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包括在本规范范围的内容有:1)机组快速(事故)闸门、蝶阀、球阀、筒形阀的自动控制;2)水轮发电机组的自动控制;3)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的自动控制;4)机组辅助设备、全厂公用设备的自动控制;5)非电量监测;6)励磁系统及电制动设备;7)同期系统;8)全厂综合自动化。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泄洪闸门、升船机、船闸、过船过木设施、消防系统、通风系统等的自动控制以及综合自动化计算机监控系统、工业电视不包括在本规范范围内。1.0.2 本规范适用于按少人值班设计、机组的单机容量为10MW400MW的新建或扩建、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的自动化设计。其他水电厂的设计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