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1382A-2004 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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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1115 QJ 1382A2004代替 QJ 13821988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package, transport and storage of warhead 20040901发布 20041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QJ 1382A2004 I前言 本标准代替QJ 13821988弹头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J 1382198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要求”; 增加第5章弹头包装的内容; 标准6.2,为了增

2、加起吊的安全性,将起重设备的起吊重量由原标准的不小于弹头及其吊 具总重的1.5倍改为2倍; 标准6.7,根据实际情况,将弹头整体垂直状态起吊时,起吊点与弹头质心之间的距离改 为“两点间的距离不小于100mm”; 标准6.8,根据装卸、吊运弹头实际的使用情况,在保证吊运安全的前提下增大了吊钩的 运行速度; 增加6.10,明确检查支持状态要求; 标准7.2,对战斗弹头的运输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增加7.3,提出了弹头运输时包装箱的要求; 标准7.5,明确了原标准4.5中弹上设备及备、附件运输包装的要求; 标准7.6,明确了原标准4.6中火工品的运输要求; 标准7.12,将铁路最大运输速度由原标准4.

3、12中“不大于100km/h”、累积里程“不超过10000km”修订为“不大于120km/h”、累积里程“不超过50000km”; 标准7.13,增加了III级、I、II级公路运输的运输速度要求,将累积行驶里程由原标准4.13中“不超过2000km”修订为不“超过5000km”; 增加8.4,明确堆码的要求; 增加8.14,明确火工品存放要求、弹头库房和火工品库房之间安全距离确定依据; 增加8.15,明确突防装置保管的要求; 取消了原标准第6章中操作性不强的项目,将第6章中部分内容合并至标准第8章弹头的保管中; 增加第9章安全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

4、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十四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亚梅、梁海东、高雁南、冯彤。 本标准于1988年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J 1382A2004 1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弹道式导弹弹头(含突防装置)的包装、运输和保管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战斗弹头(核战斗部除外)和试验弹头的包装、运输及保管。各型号的弹头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在相应的弹头产品图样及专用技术文件中另行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

5、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JB 2001 火工品包装、运输、贮存安全要求 GJB 2675 弹药作业区安全技术准则 JTJ 0011997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QB/T 17091993 工业羊皮纸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弹头转载 warhead reload 将弹头从某一支架或车辆上转到另一支架或车辆上,或是在原支架上将弹头吊起、改变支承状态的过程。 4 总则 4.1 本标准及弹头包装

6、、运输、保管的专用技术文件是弹头包装、运输、保管的基本依据。当本标准与弹头包装、运输、保管专用技术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弹头包装、运输、保管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4.2 弹头的停放、转载、包装、运输和保管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4.3 用于弹头的起重设备、吊具、支架、车辆及检查、测试设备等,应符合专用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状态,且应有合格证明文件和有定期检查、可供使用的文件。 5 弹头的包装 5.1 弹头一般应用专用包装箱进行气密包装。弹头包装箱应根据具体型号的特点,做到包装紧凑、固定牢靠、防护周密、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弹头包装箱应能适应公路、铁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多次装卸,保护弹头

7、在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损伤。 5.2 弹头及其配套件的包装箱应便于在库房内堆码和吊运。 QJ 1382A2004 25.3 火工品的包装应符合GJB 2001的有关规定。 5.4 突防装置单独运输时用专用包装箱进行包装。 5.5 随弹头出厂的文件及配套件应检验齐全,并用塑料袋分别封装,装在弹头包装箱内。 5.6 弹头装箱后,包装箱内应放干燥剂或充氮气予以封存。有气密包装要求的产品,应按专用技术文件要求在产品包装后做气密检查。干燥剂应在烘干后分别装入布袋内,存放或吊挂在包装箱内适当位置,使产品和箱内所有空间都能起到良好的去湿作用。 5.7 弹头包装箱上应有箱面标志,箱面标志按涂漆标志的设计文件要求喷

8、涂。包装箱指示标志按GB 190和GB/T 191的规定喷涂。 5.8 弹头及配套件装好箱后,应由订货方代表验收和铅封。 6 弹头的转载 6.1 弹头转载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检查吊具和车辆(或架车、托架)的状态。 6.2 起吊弹头的起重设备,其额定起吊重量不得小于被起吊物及其吊具总重的2倍。 6.3 起吊弹头前应检查: a) 吊具在弹头上的安装是否正确和牢固可靠; b) 吊具的各个转接结构是否牢固可靠; c) 吊点位置是否能确保产品在人工扶持下平稳起吊; d) 弹头上的外伸电缆、插头(座)等应包扎好,固定可靠,防止吊运中碰撞或牵挂,以免受到损伤。 6.4 吊装弹头上升时,先稍离

