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799 89 船用防爆离心通风机Marine expl咽ionproof type cen衍lfugalfat回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防爆离心通风机(以下简称“防爆通风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抽除船舶上泊舱、货舱、泵舱、蓄电池舱、弹药舱、飞机库、油漆间等场所含有易燃、易爆混合性气体或蒸汽的防爆通风机。也适用于抽除陆上各部门含有危险性气体的防爆通风机。本标准还适用于船舶其他舱室和陆上各部门通风换气用的防爆通风机。2 引用标准GBn 193 出口机械电工仪器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
2、B 985 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 1236 通风机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 1804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GB 2888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GB 3836. I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 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俨GB 5117碳钢焊条JB 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5产品分类3, 1 基本型式3, 1. 1 防爆通风机为卧式、单级、单吸入结构。若有需要也可为立式结构。3, 1. 2 防爆通风机的防爆型式和等级为:dllBT4。即隔爆型、llJ类电气设备、适用于B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
3、最高表面温度为T4组。3, 1. 3 防爆通风机制成I型(直联式)和II型(隔舱式)两种基本结构型式(见图1)。国.技术监督局1989-11-21批准1990 07 01实施607 GB 11799 89 ? 一I ! 归联式)日型(隔舱式)图11-YB-H型电动机;2一防爆风机;3传动装置g4 密封填料箱,5一挠性联轴器3. 1. 4 l型(直联式)为防爆电动机直接传动式结构。叶轮直接装在电动机轴上,机壳固定在防爆电动机法兰上。3.1.5 II型(隔舱式)为防爆通风机和电机分隔舱结构,由中间传动装置、密封填料箱和挠性联轴器等组成。3. 1. 6 防爆通风机制成气密式结构。3. 1. 7 防爆
4、通风机应制成能从进风口侧拆装叶轮。3. 1. 8 防爆通风机进风口制成圆形,出风口为矩形的结构。3. 1. 9 防爆通风机可制成顺时针转(右转)或逆时针转(左转)。逆转(左转)一一从防爆电动机端正视,叶轮按逆时针方向旋转,以“L”表示。顺转(右转)一一从防爆电动机端正视,叶轮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以“R”表示。3. 1. 10 防爆通风机出风口位置按叶轮转向制成以下几种基本形式(见图2),根据需要,出风口允许采用按30变化的其他形式Ii I 8 H :11.i I! I 11 ILl500I 000 2.白3.0 611 GB 11799 89 续表4叶轮直径500 1 000 叶轮叶片出口宽度公
5、差士2.0 士25 士3.0 叶片与前、后盘苇直度2 0/100 2.5/100 3.0/100 (相对叶片宽度)后盘平面度公差小于长度尺寸的4/1000 4. 15 叶片出口安装角的偏差不应大于土1 0 4. 16 叶轮任意三个相邻叶片出口端弦长的公差不应超过弦长的士5%。4. 17 机壳和进风口应平整,不允许有压伤、凹凸不平和歪斜等缺陷。机壳侧板的形位公差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表5外形尺飞fBOO I 200 I 200 2 000 6 0 8.0 2.0 2.5 4.20焊接件表面应平整,焊接后应清理焊缝并校正变形,不允许有漏焊、烧穿、裂缝、未焊透等缺陷。焊缝单个气孔直径应小于lmm。在1
6、00mm 伏的焊缝中气孔数应少于5个,间距应大于5mmo 4, 21 锄接件的间隙,在两倍锄钉直径范围内不得大于0.1 mm,其余部位不得大子o.2 0. 3 mmo 4.22 锄钉头部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任何绑钉松动、胡钉头歪斜、裂纹和未佛紧等现象存在。5试验方法5. 1 叶轮动平衡校正5. 1. 1 叶轮在生产过程中,应在动平衡机上进行动平衡校正5, 1. 2 平衡配重应为扁平形状,四周倒梭,并牢固地固定在叶轮前、后盘的外侧,平衡配重在同一校正丽t不得超过两块。5. 2 叶轮超速试验叶轮应在超过额定转速20%下运转10min0运转后检查锄钉、前盘、后盘和叶片,不得有锄钉松动、裂纹和损坏等缺
7、陷。尺寸变形量按下式计算,其值不应大于0.5/1 0000 5. 3运转试验尺寸变形量试验前尺寸试验后尺寸100%试验前尺寸防爆通风机接通电源后运转20min,不得有擦碰、不正常响声和剧烈振动等异常现象。5. 4 自激振动测量防爆通风机在额定工况附近运转测量电动机轴承附近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振动速度(均方根值)。5. 5 空气动力性能试验Ii 12 GB 117 99 8 9 按GB1236的规定进行。5. 6 噪声试验按GB2888的规定进行。5. 7 防爆试验5. 7. 1 系列产品的第一台防爆通风机,必须在国家认可的防爆测试单位进行防爆试验。5. 7. 2 系列产品每种型号的防爆通
