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内燃机用压力报警器试验方法NJ 394.2-88 JB/T 8843.2-1999 本标准适用于内燃机用压力报警器T 试幢方法1 1 外观检查在光线充足,目距为600mm状态下,用肉眼观察。1.1.1 报警器各部位应牢固可靠,压边部位不得有松动现象,零部件应无宅刺,标记要清晰。1.1.2 报警器不得有渗漏现象。1.1.3 报警器的塑料件表面应光洁、平整,无宅剌、裂纹、分层和气泡等缺陷.1.1.4镀层电镀层的表面色泽应光亮,结合应牢固,无明显的露底、烧毛、气泡、斑纹或锈蚀等缺陷.1.2 试验每件1.2.1 检测报警器报警值误差时,环境温度为23+ 5 C (以下简称
2、常温相对湿度不大于90%.1.2.2 报警器的安装位置按实际工作位置。1.2.8 报警器的试验使用直流稳压电源,试验电压见下表z电压试验电压12 14 24 28 1. 2.4 标准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0.4级。1.3 幢幢试幢1.8.1 基本惧自键验V 耐A性试验电压14.0士0.528士1.0将报警器安装在校验台上,接通电源和负载,此时报警器应处于报警状态。将压力上升至报警解除,然后使压力平缓地下降至报警器刚好再次报警状态,并立即读取标准压力表的压力值。1.8.2 导电性试验将报警器安装在校验台上,加以14V或28V的试验电压,并串入负载(5 W) .在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时,用毫伏计测量其两
3、端的电压降。当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时,与三连接的报警信号不得有闪烁或时断时遇的现象。1.8.8 耐压性试验将报警器安装在校验台上,使试验压力超过该报警器报警压力标称值1MPa,历时60s后,按本标准第1.3.1条的方法检测其报警压力值。1.3. .温度影晌试验首先在常温下检测报警压力值,然后将报警器放置在高温(及低温箱中升温(及降温至100士2 c (及-40土2C)后保温3h再检测其报警压力值,由此得出高、低温之下报警压力值的差值,若机捕工业部1986-06-08发布1988-12-01实施5 NJ 394.2-86 试验条件不具备,报警器也可取出高、低温箱外进行检测,但必须在5min内完成。
4、高(及低)温试验后,报警器在常温下放置应不少于4h,然后再按本标准1.3.1条的方法检测其报警压力值。1.3.5 酣摄动及耐冲击试验将压力报警器固定在振动试验台(及冲击试验台)上并处于正常工作位置,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问过压力报警器的夹具,其:自振频率应该比试验频率大两倍以上,振动试验台的台面以铅垂方向产生E弦波振功。测定加速度的检费点应选择在产品固定点附近。正弦振动加速度接下式计算=z-10 FKd A一; 式中,a一一加速度mJsl, A一一振幅mm , f-一一搬动频率Hz 冲击试验台应在计算的脉冲宽度为10ms内产生产品的冲击负荷。振动和冲击加速度的精确度为土20%。报警器经振动和冲
5、击试验后,进行外部检查,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国件应无松脱现象.试验后再按本标准第1.3.1条的方法检查其指示值。1.3.6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3士St:,当作型式试验时,应在振动试验后进行。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O.SkVA,电压应均匀地升高到试验值,在达到试验电压值后,历时60 s ,然后均匀地将电压下降到零。在生产过程中检查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全电压.1.3.7 耐湖试验将报警器放入温度为40土2t:,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温箱内,历时48h后取出。产品自试验箱取出后,应在15min内按1.3.6款方法试验绝缘介电强度。恒温恒温箱的容积不得小于产晶体积
6、的3倍。产品放入试验箱之前应在温度为40士2t:的恒温箱内放置3h 0 1.3.8 酣久性试撞试验系在专用设备上进行。报警器以每分钟不少于30汰的循环压力变换频率,每次循环压力从零到最大允许压力值的70%再回到零,周而复始,累计共进行80000次。Z 幢收规则2.1 出广试验每只报警器在出厂前由工厂检验部门按4内燃机用压力报警器技术条件第2.2.1-2.2.3、2.3、2.4.1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或标记。出厂检验未包括的项目,也应符合NJ394.1-86 (内燃机用压力报警器技术条件E。2.2 型式试瞌在下列情况下,报警器应按NJ394.1-86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进行型式试验A 试制的报警器,b. 当报警器设计、工艺、使用材料有重大更改时,飞当报警器停产年以上,再次投入生产时,d. 成批生产的报警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e NJ 894.2-88 作型式试验的报警器在出广产品中任意抽取,每次应不少于3只,如有不合格项目出现,按上述规定数量加倍进行的试验。第二次试验全部合格,则报警器型式试验为合格。做耐久性试验的报警器可另行抽样进行.附加说明a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成都仪表厂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宋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