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 120. 10 H 20 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轻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外供暖、空调系统设计准则EJ/T 1136一2001通风、Design criteria f。rHVAC systems I。cated。utsidecontainment of LWR nuclear power plant 2001一11一15发布2002一02一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EJ/T 1136-2001 目欠皿仆仆4HUM口置位对相的室止巾控主与源害有及以mmn 求准要计率设ZH匕匕W咀mhR口泄功级和H置和布求统要系构风结通级室B制阀控风主件求求置影和文要求要装川时时用总要备制阻
2、四引计定设控置范问性设特和和布规资围范统统统表体M川言范规系系系仪实ii录录前1234567附附EJ/T 1136-2001 目lj 本标准是参考美国国家标准ANSI/ANS59. 2-1985的要求编写的。除了将参考蓝本中的引用标准用我国相应标准作了替代和增加了一个附录外,在技术上本标准与参考蓝本相当。为了与GB/T1. 1 的编写格式要求相符又希望与蓝本中的章条号相对应,在编制时将蓝本中第2章“定义”删去,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飞因为蓝本中定义的词条基本上是核安全法规导则中定义过的且为核工业界广泛了解的那些词条:根据我国的核安全规定,参考蓝本中的“安全相关”这一名词应为“安全级”。为了节省篇
3、幅减少重复,己将4.1内所述的11个系统的每个系统中凡属“无附加特定要求”的项目归为一条,如此,4.1.条号与蓝本中的条号可能不能一一对应:将蓝本中无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删去。有个别名词己按我国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中的称呼作了修改,例如蓝本中的“遥控停堆区”己改为“辅助控制点”蓝本规定其内容适合于轻水堆一次安全壳夕的供暖、通风、空调(HVAC)系统。本际准不覆盖轻水堆二次安全壳系统的放射性释放控制功能。在放射性废物排放方面,本标准所提供的准则遵循合理可行尽量低(ALARA)原则。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
4、起草单位: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士棋。I I I EJ/T 1136一2001轻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外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外影响核安全功能的供暖、通风、空调(HVAC)系挠的设计准则。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外影响核安全功能的HVAC系统的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下列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下列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727 核电厂安全系统物项质
5、量鉴定GB 13285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实体防护GB 13286 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GB 1362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抗震鉴定GB 13626 单一故障准则应用于核电厂安全级电气系统GB 13627. 1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功能准则GB 13627.2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仪表准则GBIT 13631 核电厂辅助控制点设计准则GB/T 17569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GB/T 17939 核级高效空气过滤器EJIT 312 压水准核电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EJ/T 335 轻水堆核电厂假想管道破裂事故防护设计准则盯IT343 压水堆核电厂与安全相关的冷却水
