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65-200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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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465 - 2001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Code for general planning of mining area of coal industry 2008 -12 -15 发布2009 - 08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Code for general planning of mining area of coal industry GB 50465 - 2008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2、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9 年8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65-2008,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l. 6、3.3.6、3.7.1、3.7.2、3.7.3、3.7.4、3.7.5、3.7.6、4.l. 3(2)、5.l.6(3、4)、5.3.6、6.2.1、6.2.3、6.6.3(1、2、3)、8.o. 3(1、2)、1l. l. 3、1l.1. 5、11.1. 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

3、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目。吕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0 中型210 小型30 90 大型1030 80 510 70 中型25 60 小型5.0 10.0 备注30.0 行政生产管理办公楼2024 2024 2630 2630 2630 Cm/管理人员)调度通信站(m)按采用设备情况确定当由地方承担环境监测站Cm)150300 300500 500800 8001000 1000 监测时可不列此项汽车库Cm)按配备汽车辆数计算食堂Cm/座)按行政生产管理机构在籍职工总数1/31/2计算座位,每座3m当离城市较远招待所

4、Cm/床)1922 时可设置,否则可依托城市5.2.2 矿区内文教、卫生设施、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邻近城镇布置。当确无城镇可依托时,可按本规范第5.1. 5条的 15 规定布置;矿区医院规模可根据需要按矿区职工总数每千人1820床位确定,矿区医院用地及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5.2.3 集中居住区宜统一规划,宜分期与矿、厂同步或提前建设。其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面积指标宜按国家或所在地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5.2.4 矿井工业场地距离居住区较远时,可就近设置职工公寓。5.3防洪5.3.1 矿区防洪排涝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矿区内的建设规划为依据,并应与当地防洪

5、规划、城镇规划、流域治理规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相协调,综合治理、统筹兼顾、防治结合、以防为主。2 应以矿区开采可能引起的地形变化和防洪工程可能产生的对环境和煤炭开采的影响为依据。3 不应轻易改变行洪河道的自然形态,确需改变时,应有技术、经济的依据,大、中河流还应得到有关部门同意。5.3.2 矿区内各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井、选煤厂和矿区辅助企业防洪标准,应按表5.3. 2确定。2 露天矿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执行。3 矿区内其他企业和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 位于城镇的职工居住区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城

6、镇规划的防洪标准一致。单独设置的职工居住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5020a规划。5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防洪标准应按要求较高者确定。 16 表5.3.2矿井、选煤厂和矿区辅助企业防洪标准防洪标准重现期(a)防护对象规划校核大、中、小型矿井井口100 300 大、中、小型矿井,大型选煤厂工业场地100 中、小型选煤厂,矿区辅助企业工业场地50 注.当观测洪水高于表中所列规划重现期时,应按观测洪水规划。5.3.3 洪水流量应根据资料情况及地区特点,选用适宜的方法计算或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大、中河流应充分利用已有实测资料,并应重视运用历史洪水资料;小流域洪水计算

7、,宜采用推理公式或地区经验公式。5.3.4 洪水位的计算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计算断面上下游有足够长度范围内河道顺直、断面规整、河底纵坡均一、河床糙率变化不大,河段上下游也无卡口变水或跌落等情况,且无较大支流汇入或分流时,可将该段河道近似地按稳定均匀流计算确定水位。2 当计算段河道特点不符合稳定均匀流时,宜按稳定非均匀流计算水面曲线、推求水位。5.3.5 水库地区的防洪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区各场地应按水库修建后对河道水文要素、岸坡稳定和泥沙淤积、冲刷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2 规划场地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场地的防洪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否则应按溃坝规划。3 规

8、划场地位于水库上游时,应布置在水库回水曲线范围以外。5.3.6 防洪规划高程应按规划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包括重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5m,山区应采用1.0m。矿井井口规划高程还应以校核标准检验,并应取两者中的大值。 17 5.3.7 在受洪水和内涝威胁的矿区,当地区性防洪堤的防洪标准与矿区防洪标准相符时,可按防洪堤内内涝水进行防洪规划,其防洪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当地区性的防洪堤标准低于矿区防洪标准时,其各单项工程的防洪排涝设计应经有关审批部门审定。 18 6 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6.1一般规定6. 1. 1 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根据矿区生

