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 GB/T 51087 - 2015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novat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hipyard marine structure 2015 - 02 -02发布2015 -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呵飞j/hviy咽,rJ呐刷,JFf俨怜的WJSFilJHt且忏EEJP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nova
2、t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hipyard marine structure GB/T 51087 - 2015 主编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5 年1 0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规范GB/T 51087-2015 为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地址s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 63906433 (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兰?可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850mm
3、X 11 68mm 1/32 2.5印张59千字2015年9月第1版2015年9月第1次印刷会统一书号:1580242. 709 定价:15.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10) 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87-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2日-一前言本
4、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J88号)的要求,由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数十年来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工程改造和加固设计的实践经验,吸纳了该领域新的研究成果,并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以及船厂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既有构筑物的检测和评估、船坞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码头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监测等。本规范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
5、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武宁路303号,邮政编码:200063)。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船第丸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中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顾倩燕赵洪琼费永成高加云徐东晖宣庐峻江杰陈奉琦陈明关顾宽海陈家晖高飞 1 唱-叫主要审查人:应惠清李耀良郑荣平吴君侯王明华郑永来姚文娟谢耀雄许丽萍傅立容于庆海苏汉民王国海蔡兴波洪帆 2 目次
6、1总则(1 ) 2术语(2 ) 3 基本规定( 4 ) 3.1 一般规定( 4 ) 3. 2 设计基本原则(4 ) 3. 3 基本要求( 6 ) 4 既有构筑物的检测和评估( 7 ) 1. 1 一般规定( 7 ) 4.2 既有构筑物的现场调查与检测(8 ) 4.3 既有构筑物的评估(9 ) 5 船坞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10 ) 5. 1 一般规定.门川5.2 船坞接长和拓宽改造(10 ) 5. 3 船坞局部加深改造(12 ) 5. 4 船坞结构维修和加国(12 ) 5.5 起重机轨道改造和加固(13 ) 6 码头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16 ) 6. 1 一般规定U们6.2 码头结构扩建和改造
7、(17 ) 6.3 码头结构维修和加固(19 ) 7 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22 ) 7. 1 一般规定( 22 ) 7.2 船台滑道接长和拓宽改造( 22 ) 7.3 船台滑道维修和加固(24 ) 1 司8监测附录A后锚固设计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Terms ( 2 ) 3 Basic requirements ( 4 ) 3.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 ) 3.2 Basis principles of design ( 4 ) 3.3 Basic requ
8、irements ( 6 ) 4肌1onitoringand evaluation of existing structure ( 7 )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 4. 2 Field survey and monitor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 ( 8 ) 4. 3 Qual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existing structure ( 9 ) 5 Renovation and strengthening design of existing dry dock structure (10 )
9、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 ) 5. 2 Longitudinal and transversal addition of dock structure ( 10 ) 5. 3 Locally deepening of dock structure ( 12 ) 5.4 Repairing and strengthening of dock structure ( 12 ) 5.5 Renovat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crane rail foundation ( 13 ) 6 Renovation and strengthenin
