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01 B 04 中华人民=lI二./、有机产品道昌和国国家标准第1GB/T 19630. 1-2011 代替GBjT19630. 1-2005 部分:生产Organic products-Part 1 : Production 2011-12-05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茂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03-01实施发布GB/T 19630.1-2011 2 GB/T 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一一一第l部分:生产;第2部分:加工;一一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一一第4部分:管理体系。本部分为GB/T19630的第1部分。目。吕本部分按照GB/T1.
2、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T19630.1一2005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本部分与GB/T19630. 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一增加了目次;一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部分定义和术语,包括养殖期(见3.的、植物繁殖材料(见3.10)、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见3.12)、辐照(见3.14) ; 一一删除了部分定义和术语,包括允许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见2005年版的3.11、3.12、3. 13) ; 一一增加了通则(见第4章); 提高了认证产品中禁用物质残留限量的要求(见4.5.6); 修改了对一年生植物种苗的要求(见5.5.3); 增加了对设施栽培(
3、见5.9.1)、芽苗菜(见5.9.2)的要求;一一在食用菌栽培中增加了允许使用的辅料(见7.3); 一-增加了吩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见5.10) ; 一一一修改了肉用鸡的引入日龄(见8.3.1);一一修改了畜禽的引人,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放宽到不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见8.3.2) ; 修改了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青贮饲料所占比例的计算方法(见8.4.4); 一一修改了猪、羊的断乳期(见8.4.5); 一一增加了畜禽饮用水应达到GB5749要求见8.5. 1 e) ; 一一增加了对肉牛育肥阶段的要求(见8.5.4); 删除了9.1.4c),相关内容移至9.1. 3 b) ;
4、增加了在水产养殖中允许使用的消毒剂(见9.4.3.3);在蜂场的转换要求中增加了以有机蜂蜡构筑巢础的要求(见10.1.2);一一增加了蜜蜂引人(见10.2); -一删除了应培育自己的蜂王的规定(见2005年版的10.5.3);一一增加了不应收获未成熟蜜的规定(见10.8.3);二一调整了运输、储藏和包装通则的位置(见11和2005年版的7);一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了增补并增加了使用条件(见附录A表A.2和2005年版的附录B);-一增加了有机作物种植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列表(见附录A表A.3); 一增加了添加剂和用于动物营养的物质列表(见附录B表B.1); GB/T 19630.1一20门
5、一一一删除了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见2005年版的附录C表c.1); 一一对动物养殖场所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进行了增补,并列为附录B表B.2(见2005年版的附录C表C.2); 一一对蜜蜂疾病防治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进行了增补,并列表(见附录B表B.3和2005年版的10.4.3);一一增加了不应使用含铅油漆的规定(见10.7.6);增加了畜禽养殖中不同种类动物的畜舍和活动空间列表(见附录D);删除了涉及认证管理的条款,包括转换期的确认、平行生产的监督要求、投入品的评估和审批、认证产品检测。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6、委虽会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国家认监委注册部、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合格i平定国家主人可中心、南京农业大 学、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云岗、张纪兵、部崇妹、孟凡乔、肖兴基、史小卫、乔玉辉、顾加力、舒爱民、李显军、卢振辉、王瑾、胡云峰、陈云华、王茂华、徐娜、和文龙、由丽、杜相革、周泽江、滑艳丽。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一-GB/T19631-20050 、 、 3 / / / / / / / / GBjT 19630.1-2011 引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
7、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有机农业基于健康的原则、生态学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关爱的原则。具体而言,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包括:4 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领域,维持和促进生态系统和生物的健康,包括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人类和地球的健康。有机农业尤其致力于生产高品质、富营养的食物,以服务于预防性的健康和福利保护。因此,有机农业尽量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植物保护产品、兽药和食品添加剂。一一-基于活的生态系统和物质能量循环,与自然和谐共处,效仿自然并维护自然。有机农业采取适应当地条件、生态、文化和规模的生产方式。通过回收、循环使用和有效的资
8、源和能源管理,降低外部投入品的使用,以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掘。-一一通过设计耕作系统、建立生物栖息地,保护基因多样性和农业多样性,以维持生态平衡。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保护和改善我们共同的环境,包括景观、气候、生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空气、土壤和水。一在所有层次上,对所有团体一一农民、工人、加工者、销售商、贸易商和消费者,以公平的方式处理相互关系。有机农业致力于生产和供应充足的、高品质的食品和其他产品,为每个人提供良好的生洁质量,并为保障食品安全、消除贫困作出贡献。以符合社会公正和生态公正的方式管理自然和环境资源,并托付给子孙后代。有机农业倡导建立开放、机会均等的生产、流通和贸
9、易体系,并考虑环境和社会成本。为动物提供符合其生理需求、天然习性和福利的生活条件。一在提高效率、增加生产率的同时,避免对人体健康和动物福利的风险。因为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理解的局限性,对新技术和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法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进行评估。有机农业在选择技术时,强调预防和责任,确保有机农业是健康、安全的以及在生态学上是合理的。有机农业拒绝不可预测的技术例如基因工程和电离辐射,避免带来健康和生态风险。GB/T 19630.1-20门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1 范围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有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的生产、收获和收获后处
10、理、包装、贮藏和运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9630.2-2011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GB/T 19630.4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1、. 1 有机农业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3.2 有机产品organic product 按照本标准生产、加工、销售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3.3 常规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按照本标准实施管理的。3.4 转换期conversion period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3
12、.5 平行生产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生产单元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5 GB/T 19630.1-20门3.6 缓冲带buffer 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搜区域。3. 7 投入晶input 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3.8 养殖期animal Iife cycle 从动物出生到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时间段。3.9 顺势治疗homeopathic treatment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
13、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3. 10 植物繁殖材料propagating material 在植物生产或繁殖中使用的除一年生植物的种苗以外的植物或植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根茎、芽、叶、抨插苗、根、块茎。3. 11 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3. 12 基因工程技术genetic engineering 转基因技术genetic modification 通过自然发生的交配与自然重组以外的方式对遗传材料进行改变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脱氧核糖核酸、细胞融合、微注射与宏注射、封装、基因删
14、除和基因加倍。3. 13 基因工程生物genetically engineered organism 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改变了其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不包括接合生殖、转导与杂交等技术得到的生物体。3. 14 辐照irradiation; ionizing radiation 放射性核素高能量的放射,能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病菌、寄生虫和害虫,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过程。4 通则4. 1 生产单元范围有机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GB/T19630.
15、4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有机生产管理体系。6 G/T 19630.1-2011 4.2 转换期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植物产品或经过转换期后的动物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应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4.3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4.3.1 不应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引入或在有机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4.3.2 同时存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人或
