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标 准!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办 法(#)$*)$#发 布(#)$*)$#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发 布!#$%$&(#关 于 发 布)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标 准 管 理 办 法*的 通 知广 发 计 字+,-./,0.号由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负 责 修 订 的)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办 法*1经 部 审 查1现 予以 发 布 施 行2编 号 为34.050&,-.1原
2、)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及 管 理 办 法*34650&78同 时 废 止2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一 九 九 五 年 三 月 五 日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标 准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批 准(#)$*)$#实 施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简 称 本 行 业,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管 理-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法/0.中 华
3、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及.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管 理 办 法/等-制 定 本 办 法1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0经 济 定 额 项 目 的 制+修,订 和 管 理 工 作1本 行 业 工 程 建设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程 序 分 准 备0征 求 意 见0送 审 和 报 批 四 个 阶 段1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项 目 按.工 程 建 设 国 家标 准 管 理 办 法/执 行1第 三 条 对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或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不 具 体 而 需 要 在 本 行 业 内
4、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可 以 制 定 本 行 业标 准1下 列 内 容 应 制 定 本 行 业 标 准2一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勘 察0规 划0设 计0施 工+安 装,及 验 收 等 质 量 要 求 和 方 法3二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防 火0防 雷0防 震0电 磁 防 护 等 安 全0卫 生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技 术 要 求3三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术 语0符 号0代 号0量 与 单 位 和 制 图 方 法3四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试 验0检 验 和 评 定 等 方 法3五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信 息 技 术 和 其
5、他 需 要 规 定 的 要 求1第 四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标 准1下 列 标 准 属 于 强 制 性 标 准2一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勘 察0规 划0设 计0施 工+安 装,及 验 收 等 综 合 性 标 准3二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安 全0卫 生 和 环 境 保 护 标 准3三0重 要 的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检 验 和 评 定 标 准-重 要 质 量 要 求3四0需 要 控 制 的 本 行 业 其 他 工 程 建 设 标 准1强 制 性 标 准 以 外 的 标 准 为 推 荐 性 标 准1
6、第 五 条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为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3计 划 财 务 司 为 本 部 工 程建 设 标 准 的 行 政 主 管 单 位+简 称 部 主 管 单 位,-负 责 管 理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履 行 下 列 职 责2一0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方 针0政 策0法 律0法 规-并 制 定 本 行 业 的 具 体 实 施 办法-指 导 本 行 业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3二0组 织 制 定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7、 化 工 作 规 划0计 划-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体 系 表3三0组 织 制+修,订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3四0组 织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1第 六 条 各 省0自 治 区0直 辖 市 广 播 电 视 厅+局,-应 确 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管 理 工 作 归 口 单 位-负 责 管 理 本行 政 区 域 内 本 行 业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履 行 下 列 职 责2一0贯 彻 国 家 和 本 行 业0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方 针
