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17-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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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68 统一书号:1580177 568 定价:12.00元807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 GB 50617 - 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al lighting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2010 - 08 -18 发布2011 - 06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

2、eptance of electrical lighting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GB 506t:7嗣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1 年6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5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17-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4.1. 12、4.1. 15、4.3.3、5.1.2(1、2、3)、7.2.1条(款)为

3、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年八月十八日- f丁。ji-J!lfil-ir!;1 -J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 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主编850X1l68毫米1/32 1. 75印张40千字2011年3月第l版2011年3月第1次印刷印数1-40000册女统一书

4、号:1580177 568 定价:12.00元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J105号)的要求,由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灯具,插座、开关、风扇,照明配电箱(板),通电试运行及测量,工程交接验收。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

5、文的解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寄送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兴宁路46号,邮政编码:3150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照明学会参加单位:宁波工程学院主要起草人:谢振苗傅慈英沈立恩沈志桥王振生钱大治朱跃忠吴睿力罩军辉刘波平张海云主要审查人:温伯银於立成周卫新

6、张新跃刘文山黄尚敏瞿晓明连关章李云江 2 1 2 3 4 5 目次总贝。( 1 ) 术语. ( 2 ) 基本规定( 3 ) 灯具( 5 ) 4. 1 一般规定( 5 ) 4.2 常用灯具.、(6 ) 4.3 专用灯具( 8 ) 插座、开关、风扇(1 2 ) 5. 1 插座(12) 5.2 开关(13) 5. 3风扇门的6 照明配电箱(板)(1 5 ) 7 通电试运行及测量(1 7) 7. 1 通电试运行(1 7) 7.2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17)8 工程交接验收(1 9 ) 本规范用词说明(2 1) 引用标准名录(22) 附:条文说明 1 Contents 1总JHH可旧只1 Genera

7、l provisions ( 1 ) 2 Terms ( 2 ) 3 Basic requirement ( 3 ) 4 Luminaires ( 5 ) 1. 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施工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统一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的工程交接验收要求,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1. O. 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或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均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确认。1. O. 4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8、定。4. 1 General requirement ( 5 ) 4. 2 Luminaires for common use ( 6 ) 4. 3 Luminaires for special use ( 8 ) 5 Socket, switch and fan (1 2 ) 5.1 Socket (1 2 ) 5.2 Switch (1 3 ) 5.3 Fan . (1 4) 6 Lighting distribution box CPanel)(1 5 ) 7 Pre-operational test and measurement of electrifying (1 7) 7. 1

9、Pre-operational test of electrifying (1 7) 7.2 Measurement of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power density (1 7) 8 Handover and accepta口ceof project (1 9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21) List of quot巳dstandards ( 22) Additio曰:Expla且ationof provisions ( 23) 2 1 2术语2.0.1 照明装置lighting installation

10、 A 口。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照明设备的组2. O. 2 灯具luminaire 凡是能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与电源连接的装置。2.0.3 悬吊式灯具pendant luminaire 用吊绳、吊链、吊管等悬吊在顶棚上或墙支架上的灯具。2. O. 4 1类灯具class 1 luminaire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的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2.

11、 O. 5 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2. O. 6 景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 为表现建筑物造型特色、艺术特点、功能特征和周围环境布置的照明,这种照明通常在夜间使用。2. O. 7 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 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2 3基本规定3.0.1 照明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时,尚

12、需提供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照明设备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照明装置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书。3.0.2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 技术文件应齐全;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3 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适配,并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4 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3.0.3 民用建筑内的照明设备应符合节能要求,未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照明设备不得安装。3.0.4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

13、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关键工序,尚应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3. O. 5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成。1 与电气照明装置相关的预留预埋工作应隐蔽验收合格;2 有碍照明装置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3 顶棚、墙面等抹灰和装饰工作应结束,地面清理工作应完3.0.6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棋、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3.0.7 当在装饰材料墙面上安装照明装置时,接线盒口应与装饰面平齐。导管管径大小应与接线盒孔径相匹配,导管应与接线盒连接紧密。3. O. 8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接触良好;需接保护接地线(PE

