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146.1-2008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第1部分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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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 120.30 F 09 . GB15146.1 2008 GB 15146. 1 1994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for fissile materials outside reactors Part 1: 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for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2008蛐09四19发布2009咽08唰01发布GB 15146. 1 2008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肉害为强制性。GB 15146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迄今已经发布了下列11个部分zGB 15146. 1 第1部分z核临界安全

2、行政管理规定代替GB15146. 1 1994) GB 15146.2 第2部分z易裂变材料操作、加工、处理的基本技术规则与次临界限值代替GB 15146.2 1994) GB 15146. 3 第3部分2易裂变材料贮存的核临界安全要求(代替GB15146.3 1994) GB 15146.4 含易裂变物质水溶液的钢质管道交接的核临界安全准GB 15146.5 坏,天然铀提合物的核临界安全控制准则和次临界限值GB/丁15H6.6跚硅酸盐玻璃拉希环及其应用准GB 15146. 7 次临界中子增殖就地测量安全规定GB 151刊.8第8部分z堆外操作、贮存、运输轻水堆燃料的核临界安全准则(代替GB

3、15146. 8 199) GB 15l!6. 9 核11高界事故探测与报警系统的性能及检验要求GB 15146. 10 固定中子吸收体的应用安全要求- GB/T 15146.11 基于限制和控制慢化剂的核临界安全G 15U6对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操作、舶工、处理、贮存和运输的核11高界安全提出了要求和建议。本部分为GB151刊的第l部分。本部分代替GB15146.1 1991(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比此次修订重点是质茧保证体系的引入.但绝大多数是编辑性的修改。在本版中,用助动词应当表示强制性要求J宜表示建议:而助动词可以所表示的与前版相同,不是要求也不是建议.只是

4、一种许可。本部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E比剧。本部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z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o本部分主要起草人:XtJ新河、吴德强、刘开武a本部分于1994年首次发布。I 1 撞固反应堆外1部分z变材料的界安全行政安全规定GB 15146. 1 2008 本部分规定了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加工、处理、操作、贮存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加工、处理、操作、贮存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本部分不适用于受控条件下组装易裂变材料(例如受控条件下的次临界和临界实验)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罔植。2 术语和定义下

5、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 运单位nuclear facility 0伊ratingorganization 经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按安全监督部门批准.负责经营、运行和管理核设施的法人单位。2.2 受托单位contrnct 0咆anization以合同或任务书方式,受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国家主管部门、接安全监督部门委托,承担与营运设施有关的某-方面任务的法人单位。3 3. 1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从严要求的则。3.2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应当纳入总的安全管理体系,遵循通用的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和制度.同时应当适应核临界安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

6、强的特点。3.3 应当建立和健全核临界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核临界安全责任。应当使一名工作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意识到本人工作区域的核临界安全是自己的责任。3.4 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从事核临界安全工作的临界安全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一般应配备在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中,他们有权直接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属队。3.5 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设立核临界安全技术咨询组织。4 4. 1 撞设施曹量单位的安全责任4. 1. 1 营运单位应当对其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的临界安全负全面.!I-lu.,。营运单位有权拒绝国家主管

7、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作出的强制性决策及指令以外的有害于.临界安全的任何要求。4. 1. 2 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提交下列静及核临界安全的主要技术文件za) 、扩建、改建的加工、处植、裂变材料的或工艺流程安全分析报告,包GB 15146. 1 2008 括b) 工安全分析s、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规程(或核临界安全大细h界事故场所的核n面界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计划); c) d) 但尚未列入已认可的核临界安全技术标准中的次临界限值和或)未经审批的核临界安全运行操作限值的论证报告。这些主要技术文件虽然报经主管部门和或全监督部门,但不此改变营运单位临界安全应负的责任。4. 1.