8、0政 策0法 律0法 规0并 制 定 实施 的 具 体 办 法3二0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长 远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3三0承 担 编 制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任 务34四!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组 织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第 七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五 年 计 划 由 计 划 编 制 纲 要 和 计 划 项 目 表 两 部 分 组 成计 划 编 制 纲 要 包 括编 制 计 划 的 依 据!指 导 思 想!预 期 目 标!工
9、作 重 点!实 施 计 划 的 主 要 措 施 等#计 划 项 目 表 的 内 容 包 括 项 目名 称!制 订 或 修 订!适 用 范 围 及 其 主 要 技 术 内 容#计 划 项 目 表 的 内 容 包 括 项 目 名 称!制 订 或 修 订!适 用 范围 及 其 主 要 技 术 内 容!主 编 单 位 和 参 编 单 位!起 始 年 限 等第 八 条 年 度 计 划 由 部 主 管 单 位 进 行 编 制$报 部 批 准 下 达其 中 计 划 项 目 表 应 当 包 括 项 目 名 称!制 订 或修 订!主 编 单 位 和 参 编 单 位!起 止 年 限!进 度 要 求 等部 主 管
10、单 位 负 责 对 年 度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检 查$并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计 划 执 行 中 的 重 大 问 题第 九 条 列 入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计 划 的 项 目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一!主 编 单 位 及 参 编 单 位 已 落 实#二!由 主 编 单 位 填 写&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项 目 建 议 书)见 附 录*(和&广 播 电 影 电 视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计 划 任 务 书)见 附 录+($并 经 部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批 准#三!与 我 部 及 国 务 院 其 他
11、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的 行 业 标 准$其 主 编 部 门 由 相 关 的 部 门 协 商$或 由 建 设部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主 管 部 门 协 调 后$确 定 我 部 为 主 编 部 门 的 项 目#四!不 与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重 复 或 矛 盾第 十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计 划 的 编 制 原 则%一!体 现 国 家 有 关 的 技 术!经 济 政 策$适 应 本 行 业 事 业 发 展!工 程 建 设 和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的 需 要#二!根 据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要 求$综 合 考 虑
12、相 关 标 准 之 间 的 构 成 和 协 调 配 套$逐 步 形 成完 整 体 系#三!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根 据 需 要$既 要 保 证 重 点$又 要 统 筹 兼 顾$分 轻 重 缓 急$本 着 急 用 先 编 的 原 则$做 好 计 划 的 综 合 平 衡第 十 一 条 准 备 阶 段 应 进 行 下 列 工 作%一!主 编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计 划 和&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计 划 任 务 书)$草 拟 标 准 编 制 工 作大 纲工 作 大 纲 应 包 括 标 准 的 主 要 章 节 内 容!需 要 调 查 研 究 的 主 要 问 题!
13、调 查 提 纲!必 要 的 测 试 验 证 项 目计 划!工 作 的 进 度 安 排!编 写 组 人 员 分 工 等#二!由 部 主 管 单 位 或 由 部 主 管 单 位 委 托 主 编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编 写 组 工 作 会 议$其 内 容 包 括 宣 布 编 写 组人 员$学 习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有 关 文 件$讨 论 通 过 工 作 大 纲 和 会 议 纪 要会 议 纪 要 和 工 作 大 纲 发 送标 准 的 编 制 单 位$并 报 部 主 管 单 位 备 案第 十 二 条 征 求 意 见 阶 段 应 进 行 下 列 工 作%一!编 写 组 依 据 工
