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59.060.10;13.100 C 67 毒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881-2005 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flax fiber processing system 2005-09-06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A2006-07-01实施GB 19881-2005 目次前言.皿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5 管理要求6 设计施工6. 1 土建6. 1. 1 厂区布置26. 1. 2 厂房建筑结构.
2、3 6. 1. 3 除尘室建筑结构6. 1. 4 除尘地沟.6.2 电气36.2.1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6.2.2 一般要求.3 6.2.3 电气设备. . 3 6.2.4 电气线路.4 6.2.5 防雷及接地.4 6.3 通风除尘46.3. 1 除尘系统划分.4 6.3.2 除尘设备的布置及选择.4 6.3.3 除尘管路及布置.4 6.3.4 回风及除尘I GB 19881-2005 前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哈尔滨亚麻纺织厂、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
3、起草人:周维、王福华、王燕津、王树桐。阳山GB 19881-2005 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亚麻原料厂及亚麻棉厂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476. 1一200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
4、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tIEC 61241-1-1:1999) GB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植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一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IEC 61241-1-2:1999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一一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2节z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亚麻初加工系统及亚麻纺纱系统f1ax preparing system and f1ax spinning system 亚麻原料厂的生产过程称为亚麻初加工系统;亚麻纺织厂从打成麻加工
5、成亚麻纱的生产过程中所有工序总称为亚麻纺纱系统。3.2 3.3 3.4 3.5 除尘室dust chamber 装设除尘设备(附配套用风机)的建筑物。除尘地沟dust trench 用于敷设输送含纤维粉尘及气体的金属管道的地下沟道。亚麻梳麻车间f1ax carding workshop 亚麻纺纱系统的粗梳理工艺设备所组成的车间。亚麻前纺车间f1ax preparatory spinning workshop 亚麻纺纱系统的精梳理工艺设备所组成的车间。GB 19881-2005 3.6 粉尘防爆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预防粉尘爆炸和减小爆炸危害程度的措施。4 一般规定
6、4. 1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预防粉尘爆炸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粉尘防爆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和防火机构,制定分工明确的责任制。4.2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爆知识,熟悉、掌握相关的控制系统使用对在易爆场所工作前险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防火5. 1 企业应制定相2统的安全及防静电接5.2 车间内应杜绝场地清理干净,制定进行。焊接完毕,由5. 3 应定期检查防.使用。行在限定的工作指标进行检测,建立档案,以协助定期监测。运并应根据尘量的复4、唱h-.,jJIIIII 5. 10 有下部吸尘斗的设备在运行、检修时,应阳正主最末司军入吸尘斗。5.1
7、1 应定期检查除尘管道内壁,如有沉积物或结垢应及时清除。运行,将工作落实后方可可投入正常底清扫工作。问允许穿带铁钉的鞋和化5.12 需要除尘的工艺设备,应着重看管易缠麻和有摩擦过热的部位。发现异状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开车。5. 13 设备运转时,除尘工人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6 设计施工6. 1 土建6. 1. 1 厂区布置6. 1. 1. 1 亚麻企业的除尘室宜单独布置。如与其他车间相连时,应设防爆墙相隔,并应有安全疏散通道及应急照明。6. 1. 1. 2 除尘室单独设置时,与其他车间的距离应执行GB16的相关规定。6. 1. 2 厂房建筑结构GB 19881-
8、2005 6. 1.2. 1 亚麻企业生产车间火灾危险类别属丙类。亚麻企业除尘室(包括除尘风机室)的火灾危险类别属乙类。6.1.2.2 有粉尘散放的车间(纺纱厂的梳麻、前纺,原料厂的制麻车间)宜采用有窗厂房,其建筑结构及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清扫。6.1.2.3 通风机室、除尘室均应专用,不得兼作其他用途;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6.1.2.4 各类麻库均不应设在地下,并且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6.1.3除尘室建筑结构一一一一6. 1. 3. 1 除尘室上层不允许布毗邻时,应符合GB16的相差规定。6. 1.3.2 除尘室应布置火花的地面,与相邻房间町、6. 1.4. 1 除尘地好顶