8、3 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核临界安.,._.!I.L队响。4. 1. 4 营运单位的各级运行主管人应当熟悉其主管的核设施临界安全的各个方面,并对其主管的临界安全负直接和主要责任,对工程控制的检查、阴阳刊唱V.:.Na. JI.l. 0 4. 1. 5 营运单位的核临界安全专业人员应当承担有关的核临界安全技术工作(如核临界安全分析、全规程编制、运行操作规程评审、运行操作核临界安全检查、临界安全培训等),并负核临界安全技术责任。营运单位的核临界安全专业人员应当熟悉核临界安全方面现行的法规、标准,并界安全控制的工艺流程和运行操作.力求了解当代的核临界安全科技资料。4.1.6营任。岗位运行操作

9、人员应当遵守核临界安全规程和岗位运行操作规程,对违4.2 蛋托单位的责任进行-负直受托单位应当对受托承担的涉及营运单位核设施核临界安全方面的任务负直接责任.不能因为11高界安全负有全面责任而改变受托单位的川1-1.0 5 5. 1 在开始一项新的涉及易裂变材料的操作或改变现有操作之前.特别是在设计新工艺流程或改变现有工艺流程的某些条件、设备之前.应当进行核临界安全分析和评价,确认整个操作过程或整个工艺在正常条件和可信的异常条件F均处于次临界安全状态。5.2 核临界安全评价应当明确判断和确定核11各界安全所依赖的受控参数及其限值a应当理数或其使用条件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5.3 按临界安全评价应当

10、用详细、明确、充分的资料编写成技术文件,以便能够另行独立地进行分析判价结果。5.4 在开始实际运行操作之前.应核实已有条件与先前核临界安全分析所依据的条件是否相符.界安全分析是否恰z。5.5 在新建、扩建、改建的核设施存在核临界安全问题时,这些设施的安全分析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核临界安全的内6 6. 1 临界安全的任何运丁?,应当按书值并且保还应当由6;2 现行的活动应当由熟悉幌、长期停运的设施或工号,应当保存。6.; 3 2 的运的、自动期规程的评审和复查应当有,这安全专业人员参加。GB 15146. 1 2008 7 作的7. 1运. .人员应当对所负责的运行操作的界安全经常检查,以守,

11、工艺条件是否界安全的变化。, Jil:响到核临界安全人和安全管理主管人或运行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录,向v7.2 任何违反运变化,应当7.3 , 应当有核临界安全专业人员。8 人员,以及意外门报告,迅的界安全的工艺条件止其再找发生。全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全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对易裂变材料的操作人员、核临界安全专业人员及有关管理人临界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地结合实际进行核临界安全培训和再培训11。9 变9. 1 易裂变材料的转移应当按照书面程序的予以控制。应当有专人负责易裂变材料的清点和计,掌握易裂变材料的分布、积存。9.2 存放的易裂变材料应当有材料桥笼.存放地点应。标牌应当标明和所有受控参数的

12、限值。应当确保所加标签、标牌正确无误。9.3 应当对易裂变材料的加工、处理、操作和驻存区域实行管用o9.4 对处于长期闲置状态的而且内存的易裂变物质的特性可能会发生变化的设备.尤其得10 界事故的应准10. 1 对于可能发生核11各界事故的场所,应当制定核临界a) 工作人员撤离路线、集合地点和人员清点程序PM 迅速鉴别受到较大照射人员的程序=c) 受照射人员和受放射性污染人员的紧急医学处d) 为抢救人员和财产,查明事故点和处理事故,的应急响应演习周期。10.2 对于可能发生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核临故应急预案,并明确规定z序;入撤离场所的批准程序F,应当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变材注意。10.3 应当按

13、照制定的核临界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计划求,做好相应的物质、技术和组织准备。11 11.1 11. 2 界事故管发生核临界事故的F故s在对事故做出凡发生核临界事故的工,并向国 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其主查分析后,提交书岗位,门和或11. 3 凡出现未界事故,应当临门和或)核安报告. 当告,经。门报告,并采OONIt-守户的Fmu界安全定国唱JH, 铃中网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芝!pjiJt街16号码:100045 网址WW电话:6852394668517548 巾罔标准出版社袋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印张0.5字数8千字2008年12月第一次印汗本880X1230 1/16 2008年12月第一版如有印提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版权专有侵权必究话:(010)68533533换4等书号:155066. 1-35040 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反应堆外易G8 15146.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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