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 220. 20 x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276-2006 代替GB8276 1987 食品添加剂糖化酶制剂Food additive-Glucoamylase preperation 2006-07-18发布2007-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望国家质量监彗捡撞检莲总局世舍中国国家拯盎先管理委员会., 前言本标准的5.3是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是对GB8276 1987食品添加剂糖化酶制剂的修订。本标准代替GB8276 1987自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GB 8276-2006 本标准起草单位2山东沂水隆大
2、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市星达生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鸿窟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张蔚、郭庆文、王衍敏、李海清、吴炳炎、侯炳炎、田栖静。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2GB 8276 1987。GB 8276-2006 冒言本标准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ECFA)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纲要第一卷中关于“食品加工用酶制剂通用规范”的“卫生指标”以及美国食品化学法典第4版500 5 7.2.2 取样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以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取样器具的洁净。对用于微生物检验的取样,应采用无菌操作、器具及取样瓶。7.2. 3
3、取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2样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厂名称、取样时间及地点、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1/4样品封存,保留半个月备查;3/4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外观、理化和E生等指标的检验。7.3 出厂检验7. 3. 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净含量及包装标签。7.4 型式检验7. 4. 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当原辅材料、配方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拙检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7. 5 判定规则7. 5. 1 出厂检验和(或)型式检验合格时由质量检验部门出具产品合格证。7.5.2 出厂检验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在原批次基础上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且1标志8. 1. 1 产品的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191要求的标志。B1.2 产品的内包装上应贴有牢固的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规格、净含量(及单位包装总数量人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和卫生许可i正号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8.2 包装产品的内包装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食品包装用标准的材料。包装容器及内涂料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食品包装用标准的材料。8.3 运输本产品含有生物活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应严防雨淋和曝晒。1至输工具应清洁、无毒、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i昆装混运。GB 8276-2006 8.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的环境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混合贮存。8.5 保质期8. 5. 1 在25以下,液体酶制)jlJ保质朔不少于90天g固体酶制弗j保质期不少于180天,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具体标示。8.5.2 在保质期内,实测酶活力不应低于标示酶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