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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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 18100- 2000 前言本标准是对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jtiu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规定。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l199:年6月生效的两个法规ECER53(关于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约规定(E/ECE/324 , E!ECE/Trans/505 ,uly 19 , 1995 , Rev, 1/ Add. 52/ Amend. 2)和R74(关于在照明必先信号装置安装方面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 ,july 19 , 1995. Rev. 1/ Add. 73/ Amend. 2)标准的大部分

2、技术内容与ECER53和ECER74要求一致或偏高b考庄、王H目前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的发展趋势.在一些灯具的安装数量上借鉴了两法规1998年修订版的部分内容。本标准与GB 7258一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自本标准实施后的24个月起,对已定型的生产车开始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秀香。; 111、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Provisions for in

3、stallation of two wheel motorcyc1e and moped lighting and Iight-signalling devices GB 18100 - 2000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Ll、L3类)。2 冒11目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4785-1998 汽车及技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

4、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17509-1998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 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车辆认证就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认证。3. 2 车辆型式在下述基本方面相同的车辆,即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23. 2. 1 车辆的尺寸和外形;3. 2. 2 各种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3. 2. 3 下述情况应同样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3.2.3.1 尽管车辆不同于3.2. 1和3.2. 2.但所提到的车型规定使用的灯具的数量、位置和几何可见度没有变化。3,2. 3. 2 如果车辆所安装的灯具

5、已经过认证或经主管部门认可允许使用。3. 3 横截面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正交的铅垂平面。3. 4 空载车辆无驾驶员、乘员和载荷.13带有充足的燃料和随车工具的车辆。3. 5 灯具国东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 05 -01批准21-01-01实施367 GB 18100 2000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发出光信号的装置。后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3- 5. 1 等效灯具有相同功能,并已按同一标准认证或符合相同要求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辆认证批准时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3. 5. 2 独立灯具有独立的发光面,独立的光源和灯体的灯具。3. 5. 3 组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

6、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 5.4 复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间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3. 5. 5 混合灯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但是具有共同发光面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 5. 6 远光灯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3. 5. 7 近光灯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糊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3. 5. 8 转向信号灯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3. 5. 9 制动灯向车辆后方的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3. 5. 10 后牌照灯用于照明盾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3. 5. 11 前位灯从车

7、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5.12 后位灯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5.13 回复反射器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3. 5. 14 危险警告信号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3. 5. 15 前雾灯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3. 5. 16 后雾灯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3.6 透光面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J指透明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外表面。3- 7 发光面(见附录A)3. 7. 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3.5.6.3.5.7和3.5.1

8、5)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灯具配光镜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对于近光灯,发光面以明暗截止线在配光镜上视在投影为界。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3. 7. 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3.5.8至3.5.12.3.5.14和3.5.16)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旦与透明的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面t的诸屏蔽面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一屏蔽面仅让发光强度的98%通过。为了确定发168 GB 18100-2000 光丽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面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3.7.3 回复反

9、射器的发光面(3.5.13)回复反射器上由4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丽平行于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各边缘,只寺虑!J.平面和垂直面。3. 8 视表面(见附录A)某特定观察方向上,发光面或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垂直投影。3. 9 基准轴线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的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二00,V=OO)。3.10 基准中心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厂规定。3. 11 几何可见度角灯具视表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

10、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卢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不考虑灯具认证时的障碍物)。3. 12 外缘端面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相切的平面,下列突出物除外:后视镜、转向信号灯。3. 13 车宽上述3.12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3. 14 单灯由两个或多个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均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光色,在基准轴方向上发光面的投影不小于发光面所围城的最小外切矩形面积的60%,则组合件作为单灯进行认证。此定义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3.15 同一方向两灯间距依据3

11、.7发光面的定义,在垂直于基准轴线平面上,两发光面外缘垂直投影之间的距离。3.16 工作指示器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正常的指示器。3.17 接通指示器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器。4 一触技术要求4. 1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失调。4.2 照明装置的安装,必须保证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4. 3 包括安装在车侧的所有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必须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棒,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应与之平行,

12、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土了。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规定,则按制造厂规定执行。4. 4 如元特殊说明,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车辆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中心平面应铅垂,并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4.5 如元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必须满足g4. 5. 1 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地安装;4.5.2 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几何形状相互对称,369 GB 18100-2000 4. 5. 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4. 5. 4 满足相同的配光性能。4.6 如无特别说明,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要求,则具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彼此可以组合、复合或混合。