14、)的灯具、开关、插座等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有明显的接地螺栓。3.0.9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3.0.10 防爆照明装置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的有关规定。3.0.11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破损。 4 4灯具4.1一般规定4. 1. 1 灯具的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头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或裂纹等缺陷;带开关的灯头,开关于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2 连接吊灯灯头的软线应做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压线;当采取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于灯头

15、中间触点的端子上。4. 1. 2 成套灯具的带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n。4. 1. 3 引向单个灯具的电线线芯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电线线芯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应小于1mm2o4. 1. 4 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以卤鸽灯或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为光源时,其吸顶灯、槽灯、嵌入灯应采用瓷质灯头,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4. 1. 5 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灯具与裸母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mo4. 1. 6 当设计无要求时,室外墙上安装的灯具,灯具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

16、5m。4. 1. 7 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玻璃罩坠落或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4. 1. 8 聚光灯和类似灯具出光口面与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4. 1. 9 卫生间照明灯具不宜安装在便器或浴缸正上方。4. 1. 10 当镇流器、触发器、应急电源等灯具附件与灯具分离安装时,应固定可靠;在顶棚内安装时,不得直接固定在顶棚上;灯具附件与灯具本体之间的连接电线应穿导管保护,电线不得外露。触发器至光源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产品的规定值。4. 1. 11 露天安装的灯具及其附件、紧固件、底座和与其相连的导管、接线盒等应有防腐蚀和防水措施。4. 1. 12 1类灯具的

17、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结(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4. 1. 13 因特定条件而采用的非定型灯具在尚未由第二方检测其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合格前,不应使用。4. 1. 14 成排安装的灯具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4. 1. 15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4. 1. 16 带有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的灯具,动作应准确、可靠。4.2常用灯具4.2.1 吸顶或墙面上安装的灯具固定用的螺栓或螺钉不应少于2个。室外安装的壁灯其泄水孔应在灯具腔体的底部,绝缘台与墙面接线盒盒口之间应有防水措

18、施。4.2.2 悬吊式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带升降器的软线吊灯在吊线展开后,灯具下沿应高于工作台面O.3m;2 质量大于O.5kg的软线吊灯,应增设吊链(绳); 3 质量大于3国的悬吊灯具,应固定在吊钩上,吊钩的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子6mm;4 采用钢管作灯具吊杆时,钢管应有防腐措施,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壁厚不应小于1.5mm。4.2.3 嵌入式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安装面;2 多边形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或专用吊链(杆)上,固定用的螺钉不应少于4个;3 接线盒引向灯具的电线应采用导管保护,电线不得裸露;导管与灯具壳体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当采用

19、金属软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1.2m。4.2.4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4.2.5 导轨灯安装前应核对灯具功率和载荷与导轨额定载流量和载荷相适配。4.2.6 庭院灯、建筑物附属路灯、广场高杆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与基础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应有防松措施;灯具接线盒盒盖防水密封垫齐全、完整;2 每套灯具应在相线上装设相配套的保护装置;3 灯杆的检修门应有防水措施,并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防盗装置。4.2.7 高压求灯、高压铀灯、金属卤化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光源及附件必须与镇流器、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触发器与灯具本体的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

20、文件要求;2 灯具的额定电压、支架形式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3 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不应使电源线靠近灯具表面;4 光源的安装朝向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4.2.8 安装于线槽或封闭插接式照明母线下方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与线槽或封闭插接式照明母线连接应采用专用固定件,固定应可靠;2 线槽或封闭插接式照明母线应带有插接灯具用的电源插座;电源插座宜设置在线槽或封闭插接式照明母线的侧面。4.2.9 埋地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埋地灯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 2 埋地灯光源的功率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3 埋地灯接线盒应采用防水接线盒,盒内电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处理。4.3专用灯具

21、4.3.1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急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经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2 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方向的里侧上方,灯具底边宜在门框(套)上方O.2m。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有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的措施。当厅室面积较大,疏散指示标志灯无法装设在墙面上时,宜装设在顶棚下且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2.5m;3 疏散照明灯投入使用后,应检查灯具始终处于点亮状态;4 应急照明灯回路的设置除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防火分区设置的要求;5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完毕,应检验灯具电源转换时间,其值为: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8;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8;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8;安全照明不