10、g design of existing wharf structure ( 16 )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6 ) 6. 2 Addition and renovation of wharf structure ( 17 ) 6. 3 Repairing and strengthening of wharf structure ( 19 ) 7 Renovation and strengthening design of existing berth and slipway ( 22 ) 3 司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2
11、) 7.2 Longitudinal and transversal addition of berth and slipway ( 22 ) 7. 3 Repairing and strengthening of berth and slipway ( 24 ) 8 Monitoring ( 25 ) Appendix A Design of post-installed anchors ( 26 ) Explanation of working in this code ( 32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33 ) Addi tion: Explana ti
12、on of provisions ( 35 ) 4 司1总则1. 0.1 为使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工程的设计符合因地制宜、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的扩建和改造、维修和加固设计,水工构筑物主要包括船坞、码头、船台滑道。1. O. 3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设计前,应对其技术状态进行检测和评估。设计方案应结合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1. O. 4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咱EA. 2术语2.0.1 检测和评估testin
13、g and evaluation 为检验既有结构在未来使用中的可靠性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2.0.2 安全性safety 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而保持安全的性能。2. O. 3 使用性serviceability 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预定使用要求的性能。2.0.4 耐久性durability 结构在正常使用维护下,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时间变化而仍能满足预定功能要求的性能。2.0.5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service life 结构或构件按设计目的和使用条件使用而不需要大修的预定年限。2.0.6 结构缝structural joint 结构分段之间的分缝,主要为适应
14、温度、湿度作用对构筑物变形影响的伸缩缝、适应构筑物不同部分不均匀沉降影响的沉降缝和适应地震作用对构筑物变形影响的防震缝等。2. O. 7 水工构筑物hydraulic structure 在水的静力或动力作用下,与水发生相互作用的各种建筑物。船厂水工构筑物主要包括船坞、码头、船台滑道等。2.0.8 船坞dock 位于地面以下,有开口通向水域以进出船舶,并设有闸门,关闭后将水排干以从事修造船的水工构筑物。 2 2.0.9 高桩码头open type wharf with standing piles 由桩基及上部结构组成的各种码头。上部结构可采用梁板式、有?架式等形式。2.0.10 重力式码头g
15、ravity quay 以结构本身和填料的重力保持稳定的码头。2.0.11 板桩码头sheet pile wharf; sheet pile quay wall 由板桩、导梁、上部结构和锚链结构组成的码头。2.0.12 船台滑道berth and slipway 供船舶在岸上修造的场地称为船台,供船舶上墩下水的专用通道称为滑道。2.0.13 倾斜船台inclined berth 结构顶面以一定坡度向水域倾斜的船台。2.0.14 水平船台horizontal berth 结构顶面呈水平的船台。2.0.15 自立式挡墙self-stable retaining wall 无支撑或拉锚,依靠结构与土
16、体共同作用使其自身能保持稳定的挡土结构,主要包括格形地下连续墙、双排桩挡墙等。2.0.16 排水减压式drainage relief type 采用排除地下水以降低地下水位,从而减少或消除地下水压力的作用,保持结构稳定的形式。2.0.17 技术状态technical conditions 在外荷载作用下,结构能够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能力。 3 -司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 1. 1 船厂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内容及范围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结论和使用要求确定。设计方案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施工可行、环保节能、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3. 1. 2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平
17、面布置设计应根据船厂工艺流程、扩建规模、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3. 1. 3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及自然条件进行技术论证,并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对周边构筑物和环境的影响。3. 1. 4 在改造设计开始前应对原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测和评估应包括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防腐蚀措施等内容。检测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 的有关规定执行。3. 1. 5 当原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不能满足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3. 1. 6 当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时,应
