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7000. 10 1999 前主口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598-2-1 :1979灯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1篇固定式通用灯具及其1987年第1号修正件。根据GB/T1. 1 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2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第1章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用的IEC60598 2 l: 1979保持致。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13037-1991。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J:J具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晓红、陈超中。本标准(
2、GB/T13037一1991)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278 GB 7000. 10 1999 IEC前言I) !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们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3)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EC国家委员会应最大程度地采用!EC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标准间的任何差异都应在国家标准内明确的指出。IEC引言!EC 598-2-1国际标准是由!EC34(灯泡及其设备)技术委员会的340(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3、的,它是多章节的598出版物中的一章,!EC598将要取代!EC!62, 162是关于管形荧光灯灯具及提出其他灯具标准的!EC出版物。1975年的海牙会议上讨论了第一个草案,会议的结果是,草案文件34D(中心办公室)36递交给1976年6月的六月法承认的国家委员会。下列国家投票同意出版生奥地利比利时己西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前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葡萄牙南非(共和国)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苏联(前)英国美国1987年第一号修改件由国际电工委员会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及其设备)的340(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1987年第1号修改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z六月法文件34(C0)!11 关于本标准表
4、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本标准与!EC598-1起使用。表决报告34D(C0)128 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 for 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ires 1 范围GB 7000. 10 1999 idt IEC 60598-2-1 , 1979 代替GB/T13037 1991 本标准规定了电源电压不超过I000 V的以销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为光源的固定式灯具的要求,本标准与GB7000. I一起使用。2一徽试验要求应用GB7000. 1-1996第0章。GB7000. 1有关章节
5、中规定的试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顺序进行。3定义应用GB7000. 11996第1章。4 灯具分类应用GB7000. 1 1996第2章。5 标记应用GB7000.1-1996第3章。6结构应用GB7000. 1一1996第4章。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用GB7000. 1-1996第11章。8接地规定应用GB7000.1-1996第7章9接线端子应用GB7000. 1一1996第14章和第15章。10 内部和外部接线应用GB7000. 1-1996第5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 30批准2000 10 01实施280 GB 7000.10一199911 防触电保护应用GB7000. 1-1996第8章。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应用GB7000. 1-1996第四章IP分类数字大于IP20的灯具,应在本标准第13章规定的GB7000. 1一1996中9.2试验后,9.3试验前进行GB7000、1-1996中12.4、12.5、12.6的有关试验。13防尘和防水应用GB7000. 1-1996第9章。对于IP分类数字大于IP20的灯具,GB7000. 1一1996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进行。14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应用GB7000. 11996第10章。15耐热、耐火和耐电痕应用GB7000. 1-1996第13章a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