22、应大于0.258。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4.3.2 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管应完好,无破裂;2 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固定应牢固可靠。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3 霓虹灯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最大长度。专用变压器在顶棚内安装时,应固定可靠,有防火措施,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措施;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侧电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绝缘电线。二次侧电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5 霓虹灯托架及其附着基面应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制作,固定可靠。室外安装时,应耐风压,安

23、装牢固。4.3.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灯具,无围栏防护时灯具底部距地面高度应在2.5m以上;2 灯具及其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结(PE)应连接可靠,且有标识;3 灯具的节能分级应符合设计要求。4.3.4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安装牢固可靠,且应设置维修和更换光源的设施;2 灯具安装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外时,应设置避雷小针,并与屋面接闪器可靠连接;3 当灯具在烟囱顶上安装时,应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m 3m的部位且呈正三角形水平布置。4.3.5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

24、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螺栓直径应与孔径匹配,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2 固定无影灯基座的金属构架应与楼板内的预埋件焊接连接,不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3 开关至灯具的电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450Vj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4.3.6 紫外线杀菌灯的安装位置不得随意变更,其控制开关应有明显标识,且与普通照明开关位置分开设置。4.3.7 游泳油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装前应检查其防护等级。自电源引人灯具的导管必须采用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4.3.8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物彩灯采用防雨专用灯具时,其灯罩应拧紧,灯具应有泄水孔;2 建筑物彩灯宜采用LED等节能新型光源

25、,不应采用自炽灯泡;3 彩灯配管应为热霞镀辛辛钢管,按明配敷设,并采用配套的防水接线盒,其密封应完好;管路、管盒间采用螺纹连接,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跨接接地线采用绿/黄双色锢芯软电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4 彩灯的金属导管、金属支架、钢索等应与保护接地线CPE)连接可靠。4.3.9 太阳能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产品无明显的裂纹、划痕、缺损、锈蚀及变形;表面漆膜不应有明显的流挂、起泡、情皮、针孔、咬底、渗色和杂质等缺陷;2 灯具内部短路保护、负载过载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接保护功能应齐全、正确;3 太阳能灯具应安装在光照充足、无遮

26、挡的地方,应避免靠近热源;4 太阳能电池组件应根据安装地区的纬度,调整电池板的朝向和仰角,使受光时间最长。迎光面上无遮挡物阴影,上方不应有直射光源。电池组件与支架连接时应牢固可靠,组件的输出线不应裸露,并用扎带绑扎固定;5 蓄电池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不得倒置,不得放置在潮温处,且不应暴晒于太阳光下;6 系统接线顺序应为蓄电池一电池板一负载;系统拆卸顺序应为负载电池板蓄电池;7 灯具与基础固定可靠,地脚螺栓应有防松措施,灯具接线盒盖的防水密封垫应完整。4.3.10 洁净场所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安装时,灯具与顶棚之间的间隙应用密封胶条和衬垫密封。密封胶条和衬垫应平整,不得扭曲、折叠;2

27、灯具安装完毕后,应清除灯具表面的灰尘。 10 4.3.11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检查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2 灯具的外壳应完整,无损伤、凹陷变形,灯罩无裂纹,金属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3 灯具的紧固螺栓应无松动、锈蚀现象,密封垫圈完好;4 灯具附件应齐全,不得使用非防爆零件代替防爆灯具配件;5 灯具的安装位置应离开释放源,且不得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方或下方;6 导管与防爆灯具、接线盒之间连接应紧密,密封完好;螺纹啃合扣数应不少于5扣,并应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醋或导电性防锈醋;7 防爆弯管工矿灯应在弯管处用镀铮链条或型钢拉杆加固

28、。 11 5 插座、开关、风扇5.1插座5. 1. 1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5. 1. 2 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中目两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相结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2 单中目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钱(PE)必须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3 保护接地线(PE)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4 相