18、经鉴定和设计复核。3.2 设计基本原则3.2.1 改造和加固设计宜依据原工程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维修记录以及检测评估报告进行,并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构筑物技术状态、周边构筑物布置情况等工作。3.2.2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4 GB 50158的有关规定。3.2.3 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泪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和(7.(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152的有关规定。3.2.4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安全等级应考虑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结合其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3.2.5
19、 改造和加固设计宜采用同寿命设计原则,新增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既有结构的剩余使用年限。3.2.6 改造和加固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条件确定,不宜少于5年。3.2.7 既有构筑物原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后,在重新进行可靠性评估后认为仍可正常工作时,可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结论延长其使用年限。3.2.8 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结论进行,并应充分考虑结构损坏、材料劣化、新老材料的结合性能和材料性能等的影响。3.2.9 改造设计中应考虑相邻新老结构间的差异沉降、变位协调性。3.2.10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工程,改造和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20、JTS146的有关规定。3.2.11 对加固和改造后的船厂水工构筑物,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有关规定。3.2.12 对于改造后的结构,宜有正常的检查与维护制度。对于重要的改造后结构,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进行定期检测与长期监测,检测、监测的内容和要求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司3.3基本要求3.3.1 结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无损拆除的方法,对损坏部分应按原结构形式及使用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加固。2 应加强对既有结构缝的保护。3 上部结构拆除时,应防止桩头破损。3.3.2 新浇混
21、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新浇I昆凝土强度等级宜比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并不宜低于C30。2 新浇混凝土层最小厚度,对板不宜小于40mm;对梁和受压构件不宜小于60mm;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昆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中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的要求。3 新浇1昆凝土层厚度小于lOOmm时,可采用细石?昆凝土或喷射高性能抗拉复合砂浆。在结构尺寸复杂和新浇油凝土施工条件差的情况下,可采用微膨胀、无收缩或自密实混凝土。3.3.3 新老泪凝土结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缝宜采用设置凹凸槽、插筋,布置止水材料等方法。2 结构钢筋连接可采用与既有结构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或植筋等方法
22、。3 结构缝宜采用设置剪力槽、传力杆,布置橡胶止水带、嵌缝材料等方法。3.3.4 新老结构分段连接处应采取措施控制差异沉降。3.3.5 打入桩在沉桩过程中应保护相邻结构,宜采用钻孔取土、设防振隔离等措施。 6 4 既有构筑物的检测和评估4.1一般规定4. 1. 1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在进行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前,应对其缺陷和损伤、承载力、变形和位移等涉及结构安全性、使用性及耐久性等项目进行检测和评估。4. 1. 2 检测和评估工作应按现场调查、检测、复核、评估的工作程序进行。4. 1. 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与收集到的相关资料,针对具体结构形式,按结构安全性
23、、使用性、耐久性等方面确定检测项目和内容。2 检测应依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检测应选择有损检测和元损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并应优先选择无损检测。检测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的有关规定执行。3 现场检测可采用全数检测或抽样检测的方法,对于批量检测项目可采取计数抽样、计量抽样或计量与计数混合抽样的方法。4. 1. 4 检测和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检测和评估目的;2 检测和评估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3 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及仪
