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T 1127-2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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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 120. 99 F 63 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EJ/T 1127-2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The basic procedure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siting 060511000Co5 2001一门一15发布2002-0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EJ/T 1127一2001目;欠前言.III 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4. 1 制定本标准的宗旨74.2 厂址选择工作的依据4. 3 厂址选择工作的程序95 厂址选择准则95. 1 厂址选择应考虑的基本因素.95.2 通用准则.95.3 评价技

2、术可行性的准则. 12 5.4 确定外部自然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135.5 确定外部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135.6 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135. 7 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14 5. 8 考虑与厂址特征有关的经济因素的准则M6 厂址选择的准备工作.156. 1 厂址选择准备工作的程序6.2 广址选择准备工作的内容.15 7 厂址查勘阶段的工作.187. 1 厂址查勘必须考虑的厂址特征.18 7. 2 厂址查勘阶段的工作程序.227. 3 厂址查勘报告编写.378 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378. 1 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程序.37 8.2 所需的专题调查与勘察试验.378.

3、3 推荐厂址的适宣性评价.43 8.4 厂址评价报告编写.5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厂址查勘报告编写的格式与内容.5s 附录BC规范性附录)厂址评价报告编写的格式与内容.65附录C(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65EJ/T 1127-2001 前吉同本标准发布之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己发布了国家标准GB6249-99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和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及NEPA-RGI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国家核安全局己发布了HAF0100 (9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与之相配套的整套核安全导则(HAF0101 ( l) HAF 0113)等与核电厂厂址选择(简称选址)有关的标准和法规

4、。此外,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原电力工业部还发布了一些与核电厂选址有关的地震、工程地质、水文和气象方面的试行规定。鉴于这些现行的标准和法规,均只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核电厂址的基本要求,覆盖不了选址工作的全部内容,而且其中的一些还是试行规定,因此特在充分采用上述这些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并结合我国核电厂选址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核电厂选址工作开始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即批准厂址)的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及每一步骤所需进行的工作范围、调查内容、技术要求、评价准则和选址报告编写要求等的各项条款,用来保证各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使其

5、能在选址工作中得以遵守。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明确的选址工作程序和各选址步骤的工作内容及在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选择和评价广址的准则,为业主和承担选址工作的部门提供选址工作的依据,确保最终选定的厂址符合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保证所选择的核电厂厂址为在指定选址区域内所能合理选择到的最好厂址。本标准的内容包括与核电厂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F同)下核电厂与所选厂址的有关厂址特征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的调查要求、评价准则和工作程序,并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a) 规定选址工作的阶段划分、

6、工作程序和各选址阶段应进行的调查及必须提供的有关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以保证与选定厂址有关的所有厂址特征均已获得了必要的调查:b) 规定针对各选址阶段应获得的资料的详细程度,井据此充分考虑与厂址可接受性有关的自然现象及人为现象的特征、随着选址工作的深入由粗略到详细地评价所选厂址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准则,以保证所选厂址为该拟建核电厂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选址区域内所能选择到的最好厂址:c) 规定分析厂址区域内的环境特征、大中城市与所选厂址的相关方位、人口分布特点及在核电厂整个预计运行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的要求:d) 规定在所选厂址上进行拟建核电厂全厂总体规划和

7、厂区总平面布置、确定与所选厂址的厂址特征有关的设计基准和工程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的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田胜清、翠贵华、罗兆龙。I I I EJ/T 1127一2001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厂址选择(也可简称为选址)工作的阶段划分、工作范围、调查内容、评价准则、技术要求和选址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并明确了选址工作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及与之相对应的调查内容、评价准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

8、厂的厂址选择。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核热电厂和核供热工程等的厂址选择。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下列注明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下列未注明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249一1999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一1988辐射防护规定HAF 010。”。一199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 0101 Cl)一1994核电广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F 0.103一1987核电广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F 0104-198

9、7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队F0105-198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F 0106-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队F0107一1991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F 0108-1990 核电广的地基安全问题HAF 0109-1989 核电厂厂址查勘HAFOll萨一1989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F 0111一1990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F0112一1991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不包括热带气旋HAF 0113一199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F 0400 ( 91)一199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

