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17680.1-1999 前言本标准是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规定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通用划分准则,提出了压水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范围,目的是为核电厂制定应急计划时确定应急计划区提供依据。本标准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确定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一般安全原则;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美国、加拿大、法国和英国等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划分准则,并考虑了我国的有关研究成果。本标准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杨玲、襟凤官、陈竹舟。本标准委托国家核事故应急
2、办公室负责解释。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The dividing of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GB/T 17680.1-1999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通用划分准则,提出了压水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划分p其他堆型核电厂的应急计划区划分可参照执行.2 51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
3、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HAF 0703 核或辐射应急中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注2本标准中引用的是即将发布的HAF0703的1999年修订版,此修订版报批稿存档于核工业标准化所档案室.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应急计划区emergency planni鸣zone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计划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3. 2 烟羽应急计划区plume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烟羽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外照
4、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以分为内、外两区;在内区应做好能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撤离等紧急防护措施的准备。3. 3 食入应急计划区ingestion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针对食入照射途径(食入被污染食品和水的内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但食品和饮水控制通常不属于紧急防护对策,一般情况下允许根据事故释放后所进行的监测与取样分析来确定该区的实际范围与具体对策,在应急计划阶段考虑该区的范围和安排有关应急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3. 4 设计基准事故design basis accident 核电厂按确定的设计准则在设计中采取了针对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况。在这
5、类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由适当设计的电厂设施限制在可接受限值以内。3. 5 严重事故severe accident 严重性超过设计基准事故的核电厂状态,包括造成堆芯严重损坏的状态。在这类事故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失去应有的控制,导致超过可接受限值的严重辐射后果。这类事故有时也称为超设计基准事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2-16批准199901实施1 GB/T 17680.1-1999 4 应考虑的事故4. 1 确定核电厂应急计划区时,既应考虑设汁基准事故,也应考虑严重事故,以使在所确定的应急计划区内所作的应急准备能应付严重程度不同的潜在事故后果。4. 2 对于发生概率极小的
6、事故,在确定核电厂应急计划区时可不予考虑,以免使所确定的应急计划区的范围过大而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4.3 应利用国家有关审管部门认可的分析方法与程序确定所考虑事故的源项与后果。在暂时没有合适的分析方法与程序可供利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利用同类核电厂同类型事故的源项数据,但必须经过论证并经国家有关审管部门认可。4.4 在确定应急计划区的范围时,一般可以只考虑事故所引起的放射性物质向大气环境的释放,对于放射性物质直接向水体的释放,由于其与向大气环境的释放相比,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发生其相对后果一般也较小,而且一般要延迟较长一段时间后才会对公众造成照射,因此可不予考虑。4.5 确定核电厂应急计划区
7、时,所考虑的事故及其源项应经国家有关审管部门认可。5 确定应怠计划区范围的一般方法与安全准则5. 1 一般方法确定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大小范围时应遵循下述一般方法za)按照第4章的有关要求,确定应考虑的事故的类型及源项;b)计算事故通过烟羽照射途径使公众可能受到的预期剂量和采取特定的防护行动后可以防止的剂量,并估计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的污染水平,计算中所用的环境转移模式和参数应是审管部门推荐或认可的;c)将所得到的剂量数据和污染水平与HAF0703所规定的相应的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进行比较,确定应急计划区的范围,使在应急计划区的范围之外,事故可能导致的公众剂量或食品和饮用水的污染水平低于相应的
8、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5.2 确定烟羽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安全准则确定烟羽应急汁:M区的大小范围时,应遵循下列安全准则2a)在烟羽应急计划区之外,所考虑的后果最严重的严重事故序列使公众个人可能受到的最大预期剂量不应超过HAF0703所给出的发生严重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阔值。b)在烟羽应急计划区之外,对于各种设计基准事故和大多数严重事故序列,相应于特定防护行动的可防止的剂量一般应不大于HAF0703所规定的相应通用干预水平,即一般不需要采取隐蔽、撤离等紧急防护行动。5.3 确定食入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安全准则确定食入应急计划区的大小范围时,应遵循下述安全准则:在食入应急计划区之外,大多数严重事故序列所造成的食
9、品或饮用水的污染水平不应超过HAF0703所规定的食品和饮用水的通用行动水平。6 应怠计划区的区域范围与实际边界的确定6.1 区域范围6.1.1 烟羽应急计划区对于压水堆核电厂,在符合5.2规定的安全准则的前提下,其烟羽应急计划区的具体大小一般应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7kmlO km的范围内选择确定;烟羽应急计划区的内区,即应做好采取应急撤离等紧急防护措施准备的区域,一般应在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3km5 km的范围内确定。6.1.2 食入应急计划区2 G/T 17680.1-1999 对于压水堆核电厂,在考虑到5.3规定的安全准则的前提下,其食入应急计划区在应急计划阶段可根据应急计划与准备的参
10、考事故辐射后果的评价结果来考虑,在应急响应时应根据实测结果确定。6.2 实际边界的确定确定应急计划区(特别是烟羽应急计划区)的实际边界位置时,除了应遵循第5章规定的安全准则以及6.1规定的区域范围要求之外,还应考虑核电厂周围的具体环境特征如地形、行政区划边界、人口分布、交通和通信等)、社会经济状况和公众心理等因素,使最终划定的应急计划区的实际边界(不一定是圆形)符合实际,便于进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6.3 一址多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范围与边界对于一址多堆核电厂,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应急计划区。其范围应包含按照第5章以及6.1和6.2的要求针对每一个反应堆机组所确定的应急计划区的范围,其边界可以是各机组应急计划区边界的包罗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