16、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4.4 辐照不应在有机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4.5 投入晶4.5.1 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府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吁旦旦改善上f真理化和电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植物和养咱动物的健康。4.5.2 在栽的和(成)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植物和养殖动物健康崎需要使用有机生产体系外投入品时,可以使用附录A和附录B列出的投入品,但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在附录A和附录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土撞地肥和改良、柏物保护、动物养殖的物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附录C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HJ除附录A和l附录B以外的Jt他投入品进行评估。4.5.3 作为植物
17、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表A.2列出的物质小应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和神经毒性的物质作为助剂。4.5.4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4.5.5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l城市i亏本污泥。4.5.6 获得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检出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5 植物生产5. 1 转换期5. 1. 1 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1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转换期内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5.1.2 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也
18、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5. 1.3 可延长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块的转换期。5.1.4 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应重新开始转换。当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时,可以缩短5.1. 1规定的转换期,但应关注施用产品中禁用物质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应作为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销售。5.1.5 野生植物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7 GB/T 19630.1-2011 5.2 平行生产5.2.1 在同一个生产单元中可同时生产易
19、于区分的有机和非有机植物,但该单元的有机和非有机生产部分(包括地块、生产设施和工具)应能够完全分开,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与非有机产品混杂和被禁用物质污染。5.2.2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5.2.3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多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生产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计划中应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开始对同一单元中相关非有机生产区域实施转换,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b) 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5.3 产地环境要求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
20、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产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中的二级标准;b)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c) 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5.4 缓冲带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证为有机产品。5.5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5.5.1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虫的植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植物的遗传多样性。5.5.2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植
21、物繁殖材料。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时,可选用未经禁止使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并制定和实施获得有机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计划。5.5.3 应采取有机生产方式培育一年生植物的种苗。5.5.4 不应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过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5.6 栽培5.6. 1 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一年种植多季水稻的地区可以采取两种作物轮作,冬季休耕的地区可不进行轮作。轮作植物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豆科植物、绿肥、覆盖植物等。5.6.2 宜通过问套作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土壤肥力增强有机植物的抗病能力。5.6.3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
22、渗灌等)。5. 7 土肥管理5.7.1 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包括:a) 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植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8 GB/T 19630.1-2011 b) 采用种植豆科植物、免耕或土地休闲等措施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5.7.2 当5.7.1描述的措施无法满足植物生长需求时,可施用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同时应避免过度施用有机肥,造成环境污染。应优先使用本单元或其他有机生产单元的有机肥。如外购肥料,应经认证机构许可后使用。5.7.3 不应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需要使用时
23、,应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植物食用部分接触。5.7.4 可使用洛解性小的天然矿物肥料,但不得将此类肥料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不应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不应使用矿物氮肥。5.7.5 可使用生物肥料;为使堆肥充分腐熟,可在堆制过程中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5.7.6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见表A.105.8 病虫草害防治5.8.1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从农业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孽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
24、,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应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5.8.2 5. 8. 1中提及的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草害时,可使用表A.2所列出的植物保护产品。5.9 其他植物生产5.9.1 设施栽培5.9. 1. 1 应使用土壤或基质进行植物生产,不应通过营养液栽培的方式生产。不应使用禁用物质处理设施农业的建筑材料和栽培容器。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5.9. 1. 2 应
25、使用表A.1列出的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基质,不应含有禁用的物质。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的来源时应堆制。可使用表A.1列出的物质作为辅助肥源。可使用加热气体或水的方法取得辅助热源,也可以使用辅助光源。5.9. 1. 3 可采用以下措施和方法:a) 使用表A.1列出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辅助肥源;b) 使用火焰、发酵、制作堆肥和使用压缩气体提高二氧化碳浓度;c) 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栽培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d) 通过控制温度和光照或使用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节生长和发育。5.9. 1. 4 应采用土壤再生和循环使用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替代轮
26、作:a) 与抗病植株的嫁接栽培;b) 夏季和冬季耕翻晒堡;c) 通过施用可生物降解的植物覆盖物(如:作物秸轩和干草)来使土壤再生;d) 部分或全部更换温室土壤,但被替换的土壤应再用于其他的植物生产活动。5.9. 1. 5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可回收或循环使用的栽培容器。5.9.2 芽苗菜生产5.9.2.1 应使用有机生产的种子生产芽苗菜。9 GB/T 19630.1-2011 5.9.2.2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5.9.2.3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病虫害,可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容器和生产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5. 10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5. 10.
