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1659-2005 进口核电设施检验监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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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659-2005 进口核电设施检验监管规程2005-09-30发布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facilities for import 060608000074 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瘦总局SN/T 1659-2005 前言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何传贵、何成、宋联强、周大海、周铭辛、张利龙、许永利、韩春江。本标准系首

2、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I 进口核电设施检验监管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核电设施检验监管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口核电设施的检验监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SN/T 1659-2005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N/T 0237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规程HAD 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 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3 术语和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核电设施nuclear power plant facilities 核电厂包括核岛、常规岛、辅助系统等装置所包含的所有设备、仪器仪表、材料以及建筑施工用的材料、工程施工机械、检验检测用的设备及所有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与之相关的软技术。3.2 装运前检验inspection before shipment 由买方所指定的代表对合同设施履行源地检验。这一规定应通过对各种活动的控制、见证或监视付诸实施。包括在合同规定的启运港装运前对设施进行的检验或监装;也包括在设施的制造厂进行的检验、监造或监装。3.3 3.4 3.5 3.6 3. 7 口岸检验inspe

4、ction on port 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提货时进行的检验。开箱检验unpacking inspection 在目的地现场对设施进行的检验以及在设施安装前进行的检验。安装调试检验installing and testing inspection 结合设施安装调试所进行的检验。运行检验operating inspection 结合设施冷态、热态、装料、初始临界、低功率、满功率各试验阶段进行的检验。质量保证期检验inspection for the period of quality guarantee 设施投入日常运行后在合同规定的品质保证期内对设施的质量进行的跟踪检验。1 SN/T 165

5、9-2005 4 检验4. 1 总要求4. 1. 1 进口核电设施检验监管的依据是我国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同、项目技术规格书及相关技术文件。4.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质量控制点和见证点等,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4. 1.3 对涉及核辐射和环境保护的设施应按核安全等级分类进行严格控制。4.2 检验方式核电设施根据其特点采用逐批检验监管的模式,按下列各阶段进行检验监管,并取得各阶段检验测试报告和/或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a) 装运前检验pb

6、) 口岸检验;c) 开箱检验;d) 安装调试检验Fe) 运行检验;f) 质量保证期检验。4.3 检验内容和要求4.3. 1 装运前检验4.3. 1. 1 装运前检验应在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质量控制点或见证点进行。4.3. 1. 2 检验或试验应按照检验依据的规定要求和合同及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实施装运前检验,未经许可,卖方不得跨越控制点或见证点。4.3. 1.3 依据HAD003/03中9.2.1的规定,应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关键设施主要特性是z-一一对安全极其重要;一一交货后难以验证其质量特性;一一设计、制造或试验复杂。4.3. 1.4 依据HAD003/03中9

7、.2.1的规定,装运前检验应根据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方面z一文件(包括材料以及检查和试验的验证文件)经批准后按要求提交买方或有关单位;一-按照经批准的加工程序和工艺过程实施,并具备资格考核、工艺评定、过程记录和鉴定等文件;二二各零部件和组件已按要求检查、检验和试验,并具备有关的检查、检验和试验及鉴定等记录;一一不符合项已按规定的要求处理;-零部件和组件已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了清洗、保护和标识:一一如可能,对某些重要特性进行抽检或复验。4.3. 1. 5 装运前检验的结果不能代替到货时的检验。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设施仍应进行到货后的检验。4.3.2 口岸检验依据SN/T0237,抵运目的地口岸的设

8、施应在口岸进行下列检查z-一设施的包装方式及包装件数;-包装上的暖头标记;-包装的外观是否完好;有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异常情况的痕迹p-一一设施包装的放置是否与包装上的指示与警告标志的要求相符。4.3.3 开箱检验4.3.3. 1 依据HAD003/07中2.4.1的规定,抵运目的地的设施在开箱前应对每一箱/件进行目视检查以核实未由下列因素造成损伤:2 SN/T 1659-2005 一一不造当的装卸;一一捆扎失败;一一运输F一一环境因素;一一火灾;一一水浸;一一其他原因。4.3.3.2 依据HAD003/07中2.4.1的规定,开箱检验应对每一箱/件完成下列项目的检查z一一标记和标识F一一

9、制造文件和资料(包括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一一防护罩和封印,保护性覆盖物和密封;一一涂层和保护;一一外表的实体损伤;一一清洁度;一一惰性气体覆盖层和干燥剂的状态。4.3.3.3 开箱检验应对每一箱/件进行下列内容的检查:一一箱内设施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一一箱内设施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存有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一一核对箱内设施及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一一核对技术文件资料的文本数量和文本种类;一一设施的主要结构尺寸;一一一备品备件的型号、规格、数量。4.3.3.4 如果未实施装运前检验,则应在接收地验证下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技术规格书的要

