光面为基准的视表面,8可见度方向注视表面应与透光面相切,上图仅为示章图图Bl灯具表面、基准轴、基准中心、几何可见度4 4 225 GB 4785-1998 发光面与
37、透光面之间的比较B2 配光镜表面授居圈飞主、 h 斗 . o I o I : i . 基幢幢. . 发光面边缘是a和b,透光面边缘是c和d. 且. . . . $ 、配光镜表面捏图h I l肉基准轴发光面与透光面之间的比较发光面边缘是.和b,透光商边缘是c和d.图B2附录(标准的附录)前视红光和后视自光的不可见度c 巨幅幅I25m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前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图Cl226 GB 4785一1998区植E25m 后视自光的不可见度图Cl(完)附录D(标准的附录)近光先束倾斜度随装载变化的测量D1 范围本附录规定了车辆近光光束倾斜度(相对于初始倾斜度)随装载变化的测量方法。D2定
38、义D2. 1 初始倾斜度D2. 1. 1 标出的初始倾斜度由车辆制造厂规定的近光光束初始倾斜度值,作为计算容许变化的基准值。D2. 1. 2 测量的初始倾斜度近光光束或车辆倾斜度的测量平均值,测量时各类车辆处于附录A第1种状况下:即一个驾驶员(M,类);一个驾驶员的空载车(其他类),该平均值作为光束倾斜度随装载变化评定的基准值。D2. 2 近光光束倾斜度以毫弧度(mrad)表示的角度,该角度由射向前照灯配光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上一个特性点的光束方向和水平面所构成,或者,是以百分数倾斜度表示的上述角度的正切。由于角度小,所以.1%等于10 mrad。若倾斜度以百分数表示,则可用下式计算:(h, h
39、,) -rx 100 式中h,是在垂直屏幕上测量的上述特性点的离地高度(单位:mm),该垂直屏幕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垂直,且位于车前L距离处。h, 是基准中心的离地高度(单位:mm),该基准中心是h,特性点的标称原点。L 是屏幕到基准中心间的距离(单位,mm)。如图Dl所示,负值表示向下的倾斜度,正值表示向上的倾斜度。227 GB 4785 1998 L 注1图中给出的是M,类车辆,但其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类车辆。2当草辆未配置前照灯调节系统时,则近光光束倾斜度的变化与车辆本身倾斜度的变化致。图01M1类车辆,近光光束向下的倾斜度D3 测量条件D3. 1 若用目视或光度方法检验近光光束在屏幕上的配
40、光性能,则测量应在暗环境(如晴室)中进行,该暗室应足够大,可以允许车辆驶入,并放置上图所示的屏幕,前照灯基准中心与屏幕至少相距10m, D3. 2 测量用地面尽可能水平和平整,以确保近光光束倾斜度测量复现性的准确度不大于土0.5 mrad (土0.05%倾斜度)。D3. 3 若使用屏幕,则其相对于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位置、取向和标记,应保证近光光束倾斜度测量的再现性准确度不大于土0.5mrad(土0.05百分数倾斜度)。D3. 4 测量期间,环境温度应介于1030之间。D4 车辆准备D4. 1 测量应对已经行驶1000 km至10000 km的车辆进行,最好是己行驶5000 km的车辆。D
41、4. 2 轮胎按车辆制造r规定的满承载压力充气。车辆补足燃油、水、润滑油,并按制造厂规定备齐所有的附件和工具。补足燃油是指油箱所注燃油不少于其容积的90%。D4. 3 车辆驻车制动器已松开,齿轮变速箱处于空档位置。D4. 4 车辆在上述03.4规定的环境温度下,停放的时间不少于8h D4. 5 若使用光度或目视检验方法,为了便于测量,试验车辆应最好安装近光明暗截止线清晰的前照灯。也可以使用读数更精确的其他方法(如卸去前照灯的配光镜)。D5 试验方法D5. 1 总则近光光束或车辆倾斜度的变化与所选择的测量方法有关,并应对车辆两侧分别进行测量。在按附录A规定的所有装载状况下,测得的左、右前照灯的结
42、果应位于下述05.5规定的极限范围内。为了使车辆不遭受过大的冲击,应逐渐施加载荷。D5. 2 测量的初始倾斜度的确定车辆应按上述04规定准备,并按附录A规定加载(对应于各类车辆的第一种装载状况)。在每次测量前,车辆应按下述05.4规定晃动。测量应进行三次。D5. 2. 1 若每次测量结果与算术平均值之间的偏差不大于2mrad(O. 2%倾斜度),则该平均值即为最终结果。228 GB 4785-1998 D5. 2. 2 若任何一次测量结果与算术平均值之间的偏差大于2mrad(O. 2%倾斜度) mu再应进行io次测量,该测量系列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最终结果。D5. 3 测量方法只要读数准确到士0.