27、1 植物收获后在场的清洁、分拣、脱粒、脱壳、切割、保鲜、干燥等简单加工过程应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不应使用GB/T19630.2-2011附录A以外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5.10.2 用于处理非有机植物的设备应在处理有机植物前清理干净。对不易清理的处理设备可采取冲顶措施。5. 10.3 产品和设备器具应保证清洁,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5.10.4 如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设备设施时,应避免对产品的污染。5.10.5 收获后处理过程中的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守GB/T19630.2-2011中4.2.3的规定。5.11 污染控制5. 11. 1 应采取措施防止常规农田的水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5. 11.
28、 2 应避免因施用外部来源的肥料造成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的污染。5. 11. 3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采取清洁措施,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5. 11. 4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不应使用聚氯类产品,宜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醋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不应焚烧。5.12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5. 12. 1 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盐碱化。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掘的可持续利用。5.12.2 应采取措施,保护天敌及其栖息地。5. 12.3 应充分利用作物秸轩,不应焚烧处理,除非因控制病虫害的需要。6 野生植物采集6.1
29、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6个月内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6.4 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6.5 应制定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6.6 野生植物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7 食用菌栽培7. 1 与常规农田邻近的食用菌栽培区应设置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7.2 应采用有机菌种。如元法获取有机来源的菌种,可以使用未被禁用物质处理的
30、非有机菌种。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a) 来自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当元法得到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可使用10 GB/T 19630.1-2011 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规定的物质,但不应超过基质总干重的25%,且不应含有人粪尿或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b) 农业来源的产品应是除7.3a)所涉及的产品外的其他按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pc) 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d) 砍伐后未经化学产品处理的木材;e) 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列出的矿物来源的物质。7.4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7.5 木料和接种
31、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不应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7.6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7.7 在非栽培期,可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7.8 食用菌收获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8 畜禽养殖8. 1 转换期8. 1. 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含5.1的要求。如牧场和草场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转换期可缩短为12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12个片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6个月句8. 1.2 畜禽应经过以下的转换期:a) 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b) 肉用羊和猪,6个月;
32、c) 乳用畜,6个月;d) 肉用家禽,10周;e) 蛋用家禽,6周;f) 其他种类的转换期长于其养殖期的四分之三。8.2 平行生产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a) 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b) 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c) 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盾的贮藏区域。8.3 畜禽的引入8.3. 1 应引人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可引人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a) 肉牛、马属动物、驼
33、,不超过6月龄且已断乳;b) 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c) 乳用牛,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棋牛;d) 肉用鸡,不超过2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 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8.3.2 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人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人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11 GB/T 19630.1一2011的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b) 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c) 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所有引人的常规畜禽都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8.3.3 可引
34、人常规种公畜,引人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8.4 饲料8.4. 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生产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第5章植物生产和表B.1的要求。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8.4.3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耗量在全年消耗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a) 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
35、0%; b) 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饲喂常规饲料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8.4.4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对于泌乳期的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于草、或者青贮饲料。8.4.5 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
36、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表且I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a) 牛、马属动物、驼,3个月;b) 山羊和绵羊,45d; c)猪,40d。8.4.6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8.4.7 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a) 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兰主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b) 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c) 经化学榕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
37、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竣酸提取的除外。8.4.8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8.4.9 可使用氧化镜、绿砂等天然矿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8.4. 10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8.4.11 不应使用以下物质(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 a) 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激素); 12 GB/T 19630.1-2011 b) 化学合成的调
38、味剂和香料;c) 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 化学合成的着色剂;e) 非蛋白氮(如:尿素); f) 化学提纯氨基酸;g) 抗氧化剂;h) 粘合剂。8.5 饲养条件8.5. 1 畜禽的饲养环境(如: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a) 符合附录D要求的畜禽活动空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水禽应能在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等水体中活动;b) 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c) 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温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d) 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8.4对饲料的要求;e) 足够的饮水和饲料,畜禽饮用水水质应
39、达到GB5749的要求;f) 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g) 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8.5.2 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适当增加光照时间。8.5.3 应使所有畜禽在适当的季节能够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可例外:a) 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b) 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8.5.4 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五分之一,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8.5.5 不应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