13、4.7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影透镜)有效出口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而与其利用情况无关。4.8 如无特殊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4 9 从车回I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可按下述方法检验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4.9.1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处横截面的I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光。4.9.2 后视臼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E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自光。4. 9. 3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1区和E区

14、范围如下:4.9. 3. 1 在高度方向.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4.9.3.2 在横向2在车前租车后,分别由两个铅垂平面限定,这两个铅垂平面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成向外150角,这些平面要包含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平行的铅垂面与界定车辆总长的铅垂面的交线和界定车辆总宽的横向铅垂面的交钱。4. 10 电路连接应保证g前位灯、后位灯和后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4.11 如无特殊说明,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上述4.10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出警告信号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则这些要求不适用。4

15、. 12 指示器4.12.1 当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位置时,应能容易地观察到每种指示器。4. 12. 2 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以用工作指示器替代。4. 13 灯具发射的光色要求见表1,其色度特性按GB4785规定。4. 14 提交认证的车辆必须装备符合表1规定的照明相信号装置。表1灯具安装要求灯具名称光色前照灯(远、近光)白色前位灯白色后位灯红色转向信号灯唬躏色制动灯红色后牌照灯白色非二角形后回复反射稽红色非一角形侃囚.反射器就瑞色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灯就躏色前雾灯白色或黄色后灯红色非一角形前回复反射器白色脚踏极因重反射器唬E白色17 () 摩托车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

16、制安装强制安装选装选装选装安装要求轻便摩托车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强制安装选装选装GB 18100- 2000 4.154.14所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4.16 4.14未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允许使用。5 特殊规定5. 1 远光灯5. 1. 1 数量z1只或2只。5. 1. 2 布局.无特殊要求。5.1.3 位置5.1.3.1 在横向.单只远光灯应位于近光灯的上面或下面,其几何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对于远光同近光混合的灯具的安装也应保证其几何中心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5.1. 3. 2 在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

17、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5.1.3.3 在任何情况下,单只远光灯发光面的边缘距单只近光灯发光面的边缘应不大于200mm,离地高度为500mm1 300 mm , 5. 1. 4 几何可见度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光区域的可见度,必须保证在这样一个扩散空间内,该空间由发光面周长上的众母线确定,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得小于5。5.1.5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着转向把转动。5. 1. 6 远光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 1. 7 电路连接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5. 1. 8 接通指示器z必须配备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5. 1. 9 摩托车远光灯

18、同时接通时,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000 cd。5. 2 近光灯5. 2. 1 数量:1只或2只。5.2.2 布局:无特殊要求。5.2.3 位置5.2.3.1 在横向:成对配置的灯具的视表面距离应不大于200mmo 5.2.3.2 在高度方向2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 mm , 5.2. 3. 3 在纵向z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5.2.4 几何可见度由第3.11条定义的和角确定$的向上150,向下100; 卢:对于单只灯,向左、向右均为45。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450向内10, 前照灯邻近其它部件的存在,不应由于

19、二次效应引起其他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适感。5.2.5 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2.6 对于摩托车,近光灯还应满足下列要求za)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大有效载荷再加一名驾驶员(75kg士1kg)的装载条件下,近光光束垂直向倾斜度,应在一O.5%-2. 5%之间,车辆载荷分布根据制造厂规定。b)对于车辆整备质量加驾驶员的装载条件下,近光的初始垂直向倾斜度应位于一1%一1.5%之间,该初始值应标在每辆车的使用说明书上。GB 18100-2000 c)如有必要,车辆应装备不使用工具或用车辆附属工具或一般常用工具即能进行近光光束调整的装置,以便按a)载荷状况随时进行调整。5. 2. 7 电路连

20、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5.2.8 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5.2.9 近光灯不能与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2.10 其它要求:元。5. 3 转向信号灯5. 3. 1 数量根据布局而定(见图1)。5. J 2 布局摩托车:摩托车布局A摩托车布局B轻便摩托车布局图l布局A,两个侧转向信号灯(GB17509标准中规定的3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31类)。72 GB 18100-2000 布局lh两个前转向信号盯(G1)17509标准中规定的1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1类)。两个后转向信号灯(G17509标准中规定的2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

