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电力网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network computerize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以下简称NCS)时,设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单机容量为125MW及以上、出线电压220kV及以上的新建火力发电厂电力网络宜采用计算机监控。当机组电气系统的监控由DCS实现时,电力网络部分宜采用计算机监控,使其与全厂自动化水平协调一致。对涉外工程及同筹容量的扩建、改建电厂或单机容量为125MW以下的中小型电厂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