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 SB230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 1 食品机械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该产品的现行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才准许包装出厂,并应附有该产品质量合格的证件。 2 食品机械产品在制造厂内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 a产品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的检验; b产品空载试验; c产品的负载试验和工作性能试验; d电气装置的检验; e产品外观质量的检验。 3 产品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的检验 3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型式试验: a新产品鉴定时或样机试制完成时; b该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所用原材料重大改变并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成批
2、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试; d停产一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32 型式试验的样机除新产品外,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33 型式试验按产品的图样、技术文件和企业标准进行。 4 产品的空载试验 41 产品的空载试验时间,应在该产品的质量标准中规定,一般不少于40分钟。 42 产品的工作机构,如传动机构、手动、自动操作机构、调节机构、润滑、冷却控制系统等,应动作灵活,正确可靠,工作协调,运转平稳,无不正常音响。 43 产品的运转噪声,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80dB(A)。如有的产品噪声超过85dB(A),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4 轴承的温升 a滑
3、动轴承的温升不应超过2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60; b滚动轴承的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 45 液压、风动、润滑和冷却系统及接头密封处,不应有阻滞和渗漏。 5 产品负载试验和工作性能试验 51 根据产品企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检验产品的最大负载、生产率和有关性能指标。 52 产品在负载下的工作机构、轴承温升、噪声按本标准4.2;4.3;4.4;4.5条执行。 53 产品的安全装置应保证安全可靠。 6 产品的型式试验、负载试验和工作性能试验允许抽检,抽检的台数按该批产品的产量3%进行,每次抽检台数不得低于2台。 61 抽检的台数经检验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视同全部合格。 62 抽检的
4、台数经检验,其中有一台不合格,则加抽该批产品总数的10%检验,但加检数不得少于4台。如经检验全部合格,则该批余下未检的产品视同全部合格。如仍有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全部检验。 7 产品在型式试验、空载试验、负载试验和工作性能试验后,要将最后一次检验的实测数据记入产品检验单中。 8 电气装置的检验 81 电气控制柜各指示器指示正常,各种电气操作件动作灵敏可靠。自动控制部分,控制灵敏,动作正确。 82 产品电气装置按SB227-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置技术要求和产品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9 产品外观质量检验 91 产品外表涂膜,如漆膜、塑料膜质量按SB228-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涂漆、涂塑通用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92 装饰性电镀件外观质量要符合WS2173金属制作的镀层分类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光亮2级外观要求。 93 产品外观应美观大方、平整光滑、开关和产品铭牌位置安排合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是金祥。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