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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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一一散粮筒仓系统Safety rules on port s continuous handling facilities -Grain silos system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散粮筒仓系统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散粮筒仓系统,其他散粮筒仓系统也可参照使用。2 引用标准GB 4942. 1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4942. 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J 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 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 77 钢筋混

2、凝土筒仓设计规范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术语3. 1 筒仓silos贮存散装物料的立式容器。本标准系指贮存散粮的立式容器。3 2 筒仓系统silos system GB 13561. 1 92 . 是筒仓、工作楼(塔)、灌包间、廊道等建筑物;装卸设备;工艺设备及其他辅助设施的总称。4 筒仓及工作楼(塔)的布置与结构4. 1 总体要求4. 1. 1 工作楼(塔)及灌包间的火灾危险性属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为一级,其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J16中的有关规定。4. 1. 2 筒仓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其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J16中的有关规

3、定。4. 1. 3 筒仓及工作楼(塔)为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措施应符合GBJ57中的有关规定。4. 1. 4 钢筋混凝土简仓的设计应符合GBJ77的要求。4.2 布置要求4.2. 1 筒仓的单仓容量、数量及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施工条件和防火防爆原则,经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714批准1993 03 01实施68 GB 13561. 1 92 术、经济、安全三方面比较,综合考虑后确定。4.2.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筒仓和工作楼(塔,与其他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30m,如因老港改造条件所限,不能达到30m时,可适当缩小距离,但不得小于15mo 4. 2. 3 当工作楼(塔)采用

4、设有轻型防爆墙板的金属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与其他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15m,如因老港改造条件所限,不能达到15m时,可适当缩小距离,但不得小于9m。4. 2. 4 休息室、值班室等应远离筒仓,如必须贴邻筒仓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4. 2. 5 变电所及配电所的设置应符合GBJ58中的有关规定。4. 3 结构要求4.3. 1 仓壁表面应平整、光滑,以减少粉尘积集。4. 3. 2 筒仓闯不得留有构造上的洞孔和连通的气孔。4.3.3仓顶屋面应有排水孔或排水管,用于排除积水。4.3.4钢筋混凝土筒仓的

5、顶部应设置人孔,以便进行安全检查、清扫和维修。人孔直径应不小于0. 6 m,并应防止仓内粉尘逸出。4. 3. 5 除筒仓外,工作楼(塔)及廊道等产生粉尘的场所,应尽量建成开敞式,门窗均应向外开。4.4 泄爆4. 4. 1 仓顶及工作楼(塔应设置泄爆口,以将因爆炸而产生的高压气体和附带的燃烧物及未燃物,向无危险的方向泄出,保证筒仓及工作楼不致破坏。4.4.2钢筋混凝土筒仓的仓壁和仓顶如没有泄爆口时,仓顶应能在仓壁倒塌之前将爆炸产生的高压气体泄出仓外。4. 5 检测4. 5. 1 筒仓内应装有防静电料位检测器,严禁用带有金属头的皮尺一类的工具检查料位,以防止操作者遭受静电电击和产生静电火花。4.

6、5.2 筒仓内应设有粮食温度检测装置,以防止仓内粮食过热。4. 5. 3 在检查仓内料位或清扫仓底时,必须用防爆灯具进行照明囚5 工艺设计及装卸设备5. 1 工艺设计5. 1. 1 工艺流程的设计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提升,以减少产尘点和可能的点火源。5. 1.2 总进料口应装有清除混入粮流中的金属及其他异物的装置。5. 1. 3各工艺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止粉尘外逸。5. 1. 4 筒仓与提升机之间,应设有隔爆装置,以防止系统爆炸。5.2 装卸设备5.2. 1 应尽可能选用防尘、防爆、噪声低、维修保养方便的工艺设备和装卸设备。5. 2. 2 提升机应设置在工作楼塔的外部,如不得不设在工作

