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工工HBm而民.34-8919A9 1 -1发布19A9- 1?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工业批;筐实施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完了微型货幸仪表板(以下简称仪表板)的结构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主体由整体注塑成型的仪表板。引用标准1 仪表极主体l 安装组合仪表和收放机等零部件z 钉盖3 i盖住安装螺钉1989一12-01HB 66.34-89 途代替结构型式仪表板由主体及其附件组成,一般配套关系,见表1。:盖住贮Mr装暖风机操纵杆装香烟灰控制暖风方向盖住工具箱包装储运回示标志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试验方法用航窒工业部部标准表l|数量微型货车仪表
2、板l 1 1 2 1 批准Illfl斗ll丁通风操纵板工具箱盖组件烟灰盒组件室盖百叶窗组件称中华人民共航王航空工业部1989-06-16技术要求贮液。B8410 191 名GB 5 6 : 寸Tl 序号|4 3 4 3 l z H; 66.34-Rg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1 外观4. 1. 1 仪表板表面应平整、元缩痕、元银丝、无裂纹、无明显熔接痕迹,表面的桔皮纹应均匀细致。4. 1. 2 整体仪表板为单色时,工具箱盖、贮液室盖、通风操纵板和百叶啻组件的颜色应与仪表板主体的颜色均匀协调。4. 2 互换性表1所列的仪表板主体与其附件均应具有互换性。4.
3、3 结构可靠性各附件与仪表板主体之间的连接应紧回可靠,可卸部件应装卸方便,可动部件应运动灵活,无卡滞现象.404 耐温性仪表板在一40C-65C的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使用,可卸部件应能正常拆卸u可动部件应能正常运动,且不应有变形、开裂等异常现象出现.405 振动性产品在正常安装条件下,按表Z所列参数振动后,各零部件应元松脱及损坏。振动Hz 33.3 率加速度m/s 43.1 406 工具箱董铁链寿命表z振动方向振动时间h 土、下I4 前、后I2 工具箱盖应能正常开关2x 10.次,塑料绞链不得断裂。40 7 燃烧特性仪表板主体须采用缓燃级塑料,其燃烧速率应不大于100mm/ min. 4. B
4、 寿命z H866.34-89 正常使用条件下,仪表板的寿命应不低于lXlOKmo5 试验方法5. 1 外观检查目视检查外观,应符合4.1条的规定-5. Z 互换性及结构可靠性检查任取3套仪表板的零邮件互换装配,应符合4.2、4.3条的规定。5 3 高低温试验5. 3. 1 低温试验将仪表板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专用支架上,将其放入低温室中,随室温降至-4OC.保温Zh后取出,在5皿1n内完成各项检查,应符合4.4条的规J宜。5. 3. 2 高温试验将仪表板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专用支架上,将其放入恒温室中,随室温升至65C.保温Zh后取出,在5m1n内完成各项检查,应符合4.4条的规定.5 4
5、振动试验将装土组合仪表(允许用相同质量的模拟物)等安装件的仪表板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专用支架上,按表Z所列参数振动后,应符合4.5条的规定-5. 5 工具箱盖饺链寿命试验将工具箱盖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仪表板主体上,用手或机械开合至两个极限位置达2X 10次,应符合4.6条的规定.5. 6 燃烧特性试验按GBBUO进行试验,应符合本标准4.7条的规定。5. 7 寿命试验仪表板的寿命试验随车进行,应符合4.B条的规定。6 检验规则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3 6 1 出厂检验6. 1. 1 检验项目见表4检验项目外观检查互换性及结构可靠性检查l高低温试验-一
6、搬动试验工具箱盖燃烧特性试验寿命试验IIB 66.34-89 表4出厂检验一l型式检验全检!抽检一-一一一-4 d 4 咀d d 吗4 d 试验方法5. 1条-一-一5. 2条5. 3条5. 4条5. 5条5. 6条5 7条6 . 1 2 抽检时,在每批提交产品中抽取z(但不少于3件)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不合格时,可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出厂检验不合格6 Z 型式检验6 Z 1 检碴项目见表406. Z. 2 检验周期为:iE常生产时,每1-2年进行一次。6.110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投
7、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id.出广检验结果与土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 .2 .4 仪表板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用不分组的方法抽取进行4 liI; 66.34-89 型式检糙,数量不得少于3件,若发现某项不合格,可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判为不合格。T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 . 1标志7. 1. 1 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标明产品标志,内容如下:a.制造广名及商标;b.产品名称;C.产品型号或标记;d.制造目期或生产批号,7 .1 .
8、2 应在产品包装箱外标明如下内容:a.制造厂名;b.产品名称;O.产品型号;d.外形尺寸(长x宽高); e.总质量;f.收发单位、名称、地址;S.图示标志采用小心轻放标志(按OB191的规定)。1 Z包装7 . 2 1 产品的包装应保证产品在贮存期内不受损害。7. 2 Z 产品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a.产品合格证书;b.装箱单。1. Z. 3 每箱总质量应不超过50kg. 7 3运输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7. 4 贮存7. 4. 1 产品自制造厂封存日期起,贮存期为一年。7. 4. Z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并不应与腐蚀性物质接触。5 m: 66.34-89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航空航天工业部三0一所提出.本标准由航室航天工业部232广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离振字、沈亚萍、吴方。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