9、产和建设的需要、所在地区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规划、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规划,并应区别新老矿区,同时应充分利用社会化、市场化和协作化模式。6. 1. 2 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直接为矿区煤炭生产服务。矿山救护和消防设施、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机电设备租赁站、中心试验站、器材供应等设施,可根据矿区需要规划。6.2 矿山救护和消防设施6.2.1 煤矿矿区应设立矿山救护队。6.2.2 矿山救护队的组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山救护大队不应少于2个救护中队。2 矿山救护中队不应少于3个救护小队。3 每个救护小队不应少于9人。6.2.3 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矿井的分布和矿区的交通条件确定。矿山救护队与服

10、务矿井的距离,应保证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6.2.4 矿山救护队的建设规模指标,应符合表6.2. 4的规定。矿山救护队的救护装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表6.2.4矿山救护队建设规模指标项目救护大队中队备注(附直属中队)(3个小队)职工人数(人)65-85 35-50 建筑面积(m2)2400-2800 1300-1500 占地面积(m2)11000-15000 3300-5000 含培训场地 19 6.2.5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地面设施布置和矿区交通条件确定,并应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6.3 机电设备修理设施6.3.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矿区建

11、设规模和主要设备类型的要求,并综合矿区所在地区或相邻矿区的机电设备修理能力和制造厂协作条件规划。2 矿区宜建一个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规模较小时,可与适中的矿井修理厂合并建设。3 对修理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机电设备,宜委托企业、主机制造厂或定点修理厂承担。当拥有一定数量时,也可在矿区设专业修理厂或车间。4 应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论证比选机电设备修理经营模式,并应结合矿区具体需要确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6.3.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新老矿区规模及发展、开采工艺和主要设备类型及数量确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建设规模指标,可按表6.3. 2选取。表6.3.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建设

12、规模指标矿区建设规模(Mt/a)项目5-10 10-30 30 全厂职工总数(人)100-250 250-400 400-550 550-750 750 厂区建筑面积(m/kt) 3.5-3.0 3.0-2.5 2.5-2.0 2.0-1. 5 5-10 10-30 30 职工总数(人15-20 20-35 35-55 55-75 75 站区建筑面积(m27kt)1. 8-1. 5 1. 5-1. 2 1. 2-0. 8 0.8-0.6 5-10 10-30 30 职工总数(人120 站区建筑面积(m2/Mt)500-420 420-300 300-220 220-150 5-10 10-30

13、 30 职工总数(人)120 库区建筑面积(m2/kt)1. 6-1. 5 1. 5-1. 4 1. 4-1. 2 1. 2-1. 1 5000 雷管(万发120-350 350-600 600-840 840-1200 1200 职工总数(人)100-140 140-160 160-180 180-200 200 库区建筑面积(m/t)6.5-5.0 5.0-4.5 4.5-4.0 4.0-3.5 GBJ22的有关规定规划。矿区道路(公路),应设置相应的养路机构。 28 8矿区供电8.0.1 矿区供电规划应根据矿区煤炭生产和分类加工企业、辅助企业和其他非煤企业电力负荷的性质、分布、大小和发展

14、情况,并结合地区电力系统的现状及规划,合理确定供电电源点、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系统和建设顺序。8.0.2 矿区供电规划应利于分期建设,并应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确定供电方案;宜不建或少建临时性工程。8.0.3 矿区用电单位的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井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 向矿井供电的配电系统应采用双回路放射式为主的配电方式,两回电源线路均不得分接其他负荷;两回或多回电源线路中的一回电源线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应能保证供给全部负荷。3 露天矿、大(中)型选煤厂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同时供电的两回或多回电源线路中的一回电源线路中断供电时

15、,其余电源线路应能满足露天矿全部负荷或选煤厂至少75%负荷供电要求。8.0.4 矿区用电单位供电电源可由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变电所或矿区(矿井、露天矿)自备电厂取得。当难以从上述电源点取得电源,在条件适宜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电源。8.0.5 矿区(矿井、露天矿)自备电厂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矿区有足量的可供发电的煤肝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或煤层气等采煤副产品用于兴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29 2 矿区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3 矿区所处位置远离电力系统,短期内延伸电力网为矿区取得电源或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16、8.0.6 矿区内的自备电厂的电力系统规划和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备电厂宜与地区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并应符合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原则。2 自备电厂宜靠近矿山或选煤厂等燃料供给处。8.0.7 矿区变电所可根据电力系统变电所和矿区用电单位的分布情况设置,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8.0.8 矿区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节约用地、不压或少压地下资源。2 应靠近负荷中心,并应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同时应便于进出线。3 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并应避开断层、滑坡、沉陷区等不良工程地质地带。4 所址高程应在百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应避免山洪危害5 条件适合时,可与用