10、401-1988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 1 核电广nuclear power plants 一座或数座热中子反应堆以及为保证安全和生产动力(热力或电力)所必需的全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EJ/T 1127-2001 3.2 厂址(厂区site (site area) 具有确定的边界,在核电厂管理人员有效控制下的核电厂所在领域。3.3 厂区人员site personnel 在厂内工作的全部人员,包括在编的和临时的。3.4 厂址选择选址)siting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的过程,包括针对有关设计基准的评定。3.5 运行状态。perationalstate

11、s 正常运行或预计运行事件两类状态的统称。3.6 事故(事故状态accident (accident state) 事故工况和严重事故两类状态的统称。3. 7 环境相容性environment adm i ss i b I e 环境影响(包括核与非核两方面的的可接受性、对所选厂址的认可程度(包括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及所选厂址与当地的国土利用规划的协调性的统称。3.8 核安全(安全)nuclear safety (safety) 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3.9 可能地区potential areas 在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指定的

12、厂址选择区域内挑选出的地区。3. 10 可能厂址potential sites 在厂址选择准备工作阶段,经过区域分析和图上选点工作筛选出的厂址。3. 11 候选厂址candidate sites 在厂址查勘阶段,经过对多个可能厂址的现场踏勘工作筛选出的厂址。3. 12 优先候选厂址(简称优选厂址preferred candidate sites 在厂址查勘阶段,经过对多个候选厂址的比较和排列优劣顺序而筛选出的厂址(般为排行第一和第二的两个厂址)3. 13 推荐广址proposed sites 2 EJ/T 1127一2001在厂址评价阶段,经过对批准的1个优选厂址的必要的勘察试验和详细调查工作

13、及厂址的可接受性全面评价之后所确认的可接受的优选厂址。3. 14 批准广址approved site 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所批准的推荐厂址。3. 15 质量保证quaI i ty assur a nee 为使物项或服务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需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化的活动。3. 16 余热residual heat 放射性衰变和停堆后裂变所产生的热量以及积存在反应堆结构材料中和传热介质中的热量主总和。3. 17 最终热阱utimateheat sink 3. 18 3. 19 计。3.20 接受核电厂所排出余热的大气或水体,或两者的组合。有影晌事件interacting

14、event 作用于核电厂时对核电厂人员和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个事件或事件序列。筛选距离值screening distance value (SOV) 用于初步筛选目的的距离值,超出这个距离值以远的外部人为事件的特定类型的潜在源可忽略不筛选概率水平screening probabi I ity level (SPU 某一特定类型的有影响事件的年发生概率值,低于这个概率值的某一事件在初步筛选时可以忽略不计。3.21 3.22 3.23 设计基准外部人为事件designbasis extermal man-induced events 为确定有关外部人为事件的设计基准而选取的外部人为事

15、件。设计基准自然事件designbasis national events 为确定有关自然事件的设计基准而选取的自然事件。有关外部事件(外部人为事件、自然事件的设计基准design basis for external events 与某个外部事件或几个外部事件组合有关,能表达其特征,选定用于核电厂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设计参数值。3.24 3 域。3.25 3.26 EJ/T 1127-2001 区域region 足以把与某一现象有关的或某一特定事件影响所及的所有特征都包含在内的足够大的一个地理区外围地带external zone 直接围绕厂区、须在人口分布和密度、土地和水的利用等方面考虑采取应

16、急措施的可能性的地带。非居住区exclusion area 核电厂周围划定的地区,人员在受控条件下才能进入该区,在该区内不得有常住居民。3.27 规划限制区(限制区,限制发展区projected restricted area (contra! area, contra! development area) 与非居住区直接邻近的地区,在该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井对该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土地和水体的利用等方面都必须考虑采取应急措施的可能性。3.28 不符合项non-conformance 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使某一物项的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3.29 基岩bedrock

17、底岩上面最主要的牢固地固结的地质层,它的力学性能不同于覆盖层,而且是均质的。通常,基岩的剪切波速度大于700米秒。3.30 能动断层capable fault 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有可能引起明显错动的断层。3.31 发震构造seismogenic structure 显示地震活动性的、或有历史地表破裂的、或古地震活动性影响的在现代构造条件F曾是地震震源的构造。在关心的时期内很可能发生显震的构造考虑为发震构造。3.32 地震构造区seismotectonic provinces 具有同样地质构造和地震活动性的地理区域。3.33 地表断裂surface faulting 在一次地震过程中,由断层两侧

