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 T 10345.4-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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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200 J 73 备案号:98489851-2002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B/T 10345.1,_ 10345.4-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一安全和环境要求Refrigerating systems and heat pumps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2001-12-26发布中国商业联合会2002-04-01实施发布目录SB/T 10345.1-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一一安全和环境要求第1部分:基本要求、定义、分类和选择原则-SB/T 10345.2-2001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第2部分:设计、建造、试

2、验、标记与文件编制.30SB/T 10345. 3-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一一安全和环境要求第3部分: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49SB/T 10345.4-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一一安全和环境要求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60本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第182技术委员会(TC182)(简称CEN/TC182)制订的EN378-1、2、3、七(1999/2000)制冷系统和热泵一安全和环境要求4个部分组成的欧洲标准修改转化为行业标准。本标准内容涉及到制冷系统和热泵对人身和财产有关的安全运行,对环境保护,特别是防止制冷剂扩散给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列出了严

3、格的条款要求,是当今制冷空调行业中在制冷系统和热泵范畴内较为详尽和完善的一个基础标准。我们依据修改转化的原则,保留了原版本的主要内容,仅对少部分内容,如定义条款中与我国己制订和正在审批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重复的条款,以及条款提法上与我国国情不符的陈述,作了必要的删减。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德胜、俞炳丰、高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l.L. -L. 目IJJ:I 本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技术委员会CEN/TC182制冷系统:安全

4、和环境要求拟订,其秘书处由德国工业标准(DIN)负责。本欧洲标准由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CEN拟订,并且支持欧洲规范97/23/EC的基本要求。注1:应当注意本标准在出版时并不满足规范97/23/EC中的所有某本安全要求。注2:本欧洲标准已被建议包含在欧洲规范98/392/EEC(设备规范)的管托中。由于该管托是在技术委员会同意本标准交付正式投票之后并且为避免出版进一步推迟,本标准将在出版之后立即按照设备规范的最新版本进行复审。本标准替代EN378-1994 0 本标准是由下列四部分组成:第1部分:基本要求、定义、分类和选择原则:第2部分:设计、建造、试验、标记和文件编制:第3部分:

5、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SBIT 10345.4-2001 目;欠l 范围.612 操作说明.613 维护和检修.614 同收、重新使用和处置的要求.63附录A(标准的附录)从氨制冷系统中排放油.68附录B(标准的附录)制冷剂的使用和贮存.6960 备案号:985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制;令系统和热泵一安全和环境要求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Refrigerating systems and heat pumps-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Part4: Operation , maintenan

6、ce , repair and recovery SB厅、10345.4-一2001日qvEN 378-4:2OO 1 范围1. 1 本标准对与制冷系统的操作、维护、检修以及所有种类制冷剂的回收、重新使用和处置有关的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要求作出规定。1. 2 旨在减少由于不适当的制冷剂处理或系统破损导致制冷剂泄漏而所引起的对人身的伤害,以及对财产与环境的破坏。1. 3 本标准的某些条款和子条款不适用于其制冷剂充灌量达下列数据的单元机组系统、整体系统和现场建造的系统:Ll组制冷剂2.5kg;L2组制冷剂1.5kg; L3组制冷剂1.Okg。该条款是:第3章。2 操作说明2.1 必须确保担任制冷系统操

7、作、监控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经上岗培训,并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制冷系统的安装者必须对操作与监控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2. 2 负责制冷系统的人员必须具有对该系统的功能模式、操作和监控的知识与经验。2. 3 新的制冷系统投入运行之前,必须确保操作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包括制冷系统的建造、监控、操作和维修,以及了解安全措施和所用制冷剂的性质及其处理。3 维护和检11荤3. 1 维护3. 1. 1 进行维护工作的方式必须使:a)对人员的伤害最小:b)能防止对货物的损坏;c)系统的生日成部件保持良好的1作状态:中国商业联合会2001一12-26批准2002一04-01实施61 SBfT 10345.4- 200

8、1 d)能维护系统的究生果和使用价值;e)能发现丰rJ修理制冷剂或泊的1世漏;f)能耗最小。3. 1. 2 说明书内必须全面叙述维修的范围和时间表,见S8/T10345.2 0 3. 1. 3 采用间接冷却或加热系统时,必须定期检查传热介质的成份和传热介质内是否有制冷剂的存在。,见本标准附录A。c) d) g)修理后部件的试验与检测(耐压试验,密封试验,功能试验),见S8/T10345. 2: h)复位、抽空和重灌制冷剂。3. 2. 2 制冷剂泄漏必须由维修人员尽快查明和修理,待所有的泄漏修复之后才准系统重新投入运行。3. 2. 3 在每一次定期维护和紧接的每查,以证实它们能正确运) nL,A