17、户变电所或矿区内的自备电厂的高压配电装置联合建设。8. O. 9 矿区变电所主变压器的台数电压等级、容量,应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主变压器台数不得少于二台,当断开一台变压器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维持正常煤炭生产所需电力负荷,且不得少于全部负荷的75%。8.0.10 矿区内部配电电压宜采用61l0kV。当有两种电压可供选择时,应做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技术可行、经济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电压。8.0.11 矿区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 30 宜超过二级。8.0.12 矿区用电单位的架空电源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爆破作业

18、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保持适当安全距离。2 宜利用井田境界、断层煤柱或其他煤柱;当无煤柱可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煤田地表的路段长度,并宜避免通过初期沉陷区。3 通过沉陷区的两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电源线路有可能通过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矿井电源线路不宜同杆(塔)架设。 31 9 矿区信息网9.1 矿区信息网的主要内容9. 1. 1 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和国家及所处地区信息网的发展状况,对矿区信息网进行统筹安排。9. 1. 2 矿区信息网应由通信网、数据通信网及电视网构成。9. 1. 3 矿区信息网应包括下列内容:1 行政通信网,包

19、括行政电话和会议电话等。2 调度通信网,包括生产、电力、安全、消防、救护、运销、经营、铁路专用线等调度系统。3 移动通信网和备用应急通信网。4 数据通信网,包括管理和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5 矿区电视网,包括广播电视、会议电视和工业电视等。9.2 矿区信息网的传输网9.2.1 构建矿区信息传输专用网或利用当地公用传输网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有条件的地区,矿区信息传输网的建设宜与本地公用网的建设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建设矿区专用信息传输网,但应留有与公用传输网的接入方式。9.2.2 矿区信息传输网的骨干网应选择光纤传输系统,对传输距离较远、光缆敷设困难的地区可采用微波传输系统。条

20、件适宜时,可采用卫星通信系统。9.3 矿区行政通信网9.3.1 矿区行政通信网应结合本地公用电话网的建设情况经方案论证后确定。交换机可采用程控数字交换机或公用网虚拟交 32 换机。9.3.2 矿区行政电话局(站)宜集中设置。9.3.3 矿区行政电话局(站)的接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局制矿区行政电话局(站),应作为公用电话网的一个端局接入当地公用电话网。2 多局制矿区行政电话局(站),宜设置汇接局接入当地公用电话网,有特殊需要时,矿(厂)级交换机也可就近接人当地公用电话网。3 矿区行政通信网与当地公用电话网联网时,宜只设置1个出口,大容量跨地区的矿区电话网直设置2个出口。9.3.4 矿区

21、电话局(站)之间、矿区电话局(站)与本地公用电话网之间,直采用数字中继方式。9.3.5 矿区行政电话用户应包括矿区机关和矿区内邻近企业的生产、管理、物业及辅助部门,单身公寓以及其他需要装设电话的场所。矿区行政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宜按矿区在籍员工人数的70%100%配置,并应留有一定的扩展容量。9.3.6 矿区电话局(站)中继线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矿区电话汇接局与矿区内各矿(厂)电话站间的中继线容量,宜按该矿(厂)电话交换机容量的5%10%设置。2 矿区电话汇接局(端局)与本地公用电话网汇接局之间的中继线容量,可按矿区电话汇接局(端局)容量的5%10%设置。9.4 矿区调度通信网9.4.1

22、矿区总调度室宜设置矿区生产调度总机。矿区生产调度总机应选用程控数字调度交换机,调度交换机应具有综合业务数字网功能,且应与行政电话交换机联网,并应与当地安全监察部门通信。9.4.2 矿区调度通信应包括调度电话和非话业务。9.4.3 矿区内各企业的调度交换机的功能应与矿区调度总机相 33 兼容。9.4.4 矿区生产调度总机与矿区内各矿(厂)、辅助部门、附属企业调度交换机之间,宜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当条件受限时,应至少设置2对模拟中继线路。9.5 矿区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网9.5.1 矿区无线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宜利用当地公用移动通信系统。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建设企业专用无线集群通信系统。9.5.2 矿区总

