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156-2003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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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01 C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156-2003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2003-05-23发布中国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fire monitors 2003-09-01实施人民共和国监督检验检瘦总局发布GB 19156-2003 前言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中的6.3,6.4,6.5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由于消防炮没有国际标准,根据国内目前消防炮生产、使用情况及现有的技术水平,同时考虑到消防炮的发展趋势,参照了德国DIN14366-1984第二部分底座发射式泡沫喷枪、前苏联rOCT9029一72(组合炮技术条件、美国N

2、FPA412-1993(机场救援和泡沫灭火装置等有关的国外标准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z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史兴堂、蒋旭东、李厚林、王永福、薛林。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E 4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炮的分类和标记、性能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消防炮。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9156-2003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3、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73 铸造铝合金GB/T 1176 铸造铜合金技术条件(GB/T1176-1987.neq ISO 1338 , 1977) GB/T 1348 球墨铸铁件GB 7956-1998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9439 灰铸铁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消防炮fire monitor 水、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16L/ s.或干粉喷射率大于7kg/s.以射流形式喷射灭火剂的装置。3.2 固定式消防炮fixed f

4、ire monitor 安装在固定支座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装在消防车上的消防炮。3.3 移动式消防炮mobile or portable fire monitor 安装在可移动支座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装在拖车上的消防炮。4 分类和标记4. 1 分类4. 1. 1 按喷射介质可分为ga) 消防水炮(以下简称水炮); b) 消防空气泡沫炮(以下简称泡沫炮), c) 消防干粉炮(以下简称干粉炮)。4. 1. 2 按控制方式可分为za) 手动消防炮gb) 电控消防炮;c) 液控消防炮。4. 1. 3 按使用功能可分为2a) 单用消防炮;1 4品GB 19156-2003 b) 两周消防炮;c) 组

5、合消防炮。4. 1. 4 按泡沫液吸入方式可分为=a) 自吸式泡沫炮;b) 非自吸式泡沫炮。4.2 标记消防炮的型号由类、组代号,特征代号,船用代号(陆用略)和主参数等组成。口口早早早早且类、组代号2PP 泡沫炮gPS 水炮;PL 泡沫/水两用炮;PF 干粉炮;PZ 组合炮。特征代号:KY-液控pKD一一电控gY 移动式(固定式赂)。自定义自吸代号Z(非自吸略)主参数(L/s,kg/s)船用代号C(陆用略)特征代号(手动略)类、组代号消防炮的主参数应为炮的额定流量或干粉有效喷射率。组合炮应先标泡沫混合液流量,再标水流量或有效喷射率。泡沫混合液流量与水流量用斜线j隔开,泡沫混合液流量与有效喷射率

6、用横线隔开。示例1,喷射介质为水,额定流量为30L/s的手动固定式水炮表示为PS30。示例2,喷射介质为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为48L/s的液控船用泡沫炮表示为PPKYC48.示例3喷射介质为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为24L/s的手动、自吸、移动式泡沫炮表示为PPY24Z.示例4,喷射介质分别为泡沫混合液和水,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为32L/s.水额定流量为30L/s的于动固定式泡沫/水组合炮表示为PZ32/30.示例5,喷射介质分别为泡沫混合液和干粉,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为48L/s,干盼有效喷射为25kg/s的手动固定式泡沫干粉组合炮表示为PZ48-25。5 性能参擞5. 1 水炮、泡沫炮和两用炮各流

7、量段的额定工作压力宜分别符合表l、表2、表3的规定范围,其他相应的参数应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允许水炮、泡沫炮和两用炮各流量段的额定工作压力超过表1、表2、表3的上限值,但不得超过1.6 MPa.每超过压力上限值0.1MPa时,相应的射程应增加5m , 其余参数不变。5.2 干粉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5.3 组合炮的性能参数应相应符合表1、表2、表4的规定。5.4 消防炮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表5的规定。5.5 消防炮水平回转角应符合表6的规定。襄1水炮性能参数流量/(L/s)额定工作压力上限/MPa射程/m20 48 25 注5030 1. 0 55 40 注6050 注6560

8、 注7070 注7580 1. 2 二80100 二主85120 二注90150 二主95180 1. 4 注100200 注105注z具有直流喷雾功能的水炮,最大喷雾角应不小于900.亵2泡沫炮性能参数泡沫混合液流量/(L/时额定工作射程/m流量允差压力上限/MPa24 二抖。32 二主451. 0 土8%40 2月O48 二月564 二哥O80 二三70:t6% 1. 2 100 二三75120 二三80士5%150 二于85180 1. 4 二主90土4%200 95 GB 19156-2003 流量允差土8%土6%土5%:1:4% 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min(20C时(20C时二三

