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1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498 - 200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且ceof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P 实施申-回计划生问吼叫私2009 -10 -01 发布2009 - 05 -13 S/N:1580177.208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费事统一书号:1580177 208 定价:17.00元9111 5 8 0 1 7 117 2 0 8 0 8
2、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498 - 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9 年1 0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z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3、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3.25印张81千字2009年7月第1版2009年7月第1次印刷印数1二20100册* 统一书号:1580177 208 定价:17.00元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8-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 3、3.4. 2、4.3. 4、4.6.1(3)、4.6. 2 (2)、5.2.1、6.
4、1.1、7.2.8、8.1.3、8.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f丁。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主L一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C2004J67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
5、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结合我国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9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电气安装与施工、系统试压与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哨,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6、,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200032,邮箱:sfrixuelinvip. sina. com、minyonglinonline.sh. cn,电话:021-549612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1 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浙江省消防局江苏省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闵永林薛林马恒李建中沈纹余威孙玉平高宁宇陈庆沉徐康辉吴海卫吴文革姚远唐祝华王永福杨志军徐国良杨文滨. 2 目次1总贝0(1 ) 2 基本规定
7、( 2 ) 3 进场检验( 5 ) 3.1 一般规定( 5 ) 3.2 管材及配件( 5 ) 3.3 灭火剂(6 ) 3.4 系统组件( 7 ) 4 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1 0) 4. 1 一般规定(1 0) 4.2 消防炮(10)4. 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11) 4.4 干粉罐与氮气瓶组(13) 4.5 消防泵组U川4. 6 管道与阀门(1 5 ) 4.7 消防炮塔门的4. 8 动力源(19) 5 电气安装与施工 (20) 5.1 一般规定 (20) 5.2 布线(2的5.3 控制装置( 2 1 ) 6 系统试压与冲洗 (23) 6. 1 一般规定 6.2 水压试验(24) 6.
8、 3 冲洗(2日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系统调试 (27) 8 系统验收(32)8.1 一般规定 (32) 8. 2 系统验收 (32) 9 维护管理9.1 一般规定9.2 系统定期检查与试验附录A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38)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9)附录C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40)附录D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9)附录E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0)附录F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录附录G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5 3 ) 本规范用词说明(54) 附:条文说明 2 L 1总JHHJ mm川1. 0.1
9、为保障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规范工程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 O. 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与附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 O. 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基本规定2.0.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2.0.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10、2.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2.0.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2.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 系统组件(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和控制装置等组件的统称)的安装使用说明书;3 系统组件及配件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2. O.
11、 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记录;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2.0.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主二控制: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主
12、序施工;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5 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2.0.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2.0.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录;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附录B检查,结果应合格;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C记录;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D记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E记录;5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F记录;2.0
13、.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录;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2.0.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 3 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不得通过验收。 4 3进场检验3.1一般规定3. 1. 1 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14、。3. 1. 2 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3.2 管材及自己件3.2.1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3.2.2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2 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3 垫片元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2.3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
15、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5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2 对质量有疑义的。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3.3灭火剂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晶标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
16、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3.3.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 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0t;2 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t;3 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对发泡性能(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和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时间)检验的报告。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干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
17、行有关产品标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3.3.4 对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2.0t的干粉,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对抗结块性和灭火效能检验的报告。3.4系统组件3.4.1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
18、伤;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4.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氯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
19、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3.4.3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2 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无渗漏;3 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少于表3.4.3的规定;4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密封面涂防锈油,关闭阅门,封闭出人口,做出明显的标记,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O. 2记录。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10%, 且不得少于