6、系统设计准则盯IT414 三十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正常排风系统空气净化装置设计规定EJ/T 415 三十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设计规定EJ/T 562 核安全相关的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EJ/T 570 压水堆安全重要流体系统单一故障准则EJ/T 572 核电厂安全系统设备设计鉴定盯IT791 核空气净化系统的现场检验盯IT886 核级通风机设计通则EJ/T 1082 核电厂防火准则EJ/T 1135 核电广控制用气系统核安全准则TJ 36一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AF 0202 (1) 核电厂防火HAF 0205 (1)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F 0400
7、(9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405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EJ/T 1136-2001 3 系统设计总要求本标准提供安装在安全壳外的其运行可能影响核安全功能的那些HVAC系统的设计准则,确立它们的设计基准。本章提供本标准所论及的所有安全级HVAC系统的总的设计准则:在第4章内为每个HVAC系统提供供暖、通风、冷却、烟气和热量控制以及释放控制等方面的特定准则。3. 1 系统的安全分级HVAC系统可分为安全级系统及非安全级系统。安全级HVAC系统主要用于达到下列一项或几项目的:a) 为电厂工作人员执行所要求的核安全职能提供适当的空气环境:b) 为电厂设备执行所要求的核安全功能
8、提供适当的空气环境;c) 控制、限制或预防可能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气载放射性污染物和有害化学物的释放和转移:d) 控制、限制和预防可能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气载燃烧产物的释放和转移。非安全级HVAC系统的定义见4.2。在安全级系统内的某些部件,如果它们的失效不妨碍该系统满足其设计去全功能,则这些部件可以是非安全相关的。在非安全级系统内的某些部件,如果它们的失效能够妨碍安全级系统实现其设计基本功能,则可能要对这些部件提出附加要求,这属于GB/T17569中的非安全级中有特殊要求的那一类,代号为NC(S)。这一类系统将在4.2内讨论。3. 2 质量保证要求应按照HAF0400(91)及相应导则所制定的质量保
9、证大纲的相应要求设计、制造和安装所有安全级设备。为保证运行阶段的各种活动不会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有过大风险所必要的各项质量保证要求应符合HAF0405.安全级系统与非安全级系统之间的接口应满足相应的安全级系统的要求。营运单位应将全部质量保证大纲划分给执行大纲的参与者,以确保在大纲的执行上既不出现脱节也不出现重复。3. 3 抗震准则所有安全级HVAC部件及它们的支承件都应是抗震I类。抗震I类设计要考虑SLl和SL2地震载HVAC系统内不要求连续发挥功能,但其失效将妨碍有关安全级系统执行设计基本功能的那些部分,应当设计和建造成在SL2地震载荷时不出现这种失效。抗震I类设计要求应扩展到安全级与非安全级接
10、口之外的第一个抗震限制器。抗震I类与非抗震I类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接口部件应按抗震I类要求设计。不必假设设计基准火灾与设计基准地震同时发生。安全级部件的抗震鉴定应当用适当的试验法、分析法或者两者组合的方法进行。有关lE级设备的抗震鉴定可以参见GB/T13625:安全级系统设备的设计鉴定可参见EJ/T572. 3.4环境准则3. 4. 1 厂址环境设计依据应当在查阅最近至少30年内区域气象测量数据的基础上来选择厂址气象条件和l热阱条件。如果所能得到的有代表性的数据明显地少于30年,那么应当查阅其他来源的数据,以确定主导气象条件。查阅到的其他数据应与地区已有数据作比较,并应相对于厂址条件作适当的调
11、整。2 选择气象条件和热阱条件可采用如下方法:a) 对每一控制参数或参数组合,应选择最恶劣的观测值。可以将一些单个条件进行组合,而不管这种组合在历史上是否出现过:EJ/T 1136-2001 b) 如果能够证明,短时期内超过非最恶劣设计基准条件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可以采用非最恶劣气象条件。3. 4. 2 区域运行环境HVAC系统的设计应以己确定的或预计的最高或最低运行参数为基础,这些参数包括温度、压力、相对湿度、空气中夹带的水汽、辐照水平以及灰尘、化学品、气体或颗粒造成的污染水平。应根据在电厂预计寿期内可连续运行时间周期或系统部件的最长预计寿期来设计系统。用于火灾控制和烟气控制的HVAC系