18、的差异运动而产生的地表永久性位错或撕裂。3. 34 设计剖面design seetion 地下材料的一个儿何与力学模型。该模型确定有关地基材料特性的最佳估计及变化幅度,并以可直接用于以后分析的方式进行描述。4 3.35 3.36 EJ/T 1127一2001设计基准洪水designbasis flood (DBF) 为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而选定的洪水。可能最大洪水probable maximum flood (PMF) 被认为是合理的、最严重的、可能发生的假设洪水(表征为洪峰流量、总量和过程线形状),其依据为可能最大降雨结合其他对最大洪水径流有利的水文因素,例如连续风暴和溶雪。3.37 可能最大

19、凤暴潮probable maximum storm surge (PMSS) 由热带气旋、可能最大温带风暴或可能最大跑线所产生的假设风暴潮。3.38 热带气旋tropicalcyclones 热带气旋是由直径100公里或数百分里的旋转湿热空气团所构成的。根据它们的强度及其发生的地区而具有种种名称。在我国将热带气旋称为台风。3.39 龙卷风tornado龙卷风通常被描绘为强烈气旋的空气柱,常伴有风暴。海龙卷与龙卷风是相似的,但海龙卷一般是在大的水体上面,在更均匀的大气条件下生成的。如果龙卷风或海龙卷冲击核电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下列因素会造成破坏:a) 极高速风的冲击作用:b) 龙卷风中心通过时产

20、生的突然压力差(可高达20kPa,如果建筑物不能充分通风使内外压力迅速平衡,就可能引起爆炸):c) 龙卷风产生的飞射物对核电厂设备和构筑物的撞击。4 总则4. 1 制定本标准的宗旨制定本标准的宗旨是在充分考虑和恰当地引用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中的与核电厂选址有关的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规定核电厂选址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在按本标准要求所选定的广址,是在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选址区域内所能合理选择到的最好厂址,在该厂址上建造的核电厂,能满足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要求。4. 2 广址选择工作的依据选址工作必须依据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和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进行。4.2. 1 厂址选

21、择技术任务书核电厂的广址选择,是针对该拟建核电厂的一定工艺设计、一定建设地区和一定期望目标(业主的期望值所选择适宜建设地点的过程和结果。因此,业主应提出能反映业主要求的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以作为厂址选择的依据。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5 EJ/T 1127-2001 a) 建设目的(是发电、供热还是发电供热兼有):b) 建设规模(总装机容量、单堆功率和堆数:c) 堆型选择(例如是压水堆、重水堆、沸水堆,还是其它种类的堆型):d) 负荷中心(主要是向哪些城镇或地区供电和或供热:e) 拟建地区(即规定进行选址工作的区域范围):f) 建造方针(是全部引进、部分引进、还是全部国产化,如为

22、引进核电厂,则应给出拟议的参考核电厂及相应的有关工艺技术文件:g) 建设进度(指期望的开工日期一一即开始浇注基础和建成时间。如为多机组核电厂时,则应说明是否分期建设,及每期同时建设的机组数):h) 完成期限(指要求完成“厂址查勘”一一即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厂址评价一一即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期限):i) 法规依据(对引进核电厂而言,应说明评价厂址的法规依据):j) 其它有关要求。4.2.2 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在进行选址工作前,必须获得有关所进行厂址选择的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与厂址选择有关的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一般包括下述各项(就一个核电机组而言:a) 堆型、功率:b) 反应堆厂房的代

23、表性剖面图、基底最大埋深;c) 拟议的主厂区的布置形式(当为引进、或有指定的参考核电厂时):d) 循环冷却水流量、水温、水质、冷却方式及保证率要求:e) 安全厂用水流量、水温、水质标准及保证率要求:f) 泼水用量(适用滨海厂址):g) 厂外电源要求:h) 重大设备部件的数据(分类列出各类重大设备部件的轮廊尺寸、重量、件数及运输要求):i) 新燃料、乏燃料及固体废物的运输要求(如乏燃料和固体废物容器的外形、自重、总重:特种运输车辆的轴重、转弯半径:新、乏燃料和固体废物等的年运输总量等):j) 放射性液体、气体的年排出量和固体废物的年产生量(含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事故工况及严重事故条件下的排出

