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5169.11-1997 前兰主在习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95-2-1/10994-03.第1版)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1章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贝仰,是对GB5169.485的修汀。GB 5169.4-8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由下列标准代替.GB/T 5169. 10-199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 IEC 695-2-1/0,1994) GB/T 5169. 11-199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dtIEC 695 2-1/1 :1 994)
2、IEC 695-2-1/2:1994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2章材料有焰燃烧性的灼热丝试验IEC 695-2-1/3: 1994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材料可起燃性的灼热丝试验本标准与GB/T5169.10-1997一起使用。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5169.4-850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g姚带月、刘寨。本标准委托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3、502 GB/T 5169.11-1997 IEC前言1)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电工委员会O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IEC任务是促进电工电子领域内各种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除了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各种国际标准,并把IEC的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的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同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它与国际标准化组织OSO)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与其密切合作。2) 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派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4、并尽可能准确地表达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的一致意凡。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戎导则的形式出版,以推荐方式供国际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诺在其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里尽可能忠实地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尽可能在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中明确指出。本国际标准(IEC695+1/1)是由IECTC 89:着火危险试验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本国际标准满足IEC104导则的安全基础要求。本国际标准是以下列文件为基础。国际标准草案表决报告89(中央办公室)2189(中央办公室)29投票同意本标准的全部资
5、料可在上表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IEC 695-2-1代替1991年的IEC695-2-1版本、1981年的IEC707版本第7章以及1988年的IEC829版本第6章。IEC 695-2-1是由下列各章组成zIEC 695-2-1/0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篇/第0章2灼热丝试验方法一一总则。IEC 695-2-1/1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2试验方法第1篇/第1章z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IEC 695-2-1/2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2试验方法第1篇/第2章z材料有焰燃烧性的惚热丝试验。IEC 695-2-1/3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
6、部分z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g材料可起燃性的灼热丝试验。附录A仅供参考。503 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Fire hazard testing 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Test methods Glow-wlre end-product test and guldance 本标准详细规定了将灼热丝施加于成品时的着火危险试验。本标准中的成品是指电工电子设备及其元件、部件。2 51用标准GB/T 5169.11-1997 idt IEC 695-2-1/1: 1994 代替GB5169.