9、开支承,观其是否平稳,然后再继续上升。 6.5 当吊装弹头下降接近支承时,应使吊钩速度减至最小,尽量减小弹头受到的冲击。 6.6 弹头作水平状态起吊时: a) 应根据弹头的质心位置,选取吊具上的起吊孔(或起吊点)的位置,使二者间距离达到最小值,然后固定好吊具; b) 应在主起吊点之外加辅助扶持点(人工扶持或在弹头的前端和后端分别系上拉绳),使弹头处于平稳状态,防止弹头晃动、翻转。 6.7 弹头作垂直状态起吊时,起吊点应位于弹头质心之上,并且两点的距离不小于100mm,以保证弹头呈稳定的竖立状态。 6.8 装卸、吊运弹头时,其吊钩的运行速度规定为: a) 上升时,不大于5m/min; b) 下降

10、时,1m/min3m/min(可调速度); c) 平移时,不大于8m/min; d) 迥转时,不大于8m/min。 6.9 弹头从垂直状态翻转到水平状态,或从水平状态翻转到垂直状态时,应注意: a) 起吊点应位于弹头质心位置附近; b) 起吊弹头至可满足弹头自由翻转空间的上升高度,以防止弹头碰击地面或其它设备。 6.10 弹头吊运到支持物(或托架)上后,应检查支持状态是否平稳,有防滑拉杆或卡箍要求时应及时安装好防滑拉杆或卡箍,然后再卸掉起吊吊钩及吊具。 7 弹头的运输 QJ 1382A2004 37.1 弹头一般应固定在专用包装箱内呈水平状态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尘、防阳光直射等

11、措施,车辆应便于弹头包装箱的装卸及运输途中的检查。 7.2 战斗弹头应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车内应有消防设施、防静电接地设施和防爆照明设施。 7.3 装有弹头的包装箱在车厢内应固定牢固,当弹头运输有方向要求时,应按包装箱指示的行进方向在车厢内固定弹头包装箱。 7.4 弹头分解成散装状态的各段壳体,在非包装状态下只允许在各厂房之间和部队营区内的库房间进行短距离的运输。厂际之间进行长距离运输时,应用专用包装箱包装好后进行运输。 7.5 弹头出厂或出库时,未装配在弹头内的弹上设备和备、附件,应按产品专用出厂配套表的要求进行包装和运输。 7.6 火工品一般应单独密封包装运输和贮存,并符合GJB 20

12、01的有关规定。 7.7 运输车辆承载弹头后,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速度行驶,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急刹车。 7.8 弹头每次运输的日期、时间、距离及路段等级标准等应记载到产品履历书中。 7.9 弹头在转运后进行交接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7.10 弹头可以进行空运,空运要求如下: a) 弹头可以整体或分段置于专用包装箱中进行空运; b) 弹头空运时,应有良好的支承和可靠的固定设施; c) 产品和包装箱与飞机机壳之间用接地线接地。 7.11 弹头可以进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要求如下: a) 航速和距离不限; b) 弹头用舰船运输时,应有良好的支承和可靠的固定设施; c) 弹头存放舱内应有防火、防潮、防

13、碰撞等安全设备和措施; d) 产品和包装箱与船舱壳体之间用接地线接地。 7.12 弹头铁路运输要求如下: a) 列车编组时,不允许溜放装有弹头的车辆; b) 启运时应平稳起动,不允许急速牵引; c) 装载弹头和仪器的车厢,应位于列车振动较小处,一般距离机车和列车最末端不小于8轴远; d) 产品和包装箱与车厢之间用接地线接地; e) 最大行驶速度不大于120km/h,行驶累计总路程不超过50000km; f) 铁路运输100km后,检查弹头包装箱在车厢内紧固件是否松动和有无异常现象,以后每隔500km查看一次; g) 在列车运行区间中应采取严密的保安措施,不允许在高速运行中急刹车; h) 装载弹

