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8951-2012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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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 ICS 65.020.40 B 64 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GB/T 28951-2012 森林经营中国森林认证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Forest management 2012-12-01实施2012-11-20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夜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块HMOa句灿伪shn4 581寸60码。,E厅。-vtdue-, ,avf 4JM飞GB/T 28951一2012目次前言.1 引言.II I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指标体系.23.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2 3.2 森林权属.23.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3

2、 3.4 森林经营方案.4 3.5 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3. 6 生物多样性保护3. 7 环境影响83.8 森林保护3.9 森林监测和档案管理.附录A(资料性附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附录B(资料性附录)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13附录c(资料性附录)相关技术规程和指南u目lJ1=1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GB/T 28951-2012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守攻、陆文明、于玲、王红春、李秋娟、梁小琼、徐斌、赵甜。I GB/T 28951-2012 引中国森林

3、认证管理委员会(CFCC)声明,实施森林经营认证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产品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市场手段。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森林经营单位为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达到的要求,为森林认证机构开展森林经营认证审核和评估提供了依据。H G/T 28951-2012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指标体系。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资质的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估。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 1 森林认证forest certification 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

4、证是通过审核和评估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以证明其是否实现了森林可持续经营。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各个环节,即从加工、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以证明林产品的原料来源。2.2 产销监管链chain of custody 林产品原料来源信息的处理过程,藉此企业可对认证原料的成分做出准确和可验证的声明。2.3 森林经营单位forest management unit 具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森林区域,并能依照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森林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经营主体。GB/T 26423-2010,定义7.4J2.4 森林认证机构fo

5、rest certification body 具有一定能力和资质,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可,根据森林经营认证标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状况或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产销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2.5 当地社区local community 居住在林区内或周边地区、与森林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形成的社会群体。2.6 森林权属forest tenure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 7 利益方stakeholder 与森林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如政府

6、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等。1 G/T 28951-2012 2.8 化学晶chemical 森林经营中所使用的化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等化学制品。2.9 环境影晌分析environmental impact analysis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面影响的过程。3 指标体系3. 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3. 1.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1. 1. 1 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参

7、见附录A)。3. 1. 1.2 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 1. 1. 3 森林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 1. 1.4 曾有违法行为的森林经营单位己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3. 1. 2 侬法缴纳税费3. 1. 2. 1 森林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所需缴纳的税费。3. 1. 2. 2 森林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3. 1. 3 侬法保护林地,严禁非法转变林地用途3. 1. 3. 1 森林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非法定居及其他未

8、经许可的行为。3. 1. 3. 2 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文件。3.1.3.3 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没有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或导致森林破碎化。3. 1.4 遵守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3. 1. 4. 1 森林经营单位备有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参见附录盼。3. 1. 4. 2 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要求。3.2 森林权属3.2.1 森林权属明确3.2. 1. 1 森林经营单位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权证。3.2. 1. 2 承包者或租赁者有相关的合法证明,如承包合

9、同或租赁合同等。3.2. 1. 3 森林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3.2.2 侬法解决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3.2.2. 1 森林经营单位在处理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时,应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要求。L GB/T 28951-2012 3.2.2.2 现有的争议和冲突未对森林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森林权属争议或利益争端对森林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经营单位不能通过森林认证。3.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3.3. 1 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3.3. 1. 1 森林经营单位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尤其是少数

10、民族)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3.3. 1.2 帮助林区及周边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必要的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3.3.2 遵守有关职工劳动与安全方面的规定,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3.3.2. 1 森林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3.3.2.2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障、退休金和医疗保障等。3.3.2.3 保障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劳动者的作业安全,配备必要的服装和安全保护装备,提供应急医疗处理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3.3.2.4 遵守中国签署的所有国

11、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相关规定。3.3.3 保障职工权益,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3.3.3.1 森林经营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形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3.3.3.2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3.3.4 不得侵犯当地居民对林木和其他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3.3.4.1 森林经营单位承认当地社区依法拥有使用和经营土地或资源的权利。3.3.4.2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经营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林木及其他资源,以及影响其对这些资源的使用权。3.3.4.3 当地居民自愿把资源经营权委托给森林经营单位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协议或合同。3.3.5 在需要划定

