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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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424 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2 引用标准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

2、生标准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GB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213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术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4 管理4. 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

3、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得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 3 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6-14批准1997-04-01实施392 GB16424一1996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4.4 矿山企业应建立

4、、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4. 5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专职机构和;m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4.6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

5、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4. 7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4. 9 矿山企业

6、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4. 10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4. 11 矿山企业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2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排水系统图和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ga.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b.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pc. 矿石运输线路;d.

7、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e. 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f.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陷落区的位置。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4. 12 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g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4. 13 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

8、业设计中。4. 14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f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4. 15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393 GB 16424 1996 制。4. 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与有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4. 17 矿山企业应建立、

9、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矿山至少检查1次;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p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1次。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4. 18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4. 19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4.20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

10、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5 矿山井巷5. 1 一般规定5. 1. 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5. 1. 2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5. 1.3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丽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问距不得小于30m

11、。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 m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5. 1. 4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运行正常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5. 1. 5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b.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c.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 m和0.6 m; d.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lm,下端距

12、井壁不小于0.6 m;. e. 梯子宽度不小于0.4 m,梯蹬间距不大于0.3 m; f.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5. 1. 6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za. 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 m I b.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 m; c. 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394 GB 16424 1996 d. 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5. 1. 7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 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 m; b.

13、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 m; c. 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2 m; d.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 m, e.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 m; f.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 m。5. 1. 8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 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 m p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 6 m, 5.2 竖井掘进5. 2. 1 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 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b.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

14、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好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而导致空帮pc.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5.2.2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5.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

15、,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5. 2. 4 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_ta.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b.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g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d. 乘吊桶ge.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f. 井简施工时的吊泵作业;g. 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5.2. 5 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b. 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

16、打开和关闭;d.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e.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1 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gf.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g. 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b. 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坚井开凿初期元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i. 乘吊桶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395 GB 16424-1996 的吊桶,禁止乘人pj. 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hk.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

17、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迸出吊桶;I.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5. 2. 6 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gb. 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Fc. 不得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d. 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ge. 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r. 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g. 抓岩机临时不用时,必须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严禁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5.2. 7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

18、力不得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当悬吊安全梯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时,可不设手动绞车。5. 2. 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必须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5. 2. 9 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5. 3斜井、平巷掘进5. 3. 1 斜井、平巷地表部分

19、开口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5.3.2 用装岩机、靶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前,要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把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5. 3. 3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井口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fb.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pc.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啊gd.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5. 4 天井、溜井掘进5. 4. 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a. 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b. 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

20、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梯子间和碴子间应用隔板隔开,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d.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e.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r. 溜矿格不得放雯,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5.4. 2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F列规定:a. 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396 GB 16424 1996 通讯设施等是否完

21、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后方准作业号b.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c. 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d.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得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g18不规定0.3 增加工作服保暖量8. 1. 7 进风井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s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备。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有放射性的矿山,禁止用老窿(巷)预热和降温。8. 1. 8 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专用风井,风雨专用物料提升井风桥表4井巷最高风速规定井巷名称提升人员和物

22、料的井筒,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采场,采准巷道8. 2 通风系统8.2. 1 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山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井下大爆破时,必须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主管矿长批准执行。8. 2. 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8.2.3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投产回采。最高风速,m/s15 12 10 8 6 4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能通过采空区和陷落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耍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和设备。8. 2.4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

23、受有害物质的污染。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入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s.2. 5 宾斗井不得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8.2.6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得采用不符合本标准卫生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414 GB 16424-1996 井下破碎铜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井下炸药库和充电嗣室,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啊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不得超过0.5% (按体积计算)。井下所有机电啊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s.2. 7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祀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电祀司机应位

24、于风流的上风侧。a. 2. a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a.2.9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s.2. 10 风桥的构造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 风量超过20m3 /s肘,应开绕道式风桥;风量为1020m2 /s时,可用砖、石、混凝土砌筑g风量小于10旷s时,可用铁风筒;b. 木制风桥只准临时使用$c. 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应做成弧形。a.3 主扇a. 3. 1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

25、,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8.3.2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8. 3.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主扇反风,应根据矿井救灾计划,由主管矿长下令执行。8.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a. 4 局部通风8.4. 1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8.4.

26、2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z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g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a. 4. 3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8.4. 4 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a. 4. s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8. 5 防尘措施8.