43、2mrad(士0.02%倾斜度的任何方法,均可用来测量倾斜度的变化。D5. 4 在每种装载状况下车辆的处理方法影响近光光束倾斜度的悬挂或任何其他部件,应接下述方法驱动a然而,当技术管理部门和制造厂可以联合推荐其他方法(或是试验方法,或是计算方法),特别是当试验遇到特殊问题时,只要这类计算方法明显有效。D5. 4. 1 安装常规悬挂系统的M,类车辆车辆停放在测量场地,如需要车轮停在活动平台上(当无活动平台会限制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悬挂机构的移动时,必须使用,车辆至少连续晃动三次,每次分别先向下推压车辆的后端部,之后是前端部,晃动结束,在测量之前,车辆应处于自然静止状态替代活动平台,车辆先向后行驶至
44、少一个车轮回周距离,然后向前行驶同样距离,可以取得同样的效果。D5. 4. 2 安装常规悬挂系统的M,、M,和N类车辆D5.4.2.1 若不能使用上述D5.4. 1 M,类车辆的处理方法,则可以使用以下D5.4.2.2或D5.4.2.3中的方法。D5.4.2.2 车辆停放在测量场地上,车轮位于地面,通过改变装载晃动车辆。D5.4.2.3 车辆停放在测量场地上,车轮位于地面,利用种振动装置驱动可能影响近光光束倾斜度的车辆悬挂系统和所有其他部件。这种振动装置可以是振动平台,此时车轮位于该平台上。D5. 4. 3 非常规悬挂系统的车辆,必须启动发动机,待车辆达到稳定状态后开始进行测量。D5. 5 测
45、量对于不同装载状况下的每种装载状况,应评定近光光束倾斜度相对于测量的初始倾斜度的变化,后者按上述D5.2规定确定。若车辆配备前照灯手动调节系统,则应按制造厂规定,调节到相应装载状况的位置上。D5. 5. 1 开始时,对应每种装载状况,进行一次测量。若对于所有的装载状况,倾斜度的变化位于一种安全界限为4mrad(O. 4%倾斜度)的计算极限内(如,位于标出的初始倾斜度与认证规定的上、下限之间的偏差内),则就满足要求。D5. 5. 2若任测量结果不在上述D5.5. I的安全界限内,或超过极限值,贝tl应在栩应的装载状况下进行三次测量,其结果应符合下述D5.5. 3规定。D5. 5. 3 对于以上每
46、种装载状况D5.5.3.1 若三次测量结果与其算术平均值的偏差均不大于2mrad(O. 2%倾斜度),则以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D5. 5. 3. 2若任何一次测量结果与其算术平均值的偏差大于2mrad(O. 2%倾斜度),别再应进行10次测量,并以该测量系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所有的测量应按上述D5.5.3.1和D5.5.3.2规定进行。D5. 5. 4 若在所有装载状况下,按上述D5.2确定的测量的初始倾斜度,与在每种装载状况下测量的倾斜度之间的变化,小于上述D5.5. 1中的计算值(如果元安全界限)则就满足要求。D5. 5. 5 若只是超出计算的变化上限或下限(两者之一,则应允许制造厂在认证规定的极限内,为标出的初始倾斜度选择一个不同的数值。229 GB 4785-1998 附最E(提示的附录)4,3.2.G.1.1初始调整的指示示例。(近先前阳灯的际准符号悻剧的韧蜡调整值符号和字符的尺寸由制造厂确定图El4. 3. 2. 6. l. 1初始调整的指示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