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19433.3-2004 前吉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lCAOl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12002版)和国际航空协会CIATA)颁布的空运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规范)(2002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g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2玉利兵、赵国庆、尚为、黄勇、刘军、张园。I
2、 1 范围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GB 19433. 3-2004 本标准规定了除GB19433. 1-2004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类的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和鉴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除GB19433. 1-2004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类的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本标准不适用容积超过450L、净质量超过400kg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3、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19433. 1 2004 空运危险品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 19433. 2-2004 空运危险品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国际民航组织(l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 1 2002版)3 术语和定义GB 19433.12004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要求4.1 -般要求4. 1. 1 包装件的外观要求:包装件上铸印、印刷或粘帖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GB1
4、9433. 1-2004有关规定要求。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凡采用铅封的包装件应在航空货运部门现场查验后进行封识。4. 1. 2 使用单位选用的包装应与航空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GB19433. -2004 和GB19433. 2-2004的规定。4. 1. 3 容器的包装等级应等于或高于盛装货物要求的包装级别。4. 1. 4 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危险特性检验报告za) 首次运输或生产的;b) 首次出口的pc) 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4. 1. 5 磁性物体或可能有磁性物质,应提交磁场强度
5、测试报告,其磁场强度大于0.418A/m时必须屏蔽。4. 1. 6 首次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或内涂、内镀层容器应提供六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4. 1. 7 危险货物包装件单件净质量不得超过国际民航组织(l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GB 19433.3-2004 则规定的质量。4. 1. 8 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包装容器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包装容积的95%以下,剩余空间按规定填充或者衬垫。4. 1. 9 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4. 1. 10
6、 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包装容器外表和内外包装之间。4. 1. 11 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包装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包装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4.1.12 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有危险的化学反应,并确保内包装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滞留全部危险货物,不致造成内容物从外包装容器渗漏出来。4. 1. 13 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性能。应有足够的衬垫填充材料,防止内包装移动。4.2 特殊要求4. 2. 1 桶罐类包装4. 2. 1. 1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要求。4. 2. 1. 2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
7、元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扳手箍还需用俏子锁住扳手。4.2.2 箱类包装4. 2. 2. 1 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不得突出钉帽,穿透包装的钉尖必应盘倒,并加封盖,以防与内装物发生任何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打包带紧箍箱体。4.2.2.2 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4.2.3 袋类包装4. 2. 3. 1 袋类外包装,需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用于盛装空运危险货物。4.2.3.2 袋包装封口要求:外包装用缝线封口时,无内衬袋的外包装袋口应折叠30mm以上,缝线的开始和结束应有5针以上回针,其缝针密度应保证内容物不撤漏且不降低袋口强度。有内
8、衬袋的外包装袋缝针密度应保证牢固无内容物撤漏。内包装袋封口要求2不t采用绳扎、粘合或其他型式的封口,应保证内容物元撤漏。绳扎封口2袋内应元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如果是双层袋应按此法分层扎紧。粘合封口2袋内应无气体、粘合牢固不允许有孔隙存在。如果是双层袋应分层粘合。4.2.4 组合包装4.2.4.1 内包装容器盛装液体时,封口应符合液密封口的规定;如需气密封口的,需符合气密封口的规定。4.2.4.2 盛装液体的易碎内包装(如玻璃等),其外包装应符合I级包装(见GB19433. 1-2004中的4. 2条)。4.2.4.3 吸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
9、4.1. 12的要求。4.2.4.4 衬垫材料应符合本标准4.1.13的要求。4.2.4.5 箱类外包装如是不防渗漏或不防水的,应使用防渗漏的内衬或内包装。5 抽样5. 1 鉴定批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包装件为一鉴定批,最大批量为5000件。2 GB 19433. 3-2004 5.2 抽样规则按GB/T2828-1987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E进行抽样。5.3 抽样数量见表106 鉴定表1抽样擞量批量范围18 915 1625 2650 5190 91 150 151280 281500 5011 200 1 2013 200 32015 000 6. 1 检查空运危险
10、货物包装是否符合4.1. 1和4.1. 9的要求。单位为件抽样数量2 3 5 8 13 20 32 50 80 125 200 6.2 按GB19433. 1-2004和GB19433. 2-2004的有关规定检查所选用包装是否与航空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容器的包装等级是否等于或高于盛装货物的级别;是否有性能检验的合格报告。6.3 对于4.1. 4、4.1. 5提到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是否具有相应的证明和检验报告。6.4 检查空运危险货物净质量是否符合4.1. 7的要求。6.5 检查盛装液体或固体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其盛装容积是否符合4.1. 8的要求。6.6 提取保护危险货物的液体分析
11、确定保护性液体是否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6.7 用微型气体测定仪检测惰性气体含量,确定惰性气体是否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6.8 检查危险货物和与之接触的包装、吸附材料、防震和衬垫材料,绳、线等包装附加材料是否发生化学反应,影响其使用性能。6.9 检查封口情况是否符合4.2. 1. 2、4.2.3.2的规定。6. 10 检查桶罐类包装是否符合4.2. 1的要求。6. 11 检查箱类包装,是否符合4.2.2的要求。6. 12 检查组合包装的内包装封口是否符合4.2. 4. 1的要求。易碎内包装的外包装是否为I级包装(见GB19433. 1-2004中的4.2条)。吸附材料是否符合4.1. 12的规定。7 鉴定规则7. 1 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企业应保证所使用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鉴定。危险货物的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接收的产品提出验收鉴定。7.2 鉴定项目:按本标准第4章、第6章的要求逐项进行鉴定。GB 19433.3-2004 7.3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应以订货量为批,逐批鉴定。7.4 判定规则IJ: 按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鉴定,若每项有一个包装件不合格则判断该项不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定该批包装件不合格。7.5 不合格批处理2不合格批中的不合格空运危险货物包装件经剔除后,再次提交鉴定,其严格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