12、统,应根据可接受的火灾危害性分析方法所分析的假设火灾所造成的预计环境条件进行设计。3. 4. 3 设备环境准则HVAC设备应根据包括事故工况在内的各种运行模式所产生的极端环境条件及其持续时间进行设计。应把最不利条件列入设各采购技术规格书:并应要求就这些条件及其持续时间作设备合格鉴定。应根据GB12727有关要求来鉴定IE级设备。3. 4. 4 恶劣的外部环境条件所有安全级HVAC系统设计应根据情况包括恶劣的外部环境条件,诸如龙卷风、雪、冰冻、洪水、有害化学物质释放和l风。在设计时,还应考虑各种事件的适当组合(参见HAF0206(1)。3. 5 单一故障准则HVAC系统的所有安全级部件和设备应遵
13、循EJ/T570所规定的单一故障准则。供电设备及控制、保护系统应遵循GB13626所规定的单一故障准则。不必假设盯AC系统的单一故障会与火灾同时发生。3. 6 冗余和分隔冗余安全级HVAC系统要进行实体分隔或保护,使得一个系统的损坏不会使第二个系统发生损坏,或者使得单个事件诸如火灾不会损坏两个系统。对系统的潜在危害及对危害的实体防护应遵循GB/T13285的要求。构成IE级系统或与1E级系统有关的线路和设备的独立性要求应符合GB13286。3. 7 手动操作准则安全级系统的操纵员手动启动!lx调节的指南,以及操纵员操作所必需的仪表、控制器、指示器、警报器等装置的功能性准则见盯IT562和GB/
14、T13627. 1。3.8 电源元余的HVACIE级系统应由包括厂区应急电源在内的独立的lE级电源供电,HVAClE级系统应满足GB13286有关要求。对于在假设火灾期间为了确保核安全要求对火势和烟气进行控制的非安全级HVAC系统应能与应急电源相连接。3.9 辅助控制点应给辅助控制点以及在需要用辅助控制点停堆时通向该控制点的通道提供适当的环境。有关要求参见GB13631。3. 10 烟气和热量控制准则HVAC系统的供方应当设计和供应满足盯IT1082-1998第8章的有关要求的烟气和热量控制的系统,提供满足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设备。应当由核电厂营运单位通过防火评价和分析提供下列信息:a) 灭火工
15、作的可达性:b) 为工作人员进入有安全级系统的区域保持持续的局部环境条件:c) 控制腐蚀性气体向安全级设备蔓延造成的破坏。3. 11 故障模式和后果分析3 EJ/T 1136一2001在故障模式和后果分析中应论证HVAC系统所有安全级部件和设备在经受任何单一故障后仍具备按预定方式执行其功能的能力。故障模式中应当考虑由误操作产生的故障。3. 12 保卫应按核电厂实体保卫准则设计肝AC系统。3. 12. 1 周边屏障和隔离带户外的HVAC设备和构筑物不得成为周边屏障的一部分。这些设备或构筑物不宜布置在隔离带内。它们的布置不宜成为保卫人员监视的视觉障碍。3. 12. 2要害区的保护成为电厂保卫系统和
16、所有通行控制屏障一部分的控制室、遥控站的外部HVAC进排风口,应当设计成可以防弹、抵御爆炸物和突破工具的穿入。在抗闯入者穿入的能力方面,它们不得低于屏障。3. 13 运行工况HVAC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电厂各种运行工况对该系统的要求。有关电厂工况分类见EJ/T312。3. 14 事故晌应和恢复3. 14. 1 机器和人的相互作用为了使电厂对事故有正确响应,要求考虑机器动作与人的行动的相互关系。HVAC的控制系统和显示器应当集中,应当容易识别以便操作人员采取行动。应当有适用的系统说明和运行规程,运行规程应列出了系统的所有运行模式,系统说明书应说明具有这样一些运行模式的总的理由(详见本标准第6章)。3
17、. 14.2 有关事故后恢复的系统设计在所有HVAC系统设计中宜考虑事故后恢复期间电厂的各种要求。如果能证明非安全级设备在事故后能及时投入运行,并能够经受住事故后的环境条件,则允许该设备在事故后投入运行。4 系统特定要求4. 1 安全级系统对安全级HVAC系统有下列特定要求。一一供暖安全级HVAC系统的供暖设施应设计成能维持必要的最低运行温度,包括去全级设备运行所要求的防冻,以保证安全级部件技术规格书中所述的最低环境温度,以及确保需要操作人员执行安全功能的那些区域的最低居留环境条件。一一冷却安全级HVAC系统的冷却设施应设计成可提供冷却,使被冷却区域的环境泪度不超过安全级设备技术规格书中所述的