12、和保护对当地居民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应与当地居民协商3.3.5. 1 在需要划定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并达成共识。3.3.5.2 采取措施对上述林地进行保护。3.3.6 在保障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林的权利3.3.6. 1 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森林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应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林的权利,如非水质林产品的采集、森林游葱、通行、环境教育等。3.3.6.2 对某些只能在特殊情

13、况下或特定时间内才可以进入和利用的森林,森林经营单位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公布于众(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3 GB/T 28951-2012 3.3.7 在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的法定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解决,并给予合理的赔偿3.3.7.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3.3.7.2 在造成损失时,主动与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协商,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3.3.8 尊重和有偿使用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3.3.8. 1 森林经营单位在森林经营中尊重和合理利用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

14、民族)的传统知识。3.3.8.2 适当保障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能够参与森林经营规划的权利。3.3.9 根据社会影晌评估结果调整森林经营活动,并建立与当地社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协商机制3.3.9. 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经营的方式和规模,评估森林经营的社会影响。3.3.9.2 在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中考虑社会影响的评估结果。3.3.9.3 建立与当地社区和有关各方(尤其是少数民族)沟通与协商的机制。3.4 森林经营方案3.4.1 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业长期规划以及当地条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3. 4. 1. 1 森林经营单位具有适时、有效、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3.4. 1.

15、 2 森林经营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当地社区和其他利益方的意见。3.4. 1. 3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建立在翔实、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上,包括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有效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和专业技术档案等信息。同时,也要吸纳最新科研成果,确保其具有科学性。3.4. 1. 4 森林经营方案内容应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有关规定,宜包括以下内容:4 一一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发展与主导需求、森林经营沿革等;一一森林资源经营评价;一一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一一森林功能区划、森林分类与经营类型;一一森林培育和

16、营林,包括种苗生产、更新造林、抚育间伐、林分改造等;一一森林采伐和更新,包括年采伐面积、采伐量、采伐强度、出材量、采伐方式、伐区配置和更新作业等;非木质资源经营;一一森林健康和森林保护,包括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林地生产力维护、森林集水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一野生动植物保护,特别是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的保护;一一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一一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一一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与森林经营活动有关的必要图表。GB/T 28951-2012 3.4. 1. 5 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向当地社区或上一级行政区的利益方公告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森

17、林经营的范围和规模、主要的森林经营措施等信息。3.4.2 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3.4.2. 1 森林经营单位明确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职责分工。3.4.2.2 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作业计划。3.4.2.3 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或者支持其他机构开展科学研究。3.4.3 适时修订森林经营方案3.4.3. 1 森林经营单位及时了解与森林经营相关的林业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3.4.3.2 根据森林资源的监测结果、最新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包括与木材、非木质林产品和与森林服务有关的最新的市场和经济活动),以及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适时(不超过10年)修订森林经营方案。3.4.4 对林业职工进

18、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具备正确实施作业的能力3.4.4.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制定林业职工培训制度。3.4.4.2 林业职工受到良好培训,了解并掌握作业要求。3.4.4.3 林业职工在野外作业时,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3.5 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3.5. 1 按作业设计开展森林经营活动3.5. 1. 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经营方案和年度作业计划,编制作业设计,按批准的作业设计开展作业活动。3.5. 1. 2 在保证经营活动更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和确保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对作业设计进行适当调整。3.5. 1. 3 作业设计的调整内容要备案。3.5.2 森林经营活动要有明确的资

19、金投入,并确保投入的规模与经营需求相适应3.5.2. 1 森林经营单位充分考虑经营成本和管理运行成本的承受能力。3.5.2.2 保证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合理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3.5.3 开展林区多种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3.5.3. 1 森林经营单位积极开展林区多种经营,可持续利用多种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如林果、油料、食品、饮料、药材和化工原料等。3.5.3.2 制定主要非木质林产品的经营规划,包括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措施。3.5.3.3 在适宜立地条件下,鼓励发展能形成特定生态系统的传统经营模式,如萌芽林或矮林经营。3.5.4 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

20、证种子和苗木的质量3.5.4. 1 森林经营单位对林木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5.4.2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5 GB/T 28951一20123.5.4.3 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检疫证书。3.5.4.4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具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口审批文件和检疫文件。3.5.5 按照经营目标因地制宜选择造林树种,优先考虑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3.5.5.1

