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建筑用钢材一、(一)建筑用钢材(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检验方法标准钢筋部分、型钢部分1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2103-88 本标准适用于钢丝(包括直条)的验收、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及贮存运输的一般规定。当产品标准另有规定时,按相应标准执行。1 验收规则1.1 检查和验收1.1.1 钢丝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1.1.2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丝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1.2组批规则钢丝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优质钢丝按同一炉罐号及同一热处理炉次号)、同一形状、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丝组成。1.3取样数量1.3.1 钢
2、丝的取样数量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1.3.2 如果产品标准未规定取样数量,则按下列规定执行:从每批中抽查5%,但不少于5盘进行形状、尺寸和表面检查。如检查不合格,则将该批钢丝逐盘检查。优质钢丝应逐盘检查。从上述检查合格的钢丝中抽取5%,优质钢丝抽取10%,但不少于三盘,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及其他试验。1.4复验与判定规则在检查中,如有某一项检查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则该盘不得交货。并从同一批未经试验的钢丝盘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复验结果即使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或逐盘检验合格者交货。供方有权对复验不合格钢丝进行加工分类(包括热处理)后
3、,重新提交验收。主要建筑材料的检测方法标准第一部分86 包装2 2.1 包装类型钢丝包装类型应符合表1规定。包装类型应在产品标准中注明,或按合同规定。未注明的按m类包装执行。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包装。表1包装类型包装名称防锈剂内捆扎内包装外包装外捆扎l 捆扎包装盘圆不少于4处直条按2.2.4款IT 防护包装按2.2.3麻布、塑料编同I或2.2.4款织物等防潮、防址、无腐蚀IT c 防潮包装同H材料或罪丙烯编织同I物等中性石蜡纸、塑料薄麻布、塑料编织物或盘圆不少于3处田防锈油包装防锈袖旨同E膜或中性复合材料其他材料直矗按2.2.4款等目气相防气相防锈纸或同E同田同皿锈包装气相缓蚀
4、剂同田防锈油、气相衬防潮材料v 容器包装防锈纸或气相同H同E牢固封严的铁桶或本箱缓蚀剂2.2包装方法2.2.1 钢丝允许成捆、缠轴或直条供应。根据产品标准规定或需方要求,可以供应定盘重、定捆重或定尺的钢丝。2.2.2 每捆允许由一盘或数盘钢丝组成,每捆重量不大于500吨。2.2.3每盘应由根钢丝组成,并均匀(等距)捆扎结实,捆扎道次不少予三处。直径不大于4mm的成盘钢丝,端头应弯入盘内或作出标志;直径小于0.7mm的成盘钢丝,可用自身端头缠绕扎紧。2.2.4直条钢丝的捆扎道次应符合表2规定。襄Z最少捆JL遭次(处)钢丝长度(m)扎捆3456外扎捆2345内运2.5 2.5 4.5 4.5 6.
5、0 6.0 2.3 包装材料2.3.1 钢丝应用捆扎钢丝、钢带或其他不影响钢丝表面质量的材料捆扎。捆扎钢丝或钢带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表3规定。二、建筑用钢材87 表3钢丝分类般钢丝镀层钢丝优质钢丝捆JL类别钢丝直径J.6 2.0 三三16 t.6 2.0 乏主16 t.6 2. 0 标准GB 4173-84 Gll4173 84 Gil 4173-84 IT P-G类n P D类Il P-D类捆扎钢带规格(mm)0.4 0.6 0.6 0 8 0 4 0 6 0.6 0.8 0.4 0.6 0.6 0.8 x 13 16 x 13 32 x 13 16 13 32 13 16 13 32 特优质
6、钢丝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般钢丝的搁扎规定。2.3.2 内包装材料应选用符合中性石蜡纸(QB693-83)标准中的石蜡纸或聚乙烯复合纸等中性、耐油防潮的包装材料,也可用耐汹复合材料直接包装。2.3.3 防锈材料2.3.3.J 防锈材料应采用防锈包装(GB4879-85)标准附录B中列出的置换型防锈油、乳化型防锈油、封存防锈泊、气相缓蚀剂中的任)种或其中混合使用。若采用其他防锈材料,其质量不得低于上述防锈材料的技术指标。2.3.3.2要求气相防锈的钢丝应采用气相防锈纸(QB868 83)规定的气相防锈纸包装。气相防锈材料的使用方法应符合GB4879-85的有关规定。3标志每捆(桶、箱)钢
7、丝应挂有标牌,标牌应字迹清楚,牢固可靠,其上注明:供方名称或商标;b钢丝名称牌号:c .尺寸(型号);d炉罐号。注每桶(箱)钢丝的外标牌上应注明净重及毛重,并在桶(箱)内挂有内标牌。4质量证明书每批钢丝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如下:a.供方名称或商标;b.需方名称;c .发货日期;d.合同号;e .产品标准编号;f.钢号(组别);g.炉罐号、批号、交货状态、重量、件数;88 第一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检测方法标准h.形状、尺寸(级别);z产品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包括参考性指标);j.包装类型;是技术监督部门印记。5 贮存和运输5.1 钢丝应在清洁、干燥、并在防雨防潮条件下贮存。5.2钢丝应用
8、良好平稳的机械或人工装卸,整齐堆垛,不得自2m以上高度扔落。5.3钢丝在中途转运过程中应放在干燥场地,底层用干燥垫木垫好,上面用雨布封严,防止受潮。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本标准由大连钢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心宏、吴惠然、吕富阳、孙曼。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GB2103 88 I 2.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2101-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型钢(条纲、异型钢和盘条)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冷拉(轧)、锻制及热处理型钢。2检验规则2.1 检查和验收2.1.1 型钢的质量出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2.1.2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型钢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2.2组批规则型钢应成批检验,组批规则按相应标准的规定。2.3取样数量试验用试样数量、取样规则按相应标准的规定。2.4复验与判定规则任何检验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白点除外)。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供方有权对复验不合格的型钢重新分类或进行热处理,然后作为新的批再提交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