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442-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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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 19442-2004 前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COIEl国际动物卫生法典)(InternationalAnimal Health Codes)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同时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制定而成。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百万、李秀峰、陈国胜、张杰、王中力、田国斌、梁全顺、李凯伦。I GB 19442一200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技术、疫情

2、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净化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k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jT 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国办发2004J12号)国际动

3、物卫生法典)200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离致病性禽流感HPAI ,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是由正粘病毒科i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中的高致病力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3.2 疫点epidemic spot 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3.3 瘦区epidemic area 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km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3.4 受威胁区affected area 疫区外延5km范围

4、内的区域。4 诊断4. 1 流行特点鸡、火鸡、鸭、鹅、鹊弱、雄鸡、鹏鸪、驼鸟、鸽、孔雀等多种禽类均易感。本病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其传染源主要为病禽和带毒禽鸟(包括水禽和候鸟儿病毒的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而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媒介传播。l GB 19442-2004 4.2 诊断方法_!It!_ G 13/丁1893604.3 临床诊断指标4. 3. 1 急性发病死亡,急性死亡病例有时未见明显病变。4.3.2 脚鳞出血。4.3.3 鸡冠出血或发缩、头部和脸部水肿。4.3.4 鸭鹅等水禽叮见

5、神经和腹泻症状,有时可见角膜炎症,甚至失明。4.4 病理诊断指标4. 4. 1 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4.4.2 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腺胃粘液增多,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粘膜IIJ见带状iN血。4.4.3 输卵管的巾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4.4.4 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膜腺和心肌组织局灶性坏死。4.5 血清学诊断指标4.5. 1 H5或H7的血凝抑制(HIl效价达到2及以上。4.5.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试验CAGID)阳性(水禽除外人4. 5. 3 禽

6、流感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lSA)阳性。4.6 病原学诊断指标4.6. 1 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病毒在缺乏膜蛋白酶的敏感细胞上能够生长,并产生明显的细胞病变CCPEl.对血凝素基肉裂解位点的氨基酸序列测定结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分离株基因序列相符。4.6.2 特异性高致病性禽i感分子生物学方法试验诊断阳性。4.6.3 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l大于1.20 4. 7 结果判定4. 7. 1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符合临床诊断指标4.3.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4.3. 2、4.3. 3、4.3. 4之一的,或至少有病理诊断指标4.4_ 1、4.-1. 2、4.4.3、4.4.4之一的

7、。4.7.2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疫禽符合结果判定1.7. ,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4.5. 1、4.5. 2或/和4.5. 3之一的;免疫禽符合结果判定1.7.1.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性疾病的。4.7.3 确诊符合结果判定4.7.2.A_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4.6. 1、4.6. 2、4.6. 3之一的,或符合结果判定4. 7. ,且价合1.6. 1、4.6. 2、4.6. 3之一的。5 疫情报告5.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提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5.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切

8、i案有关规定执行。6 疫情处理6. 1 一旦出现可疑疫情,经农业部或省级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初步判定后,立即采取隔离封锁等控制措施;经省级实验室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基本确诊,立即采取扑杀等强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定型鉴定。2 GB 19442-2004 6.2 疫情必须经国务院畜牧兽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进行确诊。6.3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6. 3. 1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6.3. 1. 1 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6. 3. 1. 2 对

9、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6. 3. 1. 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6.3.2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6.3.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6.3.2.2 按规定扑杀疫区内的禽类。6.3.2.3 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迸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6.3.2.4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6.3.2.5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6. 3. 3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6.3.3.

10、1 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6.3.3.2 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6.4 疫区的封锁反解除封锁6. 4. 1 封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发布封锁令。6.4.2 封锁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只禽只扑杀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经6个月的监管如未发

11、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6.5 扑杀6. 5. 1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区内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6.5.2 扑杀活禽方法:6.5.2.1 窒息先将待扑杀禽只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他密封容器,通人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只装人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6.5.2.2 扭颈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电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6.5.2.3 其他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他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6. 6 元害化处理6. 6. 1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

12、)按照GB 16548执行,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通过焚烧、密封堆积发酵等方法进行元害化处理。6.6.2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电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6. 7 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3 GB 19442-2004 7 预防与控制7. 1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恪证。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相关物品出人,产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鸡和水禽禁止1ft:养,养鸡场与水禽饲养场应相互间隔3km以

13、上,且不得共用同一水源。养禽场要有良好的防止禽鸟(包括水禽)进入饲养区的设施,井有健全的灭鼠灭虫设施和措施。7.2 加强消毒,做好基础防疫工作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耍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7.3 监测7. 3. 1 组织实施单位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7.3.2 监测方法未经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视l为主(包括琼脂扩散试验、血凝拥制试验等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和毒型鉴定、毒力鉴寇进行监测。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视iL7.3.3 监测对象以鸡、火鸡、鸭、鹅等为主,也包括韵辑、雄鸡、购鸪、驼鸟、鸽、孔雀和候鸟等易感禽类。7.3.

14、4 监测环节与措施7.3.4.1 产地监测:对所有养禽场均可采用病原学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有出口任务的养禽场,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g散养禽不定期抽枪。采样比例:每群采10只禽的咽喉部或泄殖腔的棉拭子样,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个样品,用于鸡胚接种,进行病毒分离。对于未经免疫的养禽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5%的比例采样;每批次数量超过10万只的,按0.1%的比例采样;其他所有养禽场每半年至少监视一次。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1%的比例进行监视。散养禽不

15、定期抽检。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7.3.4.2 流通环节的监测: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7.3.5 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要及时l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全同畜牧兽医总站。发现病原学阳性和非免疫禽血清学阳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杳关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监视1)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禽流感疫苗而造成血清学阳性禽群,-律按发生禽流感疫情处理。7. 3. 6 免疲在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只进行紧急免疫。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

16、由省级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7.3.7 冒|种检疲国内异地引人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人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B 无商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z8. 1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GB 19442-2004 8.2 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接种过禽流感疫苗P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接种过禽流感疫苗的禽类。8.3 在该区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8.4 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8.5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符合8.1、8.2、8.3、8.4要求后,方可重新申请元高致病住禽流感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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