24、器设备;4 检测抽样方案和检测数量;5 检测项目的检测数据、计算及判定结论;6 既有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评估结论。4. 1. 5 检测后应及时对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局部损伤进行修补。修补后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使用性及耐久性不得低于原结构。4.2 既有构筑物的现场调查与检测4.2.1 既有构筑物的现场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现场调查应查看实际使用情况,明确检测和评估的目的,确定检测和评估的工作古围,了解现场作业条件。相关资料收集内容应包括原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资料、构筑物的历史资料、检查和维护资料。2 检测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附属设施、防腐蚀措施。3 检测方
25、法及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和评估技术规范)JTJ302的有关规定。4.2.2 地基基础的检测项目宜包括地基士层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能,基础的外观质量、缺陷与损伤、尺寸与偏差、完整性、?昆凝土物理力学性能,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位移与变形。4.2.3 混凝土结构检测宜包括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与损伤、尺寸与偏差、位移与变形、钢筋锈蚀、混凝土碳化、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等项目。有特定要求时,宜对混凝土微观结构、氯离子含量、碱含量、混凝土抗渗性能、抗冻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等进行专项检测。4.2.4 钢结构检测宜针对大气区、浪溅区、潮差区和水下区等不同部位分别检测,检测宜包括损伤的位置、区域和程
26、度,变形与变位,焊缝,锈蚀发生的位置、面积和分布情况,掏件剩余厚度,外力作用引起的损伤等内容。4.2.5 附属设施检测项目宜包括系船设备、防冲设备、钢轨、车挡和埋设件、爬梯和阶梯、护轮槛、系网环和护栏、船坞坞门、观测设施。4.2.6 防腐蚀措施检测宜包括腐蚀介质调查,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牺牲阳极保护、钢结构涂层、?昆凝土结构涂层及钢拉杆防腐层检测等内容。 8 4.2.7 当根据调查、检测和评估结果尚不能确定结构安全性、使用性、耐久性等性能时,应进行原位荷载试验。试验方案应依据设计要求以及构件的实际情况确定。4.3 既有构筑物的评估4.3.1 应根据检测结果按不同使用状态对结构分别进行验算和综合分
27、析,并应对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进行评估分级。评估分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和评估技术规范JTJ 302的有关规定。4.3.2 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构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2 对结构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3 验算时构件材料的标准值应采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的标准值。当结构有明显的功能退化现象和施工缺陷时,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工程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8的有关规定。4 确定构件的几何参数时,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材料劣化、局部缺陷和施工偏差等影响。5 进行安全性评估时,应考虑自然环境及地基与基础工作条件的变化
28、。4.3.3 使用性评估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并应包括荷载作用下影响正常使用或影响外观的过大变形(挠度)、裂缝等内容。4.3.4 耐久性评估应根据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因材料劣化造成的损伤程度,并应结合维修或修复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与分级。当耐久性损伤导致安全性、使用性功能明显降低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评估。 9 5 船坞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5.1一般规定5. 1. 1 船坞改造可包括船坞接长、拓宽及局部加深等工作,设计内容应包括结构、耐久性、止水体系设计,以及对主要施工方法、工序和工况的要求等内容。5. 1. 2 改造设计前应对既有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船坞结构检测和评
29、估应包括地基基础、提凝土结构、钢结构、防腐蚀措施、减压排水系统、止水系统等内容。5. 1. 3 船坞改造设计前除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资料外,还应收集建筑场地与环境条件有关的资料,资料可包括周边设备的使用荷载及其基础结构形式、管线情况、护岸及防汛墙的结构形式等内容。5. 1. 4 船坞改造应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宜采用排水减压式。5. 1. 5 排水减压式船坞改造设计中应对改造后的船坞渗流量进行复核。5. 1. 6 改造设计中除应满足构筑物及基础的强度、稳定要求外,还应控制周边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的变形及其对新老结构连接的影响。5. 1. 7
30、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船坞设计规范)CB/T8524的有关规定。5.2 船坞接长和拓宽改造5.2.1 船坞坞尾方向接长改造设计可包括既有坞墙拆除设计,新建坞墙、底板结构设计,止水体系设计等内容。坞口方向接长改造 10 设计应包括既有坞口拆除设计,新建坞口、坞墙及底板结构设计,止水体系设计等内容。5.2.2 船坞拓宽改造宜采用单侧拓宽方式。坞口拓宽改造设计可包括既有坞墩结构拆除设计、新建坞口结构设计、止水体系设计等内容。坞室拓宽改造设计应包括既有坞墙拆除设计,新建坞墙、底板结构设计,止水体系设计等内容。5.2.3 改造后坞口结构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船坞设