14、 作 大 纲$应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和 测 试 验 证 工 作$并 提 出 调 查 研 究 报 告 和 测 试 验 证 报 告对 测 试 验 证 结 果$应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鉴 定$对 重 大 的 问 题 或 有 分 歧 的 问 题$应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召 开 专 题论 证 会 议并 整 理 原 始 调 查 记 录$国 内 外 有 关 资 料$测 试 验 证 工 作 的 原 始 资 料$鉴 定 成 果$专 题 报 告$统 一归 档#二!编 写 标 准 初 稿标 准 的 编 写 要 求 应 符 合&工 程 建 设 技 术 标 准 编 写 暂 行 办 法)!&关 于
15、工 程 项 目 建 设标 准 的 编 制 工 作 暂 行 办 法)等 规 定标 准 初 稿 可 送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主 管 单 位 初 步 征 求 意 见$然 后 编 写 出 标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对 有 分 歧 和 争 议 的 内 容$编 写 组 应 进 行 反 复 论 证!充 分 讨 论主 编 单 位 应对 标 准 及 其 条 文 说 明 的 内 容 全 面 负 责+,- ./0/1233.三!主 编 单 位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发 送 有 关 单 位 征 求 意 见送 部 主 管 单 位 五 份征 求 意 见 的 期 限 可 为 一 个月#对 其 中
16、 的 重 要 问 题或 有 分 歧 的 问 题必 要 时 可 组 织 专 题 会 议 或 专 门 走 访 的 形 式 征 求 意 见#四!部 主 管 单 位 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应 进 行 全 面 审 议#审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与 技 术内 容 应 协 调 一 致技 术 内 容 应 体 现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技 术 经 济 政 策并 准 确 地 反 映 先 进 的 科 技 成 果 和 生 产 建设 的 实 践 经 验标 准 的 技 术 数 据 和 参 数 提 出 的 依 据 应 真 实 可 靠并 与 有 关 标 准 相 协 调标 准 的
17、 编 写 应 符合 有 关 规 定#第 十 三 条 送 审 阶 段 应 进 行 下 列 工 作$一!标 准 编 写 组 写 出 标 准 的 征 求 意 见 及 处 理 情 况 报 告对 标 准 进 行 修 改 补 充编 写 出 标 准 送 审 稿 及其 条 文 说 明#二!主 编 单 位 向 部 主 管 单 位 报 送 标 准 送 审 文 件包 括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份*!送 审 报告!标 准 的 征 求 意 见 及 处 理 情 况 报 告!主 要 问 题 的 专 题 报 告!测 试 验 证 报 告!设 计 施 工 试 用 报 告#送 审 报告 的 主 要 内
18、容 应 包 括 制 订 标 准 任 务 的 来 源制 订 标 准 过 程 中 所 做 的 主 要 工 作标 准 中 重 点 内 容 确 定 的 依据技 术 上 成 熟 的 程 度与 国 内 外 相 关 标 准 水 平 的 比 较标 准 实 施 后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分 析以 及标 准 尚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今 后 需 要 继 续 做 的 主 要 工 作 等#三!部 主 管 单 位 应 及 时 组 织 审 查 标 准 工 作#应 在 审 查 会 议 前 一 个 月 将 标 准 的 送 审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 发送 到 有 关 单 位#审 查 会 议
19、 应 由 部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召 开聘 请 有 关 单 位 的 代 表!编 制 单 位 及 编 写 组 人 员 参 加#四!审 查 会 议 可 成 立 会 议 领 导 小 组负 责 研 究 解 决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重 大 问 题#审 查 中对 重 要 的 或 有 争议 的 问 题应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和 协 商求 同 存 异提 出 具 体 意 见#审 查 会 议 应 形 成 会 议 记 要其 主 要 内 容 包括 审 查 会 议 概 况对 标 准 中 重 点 内 容 及 分 歧 较 大 问 题 的 审 查 意 见对 标 准 的 评 价以 及 对 标 准 技 术 水 平!社
20、 会 经 济 效 益 的 分 析审 查 会 议 代 表 名 单#五!函 审 标 准 时由 部 主 管 单 位 发 送 函 审 标 准 通 知将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 和+标 准 送 审 稿 函 审表,%见 附 录&(-*发 送 到 有 关 单 位审 查 期 限 应 不 少 于 一 个 月逾 期 未 返 回 意 见 的 单 位 以 视 同 意有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单 位 持 同 意 意 见 时为 本 标 准 经 函 审 通 过#由 部 主 管 单 位 会 同 主 编 单 位 写 出 函 审 意 见 处 理情 况 并 填 写+标 准 送 审 稿 函 审 结 论 表,%
