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 SB226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铆接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手工电弧焊、自动焊、半自动焊方法完成的低碳钢,普通低合金钢、不锈钢焊接构件的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板金件、型钢构件的铆接。 1 总则 11 用于焊接、铆接件母材的牌号,应符合国家标准。 12 焊接、铆接件的制造应符合图样,工艺文件和本标准的规定。 13 焊接件所用焊条按母材强度条件选择。 131 常用焊条应按图样规定牌号,符合 GB98076焊条分类及型号编制方法的规定。 1 3 2 焊接低碳钢、低合金钢的焊条应按图样规定牌号,符合 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
2、133 焊接钼和铬钼钢的焊条应按图样规定牌号,符合 GB98276钼和铬钼耐热钢焊条的规定。 134 焊接不锈钢的焊条应按图样规定牌号,符合 GB98376不锈钢焊条的规定。 135 堆焊焊条应符合 GB98476堆焊焊条的规定。 136 焊接结构件的焊条,在图样中未对焊条规定时,可用 T422 焊条焊接。 14 焊接中所用的焊丝应符合 GB130077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15 在下雨、雪及大雾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露天焊接。气体保护焊只能在室内进行。 16 焊接处应预先清除氧化皮、油、油漆等表面污物。 17 结构件选用新钢种时,应对材料进行必要的可焊性试验,证明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 1
3、8 焊接后,溶渣、溅粒等均应清除干净。 19 焊接尺寸应符合图样规定,焊接表面应呈现均匀平滑的鳞状波纹,并在焊缝的全长上保持一致。 110 图样中的焊缝代号必须符合 GB32480焊缝代号的规定。 111 接触食品焊接、铆接件所选用的焊条、铆钉,应符合“ 食品卫生法” 的规定。 112 凡接触食品的焊接、铆接件,应平滑,无毛刺,不允许食品接触而残存,造成污染食品。 113 焊接和铆接件由制造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图样及工艺进行检验。 114 各类焊接、铆接件应按不同的材料配备工艺设备和选用加工方法。 2 一般钢结构件 21 各类钢材在下料后应进行校正,其位置公差和形状公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2
4、2 钢材切断后,边棱应与表面垂直,斜度允差不超过 1:10,边棱上的堆积物和毛刺必须铲除。 23 钢材气割的实际切割线相对于预定切割线的最大偏差: 气割方法 机 器 手 工 厚 度 25 2550 50100 25 2550 50100 允 差 mm 1.0 1.2 1.5 1.5 2.0 3.4 24 焊接件坡口应符合 GB98580手工电弧焊接接头的基本形式与尺寸或 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形式与尺寸的规定。 25 焊接件剖面上不得有气孔、重皮、夹渣、缩松、裂纹和其他严重缺陷。 26 不等厚钢板对接时,如两板厚度差超过 4mm,应将厚板的边缘均匀削薄,使与薄板等厚平滑相接,削薄部
5、分长度按下图规定。 2 7 按照预先制定的操作顺序焊接钢结构件时,其操作顺序应使焊接结构件的收缩应力与变形趋于最小,为此要作到: a必须按图样所规定的焊缝型式与尺寸焊接,不得增大焊缝断面面积; b在所规定的焊接顺序中,当焊缝收缩时,应使被焊零件可以自由收缩。 28 对受力复杂的工件及可焊性差的材料,焊前可将工件预热到 350400,然后再进行焊接,以减小变形和内应力。 29 焊后检验 291 焊缝应宽度均匀,波纹一致,不允许有咬边、焊瘤、裂纹、夹渣、气孔、烧穿和未焊透等缺陷。 292 受力复杂的工件及焊后机械加工面较多、加工量较大的工件,焊后应立即进行消除内应力处理。 293 焊后热处理种类和
6、部位在图样中应作规定。其热处理规程按工艺进行。 2 9 4 经目测检查及其他检验发现的缺陷,须铲除后重焊或补焊,并再次检查确认合格为止。同一部位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295 有重载的结构件,一般不重焊。 210 对焊接缝的高度偏差及宽度偏差和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偏差均按 GB98580、GB98680 执行。 211 焊接结构件的尺寸偏差和加工余量,如图样和工艺文件未作规定时,应符合表 2、表 3 规定。 表 2 焊接结构件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mm 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 基 本 尺 寸 外形 尺寸 各部分 之间 基 本 尺 寸 外形 尺寸 各部分 之间 100 2 1 16002500
7、 6 3.5 100250 3 1.5 25004000 7 4 250650 3.5 2 40006500 8 5 6501000 4 2.5 650010000 9 6 10001600 5 3 1000016000 11 7 表 3 焊接结构件机械加工余量 mm 基本尺寸 250 250800 8002000 加工余量 34 46 68 基本尺寸 20004000 40006000 650010000 加工余量 812 1216 1620 2 12 重要部位的焊接接头应进行接头机械性能试验,试验方法符合 GB2649265681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213 对焊后产生不影响结
8、构性能的变形,应采用机械校正或火焰加热校正等方法予以校正。 3 薄板结构件 3 1 薄板结构件系指厚度不大于 3mm 的金属薄板制件(简称板件),以及由薄板与厚度不大于 5mm 的型钢组成的构件(简称板型钢构件)。 3 2 板材和型材可以用机械剪切和气割,切断后必须铲除边棱上的堆积物、毛刺,消除凸凹不平的现象。 33 凡不再加工的板件,型材气割边缘,不应有显著的切割波纹和交错不齐缺陷。 34 图样中未注明尺寸公差时: a安装尺寸:不低于 GB180079公差与配合总论标准公差与基本偏差中的 IT15 的规定; b非安装尺寸:不低于 GB180079 中的 IT16 的规定。 35 零、部件结合
9、面的边缘应整齐匀称,不应有明显的错位:开门盖板与机体的结合缝隙不超过表 4 的规定。 表 4 最大允许缝隙值 mm 开 门 盖 板 尺 寸 最 大 允 许 缝 隙 300 1 300500 2 500 3 36 门缝周边缝隙应均匀一致,以单边门缝长度为基本尺寸,缝隙允差按 GB180079 中 IT14 选取。 37 构件及所用组合元件均应光整、无飞边、缺陷、沟痕、凸棱及折迹。 38 焊接件(包括点接触焊接件和电焊或气焊焊接的小型柜架及与薄板结合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81 点接触焊接件 a焊点应排列整齐,符合图样的规定。图样上无规定时应按工件的实际情况使焊点交错排列; b焊接面必须无附着
10、杂物、锈蚀、油脂; c焊接面的接合面应平整无明显间隙,边缘整齐无明显错边; d焊点应牢固、无脱焊,不应有未焊透、表面微溶或凹坑、溶孔、焊核中有气孔或缩松等缺陷。 382 厚度500 2 47 铆接后的板面无明显凹陷。铆钉头部应光滑整洁,完整无缺,与板面密合。 4 8 铆固后的铆钉,任何一端都不允许有裂纹和深度大于 2mm 的压痕。铆钉周围的结构件表面不允许有深度大于 0.5mm 的压痕。 4 9 与食品接触的板面、桶体、滚筒等的铆合面应采用沉头铆钉、平头铆钉、平沉头铆钉、扁平头铆钉,使铆钉头部与构件成一平面,且完整平滑。 410 有腐蚀存在的铆接件,应采用扁平头铆钉或平头铆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湖南省长沙市商业学校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智伟。 本标准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商业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