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9959.3-1988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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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分 部 位 分 割 冻 猪 肉 GB/T 9959.3-88 Frozen pork,part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分部位分割冻猪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无皮鲜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进行冷加工、包装,便于长途运输,用于 供应市场、肉制品及罐头加工的原料肉。 2 引用标准 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

2、的分析方法 GB 9959.2 无皮鲜、冻片猪肉 GBn 88 食品包装材料:聚乙烯树脂 GBn 89 食品包装材料:苯乙烯树脂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品种、规格 3.1.1 每片猪肉按不同部位分割成四块部位肉。 3.1.2 分部位的规格 去骨前腿肉:指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颈背(夹心)和前腿部位进行剔骨,略修 割脂肪层。 去骨后腿肉:指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斩下的后腿部位进行剔骨,略修割脂肪层。 大排:指在脊椎骨下约46cm肋骨处平行斩下,带脊前部位,略修割脂肪层。 带骨方肉:指在去大排后,带肋骨的部位肉,割去奶脯。 3.1.3 分部位分割肉按冻结后肉表层脂肪厚度分为三等级,即:一级、二级

3、、三级。 3.1.4 分级的规格见表1: 表1 项 指 等 目 标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表 层 去骨前腿肉 2.0 2.02.6 2.6 脂肪 去骨后腿肉 2.0 2.02.6 2.6 最大 大排 2.0 2.02.6 2.6 厚度 带骨方肉 2.0 2.02.6 2.6 3.2 原料 按 GB 9959.2标准执行。 3.3 加工 3.3.1 分割 3.3.1.1 分部位分割肉加工允许采用热剔骨工艺。热剔骨工艺系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 程而直接进行部位分割剔骨。热剔骨时必须严格卫生条件,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 品肉进入冷却间的时间应控制在1.52h内。 3.3.1.2 分割肉在修整时,

4、力求刀法平直整齐,需修净伤斑、出血点、碎骨、软骨、血 污、淋巴结、脓疱、浮毛及杂质。 3.3.2 冷加工 3.3.2.1 分部位猪肉冷却终温应在24h之内达到,其肌肉深度中心温度不高于7。 3.3.2.2 分部位冻猪肉冻结终温,其肌肉深度中心温度不高于-15。 3.4 卫生检验 3.4.1 用于分部位分割肉加工的原料应由兽医人员按照195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屠宰 前、宰后检验处理。 3.4.2 如在一块肉中发现囊虫,应立即会同兽医人员挑出同一头猪的其他部位肉。 3.4.3 产品在加工、贮运、销售各环节中应符合肉与肉制品卫

5、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感官指标见表2: 表2 项 指 目 标 感 官 指 标 色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 脂肪呈白色或粉白色 气味 应有猪肉的固有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冷冻良好,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煮沸后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特有香味 3.6 理化指标见表3: 表3 项 指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目 标 别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15 15 汞,mg/kg 以Hg计 0.05 0.05 0.05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外形和色泽:目测。 4.1.2 组织状态:手触、目测。 4.1.3 气味:嗅觉检验。 4.1.4 煮沸后的肉

6、汤:按GB 5009.44中1.2条的规定检验。 4.2 理化检验 4.2.1 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44中2.1条的规定测定。 4.2.2 汞:按GB 5009.17的规定测定。 4.3 温度测定 4.3.1 仪器 温度计:使用50非水银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 4.3.2 测定 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钻至肌肉深层中心 (46cm),拔 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锸入肌肉孔中,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 每批出厂产品须经企业兽医人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方能出厂。 5.2 抽样方法 5.2.1 抽样比例:以同一规

7、格产品为一个批次;每批抽样,100t以下为1%,100t以上为 0.5%。 5.2.2 抽样方法:在全批货物堆垛的不同方位,抽取所需检验量。 5.3 复检 产品经检验后,符合质量规格的, 按规格定级。如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从原批量 中按原抽样比例加倍重新抽样复验,如仍不合格时,应降级处理。 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 6.1.1 外包装标志必须符合GB 6388的规定。 6.1.2 外包装两侧必须标明肉的名称、重量、等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瓦楞纸箱按GB 6543的规定执行;塑料薄膜按GB 4456和GBn 8889 的规定执行

8、。 6.2.2 包装应坚固、完整。外包装可采用瓦楞纸箱或塑料编织袋。瓦楞纸箱规格: Lbh (mm*3): 625415120。 6.2.3 每箱或每袋净重25kg(冻结后的净重)。每箱(袋)内允许有一块补秤小块肉。 6.2.4 纸箱底部必须封牢。箱外用塑料带三道式“艹”字形,扎捆牢固。 6.3 贮存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应贮存在-18的冷藏间。冷藏间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得超过 1。产品贮藏保质期为11个月。 6.4 运输 6.4.1 公路、水路运输时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市内运输也可 以使用密封防尘车辆。 6.4.2 铁路运输时应按国家有关铁路运输规定执行。 7 其他 7.1 如出口或内销有特殊规格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条款要求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由全国肉类工业科技情报中心站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肉类工业科技情报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汪镇荪、邓富江、黄荣文、魏春耕、梅毛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12-28批准 1989-04-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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