21、见 附 录&(.*#第 十 四 条 报 批 阶 段 应 进 行 下 列 工 作$一!标 准 编 制 单 位 依 据 审 查 意 见修 改 补 充 完 成 标 准 报 批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并 会 同 部 主 管 单 位 对 标准 报 批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 进 行 复 议 后报 送 部 主 管 单 位 一 式 五 份#二!部 主 管 单 位 办 理 标 准 报 批 文 件#标 准 报 批 文 件 应 包 括+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审 核表,%见 附 录/*标 准 报 批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或 函 审 结
22、论 表主 要 问 题 的 专 题 报 告设计!施 工 试 用 报 告#三!部 主 管 单 位 将 标 准 报 批 文 件 上 报 部 核 审经 部 审 查 批 准对 标 准 进 行 编 号起 草 发 布 标 准 的 通知报 部 发 布#并 抄 送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第 十 五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编 号 由 行 业 标 准 代 号!标 准 的 顺 序 号 和 发 布 标 准 的 年 号 组 成#有 下 列两 种 格 式$&01 234356772一!强 制 性 标 准 的 编 号 为二!推 荐 性 标 准 的 编 号 为第
23、十 六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出 版 发 行 工 作 由 部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管 理#标 准 的 出 版 印 刷 应 符 合 工 程建 设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的 规 定$第 十 七 条 标 准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已 发 布 实 施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管 理!解 释 工 作#并 且 组 织 或 委 托 有 关 单 位负 责 调 查!收 集 在 执 行 标 准 中 的 意 见 和 效 益 的 资 料#为 标 准 的 修 订 积 累 资 料$第 十 八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发 布 实 施 五 年 后#应 根 据 科 学 技
24、术 的 发 展 和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要#对 标 准 进行 复 审#提 出 其 继 续 使 用#或 局 部 修 订#或 废 止 的 意 见$复 审 标 准 由 部 主 管 单 位 组 织#具 体 工 作 由 标 准 的主 编 单 位 负 责$第 十 九 条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为 工 程 建 设 的 科 技 成 果#对 技 术 水 平 高#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的 标准#可 申 报 部 级 和 国 家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励$第 二 十 条 在 制%修&订 标 准 的 工 作 中#应 保 存 各 阶 段 文 稿#整 理 有 关 调 查 资 料!测 试
25、 验 证 报 告!分 析 总 结报 告 等 标 准 档 案 材 料#及 时 归 档$部 主 管 单 位 应 做 好 标 准 档 案 材 料 的 整 理 和 归 档 工 作$第 二 十 一 条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在 填 写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计 划 任 务 书(时#应 根 据 标 准 编写 工 作 量 的 多 少!简 单 与 复 杂 难 易 程 度 等 情 况#做 出 编 制 标 准 补 助 经 费 预 算$经 部 主 管 单 位 核 定#并 分 年度 安 排 补 助 经 费 使 用 计 划#随 制%修&订 标 准 年 度 计 划 下 达$第 二 十 二
26、 条 承 担 标 准 编 制 任 务 的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计 划#应 在 本 年 度)*月 份 以 前#填 写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编 制 补 助 经 费 申 请 表(%见 附 录+&经 本 单 位 财 务 部 门#向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财 务 处 请 款$第 二 十 三 条 标 准 编 制 补 助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制 订!修 订 标 准 所 需 要 的 调 研 费#差 旅 费#办 公 用 品 费#会 议费#资 料 费 及 印 刷 费#必 要 的 咨 询 费 和 加 班 费 等#不 得 挪 作 他 用$在 使 用 经 费 时#各 项 开 支
27、 应 遵 守 财 务 有关 规 定$第 二 十 四 条 主 编 单 位#每 年 年 底 应 填 写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编 制 补 助 经 费 财 务 决 算表(%见 附 录,将 补 助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报 部 主 管 单 位#以 便 安 排 下 年 度 补 助 经 费 计 划$第 二 十 五 条 标 准 编 制 计 划 下 达 后#因 故 并 经 部 主 管 单 位 批 准#主 编 单 位 不 再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编 制 工 作时#除 已 支 出 的 费 用 外#收 回 剩 余 部 分$已 完 成 的 标 准 项 目#由 主 编 单 位