40、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8.5.6 群居性畜禽不应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娃振后期的家畜例外。8.5.7 不应强迫喂食。8.6 疾病防治8.6. 1 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 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b) 提供优质饲料、适当的营养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c) 加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持适直的畜禽饲养密度。8.6.2 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表B.2中所列的消毒剂。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8. 6. 3 可采用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和中兽医、针灸、顺势治疗等疗法医治畜禽疾病。8.6.4
41、可使用疫苗预防接种,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除外)。当养殖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可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8. 6. 5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8.6.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应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如果2倍休药期不足48h,则应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l3 GB/T 19630.1-2011 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8. 6. 7 不应为了剌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
42、。不应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8.6.8 除疫苗接种、驱除寄生虫治疗外,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一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养殖期超过12个月的,每12个月最多可接受三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超过允许疗程的,应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8.6.9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8. 7 非治疗性手术8. 7. 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于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可对畜
43、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于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a) 物理阉割;b) 断角;c) 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犬齿进行钝化处理;d) 羔羊断尾;巳)剪羽;f) 扣环。8.7.2 不应进行以下非治疗性于术:a) 断尾(除羔羊外); b) 断蝶、断趾;c) 烙翅;d) 仔猪断牙;e) 其他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8. 8 繁殖8.8. 1 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8.8.2 可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8.8.3 不应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8.8.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不应使用生殖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8.8.5
44、 如母畜在娃振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内接受了禁用物质处理,其后代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8. 9 运输和屠宰8.9. 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其他畜禽产品在装卸、运输、出入库时也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8.9.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8.9.3 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如:14 a) 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b) 避免混合不同群体的畜禽;有机畜禽应避免与常规畜禽由杂,并有明显的标识;c) 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d) 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清洁并适合所运输的畜禽,并且没有尖突的部
45、位,以免伤害畜禽;GB/T 19630.1-2011 e) 运输途中应避免畜禽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f) 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g) 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温度;h) 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8.9.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不应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不应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8.9.5 应在政府批准的或具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且应确保良好的卫生条件。8.9.6 应就近屠宰。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运输畜禽的时间不超过8ho 8.9.7 不应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小
46、型禽类和其他小型动物除外。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恙,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应直接屠宰,则应在平平时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8.9.8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居卒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颜料应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8. 10 有害生物防治有害生物防泊应按照优先次序采用以下方法:a) 预防措施;b) 机械、物理阳生物控制Ji注:c) 可在畜禽闭养场所,以对高命安:茸的方式便用闰家批准使用的示在刑和表人29-1的物质。8. 11 环境影晌8. 11. 1 应克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蓓禽健康科1M环境的的响
47、,保证刺养的前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盐。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J1、境产生不利影响。8. 11. 2 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用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11起地F足地在水的污染u养JitJ萄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 的规定。9 水产养殖9. 1 转换期9. 1. 1 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拨到有机养殖孟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9. 1. 2 位于同一非开放性水域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用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
48、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应制定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a) 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对于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应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b) 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他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c) 有机生产体系和常规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d) 有机转换养殖场应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9. 1. 4 开放水域采捕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a) 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15 G/T 19
49、630.1-20门b) 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9. 1. 5 可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不应引人转基因生物。9. 1. 6 所有引人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三分之二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9.2 养殖场的选址9.2.1 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9.2.2 养殖和捕捞区应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9. 3 水质有机水产养殖场和开放水域采捕区的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9.4 养殖9.4. 1 养殖基本要求9. 4. 1. 1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应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9.4. 1. 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生物。9.4.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