29、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5. 1. 3 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住宅、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高度低于1.8m时,必须选用安全型插座;2 当设计无要求时,插座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3m;元障碍场所插座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4m,其中厨房、卫生间插座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O.7m0. 8m;老年人专用的生活场所插座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O.7m0. 8m; 3 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或装饰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接线盒应安装到位,接线盒内干净整沽,元锈蚀。暗装在装饰面上的插座,电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4

30、 地面插座应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地面插座应用配套接线盒。插座接线盒内应干净整洁,无锈蚀;5 同一室内相同标高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6 应急电源插座应有标识;7 当设计无要求时,有触电危险的家用电器和频繁插拔的电源插座,宜选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的插座,开关断开相线;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并应采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潮温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mo 5.2开关5.2.1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操作灵

31、活,接触可靠。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控制有序不错位,相线应经开关控制。5.2.2 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同一建筑物内开关边缘距门框(套)的距离宜为0.15m0.2m。5.2.3 同一室内相同规格相同标高的开关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相同规格的开关高度差不宜大于1mm;并列安装不同规格的开关宜底边平齐;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相邻间距不小于20mmo5.2.4 当设计无要求时,开关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关面板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 4m; 2 拉线开关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m3m,距顶板不小于O.l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3 无障碍场所开关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O.9m1. 1m;

32、4 老年人生活场所开关宜选用宽板按键开关,开关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Oml. 2m。 13 5.2.5 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四周应无缝隙,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接线盒应安装到位,接线盒内干净整沽,无锈蚀。安装在装饰面上的开关,其电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5.3凤扇5.3.1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挂销的直径,且不应小于8mm;挂钩销钉应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齐全可靠;2 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Z.5m;3 吊扇组装严禁改变扇叶角度,扇叶固定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4 吊扇应接线正确,不带电

33、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接地应可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5 吊扇涂层应完整,表面无划痕,吊杆上下扣碗安装应牢固到位;6 同一室内并列安装的吊扇开关安装高度应一致,控制有序不错位。5.3.2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壁扇底座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且直径不应小于8mm。底座固定应牢固可靠;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应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壁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接地应可靠;3 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m; 4 壁扇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防护罩无变形。5.3.3 换气扇安装应紧贴安装面,固定可靠。无专人管理场所的换气扇宜设置

34、定时开关。6 照明配电箱(板)6.0.1 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识。6. O. 2 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6.0.3 照明配电箱(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应一管一孔,不得用电、气焊割孔;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板)涂层应完整;2 箱(板)内相线、中性线(N)、保护接地线(PE)的编号应齐全,正确;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电线连接应紧密,不得损伤芯线和断股,多股电线应压接接线端子或搪锡;螺栓垫圈下两侧压的电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端子上连接的电线不得多于2根;3 电线进出箱(板)的线孔应

35、光滑无毛刺,并有绝缘保护套;4 箱(板)内分别设置中性线(N)和保护接地线(PE)的汇流排,汇流排端子孔径大小、端子数量应与电线线径、电线根数适配;5 箱(板)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经测试合格;箱(板)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6 箱(板)安装应牢固,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0。照明配电板底边距楼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m;当设计无要求时,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宜符合表6.O. 3的规定;7 照明配电箱(板)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接地线(PE)连接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用裸铜编织软线与箱体内接地的金属部分做可靠连接;8 应急、照明箱

36、应有明显标识。 15 表6.0.3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配电箱高度(mm)配电箱底边距楼地面高度(m)600以下1.31.5 600800 1. 2 8001000 1. 0 1000 1200 0.8 1200以上落地安装,潮湿场所箱柜下应设200mm高的基础6.0.4 建筑智能化控制或信号线路引人照明配电箱时应减少与交流供电线路和其他系统的线路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设或共用同一管槽。 16 7 通电试运行及测量7.1 通电试运行7. 1. 1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应检查下列内容:1 灯具控制回路与照明配电箱的回路标识应一致;2 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3 风扇运转应正常;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37、置应动作准确。7. 1. 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仙。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7. 1. 3 有自控要求的照明工程应先进行就地分组控制试验,后进行单位工程自动控制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7. 1. 4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后,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7.2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7.2.1 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

