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19454 2009 本标准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代替GB19454. 1 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454. 2 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GB19454.3 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本标准与上述三个标准的修改主要内容为z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标准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完全一虱;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 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井归口。本标
2、准负责起草单位z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冯智甜、赵青、张园、张刀。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9454. 1 2004; GB 19454.2 2004; GB 19454.3 2004。GB 19454 2009 3.6 3. 7 3.8 3.9 3. 10 4 b) 的大有效表压,数值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z1) 物质在65C (如果是在高于65C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卸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 2) 罐体未装满空间内的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分压(kP时,这个分压是由未装满
3、空间65C的高温度和平均整体温度升高trtr (tr =装货温度,通常为15C山=50C.最高平均整体温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计压强design pressure 公认的压力容器规则要求的计算中所用的压强值。设计压强不得小于下列压强中的最大者za) 在装货或卸货时,罐壳内允许的最大有效表压E或b) 以下三项之和:1) 物质在65C (如果是在高于65C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卸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温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 2) 罐体未装满空间内的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分压(kP时,这个分压是由未装满空间65C的高温度和平均整体温度升高trtr(tr=装货温度,通常为15C; tr
4、 50C ,最高平均整体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3) 根据运行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与运行方向垂直的水平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运行方向不明确时,为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向上的直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向下的垂直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包括重力在内的总载荷)乘以重力加速度分别所指动态力确定的排出压强,但不小于35kPa; c)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第4.2章中适用便携式体规范规定的最低试验压强值的三分之二。试验压强test pressure 液压试验时罐壳顶部的最大表压,不小于设计压强的1.5倍。防漏试验leak
5、prfness test 用气体对罐壳及其辅助设备施加不小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强25%的有效内压的试验。大许可总质量maximum permissible gross mass 便携式罐体的皮质量(皮重及允许装运的最大荷定批use appraisal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便携式罐体件分定批,简称批。4. 1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4. 1. 1 第1类z爆炸品1.1项z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p2 GB 19454 2009 制造国U N 批准国制造厂商的名称或标记出厂序列批准
6、设计的受权单位所有人注册号码造年份罐壳设计依据的压力容试验压强最大允许工作压强外部设计压强设计温度范围至批准号码kPa,表压kPa.表压kPa,表压20 C时的水容量L 。C20 C时每个分隔间的水容量L 首次压力试验日期及检验员加热/冷却系统最大允许工作压强一一一一-kh,表压壳材料和材料标准参考号参考钢等效厚度mm 衬里材料近一次定期试验日期和类型年月试验压kPa,表压注2标牌上应至少包括以上内容,如需要可适当增加其他内容。5.2 下列资料应标记在便携式罐体上或标记在牢固地固定在便携式罐体上的金属标牌上z生产企业名称最大许可总质量kg 卸载后(皮)质量kg 5.3 如果便携罐体设计上允许在
