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利电力建设用起重机的技术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存放、安装与拆卸、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工程验收、使用与管理、搬迁、报废、保证期等。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电力建设用的门式、门座式、塔式、缆索起重机;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履带式及浮式起重机。对于其余类型的起重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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