23、调度室与矿区救护大队和消防队之间应设置专用的无线通信系统。9.6 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9.6.1 大、中型矿区宜建设独立的管理数据通信网。9.6.2 矿区管理数据通信主干网的传输速率不宜低于1000Mbit/s, 并应满足传输语音、数据、文字和图像等综合数字业务的需要。有条件的矿区,宜设置远程视频会议系统。9.6.3 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应根据矿区的规模以及各矿(厂)的地理分布情况确定,并应统筹规划各矿(厂)局域网的布局;各矿(厂)的局域网宜经矿区信息中心接入、当地公用数据网,当情况特殊时,各矿(厂)的局域网也可就近接入当地公用数据网。9.6.4 矿区信息中心的管理数据通信网的核心交换机应采用具有

24、三层交换功能的网络交换机,并宜设置路由器、Web服务器及数据库服务器等。系统应采取网络安全措施。9.7 矿区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9.7.1 矿区宜建设统一的安全、生产监控中心。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宜与矿区信息中心合建。9.7.2 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应接入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有条件的矿区,宜建设独立的矿区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并应 34 与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联网。9.7.3 矿区内各矿(厂)的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应通过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或矿区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接入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条件不具备时,矿区内各矿(厂)的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可通过当地公用传输网接入矿区安全、生产监控

25、中心。9.7.4 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应设置独立的网络交换机、服务器和网络安全设备,并应采取保证监控数据安全的措施。9.7.5 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宜通过公用传输网与当地安全监察部门联网。-9.8 矿区电视网9.8.1 矿区广播电视系统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并宜采用光纤和同轴电缆混合网组网。9.8.2 矿区的广播电视用户宜接人当地公用有线广播电视网。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矿区卫星电视接收系统。9.8.3 矿区工业电视系统应能将矿区内各矿(厂)工业电视视频监控信息传送至矿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 35 10 矿区给水、排水、供热与燃气10.1给水10. 1. 1 矿区水源选择应根据用水量、水质要

26、求,以及可能供作水源的水量等情况,并结合矿区实际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10. 1. 2 矿区水源工程规划,当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有普查水文地质资料;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应有实测的水文资料。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得小于90%。10. 1. 3 矿区水源工程规划,应按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进行。10. 1. 4 矿区直采取分散、就近的给水方式,当不能就近取水或分散给水不合理时,可采用集中或部分集中的给水方式。10. 1. 5 矿区各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10.1.5-1选用。表10.1.5-1居住区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

27、/人.d) 7?J? 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240-390 220-370 二区170-260 150-240 三区150-250 130-230 注:1 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大于20万且小于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小于20万的城市。2 分区划分: 36 1)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2)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3)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3 当居住区规划有中水作为

28、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应相应减少。4 该指标为规划最高日用水指标,当矿区所在地区有明确用水指标时应以当地规定为依据。2 企业生活用水定额可按6595L/人班估算。3 煤炭企业生产用水指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的有关规定执行。4 矿区辅助企业综合用水定额可按表10.1. 5-2选用。表10.1.5-2矿区辅助企业综合用水定额(旷/100m2 d) 丁卢吱中等城市小城市区0.6-1. 0 0.4-0.8 二区0.4-0.7 0.3-0.6 三区0.3

29、-0.6 0.25-0.5 注z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10. 1. 6 矿区给水系统应满足水量、水质、消防和安全给水的要求。10. 1. 7 矿区给水系统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10. 1. 8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2005年版)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10.2排水10.2.1 矿区内的排水系统,应根据矿区和企业规划,当地雨量情况和排放标准,以及地形、水体条件等因素确定。矿区的排水系统 37 宜采用分流制。10.2.2 矿

30、区内的排水量可按居民生活污水、井下排水、工业生产废水和雨水进行估算。10.2.3 在规划污水处理厂时,进厂污水水质可按当地污水水质资料参比估算,并应同时对污泥进行处理。10.2.4 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技术先进、流程简单、运行安全、出水水质可靠的工艺。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水质的要求,排出口位置的设置应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10.3 供热与燃气10.3.1 矿区宜采取集中供热方式;当建筑物布置分散、地形复杂、管道连接困难、管网投资过大时,也可采取分区供热方式。10.3.2 对于缺电地区,宜采用热电联供锅炉房。锅炉能力应按总能量要求确定。10.3.3 容量较大的热电联供锅炉房,特别