9、6注2.5注z表中泡沫炮,由外部设备提供泡沫混合液,其混合比应符合6%.-.7%或3%,-.,4%的要求,配备自吸装置的泡沫炮,可以比表中规定的射程小10%,其混合比也应符合6%-7%或3%.-.4%的要求.3 GB 19156-2003 表3两用炮的性能参数额定工作射程1m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min流量I(LI的流量允差压力上限IMP.(20C时)(20C时)泡沫水24 二主40二主4532 二三45注501. 0 士8%40 二三50注5548 二三55二注6064 主主60注6580 注70二三75:t6% 注6主主2.5 1. 2 100 注75注80120 二三80二三85土5%

10、150 ;?:85 二掉。180 1. 4 二三90注95:t4% 200 二主95注100注.表中两用炮,由外部设备提供泡沫混合液,其混合比应符合6%-7%或3%-4%的要求;配备自吸装置的泡沫/水两用炮,其泡沫射程可以比表中规定的射程小10%.其混合比应符合6%-7%或3%-4%的要求臼表4干粉炮性能,敏有效喷射率I(kg/s)工作压力范围IMP.有效射程1m10 18 20 二三2025 二三3030 35 0.5-1. 7 35 注3840 )!:40 45 二主4550 二主50表5消防炮俯仰回转角按使用方式分类最小俯角I(勺最大仰角1()地面固定式消防炮运15主主十60常规消防车车

11、载固定式消防炮-15 二主+45举高固定式消防炮运-70二三+40注z移动式消防炮的仰角至少满足+30-+70或0-+45。的范围。表6消防炮水平回转角按使用方式分类水平回转角尺。)地面固定式消防炮举高固定式消防炮180 常规消防车车载固定式消防炮270 带有*平回转的移动式消防炮二三904 6 性能要求6. 1 外观6. 1. 1 铸件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气孔、缩孔、砂眼等影响强度及性能的缺陷。GB 19156-2003 6. 1. 2 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得有未焊透、烧穿、疤瘤及其他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6. 1. 3 消防炮外表面的涂漆层,应光洁均匀,元气泡、明显流痕、龟裂等影响外观质

12、量的缺陷。6.2 零部件通用性能6. 2. 1 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及化学成分应相应符合GB/T1173、GB/T1176、GB/T1348和GB/T 9439中有关规定。6.2.2 消防炮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其材料经防腐蚀处理,使其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要求。6.3 操纵性能6. 3. 1 消防炮的俯仰回转机构、水平回转机构、各控制手柄(轮)应操作灵活,传动机构安全可靠。消防炮的俯仰回转机构应具有自锁功能或设锁紧装置。6.3.2 移动式消防炮在整个水平国转角范围内作最小仰角喷射时应稳定可靠,不得有滑移和倾翻现象。6.4 水压密封性能消防炮的受压部分(泡沫炮炮筒除外)按7.4的规定进行水

13、压密封试验后,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现象。6.5 水压强度性能消防炮的受压部分(泡沫炮炮筒除外)按7.5的规定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后,炮体不得有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缺陷。6.6 压力袤的设置消防炮应在炮座主通径的适当位置设置压力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7 试验方法7. 1 外观栓查目察消防炮外表质量应符合6.1的规定。7.2 俯仰回转角及水平回转角试验用角度仪检查消防炮的俯仰回转角及水平回转角,检查结果应符合表5和表6的规定。7.3 消防炮操纵性能试验在最大喷射压力下对消防炮动作机构及移动式消防炮稳定性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6.3的规定。7.4 水压密封试验水压密封试验前,将消防炮受压部分封闭,

14、注满水并排除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保持3min.结果应符合6.4的规定。7.5 水压强度试验水压强度试验前,将消防炮受压部分封闭,注满水并排除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3min,结果应符合6.5的规定。7.6 喷雾角的测量将测角规的两边分别与水炮的喷雾边缘相重合,即可测得喷雾角,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7.7流量测量7. 7. 1 水炮和泡沫炮(以水代替泡沫混合液)流量的测量7.7. 1. 1 根据水炮或泡沫炮的流量选择适宜的计量罐的容积,启动水泵使水炮或泡沫炮喷射,待达到GB 19156-2003 额定喷射压力并稳定后,转向计量罐内喷射,喷射时间不少

15、于30s,立即移开,然后测出计量罐内水的体积或质量,经计算求得水炮或泡沫炮的流量。7.7. 1. 2 用标定的流量计直接测量流量。7.7. 1. 3 采用7.7.1.1或7.7.1.2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结果应相应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以流量计测量法作为仲裁方法。7.7.2 干粉炮的有效喷射率测量干粉炮有效喷射率的测量按GB7956-1998中5.17.6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7.8 水炮和泡沫炮射程的测量7. 8. 1 试验条件水炮和泡沫炮射程的测量须在平坦的场地上进行。试验时在炮的进口处装一压力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水炮或泡沫炮的仰角为30。20,水炮或泡沫炮出