18、最高值,以及确保必需由操作人员执行安全功能的那些区域的最低居留环境条件。一一通风安全级HVAC系统的通风设施应设计成可按安全级部件技术规格书中的需求提供风量,预防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可燃或有毒气氛的侵入。这些设施还应为实施电厂安全停堆需要有人居留的那些区域提供起码的居留环境,为完成核安全功能的场所提供压力控制所需风量和边界完整性。安全级设备和系统所在区域的新风入口应当远离其他防火区的排风口和排烟口,尽可能防止被燃烧产物污染的空气进入上述区域。4 一一烟气和热量控制参见HAF0202 (1)和EJ/T1082. 一一释放控制安全级旧AC系统应设计成保持环境总释放剂量在电厂设计准则的限值之内。可以使
19、用过滤器将剂量降低到此限值以F.一般来说有过滤器的HVAC系统不宜用于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控制。如果火灾可能导致放射性EJ/T 1136-2001 超剂量限值释放,那么应当将相应的过滤系统设计成能承受火灾产生的烟和热,以降低火灾产生的剂量。其他有关的信息可参见EJ/T1082和HAF0202 (1)。4. 1. 1 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安全级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是备用系统,它由空气净化装置、风道、控制棒、营造和附属设备组成,其功能是在设计基准事故(DBA)之后降低或限制释放到周围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属于这一系统的例子是燃料厂房盯AC系统的有关部分。本系统不包括主要用于气体处理的冷凝器废气排放
20、系统,或者气体贮存、冷冻吸收或分离(或者溶剂吸收)等其他设施:也不应包括属于轻水堆安全壳系统的那些系统。4. 1. 1. 1 供暖在含有吸附器的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内需要安装加热器的场所,如果潜在着在设计基准事故之后其入口空气中的相对湿度大于70%,则这些加热器应按安全级设计。加热器的容量应能在所有应急运行模式下使相对湿度降到70%。对于风量可变的排风净化系统,如果通过加热器和吸附器的风量能够随压力或其他参数改变,那么应使加热器有足够的分档,且可控制,以防止进入的气流温度超出系统下游设备的技术规格限值。为了防止加热元件在低风量下发生热损坏,在选择电加热器时要考虑最小风量和流速。对于通常处于备用状
21、态的排风净化系统,若将空气净化装置装在无湿度控制的地方,那么设计宜保持吸附器处于干燥状态(相对湿度为70%或更低),这可以通过定期运行该装置来达到。4. 1. 1. 2 冷却为了对含有吸附器的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进行水汽控制,可以与加热元件同时提供盘管冷却器。在可能有高温高湿排出流的系统内宜使用这类冷却器。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安装在控制湿度的加热元件的上游。在服务区。外环境温度低于入口空气最高露点的地方安装空气净化装置时,其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中可能需要设置盘管冷却器。因为,在这种状态下,系统内可能出现不可接受的冷凝。入口空气流内的盘管冷却器是降低入口气流露点的最有效的方法。凡有可能出现凝结水的地
22、方,也可能需要设置加热器或在服务区外排风净化系统所有外表面上安装保温层。还应该提供手段将盘管冷却器所收集的凝结水以及盘管冷却器上游管道内的凝结水排放到放射性废液系统去。对于吸附器而言,凡有明显放射性衰变热者,应将热量从吸附剂床排出,以限制其幅度使之低于腆解吸的温度。吸附器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150。为此,对于该装置的所有运行模式,应该确定最小循环风量,且应根据吸收床可能载有的最大放射性活度设计该风量。用于此目的风机直与排风净化系统主风机分开设置,当主风机电源或风机出现故障而丧失吸附器主风量时,不应降低该最小循环风量。全部小风量回路应该密闭,以防污染物溢出:该回路也不应旁路掉吸附器和高效空气过滤器
23、。风管设计应符合EJ/T415的有关要求。除了4.1. 1. 4所述防火情况外,喷雾或雨淋系统不能用于冷却活性炭床。安全级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的所有部件应能够在这些部件可能遭受到的所有环境条件下运行。为了确保不出现对安全级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能动部件运行有害的环境条件,可能需要设置安全级冷却系统。4. 1. 1. 3 通风用于潜在受污染建筑物、房间和区域的排风净化系统应有足够的容量去保持其服务区相对于邻近清洁区为负压区。但控制室和居留区应维持在正压状态。在设计排风净化系统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本标准中“服务区”是指使用阳AC有关系统的区域s EJ/T 1136一2001a) 渗入或(和)泄漏到服
