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12-92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代替JB3011-8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以下简称燃油表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指示汽车、摩托车燃油箱内燃油油位的燃油表。其它机动车用燃油表也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ZB T35 001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GB 2423. 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GB 2423. 1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J:民霉试验方法GB 2423. 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 4942
2、. 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2544 手术刀片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3分类燃油表一般由其指示器和传感器组成。按结构型式可分四类(见表1),根据使用要求燃油表也可制成普通型或湿热型CTH)。表1分类种类指示器传感器附属装置电磁式可变电阻式2 动磁式一、. 3 双金属式双金属式4 可变电阻式稳压器4 技术要求燃油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燃油表指示器应与其配套设计的燃油表传感器配套使用,制造厂应保证其互换性4. 1 分度分度是根据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位置表示燃油油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个分度0(空1/21满);也可用F表示满,用E表示空。
3、4.2 标准环境参数温度1828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2-05-21批准1993-06-01实施相对湿度45% 75% 气压86106kPa4. 3外观QC/T 12-92 4. 3.1 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4. 3. 2 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不得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4. 3. 3 标皮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它标志必须清晰、完整。4. 3. 4 燃油表指示器的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4. 3. 5 第3、第4种燃油表指示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位于零分度线以下,也可以触及零分度线4. 4 漆层和镀层4. 4.1 深层应符合本标准第4.3. 1条的
4、规定;漆层与被覆盖物表面应结合牢固F在经受耐温性试验后,不得有皱缩或起层现象。4. 4. 2 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ZBT35 001第3.19条的规定。4. 5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当被测燃油油量变化时,燃油表传感器的浮子、杆杠、电刷应同步、灵活而稳定的运动,指示器的指示运动应平稳,不得有明显的跳动和卡住现象。4.6基本误差燃油表误差不得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土10%。注:标度尺的全弧伏按图示AB计算AB全弧长4. 7 指针响应时间当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从0空位CE)急剧地移到1满位CF)时,燃油表指示器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 到标度尺满位值的90%以上。4.s耐电压燃油表指示器应能承受50Hz,实
5、际正弦波550V的电压,历时lmin的试验,其绝缘不应被击穿4.9 耐温性燃油表在按低温为一30,高温为70的放置温度进行耐温性试验后,外观应无异常变化,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的规定。4. 10 温度影响燃油表在按一2055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其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2 QC/T 12-92 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的规定。4. 11 电压影响燃油表在按表2中所示的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其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表2电压影响试验参数v 标称电压试验电压电压波动范国6 6. 5 s. 5 7.
6、 5 12 13. 5 11 15 24 28 22 30 4. 12 耐振动燃油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按表3、表4的规定。燃油表经振动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相对于该项试验前,其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全弧伏的7%,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条的规定。表3定频振动试验参数re 品名称振动频率加速I!t 试验时间h 汽车用燃油表上下左右前后29 指示器及传感器4 2 2 33 摩托车用燃油表50 4 指示器及传感器29 2 2 表4扫!原振动试验参数产品名称扫频范围位移幅值或加速度周期扫频次数Hz mm 汽车、摩托车用
7、燃油表 1760Hz时O.35mm; 指示器及传感器17 200 60200Hz时,50m/s215 16 4. 13 耐久性燃油表应能经受30000次燃油版面高度升降循环的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条规定,且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7%。4. 14 防尘燃油表经防尘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灰尘,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的规定。4. 15 防水燃油表经防水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水珠,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的规定。注:对汽车用燃油表不作防水要求。4. 16 储存期燃油表的储存期为一年从制造厂入库日期算起。在储存期内,燃油表应符合本
8、标准的规定。4. 17 需销往湿热带地区的湿热型CTH)燃油表除满足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QC/T 12-92 4.17.1 交变湿热湿热型燃油表应能经受6个循环高温为40士2,降温阶段相对湿度不低于85%的交变湿热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4.17.1.1 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规定4.17.12 检查燃油表指示器的耐电压,应符合本标准第4.8条的规定4.17.1.3 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a. 标牌、导电零件的接触部位、活动零件的关键部位及影响产品性能的零件或部位)不得出现腐蚀破坏Fb. 除上述a项中的零件或部位以外的其它零件或部位出现腐蚀破坏的面积为该零件主要表
9、面积的5%25%,且零件数不得超过该产品零件总数的20%。4.17.1.4 漆层附着力应符合ZBT35 001第3.25. 4条的规定4.17.1.5 塑料件的外观质量表面允许有部分粉状析出物或轻微的粗糙、填料膨胀或外露等现象;允许有少量直径为o.3 0.5mm或别个直径为lmm的气泡,但不允许出现变形和裂纹等现象。4. 172耐盐雾温热型燃油表应能经受16h的盐雾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的规定4.17. 3 防霉温热型燃油表应有一定的防霉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件经28天的民霉试验后,零件表面的民毒面权不得超过其表面积的50%。5 试验方法5. 1 试验条件5. 1.