8、风机,必须经国家认可的防爆测试单位进行产品防爆检验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5. 8船用条件试验5. 8. 1 防爆通风机应按与船舶上相似的安装方式刚性地固定在专用试验台上。试验中防爆通风机应运转正常,不得有擦碰、不正常响声和剧烈振动等异常现象。5. 8. 2倾斜与摇摆试验:s.a.2.1 以防爆通风机旋转轴为准,从铅垂线算起,防爆通风机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试验g. 纵倾前后各10,试验时间不少于15min; b. 横倾左右各15,试验时间不少于15min; c. 纵摇土10,摇摆周期37s,试验时间不少于30min; d. 横摇土22.5。,摇摆周期510s,试验时间不少于30min。5. 8. 2
9、. 2特殊场合时,横摇幅值为土450 5. 8. 3 环境振动试验g5.8.3.1 防爆通风机应按表6的参数进行振动响应检查。即在整个频率范围内,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往返扫频一次探索有无共振。扫频采用对数方式,扫频速率为每分钟一个倍频程。表6频率2 13 2 13. 2 80 Hz 位移士1四3凹3加速度士0.7mm/s 5. 8. 3. 2若无共振,或有共振经消除后,在30Hz频率上,二个方向进行耐振试验各2h0 5. 8. 4 冲击试验:防爆通风机应在冲击加速度峰值为50m/s2,典型脉冲持续时间为11ms下,于垂向和水平向各冲击三次。6检验规则s. 1 检验分类防爆通风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
10、和型式检验。s. 2 出厂检验s. 2. 1 批量生产的防爆通风机交货时应进行出厂检验。s. 2. 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应按表7规定的项目进行。613 GB 11799 89 表7试验项目相应技术要求出厂检验外观险查4 9、410 nj轮动平衡校正4 6、51 100%检验叶轮超速试验5 2 运转试验5. 3 自激振动测量4 8、5.4 5%检验(至少检验空气动力性能试验4 5、5.5一台)噪声试验4 7、5.6 防爆试验5 7 倾斜与摇摆试验4 4、5.82 环境振动试验4 4、5.83 冲击试验4 4、58 4 6 3 型式检验具有以下情况之时,防爆通风机应进行型式检验za. 各型防爆通
11、风机的首制产品;b. 转厂生产的各型防爆通风机的首制产品:c. 设计、结构、材料和工艺有重大修改,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s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 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100%检验(每一种型号检验一台)同一系列检验其中二个型号各一台6. 4, 1 每台防爆通风机均需由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为合格产品,并且i具合格证后方能出厂。6. 4, 2 抽验的防爆通风机如果超差,则应加倍抽试,符合规定仍为合格。若仍超差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应返修后逐台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6. 5 用户要求用户需要参加防
12、爆通风机的试验和检验时,应在供需双方的合同中规定。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 1 标志7. 1. 1 防爆通风机在明显的位置上应装设转向箭头和产品铭牌。铭牌内容包括g产品名称、型号、编号,制造厂名、日期和船检标记和防爆型式标志等。7.2 包装与运输7. 2. 1 防爆通风机应采用包装箱整体包装,国内包装按JB2759的规定,出口包装按GBn193的规定。7. 2. 2 防爆通风机应垫平、卡紧和周螺栓固定在包装箱内。拆卸工具等零部件亦应扎紧固定在箱内的空隙处,防止在运输中发生窜动和移位。7.2.3 防爆通风机随带文件有za. 产品合格证sb. 防爆合格证;c. 产品说明书或样本;d. 装箱单
13、,614 GB 1179 9 8 9 e. 成套供应明细表。7.2.4 制造厂应保证自发货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引起产品的锈蚀、降低质量或丢失。7. 2. 5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和重量等不应超过有关运输部门的规定。1.2.s 包装箱的结构应考虑便于起吊、搬运和长途运输,以及多次装卸、气候条件等情况,并适合水路和陆路运输。7. 2. 7包装箱箱面指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7.3 贮存7. 3. 1 包装箱应存放在不会受到雨淋、日晒和积水浸蚀的地方。包装箱要垫平放稳,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200300mm。7. 3. 2 包装箱应定期开箱检查,必要时应更新损坏和剥落的涂料和标志等。8成套供应8. 1 成套供应范围也I Z且(直联式)供应总装在一起的防爆通风机一台(包括配套的隔爆型电动机一台),叶轮拆卸工具一套;b. H型(隔舱式)供应防爆通风机,传动装置、密封填料箱和挠性联轴器共一套。配套电动机视用户要求供应。8. 2按供需双方的合同,制造厂可以供应备件。9 保证期防爆通风机在交船后一年内,但不超过交货后十八个月内,因制造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玉金荣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