24、务区:b) 服务区空气的热膨胀:c) 由服务区内各种系统产生的质量转移,诸如水、气化物和蒸汽泄漏:d) 预计的裂变产物。在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还须执行安全相关冷却功能(例如提供通风来控制某区域温度,以使安全级设备可以工作)的场所,直提供适合于该冷却功能的可靠的补风系统。这种补风系统应与排风净化系统在控制上进行联锁,以防止服务区出现超压,即使出现单一故障时也应能如此。4. 1. 1. 4 烟气和热量控制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不应用于烟气和热量的控制。在设计基准火灾能够导致不可接受的气载放射性物质水平的地方,包含上述放射性物质的防火区应能被隔离。如果不可能封闭火灾,且需要排风,那么可用过滤器来控制释放。
25、应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过滤器免受高温和颗粒堵塞,或采用耐高温过滤器和预过滤器。作为对于过滤器的一种替代或)种保护,可以考虑在热和烟排风系统内设置湿法洗涤器和空气洗涤器。可以将水喷雾或雨淋系统用于抑制活性炭床的火灾。4. 1. 1. 5 释放控制安全级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在环境排放前降低空气气流中的放射性腆和放射性做粒。该系统通常包含盯T415内所规定的空气净化装置和部件。当要求限制厂区边界剂量时,应提供满足下列准则的排风净化系统:a) 不允许因单一能动部件故障而妨碍对房间、区域或建筑物进行排风控制。在设计基准事故时需要进行排风控制的区域,应设置冗余的排风系统,否则,要采用其他的控制方法
26、,诸如隔离废气气源。b) 除非安全级排风净化系统在所有时间(包括发生设计基准事故时)可连续运行,否则安全级排风净化系统应在发生DBA时由下列信号之一自动启动t一一专设安全设施的信号(即温度、压力):一一安全级辐射监测系统的信号:c) 对于针对多个DBA设计的排风净化系统,如果要求在任一事故时投运该系统,例如必须在失水事故(LOCA)时运行的过滤系统,在发生燃料操作事故时也要求它运行,那么,应当提供在这类事故时自动启动该系统的仪表。4. 1.2 设备间的供暖冷却系统用于设备隔间的供暖冷却系统由设备、管道、风道、控制器和电源组成,其功能在于执行设备间内安全级设备或部件的区域环境控制。4. 1. 2
27、. 1 供暖在所有时间里应保持设备间的温度不低于安全级设备或部件所要求的环境温度的F限。根据要求,此供暖设备可以并入到就地冷暖装置中,或者并入到服务于此设备间的中央空调中。4. 1. 2. 2 冷却在电厂所有运行模式包括事故工况期间,应保持设备间的温度不高于安全级设备或部件所要求的环境温度的上限。应当以需要的速率排出每个设备间内设备所产生的热量,使之保持该空间温度在设计限值内。4. 1. 2. 3 通风如果不允许设备间在事故期间排出气载污染空气,则应在事故工况时,能将该通风系统在设备间边界处自动隔离。在事故之后,不必提供通风,除非有与安全功能相联系的供暖、冷却和排放要求。6 EJ/T 1136
28、-2001 4. 1.2.4 烟气和热量的控制无附加特定要求。4. 1.2.5 释放控制控制从设备间释放潜在气载放射性物质是放射性排风净化系统的一项功能,在4.1. 1中给出了该系统的要求。4. 1. 3 主控制室的HVAC系统主控制室安全级HVAC系统是用于控制室综合体应急区幻的那些系统。这些系统通常由管道、风道、控制器、电源、过滤器及其他设备组成,其功能是维持该区域状态处在规定的温度、风量、湿度、压力、气载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气体浓度限值范围内。除控制室发生火灾而变得不能居留外,这些系统要设计成可提供适合于电厂各种运行工况安全运行和人员随时可以居留的环境(参见4.l. 7)。这些系统的设施应满
29、足第3章(设计总要求)、4.1 (特定要求)以及下列要求。4. 1. 3. 1 供暖、冷却无附加特定要求4. 1.3.2 通风(参考附录B(资料性附录)除第3章和4.1所规定的准则之外,通风系统应设计成满足下列有关通风要求。主控制室的通风系统应设计成在发生假设DBA时可减轻控制室外放射性气体或有毒气体对操纵人员的影响,主控制室厂房的布置应使有毒气载物质不会通过走廊或通风管道进入主控制室。4. 1. 3. 2. 1 放射性源(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控制室通风的入口应与潜在放射性物质主要释放点在水平方向上相距30m以上,在坚向上相距15m以上。实际的最小距离应以剂量分析为基础。这种分析可包括设计