21、12类)。轻便摩托车z两个前转向信号灯(G17510标准中规定的11类)。两个后转向信号灯(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2类), 5. 3. 3 位置5. 3-3- 1 在横向摩托车布局A,两发光面内边缘相距不得小于560mmo 摩托车布局B及轻便摩托车,前转向信号灯应满足下列要求ga)两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为240mmo b)转向信号灯应位于与前照灯发光面外边缘相切的纵向铅垂面的外侧。c)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的近光灯发光面间的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表2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近光灯发光面间的距离转向信号灯最小发光强度.,d90 175 250 400 对于后转向信号灯,两发光面内边缘之间的问

22、距至少为180mmo 5. 3- 3. 2 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不大T1 200 mmo 5. 3. 3. 3 在纵向2摩托车布局A,无特殊要求。最小间距,mm75 40 20 20 摩托车布局H及轻便摩托车:后转向信号灯基准中心与车辆纵向后边界横截面的距离应不超过300 mm 5. 3- 4 几何可见度水平方向角,见图1。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0。如果灯具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0。5.3-5方向摩托车:根据安装布局而定。前(布局B)和侧(布局A)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移动。轻便摩托车z前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移动。5. 3- 6

23、 转向信号灯可以同一个或多个灯具组合。5. 3. 7 转向信号灯不能同任何灯具复合。5. 3. 8 转向信号灯不能同任何灯具混合。5. 3. 9 电路连接z转向信号灯应单独打开,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要由同-操纵件控制同时打开和关闭。5. 3. 10 工作指示器摩托车按布局B安装的转向信号灯应强制使用。它可以是光学的,或音响的,或两者兼有。若是光学的,必须是闪烁的绿色信号灯,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可见a如果出现任何转向信号灯工作不正常,则指示器或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5. 3. 11 其它要求除了发动机和灯具装置正常工作所必须的负载以外,进行如下测量时电气系统不得接入其它负

24、载。373 GB 181002000 5. 3. 11. 1 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直流电源25. 3. 11. 1. 1 闪烁频率应为90士30次/分。5.3.11.1.2 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可以同步或交替闪烁。5. 3. 11. 1. 3 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的).5 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5. 3. 11.2 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交流电源,发动机转速介于与车辆最高车速相对应转速的50%100%之间时:5. 3. 11.2.1 闪烁频率应为90土30次/mino5. 3. 11.2.2 车辆同一侧转向信号灯可以同步或交替闪烁。5. 3. 11.

25、2. 3 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i1 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的1.5 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5.3.11.3 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交流电源,发动机的转速介于在制造厂规定的怠速和车辆最高车速所对应发动机转速的50%之间时z5. 3. 11. 3. 1 闪烁频率应为902次/min。5. 3. 11.3.2 车辆同一侧转向信号灯可以向步或交替闪烁。5. 3. 11. 3. 3 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5 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5. 3. 11. 3. 4 如果-只转向信号灯不是因短路而失效,同一方向的其它转向信号灯必须继续闪烁或保持点亮,这时其闪

26、烁频率可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5. 4 制动灯5. 4. 1 数量1只或2只。5. 4. 2 布局2元特殊要求。5.4.3 位置5.4. 3. 1 在高度方向z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500 mm, 5. 4. 3. 2 在纵向位于车后。5.4.4 儿何可见度:水平方向角:对于单只灯向左、右各450; 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450,向内10。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0,向下1500如果灯具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到5。5. 4. 5 方向:朝后。5.4.6 制动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 4. 7 电路连接应保证在任何行车制动状态时点亮。5.4.8 接通指

27、示器z禁止使用。5. 4. 9 其它要求:元。5. 5 后牌照灯5. 5. 1 数量l个。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5. 5. 2 布局: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 5. 3 位置5.5.3.1 在横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2 在高度方向2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 5. 3. 3 在纵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4 几何可见度g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37.1 GB 18100- 2000 5. 5. 5 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6 后牌照灯可以和一个或多个后部灯具组合。5.5.7 后牌照灯可以和后位灯复合。5. 5. 8