31、计规范)CBjT8524的有关规定。5.2.4 船坞拓宽时宜利用既有坞口结构,可采取增设坞口底板桩基、防渗帷幕及增加坞墩截面尺寸等保证坞口结构整体稳定性的方法。5.2.5 接长段的坞墙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结合现场环境和荷载条件,宜与既有结构相同,在环境有限制的区域可采用自立式挡墙结构。新老坞墙结构连接应充分考虑不均匀变位,并应确保连接部位的止水密封效果。5.2.6 接长和拓宽改造设计中坞墙变形控制可采用设置临时支撑或土体加固等方法。5.2.7 新老坞室底板可采用分离式、整体式等连接方式,应充分考虑新老结构间的不均匀沉降,并应确保新老结构间的止水密封效果。5.2.8 接长及拓宽段的止水系统宜与既有止
32、水系统可靠连接。5.2.9 船坞改造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船坞设计规范)CBjT8524的有关规定,不宜考虑施工中的深层降水措施。5.2.10 船坞改造设计计算,宜包括下列内容:1 新建坞口的稳定及承载能力;2 既有、新建坞墙的稳定及承载能力;3 既有、新建底板的稳定及承载能力;4 改造后船坞的渗流稳定及渗流量;5 新增结构与相邻既有结构在施工期及使用期的变位。 11 、5.2.11 经验算结构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时,宜进行现场载荷试验确定实际承载能力。加固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有关规定执行。5.2.12
33、坞口改造设计方案可采用临时围堪挡水或无围堪的施工方法。对于拆除部分坞墩结构的情况,可利用现有坞门挡水,拆除部分坞墩后再水下拆除剩余坞墩。设计时应复核坞墩结构拆除时坞口结构的整体稳定性。5.2.13 当环境保护要求高或其他施工方法受限制时,既有结构的拆除宜采用静力元损直线切割工艺。5.2.14 坞墩结构的凿除面作为新建坞口结构面时,应采取措施符合坞门设备、耐久性等相关要求。5.3 船坞局部加深改造5.3.1 船坞局部加深的规模和尺度由修造船工艺确定,结构设计应复核局部加深对既有船坞坞墙的影响。5.3.2 排水减压式船坞宜在局部加深的范围设置独立的止水系统,局部加深处可采用封底加固或桩基抗拔等方法
34、进行抗浮处理。5.3.3 当局部加深基坑开挖边线与坞墙内边线距离小于2.5倍基坑开挖深度时,宜采用切割技术拆除改造区域底板。5.3.4 局部加深改造处的底板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5.4 船坞结构维修和加固5.4.1 船坞结构的维修和加固方案应在完成既有结构的检测和评估后进行,并根据结构发生损坏的原因、技术要求和施工条件确定。5.4.2 船坞结构的裂缝修复宜采用水泥压力灌浆、化学灌浆等方法。 12 5.4.3 船坞结构中梁、板等构件破损严重或钢筋锈蚀严重时,宜采用补焊钢筋、外包谊凝土、粘贴钢板、植筋、增设支点加固等补强加固方法。5.4.4 既有船坞止水系统的修复方法不得对既有排水
35、减压系统造成不利影响。5.4.5 船坞增设预埋件宜采用后锚固方法,后锚固设计宜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5.5 起重机轨道改造和加固5.5.1 轨道的改造和加固应包括起重机轨道接长和升级等内容。5.5.2 轨道的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第3.2. 1条的规定收集基本资料外,还应收集起重机设备的平面布置、技术参数、使用要求等资料。5.5.3 轨道基础改造和加固设计前应对既有结构和基础进行检测与评估。5.5.4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合理布置锚院、防风拉锚、顶升、电缆沟槽、供电坑等各种附属结构的平面位置。5.5.5 轨道接长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轨道接长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重新设计。2 轨道接长段与既有
36、轨道钢轨应平顺连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3 新老轨道梁连接处应采用减少沉降差的技术措施。4 轨道梁接长穿越防汛闸门时宜设置活动钢轨。5 焊接钢轨的接长应计算温差对钢轨长度的影响。表5.5.5轨道安装允许偏差、检测数量序号项曰允许偏差(mm) 检验数量单元19!tl点1 轨道中心线5 l 每10m一处2 轨距士51 13 续表5.5.5序号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单元测点(mm) 3 轨顶标高士5l 4 同一截面两轨高差10 每10m一处1 5 轨道纵向倾斜(每10m)10 l 6 轨道接头表面高差1 每个接头逐2 7 伸缩缝间隙士1个检查1 +0 8 护轨槽与钢轨顶高差每10m一处1
37、 一10注.本表适用于门座起重机,跨度大的门式起重机应按设计要求检查。5.5.6 轨道升级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既有轨道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应进行设备改造与土建改造两种设计方案的综合比选。2 非坚硬地基上的轨枕道碴轨道,当起重机单个轮压升级后大于250kN时,基础型式宜采用格型梁板结构。3 起重机轮压荷载增加时,应复核钢轨型号。5.5.7 改造和加固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轨道梁加固设计应包括下部基础和上部结构;当既有轨道梁强度、刚度、稳定性或耐久性不足时,应进行加固。2 混凝土轨道梁的加固可采用施加体外预应力、改变结构体系、增大截面、粘贴钢板、更换主梁、增强横向整体性等
38、方法,也可采用上述多种方法组合。3 天然地基轨道梁下部基础加固可采用增大梁底截面、地基加固等方法。4 当天然地基轨道梁增加锚镜、防风拉锚等受力构件时,可采用局部增加轨道梁截面尺寸等方法。当荷载较大,靠自重难以满足稳定要求时,可采用设置锚杆、联系梁等措施。5 桩基础轨道梁的基桩承载力原设计值不能满足改造后使 14 用荷载的要求时,可通过荷载试验确定实际基桩承载力,当仍不能满足时,应进行补桩。6 桩基结构的轨道梁增加锚镜、防风拉锚、顶升等受力构件时,可在轨道梁锚键范围内增加桩基,形成低桩承台。承台结构除应满足自身承载力要求和预埋构件的尺寸需要外,还应满足与下部桩基共同抵抗水平力与上拔力的要求。5.
39、5.8 轨道的设计荷载应包括自重、轮压荷载、锚院荷载、防风拉锚荷载以及地震作用等内容。增加起重机数量时,应对新增加的工况组合进行复核。5.5.9 轨道改造和加固设计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1 轨道梁的承载能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2 轨道梁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3 锚链、防风拉锚、顶升、车挡等基础结构的计算;4 后锚固、预埋件等计算。 15 、咽6 码头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6.1 -般规定6. 1. 1 船厂码头结构的改造和加固应根据结构具体状况和使用要求进行。1 扩建和改造应满足预定的码头靠泊能力、腼装能力及设计使用年限。2 维修和加固应使码头结构的功能达到继续使用的技术等级标准及设计使用