38、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7.2.2 照度测量时应待光源的光输出稳定后进行测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7 1 白炽灯需燃点5mi川2 荧光灯需燃点15min;3 高强气体放电灯需燃点30min;4 新安装的照明系统,宜在燃点lOOh(气体放电灯)和lOh(白炽灯)后再测量其照度。7.2.3 室内照度测量宜采用准确度为二级以上的照度计;室外照度测量宜采用准确度为一级的照度计,对于道路和广场的照度测量,应采用能读到O.llx的照度计。7.2.4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应作记录,记录内容

39、包括:1 测量场所名称;2 标有尺寸的测试点布置图;3 各测量点的照度值;4 平均照度计算结果;5 光源、功率、灯具型号规格、镇流器类型、总灯数、总功率、照明功率密度;6 灯具布置方式及安装高度;7 测量时电源电压;8 照度计型号、编号、检定日期;9 测量点高度;10 测量日期、时间、测量人员姓名。7.2.5 照明质量有特定要求的场所,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8 8 工程交接验收8.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1 成排安装的灯具、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2 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安装的准确性;3 大

40、型灯具的安装牢固度,吊扇、壁扇的防松措施;4 室外灯具及接线盒的防水措施;5 室外灯具紧固件的防锈蚀措施;6 照明配电箱(板)回路编号及其接线的准确性;7 灯具控制性能及试运行情况;8 保护接地线CPE)连接的可靠性。8. O. 2 验收检查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全数检查;2 本规范中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抽查5%。8.0.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1 竣工图;2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文件及图纸会审记录;3 产品合格证、3C认证证书,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设备的商检证书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4 检测记录。包括灯具的绝

41、缘电阻检测记录;照度、照明功率密度检测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测试记录;5 试验记录。包括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有自控要求的照明系统的程序控制记录和质量大于lOkg的灯具固定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8. O. 4 验收时提交的文件资料,可为书面纸质资料或电子文档,也可按合同约定。 20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

42、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1 引用标准名录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 - 2010 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8月18日以第753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建筑电气照明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

43、准和国家灯具制造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对灯具固定装置抗拉拔力试验,规定了质量大于10吨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的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5 1 2 3 4 5 目次总则( 29) 术语(30) 基本规定( 3 1 ) 灯具

44、( 3 3 ) 4. 1 一般规定( 3 3 ) 4.2 常用灯具 u . (3日4. 3 专用灯具门7)插座、开关、风扇(40) 5.1 插座0)5. 2 开关u5. 3 风扇(4 1 ) 6 照明配电箱(板) 7 通电试运行及测量 7.1 通电试运行( 4 3 ) 7.2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8 工程交接验收u 27 1总则1. 0.1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电气照明装置施工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并与现行的国家政策配套,制定本规范。1. O. 2 本条文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1. O. 3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条文中经批准的设

45、计文件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该文件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查、批准手续。如由于现场情况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和修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即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同理,如工程招标文件要约或工程承包含同约定,施工单位要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同样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1. O. 4 本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虽然制定规范时,已注意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使之不违反且遵守或协调一致,但在执行本规范时其他相关规定可能调整,尤其国家颁发的产品制造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是随技术进步而与时俱进不断修正的,相

46、应的安装要求也会不断更新,因而必须在执行本规范时加以密切关注。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必将使生产力迅猛发展,尤其在加入WTO后,产品制造和技术管理趋向国际化更为凸显,要求相应的管理同步更迭和修正,导致已文件化的规范会有落后不适应的趋势,要求执行规范时必须有动态观念,才能保持执行规范的合理性。 29 2术语3基本规定下列两条术语解释在理论上只在本规范中有效,作出的解释主要是防止出现错误理解。下列两条术语在本规范以外使用时,应注意其可能含有与本规范不同的含义。其余各条术语引用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照明术语标准中的标准术语,在此不再作出解释。2. O. 3 悬吊式灯具包括升降悬吊式灯具,升降悬吊式灯具是指利用滑轮、平衡锤等可以调节高度的悬吊式灯具。2. O. 4 按防触电保护型式,灯具可分为I类、E类和田类。H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皿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不会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灯具。 30 3.0.1 本条对进场的照明装置的质量、安全认证及产品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它是控制照明装置安装质量的重要环节。产品随带的检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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