24、量及年总排出量的估计量):k) 循环冷却水排出口的水温及随其排出的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的放射性浓度和忡放的具体方式:1) 设计要求(指拟建核电厂的标准设计或指定的参考核电厂的设计所采用的与厂址特征有关的设计基准,如为标准设计的核电厂的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设计冷却水水温、设计风荷载等):m) 工艺设备设计采用的法规标准:n) 预计厂区人数:o) 其他与选址有关的工艺技术条件。4.3 厂址选择工作的程序4.3. 1 选址工作的阶段划分6 EJ/T 1127-2001 核电厂选址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商WJl:作手IIi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评价工作两阶段进行:a

25、) 厂址查勘阶段厂址查勘的目的是在考虑技术、安全和l环境及经济方面的问题之后,确定两个或若干个优先候选厂址。它涉及对大区域的研究与调查,其结果是否定不可接受的地区,随后再对位于其余可接受的地区内的厂址进行系统筛选、选择和比较。b) 厂址评价阶段:本阶段包括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的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在特定条件要求下)的研究与调查,从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各方面,特别是从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的观点出发证明该厂址是可接受的。在本阶段中要确定和i评价与所选推荐厂址可接受性有关的设计基准。4.3.2 厂址选择工作的基本程序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过程,通常包括对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一个大的区域的

26、调查和研究,以选择两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继而详细评价那些优选厂址的可接受性,以最终选定推荐厂址。厂址选择工作应按图1所示的基本程序进行(见第5章至第8章)。5 厂址选择准则本章规定厂址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广址评价与确定设计基准的准则。5. 1 广址选择应考虑的基本因素从厂址选择工作开始到最终选定推荐厂址的全过程中,均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儿方面的因素,并必须在厂址选择报告中予以明确论述:a) 适于建造和运行拟建核电厂的与技术可行性因素相关的厂址特征(见HAF0109 ); b) 所选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见HAF0100 C 91 ) ; c) 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

27、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见HAF0100(91) ; d) 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见HAF0100 ( 91 )和GB6249 ); e) 影响在所选厂址上建造和运行拟建核电厂的经济合理性的厂址特征。5.2 通用准则本节规定对最终所选推荐厂址适宜性评价的通用准则。5. 2. 1 核电厂选址工作是核电厂建设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对所选推荐厂址的评价,必须考虑与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和l经济合理性相关的全部厂址特征,予以综合评价。5.2. 2 必须结合拟建核电厂的设计,综合

28、评价所选厂址的适宜性。从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技术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在该厂址上能够比较经济地建造和l运行拟建的核电厂,并能保证该拟建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则应认为这个厂址是符合要求的见HAF0100 (91) 。5. 2.3 在厂址选择中,主要应调查和考虑与评价所选厂址适宜性有关的低概率严重事件,这些事件也必须在该拟建核电厂的设计中加以考虑。对那些后果虽然较轻,但发生概率较高,会显著增加核电厂总的风险、技术难度和建造及运行费用的事件,也应在核电厂厂址选择和设计中加以考虑见HAF0100 (91) 。7 EJ/T 1127

29、一2001主工艺初步设计和或参考电厂技术资料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主主工作准备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查勘工作被否定的地区被否定的地点现场踏勘对可能选作优选厂址的候选厂址进行初步的、必需的勘察试验工作提出2个或必要时提出几个优选厂址编写厂址查勘报告(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卷被比较掉的候选厂址 可行性研究阶段进zi半获批准的优选厂址(推荐厂址)针对批准的1个推荐厂址的特征,提出并编制所需勘察试验工作的技术任务书未获批准的优选厂址一宜重新选址按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勘察试验工作是编写厂址评价报告(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卷)厂址选择工作结束核电广厂址选择基本程序略图图18 EJ/T 1127-200

30、1 5.2.4 必须考虑包括安全(核安全和非核安全的)和非安全(包括技术、经济)及环境(包括核环境和非核环境)及社会的等方面的问题。一些非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可能对核电厂的支全有影响。在某些情况下,非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可能导致个别地区或某些厂址被否定。从厂址查勘的初步阶段开始便应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见HAF0109)。5.2.5 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厂址特征与运行状态和事故状态下可能受辐射后果影响的区域的环境特征(见HAF0100 (91 )。5.2.6 必须根据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及各种现象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评价推荐的核电厂厂址的安全性(见HAFO