7、公海装卸,则应在明显的板面上标记文字海运便携罐体一词应写在标牌上。5.4 降压装置的标记5.4. 1 每个降压装置均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记标明:a) 调定的排放压强(kPa)或温度CC);b) 弹簧装置:排放压强容限公差;c) 易碎盘:对应于额定压强的参d) 易熔塞z温度容限公差;以及的以标准的m3/s表示的装置额定实际情况允许时,也应标明以下资料:f) 制造厂商名称和有关的产品目录号。F 。5.4.2 阵压装置上标明的额定流通能力应按ISO4126-1 5.4.3 通向降压装置的通道,应该有足够大的尺寸,以便壳和降压装置之间不应装有断流阀,除非为维修保养或的降压装置的断流阀是锁定在开的位置,或
8、者断流阔相互4 定。要排放的物质不受限制地通向安全装且。因而装有双联降压装置,而且实际使用,使得双联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始终是在使GB 19454 2009 质的便携式罐体、装有加温装置的便携时候都不会大于其整个容积95%。6.6.7 高温条件下运输的液式中z体应使用温度(%)按式(4)dl一一液体在装货过程平均温度下的密度;dr一一运输过程最高平均整体温度下的密度。6.6.8 便携式罐体在下列情况不得运输z,确保输过程中的任何z 的装载20C或者对加热物质运输期间物质的最大温度时带度低于2680 mm2/s的被体且装载度大于20%,但小于80%,除非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用隔板或调压板隔开,隔成若干容
9、量不超过7500 L的舱;b) 罐壳外部或其辅助设备上粘附有残余的装载物质;c) 法漏或损坏到罐体的完整性或其起吊和紧固附件可能受到影响时。6.6.9 便携式罐体的叉车插口在罐体装货时应关闭。但不适用于不需要配备叉车插口关闭装置的便携式罐体。6. 7 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第3类物质的附加规定:6.7. 1 拟用于运输易燃液体的所有便携式罐体均应为密闭罐体,并装有降压装置。6.7.2 仅拟用于陆运的便携式罐体,陆运的有关规章可能允许使用开口排气系统。6.8 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5.2项物质和4.1项自反应物质的附加规定:6.8. 1 下述规定适用于运输自加速分解温度为55C或更高的F型有机过氧化物或
10、F型自反应物的便携式罐体。如果这些规定同设计和制造要求中的规定相冲突,则以这些规定为准。6.8.2 用便携式罐体运输自加速分解温度低于55C的有机过氧化物或自反应物的额外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加以规定。6.8. 3 便携式罐体的设计应能承受至少0.4MPa的试验压强。6.8.4 便携式罐体应装有温度感测装置。6.8.5 便携式罐体应装有安全降压装置和紧急降压装置,也可使用真空降压装置。安全降压装置起作用时的压力应根据物质的性质和便携式罐体的构造特征确定。罐壳上不允许使用易熔塞。安全置应装有弹簧阀,以防止便携式罐体内大量积聚在50c时产生的分解物和蒸气。降压阀的能力和开始气时的压力应根据联合国关于危
11、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第4.2章中规定的试验结果确定。所确定的开始泄气时的压力不能使液体在便携式罐体倾覆时从阅门中流出。6.8.6 紧急降压装置可以是弹簧式的或易碎式的或两者的组合,应能将罐体被火焰完全吞没不少于1 h内产生的分解物和蒸气全部排放掉,详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4.2.1.13.8。紧急降压装置开始泄气时的压强值应高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5.10.8的规定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5.10.1所述的试验结果确定的数值。紧急降压装置尺寸的设计应能够确保便携式
12、罐体内的最大压强决不超过罐体的试验压强。6.8.7 对于隔热的罐体,在确定其紧急降压装置的能力和定位时应假设罐体表面积1%的隔热材料脱惰。6.8.8 真空降压装置和弹簧间应配有防火罩。应考虑到防火罩会减低降压能力。6.8.9 阔门和外部管道等辅助设备的安排应保证官们在便携式罐体装货后不会有物质残留其中。6. 8. 10 罐体可加以隔热,或采用遮阳罩保护。如果便携式罐体内物质的自加速分解温度在55C或以下,或便携式罐体为铝结构,则罐体应完全隔热。罐体外表面应涂覆白色涂料或发亮金,同。GB 19454 2009 d) 法兰连接或管口盖板上的螺栓或螺帽失缺的补上,松动的重新上系;的所有紧急装置和阀门
13、均无腐蚀、变形及任何可使之无法正常运作的损坏或缺陷。遥控关闭装置和自关闭断流阀应通过操作证明工作正常z。如有衬里,按衬里制造厂商提供的标准加以检查Fg) 便携式罐体上应有的标记明晰易辨并符合适用要求Fh) 便携式罐体的框架、支承和起吊装置状况良好。7. 1.8 如检查和试验内容之一是压力试验,试验压强应是便携式罐体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压状态下检查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管道或设备有无渗隅。7. 1.9 在罐在卜进行的一切切割、喷烧或焊接作业应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参照罐壳制造所依据的压力容器规则加以批准。作业完成后应按原试验压强作压力叫姐。7. 1. 10 如发现任何不安全状况的迹象,便携式罐体