10、1 燃油表指示值检验时,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5.1. 2 燃油表在试验台上的安装位置应与使用车型中的实际安装位置相同。5. 1. 3 燃油表指示器应与其配套设计的传感器配套进行试验。5.1. 4 试验用的电源为直流电源,其波纹电压不得大于15mV,试验时的电源电压应符合表5的规定,且电压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5试验电源电压参数标称电压试验电压6 12 24 5.1. 5 温度计的准确度应不低于土l。5.2 外观检查6. 5 13. 5 28.0 耐久性试验电压7. 0土o.5 14.0士o.5 28.0土1.0 外观检查时,应给予约300LX的均匀照度,目距500m
11、m,用视觉检查法检查。5.3 漆层和镀层的检查5. 3- 1 漆层的外观质量用视觉检查法检查。v 5. 3: 2 漆层的附着力应在经充分干燥的漆层表面上用栅格法分别在3只燃油表上进行检查,即用新的11号或12号医用手术刀片纵横备划四道,每道问距为Imm,形成9个方格,在方格内的漆层无起层现象。5.3. 3 漆层的低温与高温性能应在耐温性试验后进行检查,漆层不得有起皱或起层现象4 QC/T 12-92 5. 3. 4 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质量按ZBT35 001第4.1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5. 4 基本误差试验试验是在专用装置上进行,专用装置的高度偏差为土2mm.试验中必须保证燃油表传感器浮
12、子的高度与它使用时燃油液面的实际高度相当。试验时,应平稳地改变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高度按先下降后上升的顺序来读取浮子在0、1/2、l处所对应的燃油表指示器的指示值对第1、第2种燃油表指示器,试验前应在“1”即满位分度线上预热不少于5min.对第3、第4种燃油表指示器,试验时,应在被检分度线处保持不少于2min后,方能读取指示值本标准第4.5条应在本试验中进行检查5. 5 指针响应时间试验首先将燃油表传感器浮子放到0空位(E),这时燃油表指示器指针应指到标度尺0分度线上当指示稳定后,迅速将浮子移到1满位CF),待指针指示到标度尺满位值的90%时,计取指针响应时间。5.6 耐电压试验对外壳不接地的燃
13、油表指示器电路系统与外壳之间加以本标准第4.8条规定的电压。试验时,施加的电压应从不超过规定电压全值的一半开始,均匀缓慢地上升至全值,并保持lmin,然后再均匀缓慢地下降至零,上升和下降的时间均不少于10s.试验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o.5kVA. 注s当燃油表中装有电子元器件时,应将这些元器件断开或在装配这些元器件之前进行耐电压试验5. 7 耐温性试验首先将燃油表直接放入温度已降至一30士3c的低温箱中,保温lh后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视觉检查法检查燃油表外观有无异常变化,然后在此环境条件下放置血,再将燃油表放入温度巳升到70
14、士2的高温箱中,保温lh后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视觉检查法检查燃油表外观有无异常变化。要求试验箱在放入燃油表后的12min内,能够恢复到燃油表放入前已调准的温度。试验后,燃油表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s 温度影响试验本试验仅在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下降时的标度只中间值上进行。5. s.1 高温影响先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燃油表的指示值,接着将燃油表放入高温箱中,随箱升温至55土2,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高温与本标准第4.2 条规定的
15、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然后将燃油表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仙,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况和指示值。5. s. 2 低温影响先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燃油表的指示值,接着将燃油表放入低温箱中,随箱降温至一20士3,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低温与本标准第4.2 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然后将燃油表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础,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 9 电压影响试验首先将电摞电压调至试验电压,检验燃油表的指示值,然后
16、分别将电据电压调至高低电压,再分别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高低电压与试验电压之间指示值的差值。试验仅在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下降时的标度只中间值上进行。5.10 摄动试验5 QC/T 12-92 将燃油表指示器和传感器先后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试验台上进行振动试验,燃油表指示器的振动试验应在标度尺中间值上进行燃油表传感器的振动试验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5.10.1 振动试验台的振动波形为正弦i皮,加速度波形失真不得超过25%.5. 10.2 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550Hz时为士lHz,大于50Hz时为其频率的士2%.5.10. 3 燃油表先做定频振动试验,接着做扫频振动试
17、验5.10. 4 试验后,检查各部分零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然后将燃油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得少于础,再按本标准第5.4条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11 耐久性试验燃油表应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以升降循环,每次循环使燃油表指示值从“。”空位CE)到“1”满位CF),再回到“0”空位CE),共进行30000次。试验时应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 12 防尘、防水试验燃油表的防尘、防水试验按GB4942. 2中IP54规定的方法进行。防尘、防水试验后均应进行