31、lOO(91)。5.2. 7 必须对推荐的厂址和核电厂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其设计基准外部事件。必须选择所有与重大的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事件作为考虑事项,并确定其设计基准。由外部事件引起的辐射风险不应超过由内部事故所引起的辐射风险(见HAF0100 (91 )。5.2.8 在确定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时,应考虑它们与周围条件(例如水文、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的组合:同时还应考虑反应堆的运行状态(见HAF0100 (91)。5.2.9 必须确定用于核电厂设计的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对于一个外部事件(或事件的组合)来说,核电厂设计基准参数值的选择,应保证在发生该设计基准事件时或之后能使与该事件(或事件组

32、合)相关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保持其完整性,并且仍不丧失其功能(见HAFOlO。”I) )。5.2. 10 对厂址全面评价后,如果证明所推荐的措施不能对设计基准外部事件所带来的破坏提供充分的保护,则必须认为在该厂址上不适合于建造所拟建的核电厂(见HAF0100 ( 91 ) )。5. 2. 11 必须调查并评价核电厂所在区域内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其预计寿期内可预见的演变,并在核电厂整个寿期内也必须监控这些因素,特别是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分布特征。如有必要,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总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见HAF0100 (91)。5.2. 12 必须评价与所选厂址可接受

33、性有关的设计基准,并将其连同所选厂址的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分析成果一起分别写入供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核安全部门审查的申请文件中。这些设计基准必须分别得到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应认为该所选厂址在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方面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对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仍有争议,而又不能在实际上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则应认定该厂址是不合适的。5.2. 13 核电厂宜建在人口密度较低、地区平均人口密度较小的地点。核电厂厂址距10万人口以上的中小城市和距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应有足够的距离一般为距1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距离不应小于lOkm:距100万人口以上大城

34、市的市区发展地界的距离不应小于40km)。如果所选推荐广址与城镇的距离不满足这一要求时,则应提出附加专设安全设施和厂址安全性评价的资料,并加以详细说明和论证(见GB6249)。5.2. 14 核电厂周围必须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兴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疗养所、旅游胜地、飞机场和监狱等(见GB6249)。5.2. 15 在厂址选择中必须按假想的堆芯裂变产物释放事故的源项、预期的安全壳泄漏率,拟选推荐厂址周围的人口分布和当地的大气弥散条件计算出非居住区边界和规划限制区边界上公众受到的个人剂量,以确定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大小,当通过计算得出两个区的距

35、离分别小于0.5km和5km时,要求核电厂非居住区的最小半径和规划限制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分别不得小于0.5km和5km(见GB6249)。9 EJ/T 1127-2001 5.2. 16 假想的堆芯裂变产物释放事故用于厂址选择的环境评价。在发生假想的堆芯裂变产物释放事故条件下,非居住区边界处的任何个人在事故发生后Sh内,以及在规划限制区边界处的任何个人在事故的整个持续时间内(事故持续期间可取30d),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0.25Sv,甲状腺剂量当量不得大于2.5Sv。在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在半径80km范围内公众群体接受的集体有效剂量应尽量小于2104人.s v,集体甲状腺当量剂

36、量应尽量小于210s人.s v (见GB6249)。5.2. 17 对于多堆厂址,如果座反应堆发生事故不会引发另一座反应堆出事故,则应分别为各座反应堆确定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半径,其外包络线可作为该核电厂的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边界(见GB 6249)。5.2. 18 设计中必须防止一座反应堆发生事故引发另一座反应堆出事故的可能,否则应根据所有相互联系的反应堆同时发生假想的堆芯裂变产物释放事故来确定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半径(见GB6249)。5.2. 19 应考虑放射性排出流与非放射性排出流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可能性(例如热或化学物质与放射性物质在液态排出流中的相互作用(见HAF0100 (91)

37、 )。5.2.20对每个推荐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土地和水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区域其他放射性释放物所产生的辐射影响等有关因素,以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居民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见HAF0100 (91) )。5.2.21 在分析所选厂址是否合适时,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运输等问题(见HAF 0100 ( 91 ) )。5.2. 22应尽可能在厂址选择过程的第一阶段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如果需要将核电总装机容量提高到高于原先批准的水平时,必须对该厂址的适合性进行重新评价(见HAF0100 ( 9 I) )。5.2.23