28、 后牌照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混合。5. 5. 9 电路连接元特殊要求5. 5. 10 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其功能应由位置灯规定的指示器完成。5. 5. 11 其它要求元。5. 6 前位灯5. 6. 1 数量zl只或2只。5.6.2 布局:无特殊要求。5.6.3 位置5. 6. 3. 1 在高度方向2离地高度不小于350rom.不大于1200 mm, 5. 6. 3. 2 在纵向z位于车前。5. 6. 4 几何可见度:水平方向角:对于单只灯,向左、右各80, 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为向外801),向内45。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飞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

29、可以降低到5。5.6.5 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6.6 接通指示椿摩托车上必须安装,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如果仪表灯能与位置灯同时打开或关闭,则这个指示器可以不要求安装。轻便摩托车可以选装非闪烁的绿色接通指示器,或用仪表灯代替。5. 6. 7 其它要求2元。5.7 后位灯5. 7. 1 数量,)只。5.7.2 布局g无特殊要求。5.7.3 位置:5.7. 3. 1 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7.3.2 在高度方向z摩托车后位灯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ro.不大于1200mm,轻便摩托车后位灯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200 rom , 5.7. 3. 3

30、 在纵向2位于车后部。5.7.4 几何可见度: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80。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0,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5. 7. 5 方向2朝后。5. 7- 6 后位灯可以和任何其它后部灯具组合。5. 7- 7 后位灯可以和后牌照灯复合。5. 7. 8 后位灯可以同制动灯或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混合,或者同制动灯和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混合,或同后雾灯混合。5.7.9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5.7.10 接通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规定的指示器完成。375 GB 18100-2000 5. 7. 11 其它要求:元。5. 8

31、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5. 8. 1 数量,1只。其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的要求。5. 8. 2 布局:无特殊要求。5. 8. 3 位置5. 8. 3- 1 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8.3.2 在高度方向:摩托车反射器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轻便摩托车反射器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不大于900mm , 5. 8. 3- 3 在纵向:位于军后。5.8.4 几何可见度: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30。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0,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7./.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5.8.5 方向z朝后。5. 8.

32、6 回复反射器可以同其它灯具组合。5.8.7 其它要求:回复反射器可以和位于车后的其它红色灯具共有部分发光面。5. 9 车辆危险警告信号5. 9. 1 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由符合5.3的各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5. 9. 2 电路连接.应由单独的操纵件控制使得所有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5. 9. 3 接通指示器z必须安装。应为闪烁的红色信号灯,或在指示器分开的情况下,使5.3. 10规定的指示器同时工作。5. 9.4 其它要求闪烁频率为90土30次/min,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5 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熄灭。当点火开关处于使发动机关闭的状态,应保证危险警告信号

33、装置能够开启。5.10 前雾灯5. 10. 1 数量,1只。5.10.2 布局:无特殊要求。5.10.3 位置5. 10. 3- 1 在横向2基准中心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或最靠近纵向中心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纵向中心平面的距离不大于250mm , 5.10.3.2 在高度方向s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整个发光面必须在近光灯发光面最高点以下。5.10.3.3 在纵向:位于车前。该灯的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5.10.4 几何可见度按3.11定义的和卢角确定.民向上、向下均为50j ,除了偏离发光中心时向内10。外,向左、向右均为45。5. 10.

34、5 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10.6 前雾灯可以同前部其它灯具组合。5. 10. 7 前雾灯不能同前部其它灯具复合。5.10.8 前雾灯可以同远光灯和前位灯混合。5.10.9 电路连接z应能独立于远光灯和近光灯而打开和关闭。376 GB 18100- 2000 5.10.10 接通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5.10.11 其它要求:元。5. 11 后雾灯5. n 1 数量d只。5. n 2 布局:元特殊要求。5. 11. 3 位置5.11. 3. 1 在横向:无特殊要求。5.11.3.2 在高度方向z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o 5.11.

35、3. 3 在纵向:位于车后部。5.11. 3. 4 后雾灯发光面和制动灯发光面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00mm。5. n 4 几何可见度:按3.10定义的和卢角确定。向上、向下均为50j :向左、向有均为25005. 11. 5 方向:朝后。5. 11. 6 后雾灯可以同后部其它灯具组合。5. n 7 后雾灯不可以同其它灯具复合。5. 11. 8 后雾灯可以同后位灯混合。5. 11. 9 电路连接:只有当如下一个或多个远光灯、近光灯、前雾灯打开以后后雾灯才能点亮。如果装有前雾灯,它应能独立于前雾灯而关闭。5. n 10 接通指示器:必须安装。应为非闪烁唬躏色信号灯。5.11.11 其它要求:元。5.