7、4-85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5169. 10-199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一一总则(idt IEC 695-2-1/0:1994) 3 试验的说明如果可能,试验样品应为完整的设备、部件或元件。试验样品的选择应确保试验条件与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情形无显著差异,如形状、通风、热应力影响以及试验样品可能出现的火焰或燃烧颗粒或熄热颗粒落到试验样品附近的影响。如果试验不能在完整的设备、部件或元件上进行,贝tl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z
8、a)在需要检查的部件中切下a块sb)在完整的受试设备、部件或元件上开一小孔使其能触到j灼热丝$c)从完整设备中取出需要检查的部件,进行单独试验.在有关标准中应明确哪部分可以取走,以便触到灼热丝。孔太小可能会因周围物体的起燃、灼热丝温度的降低、或氧气的利用率受到限制而影响试验结果,但孔太大则会比常态得到更多的氧。在试验期间,如果支撑试样夹具的任一部分,因灼热丝的热量而起燃,从而影响试验样晶受热条件时,这样的试验应元效。进行试验时应确保z一一在一定条件下,通电加热到有关受试设备所规定的温度后,灼热丝不会使零件起燃,或一一在一定条件下,因通电受热的灼热丝使零件起燃,其燃烧持续时间是有限的,不会因试验
9、样品的火焰或试验样晶上落下的燃烧颗粒或灼热颗粒而蔓延。如果在施加灼热丝期间试验样品冒出火焰而产生着火危险,则需要使用其他起燃源作进一步试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 -26批准1998-12-01实施504 GB/T 5169.11一1997这些起燃源为下列之一:使用模拟不良接触的加热元件代替何热丝$一一使用针焰施加在因产生火焰而受到影响的零件上。灼热丝试验可能不适用于表面线性尺寸小于20mm的小元件,对此可使用其他试验方法(如针馅试验方法)进行试验。4 试验莓置的说明试验装置的说明见GB/T5169.10. 如果试验样品是设备的部件或元件,并且能进行单独试验,应使用GB/T5169.10
10、规定的铺底层。为了评定燃烧蔓延可能性,例如从试验样品落下来的燃烧或灼热颗粒所引起的燃烧蔓延性,在试验样品下面放层铺底层,铺底层一般是由试验样品与成品周围或底下的相同材料或元仲组成,试验样晶与周围材料或元件的铺底层的距离应等于在电工电子产品里安装试验样品的实际距离。如果试验样晶是个完整的础立式设备,应在正常使用位置放置GB/T5169.10所规定的铺底层,并在设备底座四周至少延长100mmo 如果试验样品是一个完整的壁挂式设备,它应按GB/T5169.10规定,按其正常使用位置固定在铺底层上方(200士5)mm处。5 严酷等级灼热丝顶郡的温度和灼热丝施加在试验样品上持续时间的规定见下表。优先选用
11、试验温度允差 K 550 :t10 650 士10750 土10850 :t15 960 土15注z优先选用试验持续时间,t. (30:t l)s 如果有关标准有要求,也可使用其他严酷等级。6 温度测量系统的校准和验证温度测量系统校准和验证见GB/T5169. 10中的规定。7预处理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和使用的铺底层应在温度15C35C.相对湿度45%75%的大气环境下放置24h。8 初始测量试验样品用自测检查。当有关标准规定时,应测量物理和电气参数.9试验程序注意事项见GB/T5169. 10。9. 1 见GB/T5169. 10中的9.1并增加下列内容:如果在设备正常使用期间没有
12、详细规定遭受热应力的地方,灼热丝顶部应施加在试验样品最薄处,505 GB/T 5169.11-1997 而且离试验样品上缘最好不少于15mm。9. 2 见GB/T5169.10中的9.2。9.3 兑GB/T5169.10中的9.30 9.4 见GB/T5169.10中的9.4并增加下列内容=使灼热丝顶部与试验样品接触时间为(30士1)s。9.5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应在一个试验样品上进行。如果对试验结果产生怀疑,则对另外两个试验样品进行重复试验。10 观察和测量在施加灼热丝期间和在其后30s内,应对试验样品、试验样品周围的零件和放在试验样品下面的铺底层进行观察,并作如下记录za)从灼热丝
13、顶部施加开始到试验样品或它下面铺底层起燃的持续时间。i)g 的从灼热丝顶部施加开始到火焰熄灭的持续时间(t,)。火焰熄灭可能在施加期间或以后。c)火焰最大高度应以5mm一档向上圆整。但起燃开始时,可能产生高的火焰,为时约1S.这种火焰不计在内。注:火焰的高度是指当灼热丝施加在试验样品上时由灼热丝上缘至在柔和的弱光下观察可见火焰顶部的垂直距离。d)灼热丝顶部穿透程度或试验元件的变形。e)如果使用自松木板,看其烧焦程度。如果有关标准规定时应测量机械和电气参数。11 试验结果的评定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如果满足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则认为经受住灼热丝试验。无火焰或不灼热;b)试验祥品、周围的零
14、件及下面的铺底层产生火焰或灼热,但在灼热丝移去后30s内熄灭即teta十30S.而周围零件和下面的铺底层又未完全烧完。当使用紧裹绢纸的铺底层时,该绢纸不应起燃。12 有关标准采用本试验方法时应给出的规定a)所要求的预处理(第7章); U试验样品的数量(按9.日,c)受试表面和灼热丝施加:在(按9.1); d)用作评定燃烧滴落物影响的铺底层(第4章); e)严酷等级(第5章):号一试验温度,施加持续时间。B); 。在同试验样品上的试验是否多于一个点,在多于一个点时,必须仔细确保前一次的试验造成的劣化不会影响它后面各次的试验结果按9.1), u所规定的标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或是否要规定其他标准一例
15、如tite和火焰高度(第10章hu所允许的机械、电气性能的劣化程度(第10章。506 GB/T 5169.11-1997 附录A提示的附录)灼热丝试验导则适当的试验温度应根据试验样品对不适应异常热、起燃和燃烧蔓延所引起的故障危险及其造成后果的估计进行选择。为了帮助有关标准起草者按第5章表里的规定,合理选择灼热丝试验温度,提出如下建议。绝缘材料零件温度与载流零件相接触或将它不保持载流零件在适的保持在适当位置的零件当位置的外壳和盖子550.C 确保有着火危险的零件具有最低的起燃和或燃烧蔓延性的水平,而且零件在此方面不再进行其他试验(目的是淘汰剧烈燃烧的材料)使用时有人照管的设备650 C 设备上固定的附件才使用时有人照管但在较严酷条件下使用的设备750 C 设备上固定的附件拟用在建筑物中心供电点附近的设备使用时元人照管但在不很严酷条件下使用的设备850 C 连续负载而又无人照管的设备使用时元人照管,连续负载且在较严酷条件下使用的设备960 C 拟使用在建筑物中心供电点附近的设备注:本试验可能不适用于表面线性尺寸小于20rnm的小元件,为此可参考使用其他试验方法(例如针焰试验方法),本试验可能亦不适用于小的绝缘材料零件、如果它们对着火危险不产生明显的影响,通常不需试验。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