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 口澳大利 亚 生 绵 羊、羔皮 检验规 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Australia raw sheep and lamb skins for import SN T 0114 92 1 主要 内 容和 适 用范 围 本 规 程 规 定 进 口澳大利 亚 生 绵 羊、羔皮抽 样 、 检验 和 质 量等 级 要求。 本 规 程 适 用于 进 口澳大利 亚 、新西 兰 生 绵 羊、羔皮 检验 。 2 检验 依据 凡合同有 规 定的按合同 规 定 检验( 样 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 无 规 定或 规 定不具体的按本 规 程 检验 。 3 抽 样 3.1 数 量
2、抽 样 数 量,按到 货 明 细单 或 发 票 为 批, 每 批件( 包、 盘 、箱) 数 不低于3 件。 100 件以下抽取10 件,超 过100 件的超 过 部分,按 每 增加20 件增抽1 件,不足20 件的按20 件 计 算。 等 级 、 规 格、 数 量 发现 异 常 现 象, 应 酌情增加抽 样 数 量。 3.2 方法 3.2.1 不同等 级 、 规 格 应 分 别 抽取。 3.2.2 按 装 箱 单顺 序 号 的 间 隔件 号 抽取。 3.3 样 品保存 凡 对 外索 赔 出 证 ,除保留原抽 验 的 样 品( 照片) 外, 还应 保留到 货 各等 级 的10 原包 装 货 物,
3、直至索 赔终 止。 4 检验 4.1 检验仪 器和工具 磅秤、尺( 卷尺) 、 检验 台。 4.2 条 件 检验场 地要求自然光 线 充足 适 宜,避免 阳 光直射, 应 有足 够 的堆放 场 地。 4.3 衡重 4.3.1 用校准的衡器 实 衡重量。 4.3.2 将 抽取的 样 品 稳 放在磅 盘 上,逐件 实 衡毛重,重量是判 断内 包 装 物的 规 格不符和 数 量短少的重要 参 考依据。 4.3.3 合同 规 定 每 张 有重量要求的, 应 逐 张 衡取 净 重。 4.3.4 重量短少不得超 过5 ,超 过 者 视为 不合格。 4.4 面 积 要求 4.4.1 合同 规 定 每 张 有
4、面 积 要求的, 应 用校准量具,逐 张 丈量面 积 ,手工 测 量面 积 ,采用 长 乘 宽 抵 补 法 计 算。 4.4.2 要求:平均面 积 短少不得超 过5 ,超 过 都 视为 不合格。 4.5 数 量 数 量以短少 实 数 对 外出 证 ,但必 须 全部 清 点 到 货总 数 。 5 感官 检验 5.1 步 骤 先看毛面,后看板面, 结 合 伤 残 , 综 合判 断 等 级 。 5.2 方法 5.2.1 将 抽取的 样 品毛面朝上, 颈 部朝前,平放在 检验 台上。 5.2.2 两 手持皮, 触 摸目 视 ,先集中毛面主要部位, 查 看毛的粗 细 、密度、 长 度、有 无 肋骨 伤
5、等,然后 将 皮翻 转检 查 皮板,是否足 壮 ,有 无 草刺、刀 伤 等, 发现 疑 处 可用手 触 摸判 断 伤 残 ,主要 伤 残 有刀 伤 、 霉 烂变质 、虫 蚀 、肋骨、草刺 伤 等。 5.3 等 级规 定 5.3.1 绵 羊皮等 级规 定 一 级 皮:皮板足 壮 ,毛足而 细 密, 无 肋骨 伤 、草刺 伤 ,皮形完整,使用面 积 不低于90 。 二 级 皮:皮板 较 足 壮 ,毛足 较细 密,有 轻 肋骨 伤 ,皮形 较 完整,使用面 积 不低于80 。主要部位允 许2 处 刀 伤 , 每 处 不得超 过3cm 。 三 级 皮:皮板 较 瘦 ,毛足略 细 密,允 许 有中肋骨和