9、UPM 协助的维护和修3. 2. 5 3.2. 6 必须3. 2. 7 减压阀驱动3. 3 制冷剂种类的改变改变制冷系统中所用制冷剂种类时,必须遵循下列各项:a)确认制冷系统的制造厂允许改变制冷剂种类;b)特别注意气瓶的内装物,以确保加入正确的制冷剂;c)检查制冷系统内所用的材料,以确保这些材料与新制冷剂种类相容:62 SB厅10345.4-2001d)核实超过允许压力的可能性:e)核实新制冷剂可被使用,且不需对压力容器加以再次确认:f)核实电机功率:g)注意制冷剂分类:h)若必要,则替换或重新调节控制和安全器件:i)确认贮液器的容量:j)防止与残留制冷剂和残余泊的混合:k)变更所用制冷剂种类

10、的所有标记:1)更新工作日记本和文件,包括机器卡:m)确保按第4章对原用制冷剂回收。4 回收、重新使用和处置的要求4.1 一般要求4. 1. 1 人员只有经培训的人员才能承担制冷剂回收、再使用、再循环、再生和处置的工作,过程之间关系见图1.图1过程之间关系的简图4. 1. 2 制冷系统各部分制冷系统的所有部分,如制冷剂、油、传热流体、过滤器、隔热材料,都必须适当地加以回收、重新使用,和/或处置,见4.5。4. 1. 3 制冷剂必须对所有的制冷剂进行回收以便重新使用,或回收后进行再循环或再生以便重新使用,或必须加以适当处置,见4.50CFCs、HCFCs、HFC、PFC和HCs不得排放至大气中。

11、若需释放其它种类的制冷剂,则必须以控制的方法进行,以免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4. 1. 4 处理制冷剂从制冷系统或设备中移出之前,必须决定处理制冷剂的方法(见附录B)。63 SBrr 10345.4-2001 处理方法有下列各项的考虑:a)制冷系统的历史:b)制冷系统内制冷剂的种类和配置;c)从制冷系统中排放制冷剂的原因:d)制冷系统或设备的状况,以及它们是否会重新投入使用。4. 2 制冷剂回收和重新使用的要求4.2.1 回收制冷剂的处理方法必须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制冷剂。根据情况,回收的制冷剂能按照国2的流程中指出的任何-个途径得到处理。4.2.2 以重新使用为目的回收一般使用,对回收的制冷剂必

12、须加以再生,并使其符合新制冷剂的规定。4. 2. 3 以在同一或类似系统中重新使用为目的的回收4.2.3.1 以在同一系统中重新使用为目的对于卤代经制冷剂,必须进行酸性试验。注1:若酸试失败,则全部制冷剂充灌量必须进行再循环或再生加工,必须更换制冷系统的干燥过滤器。对运行过程中从制冷系统回收的制冷剂通常不需要进行上述试验。注2:从制冷系统回收的制冷剂(例如:移出过多的充入量,因系统检修取出的制冷剂,局部无污染的修理、大修或更换一部件)通常能返回到同一系统中。当由于制冷剂严重污染或电动机烧坏而对制冷系统进行检修时,制冷剂必须再生或处置。注3:把制冷剂返回制冷系统时,必须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抽雪程序和

13、充灌程序。注4:回收过程中流体可能己受到湿气的污染,故建议制冷剂再充灌时要先通过一于燥过滤器以便除去湿气。4.2.3.2 以在类似系统中重新使用为目的在功能与部件类似的制冷系统中使用再循环制冷剂,必须符合F列要求:一一由承担过制冷剂再循环工作的操作人员来操作系统:一一从投入运行的日期可知制冷剂和制冷系统的历史:一一操作人员或公司通知有关方经再循环的制冷剂何时使用,该制冷剂的来源,以及试验结果或必要时的分析结果。若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条不满足或制冷剂的使用时间说明制冷剂己受到严重污染,如电机烧坏,则必须对制冷剂进行再生或适当处置。注:经再循环的制冷剂应当符合附录B中的规定。4.2.4 再生4.2.

14、4.1 对再生的制冷剂必须进行分析,决定对它再生,或对它进行适当处置。4.2.4:2 制冷剂再生后,必须达到新制冷剂的规定。4. 3 制冷剂转移、运输和贮存的要求4.3. 1 为便于运输和贮存,将制冷剂从制冷系统转移到制冷剂瓶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做法。64 SB厅10345.4-2001制冷系统iizztfft kll/|1iizz)45 / 是/通过 否E支试图2回收制冷剂的流程图i| 65 SB/T 10345.4-2001 4.3.2 制冷剂转移4.3.2.1 制冷剂的转移/抽空必须按下述进行:a)若制冷系统的压缩机不能用于转移,为了将制冷剂转移到制冷系统的另一部分中或转移到单独的容器内