30、中己设置的安全级排风净化系统(过滤)的功效。在辐射防护措施设计中所用的剂量准则上限值为:a) 全身0.05Sv: b) 甲状腺0. 3Sv: c) 皮肤日剂量0.3Sv。对于假设DBA,控制室的个人剂量都不应超过上述值。全身y剂量包括内部和外部气载放射性活度以及电厂内裂变产物的散射y射线的贡献。4. 1. 3. 2. 2 有毒气体(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空气入口与有毒气体释放点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取决所关心的气体类别、容纳气体容器大小和可用的保护措施。为了确定有关准则,可以划分三类有毒气体氛围:保护行动氛围(2min或更短)、短期氛围(2min至lh)、长期氛围(lh或更长)。由于生理效应对不同
31、的有毒气体、不同的人以及不同的浓度和不同的逗留时间变化很大,下面给出可用作指导的总的限制:有毒气体不直对人有慢性效应:如果有影响的话,实际效应宣能在不用药的情况下在短期(儿分钟)内恢复:推荐使用自带呼吸装置。应当以操纵人员能在由有毒气体和随后的防护措施导致的干扰最小的情况下去执行任务为基础来确立允许限值。三个类别的限值通常如下设定:2) 控制室综合体是去置和保护电厂运行人员和控制与仪表设备的场所。它包括核电厂控制室,安装支持性的控制和仪表、通风与救生设备而紧邻控制室的房间,以及为这些房间的设备服务的电缆敷设区控制室应急区包括:a)核电厂安全停堆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即控制室,包括重要文件
32、的参考文本的区域:b)计算机房,如果它被用作为应急响应计划的整体部分的话:c)值班监督人员办公室:以及d)运行人员盟洗间和厨房7 a) 长期限值(lh或更长)为长期居留(每周40h)所规定的限值:b) 短期限值(2min至lh)EJ/T 1136一2001确保操纵人员在这种环境下居留lh后不会丧失工作能力的限值:c) 保护行动限值(2min或更短)确保操纵人员在带上呼吸装置后可很快恢复的限值。在确定这一限值时,应当假设有毒气体浓度从零时刻至2min呈线性增长,且在2min时达到限值。使用保护行动限值以确定工作人员自己佩戴自备呼吸装置期间应急区防护措施的可接受性。使用其他限值以确定在佩戴了呼吸装
33、置后的浓度是否适用。这些限值也用于有毒气体处于这样一种水平的情况,即不需使用防护装置,只隔离应急区就可以的情况。作为举例,下面列出有关氯气这三种类别的浓度限值:a) 长期1 io-4% 体积):b) 短期4 10-4% (体积):c) 保护行动15 10-4% (体积)。对于要被长时间隔离的阳AC系统,其设计应当考虑:隔离的时间周期、C02和02的水平、隔离期间将在控制室内居留的人数(最少5人)。02最低水平被限制在17%(体积), C02最高浓度被限制在1%(体积)。虽然呼吸装置的规定不是本标准的内容,但宜考虑这方面的要求,而且事实上这些要求在充分减轻某些释放后果时是必不可少的。4. 1.3
34、.3 烟气和热量控制有关控制室和其他要害区必须满足的烟气和热量控制的要求,见HAF0202 (1)和盯IT1082。4. 1. 3. 4 释放控制使用有毒制冷剂的HVAC冷却系统应当满足TJ36中规定的卫生标准。该标准规定,用氨作制冷剂的厂房,应将该厂房空气中氨的浓度限制在30mg时以下。4. 1. 3. 5 管道断裂考虑阳AC液体管道系统不应安装在主控制室区域或技术支持中心,这些区域内发生这类管道断裂就有可能影响安全级电源系统或其他安全级系统。应当按EJ/T335的要求对HYAC的液体管道提供防护,以减轻管道断裂对控制室环境状况的影响。4. 1.3.6 控制室HVAC设备的控制装置在人员居留
35、区应使用机械的或电动的盯AC控制装置,除了可以使用无污染的气功控制装置外,一般不推荐使用气动的HVAC控制器。这是因为如果气源受到污染,就可能将污染物引入居留区。安全级气动控制系统的要求见盯IT1135。4. 1.4 安全级蓄电池间HVAC系统安全级蓄电池间HVAC系统由设备、风道、管道、控制器和电源组成,该系统用于维持电厂蓄电池间设备所需环境。4. 1. 4. 1 供暖、烟气和热量控制以及释放控制无附加特定要求。4. 1. 4.2 冷却冷却系统应当能够将蓄电池间的环境温度维持在设计规定的范围之内。4. 1.4.3 通风通风系统应能保持蓄电池间所需风量,可防止因蓄电池充电所产生的氢气积累。该系
36、统宜将蓄电池间的氢浓度限制在2%(体积)以下。EJ/T 1136-2001 4. 1. 5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HVAC系统应急柴油发电机房盯AC系统由设备、管道、风道、控制器和电源组成,该系统用于将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燃油贮存、蓄电池或空气压缩设施以及有关的开关装置区域的环境控制在所需范围内。应当为每一柴油发电机系列所在区域和房间提供独立的HVAC系统。4. 1. 5. 1 供暖、释放控制无附加特定要求。4. 1. 5. 2 冷却在柴油发电机系统设计中要求用盯AC系统冷却(例如发电机冷却)的地方,应当提供通风、冷却设备或两者组合的设备。4. 1.5.3 通风应当为柴油贮存区和蓄电池区提供通风,以