10、求:一一物理性能及理化试验报告p一一焊缝及焊接文件(如检验记录); 一一润滑及注油;一一电气绝缘试验。4.3.3.5 如需要,可增加特殊的检验项目,其检查结果应成文。4.3.3.6 开箱检查时应注意核对和审查供方随货提供的文件资料,按合同和相关文件所列技术文件清单逐一清点查收,供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包括:-一材料合格证书;一一定型试验报告;一一试验结果;一一一规定的检查资料;一一标定证书;一一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供方声明;一一产品放行证书;一一不符合项报告。4.3.4 安装调试检验4.3.4.1 某些设施的特性在安装和使用前难以整体验证,必须进行全系统试验或与其他物项一并进行试验,或在使用中方能证

11、实,则应通过现场安装后的试验进行检验。对于这类设施应在合同中规定安装后试验的要求和验收准则。如合同中未规定,应进行单机的安装调试。3 SN/T 1659-2005 4.3.4.2 在现场试验时,通过观察试验情况、现场测试以验证设施的特性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4.3.4.3 安装调试检验应根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设施及其部件的安装尺寸;一一设施的主要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公差、形状公差、位置公差或其他所要求的加工精度;一一通过对设施的安装,进一步检查每一设施应有的零部件、连接件、附件、接插件、配件等数量及规格;一一一对己安装好的设施,结合调试检查其他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和定位精度

12、;一一对已安装好的设施应进行单机调试,并检查设施的性能参数;一一对需在安装就位后进行安全检查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4.3.5 运行检验4.3.5.1 设施和系统的安装、检查和试验完成后则进入系统运行调试阶段,可分为A、B、C三个阶段:1) A阶段:预运行试验:一一冷态性能试验;一一热态性能试验。2) B阶段:装料、初始临界和低功率试验:一一装料和次临界试验;一一启动到初始临界;一一低功率试验。3) C阶段z功率试验。4.3.5.2 在上述A、B、C各阶段,应进行如下的检验:一一设施各项参数的符合性;一一设施运行的稳定性;一一实现各种功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一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定条件下实现安全保

13、护的可靠性。4.3.6 质量保证期检验在设施经运行检验验收合格,投入日常运行后,对设施的质量应进行如下眼踪检验:一-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运行记录;一一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和记录;一-设施备品备件的使用情况和记录。5 结果判定5. 1 所有相关检验内容、项目经检验均合格,方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如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取得批准证明材料。5.2 进口核电设施的不合格项主要表现在(但不仅限于)下列方面:a) 数量、规格与合同、项目技术规格书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不符;b) 物理特性参数(如尺寸、材料参数)偏离规定的限值;c) 安装误差和设施性能缺陷;d) 偏离批准的工艺参数或程序;e) 操作人员未执行工作、

14、检查和试验规程;f) 安全性能、卫生、环境保护项目存在不合格Fg) 设施存在故障、失效和损坏。4 SN/T 1659-2005 6 不合格的处置6. 1 在进口核电设施检验监管中存在不合格项的设施,不准安装和使用。对不合格项应视情况作相应的处置。6.2 在装运前预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告知制造厂不得发货,需经技术处理或更换,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予发货。6.3 对不会影响设施的性能及其使用,也不会对其他设施或电厂的安全性和可利用率造成影响的不合格项,需返工、重新试验和检验。6.4 对虽不足以影响设施的性能及其使用,但对与其相关的其他设施产生一定影响的不合格项,需按照以现有工艺评定为基础的标准文

15、件进行修理,所进行的修理工作应按照修理的检查计划进行验证,并在最终文件中体现。6.5 对不仅影响到设施的性能及其使用,给维修增加了困难,也对其他有关设施的实体接口和互换性产生较大影响,通常用现有工艺无法修理甚至会影响到核电厂的安全性和可利用率的不合格项,需按照以专用的(或新的)工艺评定为基础的修理计划进行修理,或者照原样使用(或者报废)。不合格的处置应经买方审查批准,由相关的主管部门或主管负责人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表示照原样接受或拒收等),并在最终文件中体现。5 由CON-FHZ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口核电设施检验监管规程SN/T 1659-2005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开本880X 1230 1/16 印张o.75 字数10千字2005年12月第一版2005年12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书6书号:155066 2-16506 7巳定价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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