7、楼塔内时,顶部及侧面应设置泄爆口,顶部的泄爆管道应直通工作楼外,侧面的泄爆管道也应尽可能通向工作楼外。5.2.3 埋刮板输送机上应设置泄爆口,其泄爆管道应尽可能直通工作楼外。5.2.4 装卸设备的其他安全要求应符合GB13561. 2 13561. 5中的有关规定。6 电气及监控系统6. 1 电气系统6. 1. 1 安装在筒仓及工作楼(塔)内的全部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器、仪表、照明灯具、变压器、配电装置、电线电缆等均应符合GBJ58有关规定。筒仓及工作楼塔应属于G-2级爆炸危险区域。69 GB13561.1 92 6. 1.2 安装在筒仓及工作楼(塔)内的所有电机、电器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4

8、942. 1及GB4942. 2的有关规定。6. 1.3 安装在筒仓及工作楼(塔)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25c 6. 1. 4 应定期检查各电气设备,以防绝缘老化、动作失灵、接触不良等故障的发生。6. 1. 5 继电器、接触器、闸刀等电气设备应集中安装在配电室内,如确实不能安装在配电室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6. 1. 6 配电窒应尽量设置在工作楼外部,不得不设置在工作楼内时,则必须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应具有双层门窗。6. 1. 7 所有电气电缆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鼠害,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防止造成短路、漏电等故障。6. 2 监控系统6. 2. 1 应设

9、置装卸工艺流程控制系统;卸船机、皮带输送机、气垫输送机、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除尘器、计量秤、缓冲漏斗等设备及装卸作业过程中的各种故障监控、防护系统;除尘系统的控制及滤袋阻力监测系统。6.2.2 中控室应尽量设置在工作楼外部,不得不设置在工作楼内时,必须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应具有双层门窗。6. 2. 3所有监控设备应实现电气联锁,应设有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的开关。6.2.4 所有监控装置应与工艺流程联锁,一旦出现故障,应能立即停止供料。6.2. 5 定期检查各监控设备,以保证监控设备在任何时候都能正常工作。7 静电防护7. 1 工作楼(塔)内能产生、积集静电的设备

10、、管道等均应可靠接地。7.2 静电接地应符合国家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中的有关要求。7. 3 不得利用避雷针、输气管道、电气线网、暖气管等作为静电接地线。7. 4 静电接地体电阻值不得大于100n,并应定期进行检查。7. 5 接地连接点必须保证接触牢固可靠,对有振动、位移的物体,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所有连接点均不得采用接地线和被接地体相互缠绕的方法连接。7. 6接地干线在爆炸危险场所的不同方向,应与接地体有不少于两处的连接点。7. 7进入筒仓时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8 通风除尘8. 1 通风8. 1. 1 通风系统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系统内不应有阻碍气流的死角

11、。8. 1.2 每个筒仓应有独立的空气置换装置。8. 1. 3 排气管应垂直设置,不能垂直安放时,可与垂线成小于30。的倾角。所有倾斜的排气管都应在一定间隔处设置清扫口。8. 1. 4 所有排气管的出口均应装设防风罩。8. 2 除尘系统8. 2. 1 工作场所空间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时,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3作业流程中产尘点的粉尘浓度应不超过4g/rn3 8.2.2 应根据工艺流程、工艺设备、粉尘浓度等决定除尘方式及选用除尘器和风机,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除尘,均应符合8.2. 1条规定。8.2. 3 除尘风网的设计应在满足吸风量及净化空气要求的前提下,力求布置合理、管路

12、短、维修方便。8.2.4 在各种装卸设备的进、出料口、转接点等易起尘的部位,应设置吸风口,以防止粉尘扩散。70 GB 13561.192 s.2.s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秤、秤上斗、秤下斗)均应封闭,并配置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8.2.6 除尘器应安装在工作楼的外部,并应具有防雨、防腐蚀的能力。8.2. 7 除尘器不得不安装在工作楼内时,应靠近外墙安装,并具有直接通向外部的泄爆管道。其直通管道长度应小于3m。s. 2. 8必须在装卸作业前10min启动通风除尘系统,作业停止后,通风除尘系统仍需继续运行15min 以上。8.2.9 吸尘口周围应有防止粉尘外逸的设施。8.3 积尘的清理8. 3. 1 应