16、口离地面垂直距离不超过3m,顺风向喷射,风速小于2m/s,以水炮或泡沫炮出口铅垂线与地面交点为原点(起始点)测量射程。7.8.2 试验操作启动水泵使水炮或泡沫炮顺风向喷射,当水炮或泡沫炮进口压力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并稳定后,用秒表测定不少于10s 时间连续洒落介质的最远点,该点至原点之间的距离即为水炮或泡沫炮的射程。测得的水炮或泡沫炮的射程应相应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7.9 混合比的测定利用不同浓度的泡沫混合液具有不同折光率的特性,采用折光仪测定混合比。具体方法如下:作出标定曲线。用漓管取出试验用泡沫液,分别向三只100mL的量筒内滴入3mL、6mL、9mL 泡沫液,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

17、至100mL,制成3%、6%、9%标准浓度的泡沫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在折光仪上读出刻度数,在坐标纸上作出折光仪刻度数与泡沫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7.10的析出液作为试样,在折光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查得试样的混合比。其混合比应符合表2、表3的规定。7. 10 发泡倍戴和25%析渡时间的测定7. 10. 1 专用试验装置7.10. 1. 1 泡沫采集器的构造及主要尺寸如图1。采集器用厚2mm的铝板制成。610 1一-泡沫采集板32 把手$3 导向隔。6 自肉1 2 量1/3图1泡沫采集器20 单位为毫米GB 19156-2003 7.10. 1. 2 泡沫接受器的构造及主要尺寸如图2。

18、接受器本体用厚0.5mm的黄铜板制成,容积为1600 mL土20mL.在底部中央装有透明玻璃开关,其通径为6.4mm. 1 接受器本体;2 开关。7. 10. 2 试验步骤7.10.2.1 取样l四言固2泡沫接受器单位为毫米1 2 泡沫炮先向其他方向喷射,待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并稳定后再转向泡沫采集器,泡沫接受器充满泡沫后停止喷射并开始记时,用刮片刮去顶部多余的泡沫,擦净外表面,取样即完成。7. 10. 2. 2 发泡倍戴的测定称量盛满泡沫的接受器的质量用式(1)计算发泡倍数2NZFLd .( 1 ) 式中2N一一发泡倍数gV , 泡沫接受器的容积,单位为毫升(mL); WJ一一泡沫接受器装满泡沫

19、时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W , 泡沫接受器质量,单位为克(g), d 混合液的密度,取1.0 g/mL. 7.10.2.3 25%析液时间的测定将量杯放在衡器(精确到1g)上,去皮。将盛有试样的泡沫接受器放在支架上,打开接受器底部开关使析出液流入量杯内,当量杯内的泡沫混合液量等于Wf时,停止记时,记录25%析液时间。Wf(W,-W,)X25% . ( 2 ) 式中gWf一-25%析液质量,单位为克(g)。7.10.2.4 试验温度影响的修正泡沫混合液中水的温度对发泡倍数及析液时间影响较大。因此试验时水的温度尽量控制在15C25C范围内。若必须在超出此温度范围内进行测试时,对蛋白类泡沫灭火

20、剂应做如下修正=发泡倍数一一当混合液温度大于20C.不作修正;当混合液温度小于20C时,每降低1.7C发泡倍数增加O.1. 析液时间当混合液温度大于20C.每升高1.7C析液时间增加O.1 min;当混合液温度小于20C.每降低1.7C析液时间减少0.1min. 7 GB 19156-2003 7.10.3 结果判定测得发泡倍数和约%析液时间应符合表2、表3的规定。7. 11 干粉炮有效射程的测量干粉炮有效射程的测量按GB7956-1998中5.17.4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表4的规定。8 检验规则8. 1 出厂检验8. 1. 1 消防炮出厂前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8. 1. 2 出厂检验按6

21、.1、6.3、6.4、6.5、6.6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8.2 型式检验8. 2.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gc) 停产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 1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9. 1. 1 标志产品应设有铭牌,铭牌上字体清晰,标志以下内容ga) 产品名称;b) 型号;c) 额定工作压力及允许最大工作压力;d)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e) 厂名或商标;f) 执行产品标准号。9. 1. 2 使用说明书产品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9.2 包装9. 2. 1 产品包装随带的文件应齐全,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随机备附件清单等。9.2.2 包装采用塑料薄膜包装后,再用木箱包装,标明注意事项。9. 3 运输产品在运输时应按规定部位起吊,避免碰撞损坏。9.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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