20、1个;主管道上的隔断阀门,应全部试验。检查方法: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应安装在阀门的进口,然后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合格;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压力(强度试验不能以阔瓣代替盲板),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壳体填料无渗漏为合格。表3.4.3阀门试验持续时间最短试验持续时间(8)公称直径DN(rnm) 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金属密封非金属密封百二5015 15 15 65200 30 15 60 250450 60 30 180 二,500120 60 180 - 8 3.4.4 应对干粉炮
21、灭火系统工程管路中安装的选择阅、安全阀、减压阀、单向阀、高压软管等部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部件公称压力的1.5倍,气体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部件的公称压力;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水温不应低于50C,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在稳压期间目测试件应无变形;3 气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加压介质可为空气或氮气。试验时将部件浸入水中,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5min,在稳压期间应元气泡自试件内溢出;4 部件试验合格后,应及时烘干,并封闭所有外露接口。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O. 2记录。3.4.5 消防
22、泵组转动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4.6 消防炮的转动机构和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 4 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4.1一般规定4. 1. 1 消防泵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4. 1. 2 系统的下列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
23、常压容器)JB/T4735的有关规定。1 常压钢质泡沫液罐现场制作、焊接、防腐;2 管道的加工、焊接、安装;3 管道的检验、试压、冲洗、防腐;4 支、吊架的焊接、安装;5 阀门的安装。4. 1. 3 泡沫液罐、干粉罐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容器工程)TJ306的有关规定。4. 1. 4 消防泵组、动力源等系统组件不应随意拆卸,确需拆卸时,应由生产厂家进行。4.2消防炮4.2.1 消防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供水管线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4.2.2 消防炮安装前应确定基座上供灭火剂的立管固定可靠。干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4、4.2.3 消防炮回转范围应与防护区相对应。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2.4 消防炮安装后,应检查在其设计规定的水平和俯仰回转范围内不与周围的构件碰撞。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2.5 与消防炮连接的电、液、气管线应安装牢固,且不得干涉回转机构。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2.6 消防炮在向消防炮塔上部起吊安装的过程中,起吊措施应安全可靠。4.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4.3.1 泡沫液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操作面处不宜小于1.5m;当泡沫液罐上的控
25、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尺测量。4.3.2 常压泡沫液罐的现场制作、安装和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罐,泡沫液管道吸液口距泡沫液罐底面不应小于0.15m,且宜做成喇叭口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尺测量。2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罐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 11 力应为储罐装满水后的静压力,试验时间不应小于30min,目测应无渗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全部焊缝、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以无渗漏为合格。3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罐内、外表面应按设计要求防腐,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
26、进行。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当对泡沫液罐内表面防腐涂料有疑义时,可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4 常压钢质泡沫液罐罐体与支座接触部位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加强防腐层的做法施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 常压泡沫液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必要时可切开防腐层检查。4.3.3 压力式泡沫液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27、。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3.4 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3.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调试时观察检查。4.3.6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3.7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衡式比例:昆合装置中平衡阀的安装
28、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压力表与装置中的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直大于O.3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2 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泵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4.4 干粉罐与氯气瓶组4.4.1 安装在室外时,干粉罐和氮气瓶组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等防护设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4.2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干粉罐和氮气瓶组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
29、于O.7m,操作面处不宜小于1.5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13 4.4.3 氮气瓶组安装时应防止氮气误喷射。4.4.4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中需现场制作的连接管道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4.5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的支架应固定牢固,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5消防泵组4.5.1 消防泵组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并应固定牢固。4.5.2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吸水管进口处的过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泵组直接取海水时,吸水管应设置有效的防海生物附着的装置。2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
30、在消防泵组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泵组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 消防泵组吸水管上宜加设柔性连接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 吸水管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5.3 当消防泵组采用内燃机驱动时,内燃机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 14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5.4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组其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排气管的外部
31、宜采取隔热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5.5 消防泵组在基础固定及进出口管道安装完毕后,对联轴器重新校验同轴度。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仪表检查。4.6 管道与阀门4.6.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出现U型管时应有放空措施。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条;支管抽查2条;分支管抽查10%, 且不得少于1条。检查方法:用水平仪检查。2 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间距不应大于设计值。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2)埋地
32、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3)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4)埋地管道在国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穷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记录。 15 坐标标高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的要求。表4.6.1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mm)室外25 地上、架空及地沟室内15 埋地60 室外士20地上、架空及地沟室内:!:15 埋地土25DN;100 2L%。最大50水平管道平直度DN100 3L%。最大80立管垂直度5L%。最大30与其他管道成排布置间距15 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外壁或绝
33、热层间距20 注:L一一管段有效长度;DN 管道公称直径。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条;支管抽查2条;分支管抽查10%,且不得少于1条。检查方法:坐标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标高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水平管道平直度用水平仪、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E立管垂直度用吊线和尺量检查;与其他管道成排布置间距及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外壁或绝热层间距用尺量检查。5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5%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6 当管道穿过防火堤、防火墙、楼板时,应安装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和防火墙的厚度,穿楼板