13、及时清除溢出和堵塞的粉尘及剩余的物料。8. 3. 2 应定期清理设备内部、地面、坑道、设备表面、墙壁等处的积尘,并建立真空清扫系统,清理积尘。8. 3. 3 清理积尘前应先打开门、窗及通风口,清理过程中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和其他易使粉尘飞扬的清扫办法,禁止使用与水泥面摩擦而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8.3.4 应建立集尘系统,以清理除尘器收集到的集尘。9消防g, 1 简仓系统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电源、消防电梯、消防用水、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电池、消防水泵等均应符合GBJ16中的有关规定。9. 2 筒仓系统内应设置适用的灭火器,其间距原则上不大于15m, g, 3筒仓系统内应装有火灾报警装置,并设有火警

14、专用通讯联络线路。10 熏蒸10. 1 需要熏蒸的筒仓在熏蒸前应贴上明显的熏蒸标志。10.2 熏蒸前应对投药工艺设备进行预检。10.3 熏蒸前应检查消防设备,并保持完好状态。10. 4 熏蒸时必须按国家检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药、操作和监测。1 a. s 需要熏蒸的筒仓必须密闭,熏蒸时应对毗连的空间进行周期性检验,以检查是否布熏蒸气体泄漏,检验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如泄漏超过卫生标准,应及时予以处理。10.6 熏蒸后,必须对熏蒸仓进行通风,直到经检验,达到卫生标准为止。10. 7 熏蒸剂的保存应符合危险品保管要求。10. 8 在投药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停电等使流程中途停滞时,对己投放在输送设备上

15、的熏蒸剂,应有应急处理措施。10. 9应有发生毒气泄漏或人员中毒的应急处理措施。11 其他11. 1 筒仓系统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悉本岗位职责,了解粉尘防爆知识,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1. 2 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其中,除正常生产的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制定出发生意外时的处理方法,应急措施、撤离路线及退守后的职责等规定。11. 3 筒仓系统应为元火种区,凡进入筒仓系统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手续,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筒仓系统,严禁带入火种。11.4 筒仓系统各部位应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惕粉尘爆炸及火警电话等安全标志。11. 5 装卸作业时,在简仓系统内应采用防爆工具,在爆

16、炸危险场所内,严禁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71 GB 13561. 1 92 11. 6 入库作业的机械车辆必须性能完好,并配备火花熄灭装置和灭火器材。11. 7 应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11. 8 应绘制、编制所有运动部件的检查、清洁、润滑、拆洗、紧固与调整的周期表和流程图,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上。11. 9 在筒仓系统肉,原则上禁止明火作业必须进行此类作业时,应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临时动火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召集安全和技术部门察看现场,确认具备严密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并应确定作业负责人监火安全员。11. 10 在获准进行明火作业

17、时,应遵循如下规定a. 筒仓系统内与动火作业有关的各种机械必须全部停机sb. 清除需要焊接或切割的设备内壁的积尘pc. 作业点周围半径10m范围内,所有可燃性材料均应从作业现场搬开,确实不能移走的,必须用非燃烧材料隔离保护;d. 作业现场的门、窗、泄爆口一律打开,与其他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有隔离阀门的一律把阀门关严,无隔离阀门的,则应拆除一段管道,使管道有开放段,同时封闭非施工段ge. 作业现场的地面及其下层地面均应打扫干净,并用水淋湿;r. 作业点周围半径10m范围内,地面与墙壁上的孔洞、通风除尘吸口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覆盖,防止火花溅落在孔i向内gg. 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作业现场gh. 作业时,必须有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在现场监视,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监火安全员和消防人员应共同负责熄灭残火,守护1h,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维纫、李瑞金。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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