31、是燃煤锅炉,应适当远离居住区。10.3.4 燃煤锅炉宜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10.3.5 矿区民用燃料宜使用气体燃料,并宜使用矿井抽采瓦斯,也可根据当地条件,使用煤炭气化炉煤气、炼油厂副产油制备轻怪燃气或罐装石油液化气。10.3.6 当矿区瓦斯资源量大时,分区供热锅炉可使用瓦斯燃气。 38 11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1. 1环境保护11. 1. 1 矿区总体规划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遵循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坚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原则,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煤炭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11. 1. 2

32、 矿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宜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11. 1. 3 矿区各类污染物排版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符合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11. 1. 4 矿区规划环境保护目标应与当地政府制定的区域环境保护目标相协调。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规划内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并按全面保护环境和利于生态建设的要求,对矿区发展规模、产业结构以及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环境可行性进行分析。11. 1. 5 矿区内国家规定的重要凤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及重要水源地等,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保护

33、要求。11. 1. 6 矿井排水和露天矿疏干水应作为水资源进行重复利用。选煤、水力采煤、防火灌浆、井下消防洒水、露天矿洒水降尘、绿化等用水,应使用经处理后达到水质要求的矿井水和露天矿疏干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国家现行环保技术政策的要求。选煤厂和水力采煤矿井用水应实行闭路循环,并应达到零排放。11. 1. 7 在有条件的矿区宜使用瓦斯等洁净燃料;矿区宜采用封闭式储煤仓(场)或挡风抑尘网。开放式的露天储煤场应采取洒水 39 抑尘措施,周围应设置围挡和隔尘绿化带。11. 1. 8 矿区总体布局应根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布局。11. 1. 9 矿区规划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进行煤研石

34、、煤泥的综合利用。矿区不应设置永久排肝场,周转排研场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肝石自燃的措施。11. 1. 10 矿区规划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并应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的复垦率应达到国家现行环保技术政策的要求。露天矿排土场应进行边坡整治、覆土绿化。11. 1. 11 矿区绿化规划应结合当地农林和环保部门的发展规划,并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11. 1. 12 矿区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应根据矿区的规模、监测任务和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与相应的监测手段。11. 1. 13 矿区总体规划阶段应侬法进行环境影晌评价,并应编制环境影晌报告书。11

35、.2水土保持11.2.1 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结合地方水土保持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编制矿区水土保持规划,制定矿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11. 2. 2 矿区的废弃肝石、剥离物、灰渣等应规划专门的堆放周转场地,F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11.2.3 矿区建设应减少植被破坏,矿区铁路、公路两侧地界内的山坡地应修建护坡或采取其他防止滑坡和水土流失的整治措施;取土场、弃土场应统一规划,并应采取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40 11.2.4 煤炭开来破

36、坏的土地应进行复垦。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矿区自然条件、采煤工艺及采后对土地的破坏程度,制定因地制宜的土地复垦规划。在规划布局上应处理好与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煤炭开采规划、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矿区生产建设进度的协调关系。 41 12技术经济12.0.1 矿区总体规划劳动定员应包括达到规划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各单项工程的全部生产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12.0.2 矿区总体规划劳动定员应根据各单项工程的规划生产能力、开拓开采条件、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素,经综合分析类比估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矿井(露天矿)和选煤厂劳动定员可按同类项目,结合本矿区具体条件类比分析估算。2 矿区辅

37、助企业劳动定员可按企业的类型和规模并按同类项目估算。3 矿区行政福利设施劳动定员可根据管理体制估算。12.0.3 矿区总体规划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可按各类人员的出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在籍系数宜采用下列系数:1 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在籍系数可取1.0 0 2 井下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41.5。3 地面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31.4。12.0.4 矿区总体规划应按下式估算矿区原煤生产人员综合全员效率:矿区规划年原煤产量(t)综合效率=全部原煤生产人员出勤人数年工作日(工日)(12. O. 4) 12.0.5 矿区总体规划投资估算应按单项工程列出静态技资估算汇总表。估算的项目静态