14、在修好并通过再次试验之前不得重新使用。7.1.11 便携式罐体的性能试验要求见表107.2 性能试验项目撞击试压力试防漏试验液压试验7.2. 1 试验项目表1试验要求性能试验要求内装物元损失,便携式罐体元任何危及运输安全的变形所有试样均无渗漏,便携式罐体无任何变形所有试样均无渗所有试样均无渗漏,便携式罐体元任何变形便携式罐体性能试验项目见表107.2.2试验内7. 2. 2. 1 撞击7. 2. 2. 1. 1 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定义的便携式罐体,每种设计应有一个原型样品作撞击试验。7. 2. 2. 1. 2 试验设备及方法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
15、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的要求。7. 2. 2. 1. 3 试验撞击力原型便携式罐体应证明能在铁路运输的典型机械冲击持续时间内耐受不小于满载便携式罐体最大许可总重4倍(4G)的撞击产生的力。7.2.2.2 压力7. 2. 2. 2. 1 气密压力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7.2.2.2.2试验压力试验压力应是便或设备有元萨阳。体数据标牌上标明的数值。应在加压状态下检查体的罐壳、7.2. 2. 2. 3试验方法启动气密压力试验机,向罐内连续均匀施以压力,括它们的封闭器,应承受规定恒压5min。7.2.2.3 7.2.2.3.1试注水泵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8 GB 194
16、54 2009 c) 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8. 1. 1. 4 用于装运闭口闪点60C,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8. 1. 1. 5 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便携式罐体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便携式罐体容积的95%以下,剩余空间按规定填充或者衬垫。8. 1. 1. 6 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8. 1. 1. 7 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便携式罐体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8. 1. 1. 8 便携式罐体的封闭器应紧密
17、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元泄隅。8. 1.2 设计和制造要求8.1.2.1 便携式罐体罐壳、配件和管道,应该用具有下列性质的材料制造za) 基本上不受待运物质侵蚀;b) 被化学作用适当地钝化或中和;或c) 有抗腐蚀材料直接粘在罐壳上,或者用与此相当的方法粘上衬里。8. 1. 2. 2 垫圈应该用不受待运物质腐蚀的材料制造。8.1.2.3 罐壳有衬里时,衬里材料应基本上不受待运物质腐蚀。材料应是均匀的、元孔元洞的、有足够的弹性,具有与罐壳相容的热膨胀特性。每个罐壳、罐壳配件和管道的衬里应是连续的,并且要延伸到每个凸缘的周围表面。如外部配件焊接在罐体上,衬里要连续遍及该配
18、件和外部凸缘的周围表面。8.1.2.4 衬里的接头和接缝处应采取熔融或其他同等有效的方式将材料接合在一起。8.1.2.5 应避免不同金属互相接触形成电池作用而造成金属的腐蚀。8.1.2.6 便携式罐体及其任何装置、垫圈和附件的材料,不得对罐体内装物产生不利的影响。8.1.2.7 便携式罐体应设计井有支承以便在运输期间提供牢固的支座,并且应有合适的起吊和系紧装置。8. 1. 2. 8 便携式罐体的设计至少应能经受得住内装物产生的内压以及正常装卸和运输中的静载荷、动和热载荷,而不会使内装物漏损。设计应考虑到便携式罐体预计使用期内反复施加这些载荷造成的疲劳效应。8.1.2.9 对于拟在海上使用的便携
19、式罐体,应考虑到在海上装卸所施加的动应力。8.1.2.10 拟装运符合第3类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的便携式罐体,所用的真空降压装置应能防止火焰直接穿入罐壳,若非如此,便携式罐体的罐壳应能经受得住火焰穿人壳引起的内部爆炸而不会发生静阳。8.1.2.11 便携式罐体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应当能够作防静电接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险的静电放电。8. 1. 2. 12 与拟装高温下运输的物质的罐壳直接接触的隔热层的点燃温度应比罐体的最高设计温度高至少50C。8. 1.3 辅助设备8. 1. 3. 1 辅助设备的安装方式应使其在装
20、卸和运输过程中不会被扳掉或损坏。如果框架和罐壳的连接允许组合件之间有相对运动,则设备的安装方式应允许有相对运动而不会损坏工作部件。外部卸货配件(管道插座、关闭装置、内断流阀及其支座应加以保护,以防被外力(如z用剪切材)扳掉的危险。装货和卸货装置(包括法兰或螺纹塞及任何防护帽应能防止被无意打开的情况。8. 1. 3.2 便携式罐体装货或卸货用的所有罐壳开口都应安装手动断流阀,断流阀的位置应尽可。咀向排气或安全降压装置的开口以外的其他开口应安装断流阀或另一合造关闭装且,可能靠近。GB 19454 2009 为一检验批,5000件。8.2.2抽按GB/T2828. 1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E进行抽样。12 GB 19454 2009 8.4.3鉴定项目按8.1、8.3的要求逐项进行鉴定。8.4.4判按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鉴定,若每项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该批便携式罐体不合格。8.4.5 不合格批处不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定不合格批中的不合格便携式罐体经剔除后,鉴定,其严格度不变。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