28、将 该 标 准 财 务 决 算 表 报 部 主 管 单位#如 有 结 余 留 标 准 编 写 单 位 使 用$-./ 012134550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负 责 解 释!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原#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及 管 理 办 法$同 时 废止!%& ()*)+,-(附 录!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项 目 建 议 书填 报 单 位$填 报 人$项 目 名 称体 系 表 编 号或 标 准 号制 订或 修 订标 准 级 别 标 准 性 质制
29、 订%修 订 该 项 目 的 主 要 目 的$主 要 工 作 内 容$建 议 编 制 起 止 时 间建 议 主 编 单 位 负 责 人 电 话主 编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建 议 人部 门#签 字盖 章#$年 月 日填 报 单 位 意 见$盖 章#年 月 日部 主 管 单 位 意 见$盖 章#年 月 日&( )*+*,!-)附 录!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计 划 任 务 书填 报 单 位盖 章#$填 报 人$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体 系 表 编 号或 标 准 号制 订或 修 订标 准 级 别 标 准 性 质主 编 单 位 负 责 人 电 话主 编
30、 单 位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主 编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帐 号参 编 单 位项 目 负 责 人 电 话主 要 编 制 人 员主 要 目 的 与 工 作 内 容$%&制 订修 订 该 项 目 的 主 要 目 的 和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国 内 外 水 平 和 发 展 趋 势)*+ ,-!-./00,!需 做 哪 些 调 查 研 究 和 试 验 验 证 工 作#计 划 起 止 时 间 及 进 度 安 排$补 助 经 费 概 算%调 研 费&资 料 印 刷 费&会 议 费&其 他填 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意 见(%签 名年 月 日部 主 管 单 位 意 见(%盖
31、章年 月 日)*+ ,-.-/011,附 录!#标 准 送 审 稿 函 审 表$%标 准 名 称&%主 编 单 位&(%函 审 表 总 数&)%发 函 日 期&*%投 票 截 止 日 期&+%表 决 意 见&本 表 编 号&赞 成赞 成,有 建 议 或 意 见不 赞 成,如 采 纳 建 议 或 意 见 改 为 赞 成弃 权不 赞 成-%建 议 或 意 见 及 理 由&提 出 意 见 单 位.盖 章/技 术 负 责 人.签 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0%填 写 说 明&.$/表 决 方 式&在 选 定 的 意 见 栏 内 划123号,只 可 选 择 一 种 意 见,选 两 种 及 以 上 者 按
32、 弃 权 处 理4./回 函 的 单 位 未 提 出 表 决 意 见 的,按 赞 同 处 理4.(/未 回 函 的 单 位 按 赞 同 处 理4.)/投 票 截 止 日 期,以 邮 戳 为 准4.*/建 议 或 意 见 及 理 由 栏,幅 面 不 够 可 另 附 纸56%提 出 意 见 单 位 承 办 人&地 址&邮 政 编 码&电 话&$7%本 函 审 表 请 寄 部 主 管 单 位,联 系 人&地 址&邮 政 编 码&电 话&689 :;:附 录!#标 准 送 审 稿 函 审 结 论 表标 准 名 称主 编 单 位函 审 时 间发 函 日 期投 票 截 止 日 期函 审 情 况发 函 单
33、位 总 数回 函 赞 成 单 位 总 数赞 成 单 位 数赞 成$有 建 议 或 意 见 单 位 数不 赞 成$如 采 纳 建议 或 意 见 改 为 赞 成意 见 已 采 纳 单 位 数意 见 未 采 纳 单 位 数弃 权 单 位 数不 赞 成 单 位 数未 复 函 单 位 数函 审 结 论%部 主 管 单 位 主 办 人%&签 名&单 位 盖 章年 月 日主 编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签 名&单 位 盖 章年 月 日()*+ ,-#-./00,附 录!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审 核 表标 准 名 称标 准 级 别 标 准 性 质承 编 单 位 主 要 起
34、 草 人送 审 稿 审查 会 议 或函 审 结 论审 核 文 件目 录 清 单$%& ()(*+,基 层 单 位初 审 意 见!盖 章年 月 日主 管 司 长审 查 意 见!签 名年 月 日主 管 部 长审 查 意 见!签 名年 月 日备注#$表 中 标 准 级 别 是 指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标 准 性 质 是 指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推 荐 性 标 准&$该 表 由 部 主 管 单 位 填 写() *+,+-./*附 录!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标 准定 额#编 制 补 助 经 费 申 请 表申 请 单 位 财 务 专 用 章$年 月 日申 请 单 位
35、开 户 银 行 帐 号计 划 补 助 金 额 申 请 补 助 金 额用 途$写 出 文 号 及 项 目 名 称#申 请 单 位 拨 款 单 位项 目 编 制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核 定 拨 款 数$领 导 经 办 人 领 导 经 办 人 领 导 经 办 人%&( !)*)+,-!附 录!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标 准定 额#编 制 补 助 经 费 财 务 决 算 表单 位$万 元项 目 名 称截 止 年 底项 目 进 度 情 况累 计 拨款 数 额实 际 支 出调 研 费资 料 及印 刷 费会 议 费 办 公 费 其 他结 余 备 注填 报 单 位章#$项 目 负 责 人$财 务 负 责 人$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