37、防止可燃物聚集。进一步的指导可参见盯IT1082。在用盯AC系统提供助燃空气的场所,应将该系统相关部件和设备设计成确保在所有事件期间能供应助燃空气。4. 1.5.4 烟气和热量控制在柴油发动机区与其他区之间通风系统的开口处应有自动隔离的设施。4. 1. 6 电缆敷设间HVAC系统电缆敖设间HVAC系统由设备、管道、控制器和电源组成,该系统用于维持电缆和有关设备区域的环境在所要求的范围内。4. 1. 6. 1 供暖、冷却、通风无附加特定要求。4. 1.6.2 烟气和热量控制对于使用气体灭火系统的电缆敷设间,宜可将HVAC系统进行自动隔离。4. 1.6.3 释放控制为了保证使电缆敷设间潜在火灾产生
38、的毒气得到控制,HVAC系统应设计成可防止这类气体进入其他区域,直为各电缆敷设区域设置独立的可隔离的子系统。4. 1. 7 辅助控制点HVAC系统辅助控制点HVAC系统由设备、管道、风道、控制器、电源、过滤器及其他设备组成,其功能是维持电厂辅助控制点的环境状态在设计限值内。在设计时,应使这些系统与控制室系统相对独立,在主控制室丧失功能时,该系统对电厂安全停堆所必要的安全级系统和操纵人员可提供适合于工作的环境。在主控室丧失功能时,能将安全级盯AC系统的控制功能从主控制室转移到辅助控制点,只有安全停堆所需HVAC系统才需作此种转移(参见GB/T13631)。4. 1. 7. 1 供暖、冷却、通风无
39、附加特定要求。4. 1. 7. 2 释放控制辅助控制点内不宜包含潜在的化学或放射性源。此外,有关该区域释放控制无特殊设计要求。4. 1. 8 冷冻水系统应当用安全相关冷冻水系统作为安全级盯AC盘管冷却器的热阱。这些系统由设备、管道、控制仪表和电源组成。系统设计可参见EJ/T343的有关要求。本系统的供暖、冷却、通风、烟气与热量控制、释放控制均无附加的特定要求。4. 1. 9 安全级HVAC设各间的HVAC系统安全级HVAC设备间的HVAC系统由设备、管道、风道和电源组成:这些设备间设有安全级设备,9 EJ/T 1136-2001 诸如控制室HVAC系统、过滤器组、安全级冷冻和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等
40、设备。4. 1. 9. 1 供暖、冷却、烟气和热量控制无附加特定要求。4. 1. 9. 2通风这些区域的通风系统可以是总的通风系统的一部分。除非有事故后运行要求,这些区域的通风系统可以是非安全级的。4. 1. 9. 3释放控制安全级阳AC设备间不应包含潜在化学物质释放点。制冷剂排放点应该用管子接到此设备间以外地方。如果这些房间包含可能含有少量放射性物质的过滤器组,在设计该HVAC系统时应对这些过滤器组进行评价设计成负压的阳AC系统,还必须估算在事故时内漏(例如烟气或放射性)的影响。4. 1. 10开关设备闰的肝AC系统开关设备间的阳AC系统由设备、风道、管道、控制器和电源组成,该系统功能在于满
41、足安全级电气开关区域的环境要求。4. 1. 10. 1 供暖、冷却、通风、烟气和热量控制无附加特定要求4.1.10.2 释放控制为了确保对此区域火灾产生的潜在有害气体进行控制,推荐为此区域提供独立的可隔离的HVAC子系统。4. 1. 11 事故后活动区域盯AC系统事故后活动区域HVAC系统由设备、风道、管道和控制器组成,该系统的功能在于为事故后活动(包括采样)区域维持所必须的环境。4. 1. 11. 1 供暖、冷却无附加特定要求。4. 1. 11. 2通风通风系统应设计成可按事故后活动的要求进行手动操作。4. 1. 11. 3烟气和热量控制烟气和热量控制系统应设计成可按需要进行手动操作。4.
42、1. 11. 4 释放控制释放控制系统应设计成用手工操作。此外,还应提供事故后所需空气取样和分析的措施。4. 2 非核安全级系统非核安全级系统是指为安全级设备在非事故运行模式期间进行环境控制、火灾控制以及防止非核事故的那些系统。4.2. 1 供暖供暖系统应该:a) 按要求为运行前的安全级设备防冻:b) 在事故工况前为确保安全级设备的最低环境温度和必须由人去实施安全职能的那些区域的居留条件提供所需供暖:c) 在安全级设备运行前,为确保安全级设备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环境湿度提供必需的供暖。4. 2. 2 冷却冷却系统应该保证安全级设备在运行前不超过安全级设备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最高环境温度。IO
43、EJ/T 1136-2001 4. 2. 3 通风通风系统应在安全级设备运行前提供足够的风量,以便:a) 防止在核安全级设备区域发生可燃气体聚集和爆炸:b) 确保安全级设备的可用性。4.2.4 烟气和热量控制所有贯穿防火屏障的风道应设置自动防火阀,湾问额定耐火能力应与防火屏障的额定耐火能力相同。或者使风道具有与防火屏障等效的额定耐火能力,并且在其他防火区内这些风道不应有开孔。在灭火期间和灭火之后可使用非核安全级移动式或可控手动操作固定式HVAC系统排烟排热,有关这方面的指导见盯IT1082。4. 2. 5 释放控制在火灾可导致不可控放射性释放而超过电厂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限值的场所,最好采用隔离
