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19135-2003 前言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农用运输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g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E吴坚、董秀国、朱爱芳、郑志刚。GB/T 19135-2003 农用运输车倒车灯配光性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运输车用倒车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农用运输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倒车灯。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2、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idtIEC 60809:1995) GB/T 19119农用运输车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 19124农用运输车前照灯3 术语和定义GB/T 19119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 1. 1 倒车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其满足使用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要求。4. 1. 2 倒车灯的安装要求应符合GB/T19119的规定。4. 1.
3、3 倒车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T19119的规定。4.2 倒车灯使用的灯泡要求倒车灯使用的灯泡产品应符合表1的规定。褒1灯泡型号P21W 标称电压IV12 24 标称功率IW21 试验电压IV13.5 28.0 功率IW25 28 功率允差1%土7.5在试验电压下光J量11m460 光通量允差/%:t 18 灯头型号BA15s C21W 12 24 21 13.5 28.0 28 28 土7.5460 土18SV8.5 GB/T 19135-2003 4.3 配光性能4.3.1 倒车灯发出的光,与基准轴呈不同角度方向上各测试点的最低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J应符合图1中规定数值。1
4、0 I I I I I I I I I 图1发光强度分布范围4.3.2 H-H水平面及其以上的任何测量方向不应大于350cd , H-H水平面以下则不应大于720cd. 4.3.3 在图1所示范围内,发光强度应分布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发光强度不应低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5 试验方法5.1 光度测量方法5. 1. 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T19124的规定。5. 1. 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g一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应在13.5V或28.0V电压下测量。一一对于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丝灯泡,在GB15766.1规定的基
5、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5. 1. 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预点亮至少5min,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测量时光源应连续发光。5.1.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5. 1. 5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测时,测量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lO1。之间。5. 1. 6 在图l中任一测量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不应大于15。5. 1. 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样标明)为基准。5.2 色度测量方法5.2.1 倒车灯的色度特性的测量.应使用对应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推荐的色温为2856K的A光源。5.2.2 对于不吁更换光源式装置,应根据灯内使用的光源
6、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5.2.3 按照GB/T7922的规定测量,可以使用光谱光度测色法或者剌激值直读法。5.2.4 测量前光源在装置内以测试时的电压预点亮至少5min,测量时光源应连续发光。6 检验规则6.1 倒车灯同一型式的规定在以下主要方E日没有差异者,则认为是网-型式ga) 商品名称和商标,b) 光学系统的特性;。通过反射、析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pd) 灯泡的型式.6.2 倒车灯的撞撞倒车灯的检验有两种=a) 型式检验;b) 出厂检验。6.3 倒车灯装置的灯泡倒车灯装置的灯泡,应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4 倒车灯的型式检验6.4.1 倒车灯同一型式判定按6
7、.1的规定.6.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gGB/T 19135-2003 a) 能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样,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标明基准轴线(H=OO.V=OO)、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b) 倒车灯样灯2只(对可更换光源式倒车灯,应包含灯泡)06.4.3 每只祥灯均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6.5 倒车灯的出厂撞验6.5.1 对已通过型式检验批量生产的产品,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出厂检验。6.5.2 按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1和4.3的规定,但其中发光强度不应小于4.3规定的最小值的80%.并且不能大于量大值的120%。6.5.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