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工飞-HB 5263-95 TC 1995-12-13发布1996-01-01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TC11铁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空工业准HB 5263-95 代替HB5263-83 本标准规定了TCll铁合金压气机盘模锻件的有关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包装、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涡喷13发动机TCll铁合金第3至8级压气机盘模锻件.其他机种类似规格也可使用。2 GB 4698 铁及铁含金化学分析方法HB 5143 金属室温拉伸试验方法HB 5144 金属室温冲击韧性试验方法HB 5168 金属布氏硬度试数方法HB 5195 金属高温拉伸试验方法HB 5150 金属高温拉
2、伸持久试验方法HB 5264 TCll钦合金盘及其饼(环)坯金相组织标准HB 5265 航空发动机用TCll铁合金压气机盘及饼坯、环坯的超声波检验说明书HB 5266 航空发动机用TCll铁合金压气机盘及饼环坯的超声波验收标准。3 晶种3. 1 模锻件的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供需双方协议的图样的规定。3.2 模锻件以最终热处理状态供应,表面应经清除氧化皮后交货.4 撞术要求4.1 合金采用真空自耗电弧炉熔炼,熔炼次数不少于两次.4.2 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4.3 模锻件应在+区锻造,最终热处理制度为950士10C(允许在F相变点以下3050.C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保温1.52h空冷
3、十530士10C保温6h空冷。善最大植面厚度26-50霄四时保温1.5h,最大截面厚度51,.,_.75mm时保温2h.1995-12-13发布1996-01-01实施HB 5263-95 4.4模锻件热处理后轮缘弦向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3及4的规定。表1% 主要成分杂质含量,不大于Ti Al Zr Mo Si Fe C 。N H 其他总和基5.8- 0.8- 2.8- 0.20-0.25 0.10 O. 15 0.05 0.012 0.3 7.0 2.0 3.8 0.35 注.氢肯量在镶件供应状在测定.其他杂质且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测,当需方认为必要时可抽查,抽查结果超过0.3%时认为不肯格
4、.表2室温力学性能,不小于b 0.2 3, 中a. HB. MPa MPa % % Ki/m mm 1030-3.2-885 8 23 294 1230 3.7 表3试验温度高温拉伸,不小于持久强度 b 3, 中 t.不小于MPa % % MPa h 500 686 12 40 640 35 h 注E持丸强度以640MP.35h指标检验不告格时,允许再按原590MPa.l00h指标检盛-l!(.若检验告楠时仍可交付使用.4.5模锻件纵剖面上的流线、宏观和显微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4.5.1 流线应沿锻件的外形分布。所需图片由供需双方商定。4.5.2 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裂纹、缩孔、气孔、夹杂、偏析
5、及其他冶金缺陷.表4热稳定性热暴露条件温度时间冷却 h 方式MPa 500 100 空冷1030 住,最终加工成拉伸试样后进行热晕露,然后进行室温拉伸.4.5.3纵剖面宏观组织应符合HB5264中图1的1-8级。2 室温拉伸,不小于3, % 8 申% 20 HB 5263-95 4.5.4 显微组织应符合HB5264中图2的1-10级.4.6模锻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等缺陷。对表面缺陷允许用打磨或机加工的方法清理,但清理的深度不应超过该处机械加工余量之半.对规律性分布的折迭允许用打磨的方法抽查。如打磨干净后深度不超过机械加工余量之半,其余锻件可在不清除折迭的状态下交货。4.7 模锻件用锻坯的超声波
6、探伤结果应符合HB5266的要求。5 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5. 1 模锻件按批进行验收。每批由同一熔炉号、同一锻造批、同一热处理批和同一锻件图号组成。同-锻造批是指按同一锻造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司一热处理批是指按同一规范采用同一炉子连续热处理I!P允许分若干护次不间断地热处理)的产品。5.2 模锻件按锻件阁的要求逐个检查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和硬度.5.3 模锻件由供方按批检验本标准第2.4条、2.5条规定的项目和氢含量,每批模锻件经全部热处理后解剖一个,并在半个锻件上检验,另外半个锻件应随同该批锻件一起发给需方供复验用。5.4 每项力学性能各取2个试样进行检验。力学性能和显微组织取样部位见图1.。力
7、学性能试佯口显徽组织试样图15. 5 力学性能试验按HB5143-80(室温拉伸)、HB5144-80(室温冲击HB5168-80(室温硬度、HB5195-81(高温拉伸和HB5150-80(高温持久)规定的方法进行。室温拉伸、高温拉伸和高温持久试验均采用工作直径为5mm的试样,冲击韧性采用10mmX10mm的梅氏试祥a5.6 化学成分分析按GB4698规定的方法进行。5.7 模锻件用的锻坯应按HB5265逐个进行超声波探伤。5.8重复试验5. 8. 1 第一次试验结果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则在原受检件上对不合格项目重取双倍试样进行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整批锻件不合格.5.8.2
8、允许供方对力学性能不合格的受检锻件连同该批全部模假件一起重复热处理一次。重复热处理后应重新检验各项力学性能、显微组织和氢含量。3 HB 5263 95 5.8.3 重复试验合格的锻件,第一次试验的结果必须同时填入合格证。如该批锻件经重复热处理,则在合格证上写明两次热处理的制度及相应的试验结果.5.9 巳检验合格的模锻件在随后的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本标准所不允许的冶金缺陷时,锻件仍属不合格,可以退货.5. 9. 1 模锻件及其饼(环坯的生产工艺必须稳定,任何重大的工艺改变应征得需方同意。6 标志、合格证、包装和运输6. 1 每个模锻件应打上合金牌号、锻件困号(或代号)、熔炼炉号、键节号、热处理炉次和承制厂检验印记.6.2 每批模锻件应附有合格证,写明承制单位、合金牌号、锻件图号(或锻件代号说明)、熔炼炉号、健节号、热处理炉次、F相变点、热处理制度、检验印记以及按本技术标准规定检验的全部结果。6.3 模锻件可不包装。运输及保管时要防止碰伤和活性化学试剂的侵蚀。4 附加说明z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材料、热工艺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六二一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人z高扬,曹启东,刘梦信,朱炳章,李俊强,周家明,周启成,鲍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