18、下列项目的检验:a. 用视觉检查法检查s能否读出燃油表指针在各刻度点的指示值以及标度盘上的各种标识符号;b. 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燃油表的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注s应堵塞排气孔和遗风孔一5.13 交变温热试验交变湿热试验按GB2423. 4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燃油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h后,再进行下列项目检查:5. 13. 1 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 13- 2 按本标准第5.6条规定的方法检查燃油表指示器的耐电压。5.13. 3 按本标准第5.3. 4条规定的方法检查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5.13. 4 用视
19、觉检查法检查塑料件的外观质量。5.13. 5 在试验后的2448h内,按本标准第5.3, 2条规定的方法检查漆层的附着力。5.14 盐雾试验按GB2423. 17的规定进行。试验时,燃油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箱内,试验持续l仙。试验后将其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h后,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 15 长毒试验5.15. 1 长每试验可以在有代表性的零件上进行。5.15. 2 长霉试验方法按GB2423. 16的规定进行,试验持续28天,试验后应立即从箱中取出样品进行外观检查。5.15. 3 凡采用按GB2423. 16规定的方法试验时
20、,其民霉程度不超过表面积50%的材料制造的零件可以不再做民霉试验。6 检验规则6. 1 出厂检验燃油表必须按本标准第4.3、4,5及4,6条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未包括的项目制造厂仍应保证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6.2 型式检验6 QC/T 12-9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z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式生产时,每两年不少于一次;d.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r.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 验收检验用户验
21、收检验可以按GB2828进行具体的验收项目、检查水平及AQL值等由供需双方商定。6.4 抽样及分组6. 4.1 当用户使用GB2828进行验收时,本标准推荐采用za. 一般检查水平:E; b. 合格质量水平:AQL值l4.O; c.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6. 4. 2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得少于9套先将抽出的燃油表样品按出厂检验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样品等分为三组进行试验。a. 第一组按下列项目Ji阴序进行试验一一指针响应时间试验、电压影响试验、温度影响试验、防尘试验、防水试验zb. 第二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一一耐温性试验、漆层和镀层检查、振动试验、耐电
22、压试验zc. 第三组做耐久性试验。6. 4. 3 对温热型燃油表,其交变温热试验和盐雾试验可列在防水试验后进行,也可另外抽取3套燃油表,先进行交变湿热试验,后做盐雾试验。6. 4. 4 对温热型燃油表,做民霉试验的样品应单独抽取,数量不得少于2件。注2普通型燃油表一般不做盐雾试验和交变温热试验若用户有要求时,也可进行16h的盐雾试验和两个循环的交变温热试验,但交变湿热试验后仅考核本标准第4.17.1.1条6. 5 判定规则6. 5.1 燃油表各项指标试验结果的判定,按技术要求进行。6 5. 2 燃油表的型式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一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1倍数量的产品,即增抽6套
23、,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6.5.3 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验。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 标志7.1.1 燃油表上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或名称,检查标志和制造年月7.1. 2 湿热型燃油表应在产品型号后面打上1.2 包装7. 2.1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得窜动。产品随带之备件应装在同一箱内,装箱后的总质量不超过40kg. 7. 2. 2 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a. 发货的文字与标志: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和发货单位名称等;b. 运输作业的文字与标志:每箱产品总质量及其它标志,如“小心轻放”、“不许倒置”、“防震”及“防潮”等字样及标志。7. 2. 3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7 QC/T 12-92 7.3贮存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理、腐蚀、重压、碰撞,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和有机溶剂。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立喜、刘爱华、蒋宗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