34、套管长度应高出楼板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应避免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必须穿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7 立管与地上水平管道或埋地管道用金属软管连接时,不得损坏其编织网,并应在金属软管与地上水平管道的连接处设置管道支架或管墩。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8立管下端设置的锈渣清扫口与地面的距离宜为O.3 0.5m;锈渣清扫口可采用闸阀或盲板封堵;当采用闸阀时,应竖直安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9 流量检测t仪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5、。10 管道上试验检测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11 冲洗及放空管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设置在泡沫液管道的最低处。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6.2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阀门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按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 17 4.7.4 消防炮塔安装后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7.5 消防炮塔应做防雷接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施工完毕应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检查数量
36、: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2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源力动4.8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 自动排气阀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立式安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 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宜为1.11. 5m;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4.8.1 动力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4.8.2 动力源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并应牢固固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
37、: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5 消防泵组的出口管道上设置的带控制阔的回流管,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o.61. 2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6 管道上的放空阀应安装在最低处。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jlLAr-川M川rhihMm川川川川自川P陪 19 消防炮塔4.7.1 安装消防炮塔的地面基座应稳固,钢筋混凝土基座施工后应有足够的养护时间。4.7.2 消防炮塔与地面基座的连接应固定可靠。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7.3 消防炮塔的起吊定位现场应有足够的空间,起吊过程中消防炮塔不得与周边构筑物碰撞。4.7 5 电气安
38、装与施工5.1一般规定5. 1. 1 控制装置的安装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标准、规范的规定。5. 1. 2 控制装置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撞击、防潮和防漆面受损等安全措施。5. 1. 3 控制装置安装施工前,与控制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5.2布线5.2
39、.1 布结前,应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不同电压等摄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2.2 引人控制装置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引人控制装置内的电缆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并按横平竖直配置;备用芯线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2 引入控制装置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并应牢固固定,不得使端子排承受机械应力;3 引入控制装置内的铠装电缆,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4 引人控制装置内的使用于传感器等信号采集回路的控制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其屏蔽层应
40、按设计要求的接地方式接地;5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与设计图样一致的编号,标记应字迹清晰;6 控制装置接线端子排的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得超过两根。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2.3 布线施工完毕在测试绝缘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5.3控制装置5.3.1 控制装置与基座之间的螺栓连接应牢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3.2 控制装置中的电控盘、柜、屏、箱、台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0相互间接缝不应大于2mm,成列盘面偏差不应大于5mm o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重锤法检查。5.3.3 控制装置的端子箱安装应牢固,并应防潮、
41、防尘。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检查;成列安装时,应排列整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3.4 控制装置的接地应牢固、可靠。对装有电器的可开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1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3.5 装置的漆层应完整,损伤面应及时修补。固定支架等应做防腐处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3.6 安装完毕后,建筑物中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2 6 系统试压与冲洗6.1一般规定6. 1. 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
42、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6. 1. 2 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宜采用清水进行,不得使用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在缺淡水地区可采用海水冲洗,用海水冲洗后宜用清水冲洗。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记录表。6. 1. 3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尺量检查。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
43、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2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 1. 4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O. 5的格式填写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 1. 5 管道冲洗宜在试压合格后进行。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 1. 6 管道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冲洗直径大于lOOmm的管道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冲洗后,应清理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
44、观察检查。6. 1. 7 管道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O. 5的格式填写记录。6.2水压试验6.2.1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O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O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O.4MPa。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2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道的最低点。对管道注水时,应将管道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lOmin,管道应无损伤、变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3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
45、管道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30min,应无泄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4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0C,当低于50C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6.2.5 系统的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6.3冲洗6.3.1 管道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道的水流方向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3.2 管道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
46、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且无杂物排出时,冲洗方可结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3.3 管道冲洗结束后,应将管道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干。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5 6.3.4 气动、液压和干粉管道,应采用压缩空气吹扫干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6 7系统调试7.1一般规定7. 1. 1 调试应在整个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7. 1. 2 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其他调试必须的完整技术资料;2 泡沫液罐和干粉罐中已储备满足调试要求的试验药剂量;3 系统水源、电源、气源满足调试
47、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7. 1. 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7. 1. 4 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7. 1. 5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7. 1. 6 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7. 1. 7 系统调试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O. 6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7.2系统调试7.2.1 系统于动功能的调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控阀门进行启闭功能试验,其启闭角度、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2 消防炮进行动作功能试验,其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直流喷雾转换及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炮应不与消防炮塔碰撞干涉。 27 3 消防泵组进行启、停试验,消防泵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