6、草刺 伤 ,使用面 积 不低于70 ,主要部位允 许3 处 刀 伤 , 每 处 不得超 过3cm 。 等外皮:肋骨皮, 残 皮。 5.3.2 生羔皮等 级规 定 一 级 皮:皮板 细韧 而足 壮 ,毛足 细 密,皮形完整,使用面 积 不低于95 。 二 级 皮:皮板 较细韧 足 壮 ,毛足 较细 密,皮形完整 瘐 用面 积 不低于85 。主要部位 伤 残 不得超 过2 处 。 三 级 皮:皮板欠足 壮 ,毛足欠 细 密,皮形基本完整, 无 肋骨 伤 ,使用面 积 不低于75 ,主要部位 伤 残 不得超 过3 处 。 5.3.3 降 级 率不得超 过5 ,等 级 升降 应 互相抵 补 。 5.4
7、 主要 伤 残 鉴 定 5.4.1 草刺 伤 ;羊在放牧 时 被草 籽 刺 伤 皮 层 ,有的 潜 在皮 层 内 ,有的刺成小孔者 称 为 草刺 伤 。 5.4.2 虫 蚀 :毛皮被虫 蛀 成小洞或 弯 曲 沟 道,使毛 绒 成片 脱 落或出 现 断 毛者 称 为 虫 蚀 。 5.4.3 肋骨 伤 轻 肋骨 伤 :皮板在 颈 部略 显 条 纹 ,毛面 显 示不大者 称 为轻 肋骨 伤 。 中肋骨 伤 :皮板由 颈 部延伸到腹部,有 较 明 显 条 纹 , 两 肋部位 显 褐色 条 纹 ,用手摸 试 毛面呈凸起的楞 条 者 称 为 中肋骨 伤 。 重肋骨 伤 :皮板 显 示明 显 , 两 肋部位
8、布 满 紫褐色 宽长 的 条 纹 ,用手摸 试 毛面有明 显 凸起楞 条 , 拨开 毛面凸起楞 条 显 灰色 茧 状 。 5.4.4 卧栏 :因 饲养 管理不善, 两 胯和腹部粘上 粪 污 ,日久 结 成硬 块( 球) , 轻 者,可以推 动 ;重者,毛 绒 粘 结 ,不能推 动 者 称 为卧栏 。 5.4.5 受 闷 脱 毛: 鲜 皮由于加工 晾 晒 不及 时 或方法不 当 , 损 坏毛 囊 ,使毛 绒 脱 落,皮板 变 黑, 轻 者,局部糟 烂 ,重者,失去使用价 值 。 5.4.6 刀 伤 :因 剥 皮不 慎 造成的 伤 残称 为 刀 伤 。深入皮板厚度1 3 者 为 描刀,超 过2 3
9、 厚度者 为 刀洞。 5.4.7 距皮 边缘绵 羊皮5cm 、羔皮3cm 以 内 伤 残 不作缺 点 论 , 见图1 。 图1 主次要部位示意 图 A 主要部位;B 次要部位 5.5 毛 长规 定 5.4.1 毛 长2.54cm 以上,低于2.54cm 为 短毛。 5.4.2 测 量毛 长标 准 点 规 定 以中脊 虚 线为 界,量取 两侧B 点 ,勿用手 拨 ,量取自然 长 度,不足 规 定者 视为 短毛,如 图2 。 图2 A 中脊 线 ;B 量毛 长标 准 点 5.6 测 量面 积 5.6.1 用校准量具 测 量面 积 。 5.6.2 手工 测 量,以 长 乖 宽 抵 补 法 测 量面 积 。 5.6.3 面 积 短少允 许5% ,超 过5% 者 应 再 扩 大 测 量 数 量, 两 次 测 量 结 果加 权 平均,仍超 过5% 视为 不合格。 附加 说 明: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国 家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提出。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天津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起草。 本 标 准主要起草人 杨 金城、熊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