44、。然而,在需要排气的地方,用于降低剂量的过滤设备,应设计成能耐火灾产生的烟和热,或者对过滤设备采取防烟气和热量的保护措施。5 系统和设备要求本章提供安全壳外安全级盯AC系统的那些设施的设计要求和建议。在盯IT415内阐述了空气净化系统设备和部件的要求,凡是引证该标准的地方,除了特定的删除、修改或补充外,应引用该标准相应的全部要求。5. 1 空气加热器电空气加热器应符合盯IT415的有关要求。5.2 空气处理装置小室和过滤器小窒空气净化系统过滤器小室和空气处理装置小室构成了清洁与潜在放射性污染空气之间的屏障,其设计应当符合EJ/T415的有关要求。位于居留区外用于控制室居留区的空气处理装置小室是
45、构成这种屏障的一个实例。不构成清洁和潜在放射性空气之间屏障的空气处理装置诸如再循环风机盘管冷却器可按相应的工业标准设计。5. 3凤阀实施风量控制、压力控制、平衡、关断、隔离、防止倒流或压力释放功能的风阀应符合EJ/T415 的有关要求。5.4 风阀系统安装在贯穿防火屏障风道上的防火间应有与被其贯穿的屏障相同的设计耐火极限。用于区域烟气控制的风道系统,应可以在排烟系统开启之后从需要排烟的区域外接近和手动操作在这些风道系统上的防火阀。推荐将高温熔断器或其他脱钩装置用于风阀的控制。只有按附录A规定的B级结构和II级泄漏要求制造的风阀才能用于烟气控制。5. 5 风道空气净化系统和其他有密封要求的风道应
46、符合盯IT415和其他相应工业标准的要求。贯穿安全级设备相关区域或服务于安全级设备相关区域的通风管道应是不可燃的。5. 6 风道系统排放燃烧产物所用风道宜直接引导到室外,且达到远离电厂其他通风系统新风吸入口的安全位置。当这种风道穿过不是它所服务的地区时,应对它们进行防护,以防止在排烟期间酿成火灾蔓延。5. 7风机风机应符合盯IT886的有关要求。在用于排烟的场所,排气所需电源和控制装置宣引至该系统I I EJ/T 1136-2001 服务的防火区外,且风机应设计成能排热和排其他燃烧产物。5. 8凤机电动机风机电动机应符合EJ/T886的有关要求。5. 9 过滤器控制气载放射性污染物所需过滤器应
47、符合GB/T17939的有关要求。不执行放射性污染控制功能的过滤器可按相应的工业标准设计。5. 10 过滤器系统一般来说,过滤器不宜用于排放火灾燃烧产物的系统内。在要求将过滤器设置在控制与火灾有关的放射性释放的场所时,应有措施防止过滤器被烟气颗挝、水滴或其他燃烧产物阻塞或粘塞。5. 11 除雾器除雾器应通过试验证明可达到下列要求:a) 对于含有0.024kg0.032kg/m3水气的气流,按重量计至少可除去99%的水气;b) 按计数计,至少可除去99%的5mlOmJ(漓。5. 12 凤道保温层风道保温层只能敷设在外部,保温层宜用不可燃材料制造。6 仪表和控制装置6. l 总要求与第4章所述每个
48、系统相关的仪表和控制装置的功能是将服务区的环境的可控变量控制到它们限值之内,并监测系统及其部件的运行性能。每个系统设计应包括足够的仪表和控制装置,以便将系统控制到其设计额定值范围内,并为确保系统安全、有效和可靠运行对系统实施监督。指示仪表的标定范围应当不比各种设计工况时预计读出值大很多,一般量和上限最多为i卖出值的1. 3倍。该标定直能容易地读出标定范围1%的读数。在所有仪表装置设计中宜根据情况考虑诸如水淹、受压、地震、r度、湿度、辐射照射手II振动等各种环境影响。6. 2 正常运行在正常运行期间,核安全级系统应满足6.1的要求。6. 2. 1 排气系统释放监测对于每一个潜在放射性环境排放的H
49、VAC排放点,都应提供仪表监测排出流的放射性活度。当活度水平高于定值点上限时应在主控制室内报警。多个HVAC系统可其用一个监测器。安全级放射性排风系统排放点的监测器应有冗余。6. 2. 2 系统运行控制和监测仪表和控制装置至少应如表l所列的那样。安全级空气净化装置的仪表应与EJ/T415的有关要求相符:非安全级空气净化装置的仪表应与盯IT414的有关要求相符。在表l以及盯IT414、EJ/T415的有关表中都有“就地”一栏,这是指这类仪表可设置在控制室内,在靠近所服务设备的仪表盘上或在所服务的设备上,或在控制室外的一个或多个HVAC控制盘上。6. 2. 3 安全状态每个电厂应在控制室内有一套能表明电厂基本安全状态的HVAC系统参数的显示。这些HVAC参数宜与其他需要的电厂参数一起实时显示:这些参数由设在控制室内方便位置的可靠系统和根据其他标准设置在其他位置的可靠系统来显示。12 EJ/T 1136一20016. 3 瞬态和事故工况应当为响应火灾或核事件这类瞬态和事故工况提供仪表和控制装置。这种响应可能涉及到某些正常运行系统的停闭、备用系统启动和通过关闭防火阀或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