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T 7676.7-1998 前、J 仁斗?jI: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51-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第7部分:多功能仪表的特殊耍求以第四版1984年)。牛;标准代替GR7676. 7-8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多功能仪表的特殊要求九GH 7676.7-87(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多功能仪表的特殊要求是等放采用IEC 51-7(第四版1984年制定的。在此之后,由于IEC分别于1994、1995和1997年对IEC51的第l部分作了-三次修订.为使本标准各部分协调二致及遵循等同采用的原则,对原国家标准中的某些条文做了相应编辑性的修改。其中
2、9.4.2有误,在此已给予更正。本标准在技术内容及编写恪式上均与IEC51-7C第四版1984年)完全相同;在结构上,保留了IEC51-7(第四版1984年)的前言和引言,同时增加了本前言。白水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7676.7-87同时废止。牛;标准出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丰;标准由全国电E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电表厂、哈尔滨精艺仪表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建秋、王金玉、徐人恒。91) GB!T 7676.7-1998 IEC前言1) 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特别关心的国家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
3、订的,因而,它们尽口J能地表达f国际上对该问题的致意见。们这些决议或协议形成的文件,以推荐的形式供罔际上使用,并且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3)为促进国际统,各IEC国家委员会承担在各自的国家和地区标准中尽最大叮能采用lEC国际标准的责任。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标准之间的任何分歧均应在国家必地区标准中明确指出。的。IEC sl言本标准是由IEC第85C基本电量测量设备)技术委员会(原分技术委员会13曰:电测量仪表)制运本第四版本代替IEC51第三版。本标准为第7部分。本IEC51修订版包括下列内容2第1部分:定义和通用要求第2部分电流表和电压表的特殊要求第3部分s功率表和无功功率表
4、的特殊要求第4部分:频率表的特殊要求第5部分:Il位表、功率因数表相同步指示器的特殊要求第6部分:电阻表(阻抗表)和电导表的特殊要求第7部分:多功能仪表的特殊要求第8部分:附件的特殊要求第9部分:推荐的试验方法第2到第9各部分本身是不完整的.应结合第1部分起使用。所有各部分均按相同的格式编排,且标题和条款号阅始终保持致关系。此外,各部分的表、国相附录分别添加了该部分的后缀号以示区别。这样的编排有助于IEC51的读者区别向关不同类呗仪表的信息3本标准的文本基于下列文件z六月法草案卜13B(CO)90 有关本标准投票的全部资料可查阅上表中的表决报告。表决报告13BCC()99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
5、国家标准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电测量仪表及其附件第7部分:多功能仪表的特殊要求Direct acting indicating analoguc elcctric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and their accessories Part 7: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multi-function instruments 1 范围GH!T 7676.7中1998idt mc 51-7: 1984 ft乎?137i (j. 7扫1,. 1 本标准的第7部分适用于按第1部分2.1. 7所定义的多功能模拟式仪表。.2 本部分也适用1与多功能模拟式仪表连同
6、使用的不可丘换附件(接第1部分的2,1.l1SNJ在义)。l31. 8 见第1部分。2 定义IJI.第1部分。3 分类、分级和符合性3- 1 分类多功能仪表按其测量的量而分类u例如:d.c./a.c.电1m:哀d. c, /a. c. f:!.r夜表白归去l3- 2 分级3- 2. 1 多功能仪表的每种功能应按与该功能相应的本标准有关部分3.2的规定,以等级指数去杀的准确度等级分级。3- 2. 2 每种功能可以有不同的等级指数。直流和!交流院认为是电流和电压ilM量的两种不同的测量功能。3- 2. 3 功能的某些范围吁以存与其他范围不同的等级指数G3.3 与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见第1部分。3-
7、3. 1和3.3. 2 见第1部分。3- 3- 3 第2-(i部分中相应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多功能仪表中的各种功能。4 参比条件和基本误差4. 1 参比条件通用要求凡第l部分,每种功能的特殊要求(若有时)lil.相关部分的4.L 4 2 基本误差极限、基准值通泪要求见第1部分,每种功能的特殊要求(拌有时)见相关部分的r1.204. 2. 1 基本民差与准确度等级的关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 07 -28批准QZ 1999岛的实施GB/T 7676.7-1998 通用要求见第1部分,每种功能的特殊要求(若有时)见相关部分的4.2. 1. 4.2.2 基准值多功能仪表每种功能的基准值.按其功能在
8、相关部分的.1.2. 2规定。5 标称使用范围和改变量5. 1 标称使用范围见第1部分和每神功能在相关部分中的表n, 5.2 改变景的极限通用要求见第l部分,每种功能的特殊要求(若有时)见相关部分的5.2 c 5. 3 确定改变量的条件通用要求见第l部分,每种功能的特殊要求(若有时)见相关部分的5.3。6 其他电的和机械的要求6. 1 电五试验、绝缘试验和其他安全要求见第l部分。6.2 阻尼通用要求见第1部分,每种功能的特殊要求(若有时)见相关部分的6.20 但是,如果多功能仪表在一个或多个范围不能符合第1部分6.2的全部要求时电制造!应自二际度盘上或仪表使用时的可见部位上用符号F-33标志(
9、见表m-1) ,并在单独文件中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6. 3 自热通用要求见第1部分,每种功能的特殊要求(若有时)见相关部分的6.3。但是,如果多功能仪表在一个或多个范围不能符合第1部分6.3的伞部要求时,制造IJ在在标度盘上或仪表使用时的可见部位上用符号F-33标志(觅表m-1) ,并在单独文件中详细说明不符合l要求的俏息。6.4 允许过负载.lli用要求见第1部分,每种功能的特殊要求(若有时)见相关部分的6.1。但是,如果多功能仪表在一个或多个范围不能符合第I部分6.4的全部要求时,制造厂JEFE衍;度盘l.或仪表使用时的可见部位上用符号F-33标志(见表m-1),并在单独文件巾详细说
10、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6. 5 温度极限值见第1部分。6. 6 偏离零位偏肉零位和回复零f立的特殊要求和试验按每种功能在相关部分的6.6的规定r7 结构要求7.17.3 见第l部分。7- 4 优选值有关优选值的特殊要求按每种功能在相关部分的7.4的阳定。7.5 机械的相/或电的调节器见第1部分。91 8 信息、通用标志和符号见第1部分。G/T 7676.7-1998 但是,如果在标度盘上不能按本标准第1部分中的8.2. 1和8.2.2所要求标出全部信息时,制造f应在标度盘上或仪表使用时的可见部位上用符号F-33标志(见表J1I-l),并在单烛文件中详细说明来标志的信息。9 接线端的标志和符号9. 1 9. 3 见第l部分。9.4 接线端的特殊标志9. 4. 1 接线端应清晰地标志以显示它们的功能和/或范围口9.4.2 如果某一接线端是作为直流电流或直流电压测量功能的正端.则应按表皿1中规定的符号F-46C+l标志,或将此接线端和/或其周围着以红色。这一要求也适用于其他测量功能。10 本标准的验证试验见第l部分。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