40、年限。6. 1. 2 设计前应对码头结构进行检测与评估。检测与评估的目标、范围和内容应按设计和使用要求确定。具体方法和要求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6. 1. 3 评估前应根据码头特点完成相应的调查、检测和复核验算工作。1 环境条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码头设计水域的水深和冲淤变化;2)波浪、水流、水质等水文条件变化;3)周边构筑物的变化等情况。2 码头变位与变形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高桩码头平面位置和高程变化、桩基的位移和倾斜;2)板桩码头前沿线的变位、码头的横向水平变位、沉降和倾斜、锚链结构的变位、拉杆及其连接构件的变形;3)重力式码头前沿线的位置、码头的横
41、向水平变位、沉降和倾斜、岸坡及基床、基础的冲刷变化;4)码头后方陆域地表局部沉陷的位置、尺寸。3 码头结构构件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6 1)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的数量、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及深度;2)混凝土构件的变形、损伤的位置、区域和程度;3)结构中钢筋的锈蚀程度;4)基桩的完整性;5)钢构件损伤的位置、区域和程度,构件的变形、扭曲及腐蚀程度。4 码头结构和构件的承载力复核验算应包括码头上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基桩承载力,接岸结构的承载力,锚链结构及拉杆、基床和地基承载力。5 结构的稳定性验算应包括重力式码头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的抗倾、抗滑稳定性,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板桩码头的踢脚稳定,
42、码头及岸坡的整体稳定性。6 耐久性调查和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钢筋混凝土腐蚀介质及工程环境调查;2)氓凝土及钢筋材料腐蚀劣化检测;3)混凝土冻融劣化检测;4)钢结构腐蚀状况检测和腐蚀环境检测;5)防腐蚀措施情况检测。6. 1. 4 码头结构的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评估分级标准及处理要求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 302的有关规定执行。6. 1. 5 码头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的有关规定。6. 1. 6 加固和改造后的码头验收标准可按水运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6.2 码
43、头结构扩建和改造6.2.1 码头结构的扩建设计宜包括接长、拓宽、加深前沿泊深等条件,设计前应对码头进行探摸、检测和评估。6.2.2 码头结构的改造可选择下列形式:1 高桩梁板码头改造通常可采用局部式、结合式、扩大护舷式等形式。2 重力式码头改造可采用植桩式、扩大护舷式等形式。6.2.3 码头接长、拓宽等设计可根据原码头的结构情况、工艺、荷载及地质地形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长应与所在区域条件相适应,并应考虑新老结构的连接处理条件。2 拓宽可视结构特点和使用要求等情况,向码头后方拓宽。在后方陆域受条件限制,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向前沿拓宽。6.
44、2.4 高桩梁板码头的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的有关规定,可按下列方法进行:1 当局部式改造适用于原码头整体结构基本完好,以增加码头基础承载能力为主时,可采用在原有排架前端或后端外侧增设桩基,并与原排架结合成整体,也可在主要的受力节点处对称加桩,并连成整体。2 当结合式改造适用于原码头上部结构损坏较严重或上部使用工艺荷载变化较大时,可采用保留原有桩基及下横梁,在排架间增设桩基,加强结构的承载性能,按需要重新挠筑上部结构。3 当扩大护舷式改造适用于原码头结构整体保存较好,承载能力满足使用要求,仅在码头前沿泼深受限制时,可采用外伸前沿线,局部扩大或加宽靠船构件的
45、方式。4 当分离式改造适用于码头结构基本完好,仅船舶荷载增大时,可将码头局部拆除,增设若干系靠船结构,或不超出原码头结构,直接在原码头增设系靠船设施。6.2.5 重力式码头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的有关规定,可按下列方法进行:1 当植桩式改造适用于码头前沿需要泼深,以增加码头基础承载能力为主时,可采用在沉箱前仓格中植桩等加固方法。2 当扩大护舷式改造适用于码头结构满足承载能力要求,码头前沿渔深受到限制时,可采用外伸前沿线,局部扩大或加宽靠船构件的方法。6.2.6 码头改造设计应对结构主要构件进行验算。1 高桩码头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
46、范)JTS167-1的有关规定,并应分别验算下列内容:1)岸坡稳定;2)桩的承载力;3)构件的承载力。2 重力式码头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的有关规定,并应分别验算下列内容:1)对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及齿缝计算面前趾的抗倾稳定性;2)沿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3)沿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4)基床和地基承载力;5)构件的承载力。6.2.7 板桩码头扩建和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号的有关规定,并应按高桩码头和重力式码头扩建和改造原则进行。6.3 码头结构维修和加固6.3.1 重力式码头的维修和加固可按下列方法进行:1 当基床冲刷严重或泼深超挖等原因造成墙身基底出现空洞时,宜采用袋装混凝土填补。当基床局部超深严重时,宜补抛块石。 19 2 当地基承载力不足或需要控制沉降量时,可采用注浆加固法、高压喷射注浆法。3 当码头整体稳定性不足时,可采用注浆加固、抗滑桩以及深层水泥搅拌桩等土体改良的方法。4 胸墙及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