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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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nm-MCAONC Nn-u RT 惊Zwm言?EE 到就f等Q田Ng|N04M辨辩Hv-RU厅A司将建立f建茹禅回EZ旦。因豆回国SM回国is。巳哩。-ZEEZF民呵。因吕E国mzszm畔司、N04Mloo-M叫问褂N04N140l04润爵割的领阿富附带以附-E圳海慨陈晴郎郎郎防PEi卦k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43号GB 28663-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2、。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三、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四、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五、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六、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 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八、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

3、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一1996)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2012年6月27日GB 28663-2012 目次前言.的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4l l zl GB 28663-2012 目IJ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

4、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炼铁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铁生

5、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GB 16297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己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IV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6、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

7、中的条款。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盯T42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一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荼乙二肢分光光度法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腆量法H盯T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盯T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201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高炉炼铁blastfurnace ironmaking 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3.2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1 GB28663一20123.3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

9、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铁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4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口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5 高炉出铁场blastfurnace cast house 高炉冶炼出铁时的场所,包括出铁口、主沟、砂口、铁沟、渣沟、罐位、摆动流嘴等生产设施所在场所,也称高炉炉前。3.6 热风炉hotblast stove 供风系统为高炉提供热风的蓄热式换热装置。3.7 原料系统rawmaterial system 为高炉冶炼准备原料的设施,包括贮矿仓、贮矿槽、焦槽、槽上运料设

10、备(火车与矿车或皮带)、矿石与焦炭的槽下筛分设备(振动筛)、返矿和返焦运输设备(皮带及转运站)、入炉矿石和焦炭的称量设备、将炉料运送至炉顶的皮带、上料车、炉顶受料斗等。3.8 煤粉系统pulverizedcoal system 磨煤机、煤粉输送设备及管道、高炉煤粉贮存及喷吹罐、混合器,分配调节器、喷枪、压缩空气及安全保护系统等。3.9 颗粒物pa叫culates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3.10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单位为m。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

11、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颗粒物50 热风炉二氧化硫100 氢氧化物(以NOz计)3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颗粒物50 一铁场、其他生产设施2 / GB 28663-2012 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3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巧染物监控位置颗粒物20 热风炉二氧化硫100

12、氢氧化物(以N02计)3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25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己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颗粒物15 热风炉二氧化硫100 氮氧化物(以N02计)300

13、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炉出铁场15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颗粒物产设施10 4.5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铁生产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序号2 表4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源有厂房生产车间无完整厂房车间排放限值8.0 5.0 单位:mg/m3 4.6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

14、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7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4.8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口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GB 28663-2012 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9 在国家未规定生产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依据。-一叶l才11吁吁l什斗l叫丁l户户。-FP仁Ff一lIll-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15、,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1996、HJ/T397-2007规定执行。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是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颗粒物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

16、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l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l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米样方法GBIT 16157-1996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IT 15432-199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腆量法HJ/T 56-2000 2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17、/T 57-2000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2011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氢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一-199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氢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荼乙二肢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炼铁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4 RU 表6 口。N|价也这N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ht:/www.c巳:电话:010周67112738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100062 1/16 880X 1230 2012年9月第1版开本2012年9月第1次印刷印张0.75字数30千字统一书号:135111.233 定价: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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