15、,必须把制冷剂回收设备连接到制冷系统上:b)在对系统进行维护与修理之前,制冷系统或有关设备的压力必须降低到o.05bar (绝对); c)报废之前,制冷系统或其部件必须抽空,使其压力下降到:一一对于容积为0.2m3及0.2m3以下的制冷系统,为O.6bar (绝对); 一一对于容积大于0.2m3的制冷系统,为O.3bar (绝对)。注1:上述压力对应于制冷剂温度为20C。对于其它温度,压力需要相应改变。注2:转移或抽空所需的时间取决于压力。只有当压力不再升高并保持不变,而且总系统处于环境温度时,才能停止转移或抽空工作。4.3.2.2 制冷剂只能转移到适用的制冷剂瓶中。制冷剂瓶必须易于识别,并用

16、颜色记号标刁亏。内装回收制冷剂的瓶必须加上专门标示,例如CFC一12一回收制冷剂一查验之前勿使用或阳3(氨)一回收制冷剂。4.3.2.3 不得使用一次性处置瓶,因为在处置时保留的气体物质有可能排放到大气中。4.3.2.4 制冷剂瓶不得过量充注瓶内充注卤代怪制冷剂时,必须始终注意最大充注量,并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制冷剂一泊混合物的密度比纯制冷剂的要低的情况。因此,对于制冷剂一油混合物,必须用控制质量的办法减少制冷剂瓶的可用容量(约80%液体,按体积比)。操作过程中,制冷剂瓶内的压力不得超过允许压力,即使短暂时间内也不准。4. 3. 2. 5 不同的制冷剂不得混合,必须贮存在不同的瓶内。制冷剂不得充

17、入装有与之不同制冷剂的或未知制冷剂的瓶内。在瓶内存放的未知制冷剂不能排至大气中,必须加以确认和再生,或必须加以适当的处置。4.3.3 必须以安全的方式运输制冷剂注:应当注意所有的法律规定,包括登记、取得许可证等。4.3.4 必须以安全的方式贮存制冷剂(见附录B)。4.4 回收设备的要求4.4.1 回收设备必须密封防漏。注1:回收设备通常是一个机械系统,包括压缩机、油分离器、冷J疑器和附件。注2:回收设备可采用可替换芯件的干燥过滤器,以移去水分、酸、粒状物和其它杂质。4. 4. 2 回收设备的操作必须尽量减少制冷剂或油的散失,以免引起对环境的危害。4.4.3 在温度为20.C时,回收设备的运行必

18、须能使压力降低到下述相应的最终值:a)用于容积为0.2m3或0.2m3以下的制冷系统时,为O.6bar (绝对); b)用于容积大于0.2旷的制冷系统时,为O.3bar (绝对)。66 SB厅10345.4-20014.4.4 回收设备和过滤器的操作与维护可按回收设备制造厂的详细说明进行。注z当更换回收设备中的干燥过滤器芯件时,应当在打开过滤器壳体之前,将装有过滤器的那部分隔离,将制冷剂转移到合适的贮存瓶内。在芯件更换时进入回收设备的任何空气应抽出,不应用制冷剂将空气冲洗出去或吹除。4. 5 处置要求4.5.1 不打算再使用的废制冷剂必须按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使制冷剂散失到环境中去。4. 5

19、. 2 水中吸收氨后,该混合物必须按废液进行安全处置。4.5.3 从制冷系统中回收的、不能重新处理的废油,必须贮存在单独的适用瓶内,并必须按废物进行安全处置。4.5.4 必须确保含有制冷剂和油的制冷系统的其它部件也能得到适当处置。4.6 编制文件的要求必须在制冷系统的工作日记本上记录制冷剂回收和再使用的所有操作过程,以及再使用制冷剂的来源(见SB/T10345. 2 )。67 SB厅10345.4-2001附录A(标准的附录)从氨制冷系统中排放油A. 1 氨制冷系统的高压侧和低压侧通常都装带有泄放阀的集油器,以便除去夹带的和积聚的泊。泄油孔必须装有一截止阀和在下游处的快速关闭阀或集油系统,这些

20、阀与系统能隔离制冷系统中含液体制冷剂的部分和含制冷剂油的安全泄放,以及在油泄放之前隔离蒸汽管路。A.2 泄放程序必须由操作人员仔细地将油泄放。在泄放操作过程中,房间必须有效通风,并严禁吸烟和任何其它明火的存在。油泄放时的压力高于大气压力,因此只有在化霜过程中或当制冷系统停机时才能进行泄放油的工作。若泄放孔被堵塞,则有必要格外小心。当采用泄放塞的办法从压缩机中泄放油时,除去泄放塞之前必需使压缩机内的压力降低到大气压力。泄油管路上装有2个阀,即一个于动阀和一个快速关闭阀。若部分开启快速关闭阀且无泊或制冷剂从中排出,则必须把它拆开、擦净,再重新装上。确保在这些操作过程中于动阀始终关闭。注:为了避免制