36、12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5.12.1 每侧数量:一个或两个,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5. 12.2 布局:无特殊要求。5. 12. 3 位置5.12. 3. 1 在横向:无特殊要求。5.12. 3. 2 在高度方向2摩托车侧反射器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o轻便摩托车侧反射器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不大于900mm。5.12. 3. 3 在纵向2在正常条件下,其安装位置应保证不被驾驶员或乘客的衣服挡住。5.12.4 几何可见度z水平方向角卢:向前、后各30。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0,向下150。如果反射棒离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垂直角可以降到5005

37、.12.5 方向z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并且朝向外侧。5.12.6 回复反射器可以和其它信号装置组合。5. 13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5. 13. 1 数量d只,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5. 13. 2 布局无特殊要求。5. 13. 3 位置 5.13.3.1 在横向2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 13. 3. 2 在高度方向z离地高度不小于400mm,不大于1200 mmo 377 GB 18100- 2000 5. 13. 4 几何可见度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30。垂直方向角向上150,向下呈水平。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垂直方向角向下呈水

38、平可以是向下5005. 13. 5 方向2朝前。反射器可以随转向把移动。5. 13. 6 其它要求2元。5. 14 脚踏板回复反射器5.14.1 数量:4只或4组,反射器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5.14.2 布局无特殊要求。5. 14. 3 其它要求=回复反射器发光面的外表面应凹进踏板体内。5.14.4 安装在踏板体内的回复反射器在车辆前后应明显可见,其形状与踏板相协调,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踏板体轴线。6 试验方法6. 1 安装位置按4.4、4.7检验灯具的位置,应满足每种灯的特殊规定。6.2 几何可见度6.2.1 按本标准3.11条进行检验,应满足每种灯的特殊规定,对于信号装置,允许

39、有:J:3的偏差96.2.2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按4.9规定检验。6.3 摩托车近光灯的照准近光明暗截止线初始的向下倾斜度按5.2. 6进行检验。6.4 电路连接和指示糯接通由车辆电系供电的所有灯具,灯具的电路连接和指示器的功能应符合4.104. 12及每种灯的特殊规定。6. 5 发光强度摩托车远光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符合5.1. 9的要求。6. 6 目视检验车辆灯具的安装数量、光色、布局、类别及标志,应满足4.13、4.14及每种灯的特殊规定。7 检验规则7. 1 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同一型式的规定按3.2条执行。7.2 型式检验7.2.1 就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40、应由车辆制造厂或其代理人提交车型的认证申请,并附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za)有关车辆的尺寸和外形,以及不同车型识别的说明书。b)由制造厂指定的照明和倍号装置表格,在该表格中,对于每种功能可以列出几种型式装置:每一种型式应有识别标志(若已批准认证,则标明国家或国际认证标志,制造厂名等),以此,对于每种功能可列有备注,或注明其等效装置,c)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配置图,标明各种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d)如果需要,提供布局图或灯具阁套,圈中标明每种灯具的发光面,透光面,基准轴和基准中心。但后牌照灯除外。e)有关视表面使用方法的说明。7.2.2 为了供技术部门进行认证试验,应提交被认证车型辆,其上装有整

41、套照明和光信号装置。7.2.3 提交认证的车型应满足第4和第5章的要求。378 GB 18100 2000 7.3产品致性检验7. 3. 1 按本标准认证的车辆,在制造过程中应符合认证批准的型式,即满足第4和第5章要求。7.3.2 对连续生产的具有本标准认证标志的车辆,管理部门可随机检查生产厂家所采用的一致性控制方法。379 GB 18100一一2000附录A(标准的附录)灯具表面、基准轴、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度角(3.63. 11)定义的圈示符号说明:1 发光面2 基准轴3一基准中心/ 7/ 4 几何可见度角5 透光面6 视表面7一可见度方向注视表团应与透光面相切。3HO 电-7E 7 GB 18100-2000 附录B(标准的附录)前视红光和后视自光的不可见度I区15 -一.25m 图Bl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一二十25m 图B2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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