9、板保温,以的除尘地沟应做6. 1.4.2 进入密封。6.2 电气6.2. 1 爆炸性IEC 61241-1-2:1999 6.2.2.2 亚麻纤维加6.2.2.3 亚麻纤维加工啕酌a) 除尘系统内各除尘百c) 除尘系统的紧急停车。6.2.2.4 除尘系统与值班室应有信号联络。6.2.2.5 20区、21区、22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宜在粉尘爆炸危险性较小或非爆炸危险区设置和敷设。6.2.2.6 20区、21区的电气设备应按GB12476. 1-2000和IEC61241-1-2:1999的规定选择。电气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6.2.3 电气设备6.2.3. 1 20区、21区、22
10、区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及标志要求应符合GB12476. 1-2000的规定,应根据环境特征选用符合GB12476.1-2000规定的相关电气设备。3 GB 19881-2005 6.2.3.2 电气设备的表面允许最高温度应根据IEC61241-1-2:1999第6章规定及现场环境,通过试验确定。但不得超过110.C。6.2.3.3 20区、21区所用灯具应符合GB12476. 1-2000第18章的规定。6.2.3.4 20区、21区不宜安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必须设插座时,应符合GB12476. 1-2000第17章的规定。6.2.3.5 20区、21区不宜使用移动电气设备,在上述区域
11、内使用的手提灯、帽灯应符合GB12476.1-2000第19章的规定。6.2.3.6 3 kVlO kV及以上配电装置应尽可能不安装在20区、21区、22区内。6. 2. 3. 7 1 000 V以下配电装置宜安装在用墙体隔开的单独房间或粉尘不宜积聚的地方。6.2.3.8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IEC61241-1-2:1999第9章的规定。6.2.3.9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可能遇到的外部影响(例如:化学、机械和热应力)。6.2.3. 10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注意保持设备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以避免产生电弧或火花的可能性。6.2.3. 11 20区、21区、22区应采取措施避免因
12、高强度光源的辐射而成为点燃源。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提供便于检查、维护和清理的通道。6.2.4 电气线路6.2.4. 1 20区、21区内尽可能不通过与该区无关的电缆和电气线路,如果不可避免,应符合IEC61241-1-2:1999第9章的规定。6.2.4.2 20区、21区、22区内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电线或铜芯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GB50058-1992 3. 4. 33. 4. 6的规定和IEC61241-1-2:1999第9章的规定。6.2.5 防雷及接地6.2.5.1 亚麻纤维加工系统防雷击及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要求。6.2.5.2 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
13、50058 1992 3.4.7的规定;允许利用建(构)筑物的结构钢筋作防雷系统,接地极、引下线、接闪器间应进行电气连接,允许电气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及防静电接地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为其中最小值。6.2.5.3 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的设备、机架、除尘管道的金属外壳应直接接地,或直接与接地干线连接。6.3 通凤除尘6.3. 1 除尘系统划分6.3. 1. 1 亚麻纺纱厂除尘系统的划分:梳麻和前纺车间应分设独立的除尘系统。6.3. 1.2 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不允许与除尘系统及气力输送系统相结合。6.3.2 除尘设备的布置及选择6.3.2.1 不同区域的除尘设备应分别布置,不应与送
14、、排风及空调装置布置在同一个房间内。6.3.2.2 除尘设备应是连续过滤、连续排尘,不允许采取沉降室处理,与滤尘器所配套的小旋风除尘器应设在室外或有泄爆面的房间。6.3.2.3 滤尘器不允许直接布置在车间内;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上。6.3.2.4 除尘风机与电机传动宜采用同轴联接。6.3.3 除尘管路及布置6.3.3.1 除尘系统、气力输送管截面均应为圆形,管道敷设要求通畅,管道上按有关规范设检查口及测试孔。6.3.3.2 除尘风管应架空敷设,若需设地沟时,应为通行地沟,不同区域或系统地沟不得相互串通。6.3.3.3 除尘系统管道选定的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或故障情况下粉尘空气棍合物
15、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50%确定。GB 19881-2005 6.3.4 回凤及除尘6.3.4. 1 含有可燃性粉尘和纤维的空气未经过除尘处理,不得循环使用。含有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进行除尘处理。6.3.4.2 除尘室处理后的空气回用时不宜在空调室与除尘室相邻的隔墙上开孔,宜采用回风塔;回用空气含尘量不应超过室内允许含尘浓度的30%。由CON-F-阁。华人民共国家标准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05 国和中9峰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晤印张O.75 字数12千字2006年1月第一次印刷开本880X12301/16 2006年1月第一版晤7G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33533定价10.00书号:155066 1-26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