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仓贮害虫是造成豆类产品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辐照可以有效杀灭豆类中的害虫 为规范辐照工艺 确保辐照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非等效采用了国际食品辐照咨询组 制定的豆类辐照杀虫工艺规范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音施培新 李香玲刘宏跃本标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豆类辐照杀虫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批准 实施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类辐照杀虫的工艺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包装的豆类产品 如绿豆 红小豆 豌豆 蚕豆 扁豆 菜豆 豇豆 大豆等的辐照杀虫其他豆类产品也可参照使用
2、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产品的防霉杀菌及用于生产芽菜的豆类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粮食卫生标准食品辐照通用技术要求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豆类各种豆类作物干燥的籽实最低有效剂量为达到辐照目的所需的辐照工艺剂量下限值 本标准中指达到豆类杀虫目的的最低剂量最高耐受剂量不影响被辐照产品质量的辐照工艺剂量上限值 本标准中指不影响豆类产品食用品质和功能特性的最高剂量辐照前要求豆类产品豆类产品应符合 要求 水分含量应 产品应经筛选 以使产品中不存在害虫的蛹和成虫 筛选后应立即包装包装应使用食品级耐辐照 保护性的包装材料 外包装使用瓦楞纸箱并用胶带密封辐照时期豆类产品包装后应立即辐照以防害虫的卵和幼虫发育为蛹和成虫辐照辐照装置和管理辐射装置和管理按 规定执行工艺剂量杀死害虫卵和幼虫的最低有效剂量为 不影响豆类的食用品质及感官特性的最高耐受剂量为 工艺剂量为辐照后贮运产品库必须无虫源 在运输和装卸时应防止内外包装的破损以避免害虫的再侵入辐照后产品质量按照本标准要求操作 辐照后无活成虫出现卵和幼虫在 周内死亡 辐照不会对豆类食用品质和功能特性产生影响标志按 中第 章执行重复照射按 中第 章规定 可进行重复照射 但总的吸收剂量不应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