27、 5. 1 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8. 5.2 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8.5.3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8. 5. 4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碎物应不大于150 mg/!,pH值应为6.5 8. 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8. 5. 5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 m的粉尘,

28、阻尘率大于99%)。8.6检查测定8.6. 1 矿山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415 GB 1 6 4 2 4 1 9 9 6 行校准。8.6.2 矿井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并经常检查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a. 6. 3 矿井总进风量、总排风量和主要通风道的风量,应每季度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应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8.6.4 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29、和向职工公布。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测定一次。8.6.5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测定)。a. 6. 6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8.6. 7 空气中含放射性元素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三次;氨及其子体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浓度变化较大时,每周测定三次。9电气设施9. 1供电9. 1. 1 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汁、安装、验收,应参照GBJ70执行。9. 1.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a. 高

30、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b. 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 v c.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d. 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 电机车供电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40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600v。g. 1. 3 由地回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发生故障,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9. 1. 4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

31、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g. 1. 5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辑,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9. 1. 6 矿山企业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IJ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9.2 电气线路9. 2. 1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

32、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9. 2. 2 敷设在啊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对铠装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9.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416 GB 16424一19969.2.4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9.2. 5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得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得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9. 2. 6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

33、合下列规定a.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撞、压坏和掉下时落在轨道中间;电缆悬挂点的问距应不大于3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不得小于50mm; b. 不得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得小于300mm; c.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z在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gd.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se.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

34、不得小于100mmo 9. 2. 7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啊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按设计要求加以密闭。9.2.a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9.2.9高温矿床或有发火危险的地下矿床,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9.3 电器及保护9. 3. 1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保护用的断路器井下使用时允许的短路开断电流。矿用高压油断路器使用于井下时的开断电流不得超过原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从井下中央变电气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9. 3.2 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

35、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应设避雷装置。9. 3. 3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9.3.4 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得任意取消。9.4 机电啊室9.4. 1 井F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啊室,必须砌磁。采区变电所响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啊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中央变配电所的底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 m1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底面。.3 m。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榈室的底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2 m,啊

36、室的地坪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o3%o。9.4.2 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啊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在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嗣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9.4. 3 啊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子0.8 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 5 m。9. 4. 4 变配电恫室装有带泊的设备时,应在啊室出口处加筑高度不低于0.1 m的斜坡挡,不得设集油坑。9.4. 5 响室内各种电器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制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

37、有照明。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响室必须关门加锁。9. 5 照明、电话和信号9. 5. 1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417 GB 16424 1996 9. 5. 2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照明,应按GB6722中的规定执行。9. 5. 3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 /220 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9. 5. 4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啊室、调度室和采区,均应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

38、有直通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的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设直通电话。9.5.5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宜不超过127 v,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9. 6保护接地9.6. 1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9.6.2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sa.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啊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pb.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9.6.3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ga.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

39、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b.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器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gc.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它们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d.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m_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9.6.4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井下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极。9. 6. 5 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9.6.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

40、求a. 主接地极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 m2、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pb.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6 m2、厚度不小于3.5 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而厚度不小于3.5 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c.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 m的钢管,并竖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9.6. 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

41、用面积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9. 6. 8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铸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9. 6. 9 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n。每台移动式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n。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应不大于40v 0 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9. 7检查和维修9. 7. 1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5所列的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418 GB 164 24千1996理,并应及时将检查结

42、果记入记录簿。表5电气设备主要检查制度检查项目井下自动保护装置检查检查时间每季一次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定井下全部接地网和且接地网电阻测定高压电缆耐压试验、橡套电缆检查每季一次每季一次每季次新安装和长期没运行的电气设备,合闸前必须测量绝缘和接地电阻投入运行前9. 7.2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泊,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泊,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理化性能试验或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池,应与原用泊的性质相同,并应事先经过耐压试验。应定期检查油浸泡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泊量。9. 7.3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必须遵

43、守下列规定:a. 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gb. 操作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 c. 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d. 停电检修时,所有己切断的开关把手均要加锁,必须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ge. 不得单人作业。9. 7.4 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

44、一段,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45m,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使其不被运转机械损坏。9. 7. 5 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9. 7.6橡套电缆的接头,其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10 防排水10. 1 地面防水1 o. 1. 1 必须在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五程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1 o. 1. 2 每年雨季前一季度,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10.

45、1. 3 矿井(竖井、斜井、平嗣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lm以上。1 Q. 1. 4 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必须事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1 o. 1. 5 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a.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b.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c.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gd.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应引出矿区,419 GB 16424 1996 e.

46、 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f.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pg. 有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啊等,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1 Q. 1. 6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1 Q. 2 井下防水10.2. 1 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g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10.2.2

47、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不安全地带,须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方准采矿。矿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设计中具体规定。10.2.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1 Q. 2. 4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a. 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b. 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他水路pc. 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

48、电话,d. 巷道及其出口,应有良好照明和畅通的人行道;e. 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10.2.5 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和有突然涌水可能的巷道,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并在岩石稳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闸门应朝来水方向打开。防水墙的位置、数量及结构应由设汁确定。1 o. 2. 6相邻的井巷或矿块,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矿块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10.2. 7 凿探水眼时,若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必须停止凿岩。此时,不得移动钻杆,除派专人监视水情外,应主即

49、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1 o. 2. 8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时,如出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10.2.9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量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进行控制。10. 2. 10被淹井巷的排水、探水和放水作业,为预防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必须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10.2. 11 受地下水威胁的矿井,应考虑矿床疏干问题。井巷开拓,应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进行疏干工程施工g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前方应设置防水闸门s闸门应定期维修,以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10.3 井下排水设施1 o. 3. 1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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