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的设计行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的自动化系统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包括配套建设的厂站端自动化系统。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应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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