14、头的列车中途停车时应停靠在专用的军用站台内,若临时停靠在民用客、货站台,应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7.13 弹头公路运输要求如下: a) 按JTJ 0011997规定的公路等级,在IV级公路上,最大行驶速度不大于40km/h,在III级公路上,最大行驶速度不大于60km/h,在I、II级公路上,最大行驶速度不大于100km/h,在土路及山区简易公路上运输,最大行驶速度不大于25km/h。累计行驶距离不超过5000km。 b) 弹头公路运输时,应平稳地起动或停车,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急刹车。 QJ 1382A2004 4c) 产品和包装箱与车辆壳体应有接地线接触地面。 d) 在公路上运输时,当驶出10

15、km后对弹头进行第一次外部查看,检查弹头包装箱在汽车车厢内的紧固件是否松动和有无异常现象,以后根据道路的好坏情况确定检查距离。 e) 战斗弹头和火工品公路运输时,应有导引车开路,产品车上应有警卫进行警戒。 8 弹头的保管 8.1 弹头库房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温度:530; b) 相对湿度:3075%; c) 无有害气体和液体; d) 采用不发火的水泥或水磨石地面; e) 有防火、防爆、防雷电、防静电等技术措施,有防虫和防鼠措施; f) 通风良好或安装强力排风设备; g) 库房内应配置温、湿度自动记录仪,测量和记录每天的温、湿度; h) 在库房内用电动防爆吊车吊装弹头产品; i) 在库房

16、门口设弹头产品转载场坪,卡车不允许进入库房。 8.2 弹头入库时,应按各型号的专用技术文件开箱进行检查、测试,并将结果记入履历书中。 8.3 未包装的弹头在库房内整体、分段或分解成部段壳体贮存时,应放在专用支架上,或放在粘有毛毡的34块木质支承块上(尺寸不小于300mm100mm100mm)。要求弹头离开地面不得小于100mm。 8.4 带包装箱的弹头在库房内一般允许堆码两层。 8.5 弹头存放时,应根据转载、检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弹头相互之间的距离,一般弹头之间相距为0.5m,距墙壁不小于0.6m,距采暖设备不小于1.2m。 8.6 存放时在弹头上覆盖不产生静电的遮盖物,防止大气沉降物和灰尘的

17、积存,防止阳光直接照射。进行清洁工作时,一般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吸尘器,防止水的溅射和灰尘扬起。 8.7 不允许其它爆炸物、化学药品与弹头一起存放。特别是应防止水、油、酸、碱、盐等污染、侵蚀防热层或非金属零件。 8.8 随弹头一起存放的备、附件,应有防潮措施并定期开箱检查,以防潮气积存。 8.9 与弹头配套的零组件和备、附件,应存放在专门的器具内,妥善保管。 8.10 同一编号的单发弹头分解成散装的各壳段,应成套集中存放。不得将不同编号的弹头混放在一起。分解下来的零组件,应放在标明同一编号的专用保管箱内或存放架上。 8.11 电气插接元件,应用堵盖、红布或用符合QB/T 17091993的工业羊

18、皮纸包扎好,以保持清洁,避免损伤。 8.12 库房内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装有火工品和炸药的弹头产品,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8.13 潮湿季节库房内应加强通风。 8.14 和弹头配套使用的火工品应和弹头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火工品库房内,并应按照GJB 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弹头库房和火工品库房之间的安全距离按GJB 2675的规定确定。 8.15 突防装置应单独包装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8.16 长期贮存在仓库内的弹头,应根据各型号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由各型号的操作细则或规程具体规定。 QJ 1382A2004 58.17 每天检查库房内温、湿度,超出技术条件规定时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

19、,使库房内温、湿度恢复到合格状态。 8.18 密封件的贮存期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申报;到校验期的产品应及时提出校验要求。 8.19 火工品超过贮存期时,应提出报废和销毁。 9 安全要求 9.1 进行弹头转载、装卸和临时堆放的场地应根据火工品和炸药总量确定安全距离,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警卫进行警戒,在安全警戒线内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9.2 进行弹头转载、起吊和运输的设备及支持托架等设施,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9.3 进行弹头包装、转载、运输和检查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时穿戴防静电服装,出入工作场地进行登记。 9.4 在各项操作中,应明确指挥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指挥员指令正确具体,操作人员动作准确到位。不允许非岗位人员代替岗位人员进行操作。 QJ 1382A20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 弹头包装、运输和保管 通用技术要求 QJ 1382A2004 *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出版 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邮政编码:100830 北京航标印务中心印刷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发行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 2004年12月出版 定价:10.00元 QJ 1382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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