38、 必须调查和估算与所造厂址的厂址特征有关的工程量、建设投资及运行费用,并通过厂址比较说明所选厂址的经济合理性。5.2.24 必须调查和研究所选厂址地区的国土利用和经济发展及电力规划情况,以评价所选厂址在地理位置方面的适宜性。5.2.25 在厂址选择的准备工作中应制订质量保证大纲,并必须在以后的选址工作中予以执行。厂址选择工作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订可按核安全法规HAF0400 (91)的规定,并参照、核安全法规标准文件HAF J0001 (91)的要求进行(见HAF0100 (91) )。5.3 评价技术可行性的准则对推荐厂址,必须根据下述准则充分调查研究与可能影响核电厂建设和运行的技术可行性的所

39、有厂址特征。5.3. 1 必须列举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技术可行性的各种自然和或人为现象,并根据它们对核电厂建设与运行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应采用这个分析明确那些必须确定设计基准的重要现象(例如影响供水水量、水质、取水工程和排水工程设计及确定主厂区场坪标高以及非核安全物项的抗震设计参数等。5.3. 2 必须收集有关上述重要现象的发生频率和严重性程度的资料,并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3. 3 必须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设计基准现象。必须说明这些方法与厂址所在区域的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是相适应的。IO EJ/T门27一20015.3.4 必须将上述的每一重要现象表示为推求

40、核电厂工程设计苟关重要现象的设计基准。5.4 确定外部自然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对推荐厂址,必须根据下述准则充分调查研究与设计基准自然事件有关的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厂址特征(见HAF0100 C91) )。5.4. 1 必须列举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现象,并应根据它们对核电厂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进行分类。应采用这个分类来明确那些必须确定设计基准的重要自然现象。5.4. 2 必须收集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发生过的上述重要自然现象及其严重程度的历史资料,并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4.3 必须采用恰当方法为重要自然现象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必须证明这些方法与厂址所在的区域

41、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水平是相适应的。5.4.4 采用某一方法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而应研究的区域范围,必须大到足以包括对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及其特性有影响的所有特征及地区。5.4.5 必须将重要自然现象表示为推求核电厂有关自然事件设计基准的输入项。5.4.6 在确定设计基准事件时,必须采用该厂址的特定资料:对无法获得的资料,则可采用与该厂址所在区域相类似的其他区域的适用的数据资料。5.5 确定外部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对推荐厂址,必须根据下述准则充分调查研究可能影响安全的与设计基准外部人为事件有关的所有厂址特征(见HAF0100 (91)和HAF0105)。5. 5. 1 必须查明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

42、的某些情况下存在的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设施和人为活动,并应根据其影响安全的严重程度予以分类。并且应当采用这个分类来明确那些用于确定设计基准的重要人为事件。必须考虑在士地利用方面可预见到的重大变化,例如现有设施人为活动的发展或有高度危险性的设施的建造等。5.5.2 必须收集有关上述重要外部人为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的资料,并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5.3 必须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设计基准人为事件。必须证明这个方法是与厂址所在区域的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水平是相适应的。5.6 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晌的准则对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并根据下述准则分析核电厂对区域的潜在影响方面的适宜性(见HA

43、F 0100 (91)和GB6249)。5. 6. 1 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和可能导致需要采用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辐射影响时,在考虑核电厂及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后,必须恰如其分地估计预计的或潜在的放射性物质的释放。评价广址时,通常把这些放射性释放物作为辐射源项看待。5.6.2 必须评定从核电厂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到达井影响人的直接和间接的途径,在进行这种评定时,必须考虑区域和厂址的异常特征,并必须特别注意生物链在放射性核素积累和输运中的作用。5. 6.3 必须考查核电厂设计和厂址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将由源项所确定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公众和环境带来的辐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5.6.4

44、 核电厂设计必须能补偿其所在区域所造成的任何不能接受的影响,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11 EJ/T 1127-2001 合适的5. 7 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对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并根据下述准则评价推荐厂址在人口因素和执行应急计划方面的适宜性(见HAF0100 (91)和GB6249)。5. 7. 1 必须对推荐厂址所在区域进行调查研究,以评价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该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分布情况这种调查研究必须包括对该区域目前和将来的土地和水的利用的评价,并且必须考虑可能影响放射性释放物对个人和群体的潜在后果的任何特有特征。5. 7.2 在人口特征和分布方面,厂址与核电厂的组合必须满足ta) 核电厂在运行状态下对居民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每个厂址的核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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