21、冷剂液面控制出现混乱和引起的液锤危险,建议易产生上述问题的地方定期放泊。油不得泄放到下水道、水沟、河流、地面或海水之中。68 SB.厅10345.4-2001附录B(标准的附录)制冷剂的使用和贮存B. 1 概述制冷剂在使用和贮存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制冷剂散失到大气中。B. 2 使用B.2.1 制冷系统经气密试验之后,才能充灌制冷剂。B. 2. 2 制冷剂瓶不应与系统的同压部分连接或与具有液体制冷剂液压的管路连接。制冷剂的回流能导致充灌出错,甚至制冷剂瓶内的过满,压力可能变得过高,使瓶爆裂,或使安全阀开启。B. 2. 3 充灌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并装有阀或自动关闭接头,以尽量减少制冷剂的损失。B.

22、2. 4 必须采用磅秤或容积式充灌装置计量转移到系统的制冷剂质量或容积。充灌非共沸混合物时,要按照制冷剂生产厂的说明将制冷剂液体充入。考虑到液锤的危险,在充满系统时必须采取谨慎措施,使充灌量绝对不超过最大允许值。应该优先在系统低压部分进行制冷剂的充模。自液体主管路内关闭阀往下游的每一个点都被认为是低压侧。B.2.5 向系统充灌制冷剂之前,应精确地查验制冷剂瓶内的制冷剂量。加入不适当的物质会引起爆炸或其它的事故。B.2.6 应缓慢地、小心地打开制冷剂瓶。只要制冷剂的添加或移出一结束,应立即切断系统与制冷剂瓶的连接。添加或移出制冷剂过程中,不应敲击制冷剂瓶,不应让它跌落或将它扔到地上,也不应曝露于

23、热辐射中。应查验制冷剂瓶的受腐蚀情况。B. 2. 7 系统加入制冷剂时,应谨慎地将制冷剂少量逐渐加入,同时应观察高、低压侧的压力。若超过系统的最大允许值时,有必要将部分制冷剂转移到制冷剂瓶中,在转移过程中应仔细地对制冷剂瓶称量,不要超过瓶的最大充灌量。在瓶上应标出其最大允许充灌量。B.2.8 制冷剂瓶的制造应按照国家法规满足再充装应用的不同要求。B. 2. 9 不应将多个制冷剂瓶同时使用,否则会使未受控制的制冷剂转移到最冷的瓶内,并在该瓶内造成过量充装。B.2.10 当给制冷剂瓶充装时,不应超过其最大充装量(20.C左右时,按体积计约为80%液体)。B. 2.11 只能将充入的制冷剂标示在该类

24、制冷剂瓶上。因为不同的制冷剂具有不同的允许压力。69 SB厅10345.4-2001B. 2. 12 为避免不同种类或品质的制冷剂混合的危险,贮液瓶应该只是先前已用来充装该品牌的制冷剂,应清晰地标示该制冷剂品质。B. 2. 13 应采用安全和认可的方法进行从一瓶到另一瓶转移制冷剂的操作。应通过给接收瓶冷却或给排放瓶加热的方法使两瓶之间建立压力差。可采用包裹式加热器进行加热。该加热器装有一设定温度为55C或55C以下的恒温器和-热力熔丝或非自动复位的热力断流器,在其设定温度下,制冷剂饱和压力不超过瓶内泄压装置设定值的85%。不应采用将制冷剂从贮液瓶排放到大气中的方法来降低压力。不应采用明火、辐射

25、加热器或直接接触的加热器对制冷剂瓶加热来加速制冷剂的流动。B. 2. 14 具有体积刻度表的充灌器应该装设泄压阀。这些充灌器应该符合B.2的要求。B. 3贮存B. 3. 1 制冷剂瓶应贮存在专用的阴凉场所。制冷剂瓶要远离火花,免受太阳光直射和不靠近直接加热源。B. 3. 2 应小心使用,避免瓶及其阀受到机械损坏。在贮存区域内,应有效地将瓶固定,防止它们跌落。B. 3. 3 当瓶不在使用状态时,瓶上的阀应关闭并加上罩盖。需要时应更换密封垫。B. 3. 4 除制冷系统部件中的制冷剂外,制冷剂量不超过200kg的制冷剂瓶可贮放在机器间内。70 间。ON-守.m守呐。因1时.m守呐。酬同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SB/T 10345.11O345.42001 国内贸易部标准编辑出版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十一号楼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内邮编:100045电话:(010)68533526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准印证号:92一0683(京2002年3月第版2002年3月第一次印刷定价: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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