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5169.13-1999 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9521/3 :l994(第I版试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2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本标准属电正电子产品及其材料的电气安全基础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或其他团体可燃性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方法。GB!T 5169.4一1985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由下列标准代替2GB!T 5169.10-199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 IEC 6952一1/0:1994)GB/T 5169. 11一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试
2、验和导则(idt IEC 695 2-1/1: 1994) GB/T 5169.12一1999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Cidt IEC 695-2-1/2:1 994) GB!T 5169.13-1999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idt IEC 695-2一1/3:1994)本标准与GB!T5169. 10-1997一起使用。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5169.4-19850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自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方
3、沛文、黄文秀、刘跃占。本标准委托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514 GB/T 5169.13-1999 IEC前言1)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电工委员会(l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IEC的任务是促进电工电子领域内各种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除了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各种国际标准。IEC的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的问题感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同IEC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按照它与国际标准组织(ISO)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与其密切合作。2) 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
4、对该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派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尽可能准确地表达国际上对该问题的一致意见。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以推荐方式供国际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国家委员会所接受。4)为了促进国际上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诺在英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里尽可能忠实地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尽可能在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中明确指出。本国际标准IEC695-2-1凡是由IECTC 8盯着火危险试验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本国际标准属于符合IEC104,导则的基础安全标准。本国际标准以下列文件为基础z国际标准草案表决报告89(中央
5、办公室)23I 89(中央办公室)31投票同意本标准的全部资料可在上表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IEC 695-2的第1部分取消并代替1991年出版的IEC695-2-1.1981年出版的IEC707的第7章和1988年出版的IEC829的第6章。IEC 695-2-1是由下列各章组成zIEC 695-2-1/0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2试验方法第1篇/第o章: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EC 695-2-1/1 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g试验方法第1篇/第1章: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IEC 695-2-1/2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g试验方法第1篇/第2章: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 695-2-1/3着火危险试
6、验第2部分z试验方法第1篇/第3章z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本标准与IEC695年乙1/0一起使用。515 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材料的灼热丝起燃性试验Fire ha皿rdtesting 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Test methods Glow-wire ignitability test on皿aterialsGB/T 5169.13-1999 idt IEC 695-2-1/3: 1994 代替GB;T5169.4-1985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及其他固体可燃材料的样品进行起燃性试验的灼热丝试
7、验方法。本试验应用电加热的灼热丝作为引燃源。试验结果可供对上述各种材料的起燃温度进行比较。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确定整台设备的起燃性,因为绝缘系统或可燃零件的大小、结构以及邻近的金属或非金属零件的传热等对所使用材料的起燃性都有很大影响。此外,本试验方法也不适用于确定设备的防火性能或着火危险性。2 I用标准和定义2.1 号|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0580-1989 固体电气绝缘材料在试验前和试验时采用的标准条件(eqvIEC 212: 19
8、71) (详细资料见GB/T5169.10-199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灼热丝试验方法总则(idtIEC 695-2-1/0: 1994) 2.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z起燃性ignitability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受外部热源的作用起燃的难易程度。灼热丝起燃温度(GWIT)glow-wire ignition temperature 比连续三次试验均不会引起试验样品起燃的灼热丝顶部最高温度高25K的试验温度。3试验说明试验样品应是尺寸固定并具有足够大的平面部分,进行试验时,被试平面部分应处于垂直位置。试验样品可采用下述几种方式制成:压塑、传递模塑、注塑、铸造或由板材或有
9、足够大平截面的零件机械加工而成。试验样品平截面的尺寸应为:长度;:;60mm; 宽度(夹具内侧);:;60mm,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咽一10-10批准2005-01实施516 GB!T 5169.13一1999厚度(3.0士0.2)ffiffi. 如果试验样品有一个直径至少为60mm的试验区域,则这种试验样品可以是任意形状。按照本试验要求,评定起燃性通常需要一组数量为10个的试验样品。注.起燃性通常随被试材料的厚度而改变,除规定的标准厚度外,实际中常遇到厚度为Q.8mm、1.6mm和6.0mm 的试验样品,其所获的试验结果也是有用的.试验样品的放置要使其自由平面处于垂直位置,试验时使电加热
10、的灼热丝顶部接触到试验样品的自由平面,用不同的灼热丝试验温度重复试验,每次试验使用一个新试样,即可确定出受试材料的GWIT。4 试验装置的说明试验装置的说明见GB!T5169.10. 5 严酷等级灼热丝顶部温度和将灼热丝施加在试验样品上的持续时间应从表l中选取。表1试验温度,OC容许偏差.K500 士10550 士10600 士10650 :1: 10 700 :1: 10 750 :1: 10 800 土15850 土15900 土15960 土15试验持续时间,t.(30士1)s6 温度测量系统的校准和验证温度测量系统的校准和验证见GB!T5169.10中的规定.7预处理在试验前,试验样品
11、应在符合GB!T10580规定的标准大气B中预处理48h(48 h!230C!50%)。8 初始测量试验样品应标识完整,并且通过目测检查。测量并记录试验样品的厚度。9 试验程序注意事项见GB!T5169. 10。9. 1 安装或夹紧试验样品时应保证由于支撑或紧固装置而引起的散热可忽略不计。试验样品的布置应使z被试表面的平面区垂直,一一灼热丝顶部作用到试验样品表面平面区的中心。517 GB!T 5169.13-1999 9.2见GB!T5169.10。9.3 将灼热丝用电加热到第5章规定的认为刚好足以使试验样品起燃的某一试验温度,并用已校准的热电偶测量a开始试验前,必需注意确保该温度和加热电流保
12、持恒定至少60s,并在这段时间内或在校准过程中通过灼热丝与试验样品保持一定的距离或使用合适的屏蔽物,确保试验样晶不会受到热辐射的影响。9.4 除GB!T5169.10-1997的9.4外,使灼热丝的顶部与试验样品为接触的持续时间按第5章规定为(30土1)S , 9.5 如果在灼热丝施加期间试验样品起燃,则重新用一个新试样,用比前一次试验温度低50K的温度重复试验。如果在灼热丝施加期间试样品未起燃,ltl重新用一个新试样,用比前一次试验温度高50K的温度重复试验。每次用一块新样品重复试验,在最后进入到确定连续三次不起燃的最高温度试验时,将试验温度的间隔减少到25K , 10观察和测量在施加灼热丝
13、期间和施加后的30s内,应对试验样品进行观察,记录从灼热丝顶部接触试样到试验样品起燃的持续时间,即起燃时间Tio注2在本标准中,起燃是指有5s以上的可见火焰。如果将紧裹绢纸的铺底层置于试验样品干方,当灼热丝试验样品上移开之后,落下的燃烧或灼热颗粒既没有引燃绢纸也没有烧焦松木板,IJtIJ可判定为未起燃。11 试验结果评定必须确定施加灼热丝期间试验样品的起燃温度。将比连续三次试验均未引起试验样品起燃的灼热丝顶部最高温度高25K的试验温度记录为GWIT。应按下述方法记录GWIT:例如,对3mm厚的试验样品,试验温度为825C,则记为GWIT:825!3.0。12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z引用本标准的试验方法;一一一受试材料的完整标识,包括型号和制造商(第8章h试验样晶制作方法的说明第3章k预处理第7章h一一起燃时间Ti(第10章); 灼热丝起燃温度c,.WT(第11章。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