38、投资准确率应控制在土30%以内。12.0.6 矿区总体规划生产成本和煤炭销售价格,可根据当地或周边的市场状况进行预测。12.0.7 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矿区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市场调查与分析等,对矿区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12.0.8 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社会效益进行初步评价。 43 附录A固体矿产资源分类表A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飞分经飞济类类意地型义质可飞飞靠飞程己度 查明矿产资源潜在矿产资源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可采储量(111) 基础储量(111b) 经济的预可采储量预可采储量(121) (1 22) 基础储量基础储量(1 21b) (122b) 基础储量(2M11) 边际经济的基

39、础储量基础储量(2M21) (2M22) 资源量(2S11) 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资源量(2S21) (2S22) 内蕴经济的资源量资源量资源最资源量(331) (332) (333) (334)? 注:1 表中所用编码(111-334):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1=经济的,2M=边际经济的,2S=次边际经济的,3=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1=可行性研究,2=预可行性研究,3=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1=探明的,2=控制的,3=推断的,4百页测的,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采储量。2 本表引自国家行业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

40、 44 附录B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表B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长焰煤、炼焦用煤不粘煤、无烟煤褐煤弱粘煤、贫煤45。二注0.5二,0.6法1.3露天开采二;,1.0 二d.5最高灰分Ad(%)40 最高硫分S,.d(%) 3 最低发热量Qn,d (MJ/kg) 17.0 22.1 15.7 注:本表引自国家行业标准煤、泥浆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 0 45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

41、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直飞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 50465 - 2008 条文说明前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特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执行时参考。在执行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本规范主要审查人:魏鹏远严天科赵先良张延庆郭大同毕孔相陈建平田会吴文桦李庚午孟融邓晓阳倪斌刘兴禄段锡章

42、王结义王煌明王荣相沈涓刘毅马壤生鲍巍超 49 目次1总则(5 3 ) 2 资源评价( 5 7 ) 2.1 煤炭资源储量(57)2. 2 煤层赋存和开采条件(58)2. 3 煤层的煤类、煤质和工业利用方向 (58) 2.4 对其他有益矿床的工业价值评价(58) 3 矿区开发 (59) 3.1 一般规定 (59) 3. 2 市场预测与矿区开发的必要性(59) 3. 3 矿区井(矿)田划分(6 1 ) 3.4 矿井(露天矿)规划生产能力及开拓方式3.5 矿区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 (63) 3. 6 矿区开发顺序(6日3.7 矿山安全( 6日4 煤炭分选加工与综合利用 (67) 4. 1 煤炭分选加工(

43、67)4.2 综合利用 (70) 4.3 煤炭深加工及煤炭转化(73)5 矿区地面总布置及防洪 (87) 5.1 矿区地面总布置(8 7) 5.2 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居住区(89)5. 3 防洪刊的6 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 (93) 6.1 一般规定 51 6.2 矿山救护和消防设施(93) 6.3 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6. 4 机电设备租赁站(95)6. 5 中心试验站(9日6. 6 器材供应设施刊们7 矿区地面运输 (98) 8 矿区供电(103) 9 矿区信息网(105) 9.1 矿区信息网的主要内容(105)9.2 矿区信息网的传输网(105)9.3 矿区行政通信网(凹的9.4 矿

44、区调度通信网(107)9.5 矿区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网(刊的9.6 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刊的9.7 矿区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凹的9.8 矿区电视网(凹的10 矿区给水、排水、供热与燃气(110)10. 1 给水(110)10.2 排水(110)10.3 供热与燃气(111)11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13)11. 1 环境保护(113)11. 2 水土保持(115)12 技术经济(116) 52 1总则1. 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1. O. 2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J891号)的规定:

45、八、生产、在建和待勘探开发的煤炭矿区,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矿区要加紧开展规划工作,并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九、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己批准总体规划的矿区,根据资源勘探和生产开发的变化,需要调整矿区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规划内容的,要及时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按上述程序报批。根据上述规定,煤炭工业的矿区总体规划,包括新建、生产、在建、待勘探开发和修改版的规划。1. O. 3 本条明确了总体规划的作用和定位。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J891号): 一、依据中

46、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J1999号): 煤炭资源勘查成果是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以矿区总体规划为基础,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 53 是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1. O. 4 本条阐明的总体规划依据的资源勘查报告,是根据下列政府文件和国家标准制定的。1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J18号)的二、(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中明确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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