2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经营目标和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造林树种。3.5.5.2 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造林,且尽量减少营造纯林。3.5.5.3 根据需要,可引进不具入侵性、不影响当地植物生长,并能带来环境、经济效益的外来树种。3.5.5.4 用外来树种造林后,应认真监测其造林生长情况及其生态影响。3.5.5.5 不得使用转基因树种。3.5.6 无林地(包括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的造林设计和作业符合当地立地条件和经营目标,并有利于提高森林的效益和稳定性3.5.6. 1 森林经营单位造林设计和作业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3.5.6.2 造林设计符合经营目标的要求,并制定合理的造林、抚育、间伐、主

22、伐和更新计划。3.5.6.3 采取措施,促进林分结构多样化和增强林分的稳定性。3.5.6.4 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和野生动物的迁徙规律,建立野生动物走廊。3.5.6.5 造林布局和规划有利于维持和提高自然景观的价值和特性,保持生态连贯性。3.5.6.6 应考虑促进荒废土地和无立木林地向有林地的转化。3.5.7 侬法进行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消耗率不得高于资源的再生能力3.5.7. 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合理经营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年度采伐量。3.5.7.2 采伐林木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3.5.7.3 保存年度木材采伐量和采伐地点的记

23、录。3.5.7.4 森林采伐和更新符合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的要求。3.5.7.5 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利用未超过其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3.5.8 森林经营应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与更新3.5.8. 1 森林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3.5.8.2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将森林转化为其他土地使用类型(包括由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 一一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土地利用及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并与有关利益方进行直接协商;一一转化的比例很小;一一不对下述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受威胁的森林生态系统; 具有文化及社会重要意义的区域; 受威胁物种的重要分

24、布区; 其他受保护区域;一一有利于实现长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低产次生林的改造。3.5.8.3 在遭到破坏的天然林(含天然次生林)林地上营造的人工林,根据其规模和经营目标,划出一GB/T 28951-2012 定面积的林地使其逐步向天然林转化。3.5.8.4 在天然林毗邻地区营造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人工林,积极诱导其景观和结构向天然林转化,并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3.5.9 森林经营应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负面影响3.5.9.1 森林经营单位采用对环境影响小的森林经营作业方式,以减少对森林资源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风险。3.5.9.2 避免林木采伐和造材过程中的木材浪

25、费和木材等级下降。3.5. 10 鼓励木材和非木质林产晶的最佳利用和深加工3.5.10.1 森林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各种促进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最佳利用的措施。3.5. 10.2 鼓励对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3.5. 11 规划、建立和维护足够的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晌3. 5. 11. 1 森林经营单位应规划、建立充足的基础设施,如林道、集材道、桥梁、排水设施等,并维护这些设施的有效性。3.5.11.2 基础设施的设计、建立和维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3.6 生物多样性保护3.6. 1 存在珍贵、稀有、颜危动植物种时,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围和规模以及所保护资

26、源特性相适应的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3.6. 1. 1 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相关的参考文件,如颜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E、皿(参见附录B)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参见附录。3.6. 1.2 确定本地区需要保护的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及其分布区,并在地图上标注。3.6. 1. 3 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和生物走廊带,作为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的分布区。若不能明确划出保护区域或生物走廊带时,则在每种森林类型中保留足够的面积。同时,上述区域的划分要考虑野生动物在森林中的迁徙。3.6. 1. 4 制定针对保护区、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具体保护措施

27、,并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3.6. 1.5 未开发和利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物种。3.6.2 限制未经许可的精猎、诱捕及采集活动3.6.2.1 森林经营单位的持猎、诱捕和采集活动符合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规,依法申请狞猎证和采集证。3.6.2.2 狞猎、诱捕和采集符合国家有关猎捕量和非木质林产品采集量的限额管理政策。3.6.3 保护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持其自然状态3.6.3.1 森林经营单位通过调查确定其经营范围内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3.6.3.2 制定保护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的措施。3.6.3.3 实施保护措施,维持和

28、提高典型、稀有、脆弱的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3.6.3.4 识别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时,应考虑全球、区域、国家水平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种自然分布氏和景观厌域内7 GB/T 28951-2012 3.6.4 森林经营应采取措施恢复、保持和提高森林生物多样性3.6.4. 1 森林经营单位考虑采取下列措施保持和提高森林生物多样性:一一采用可降低负面影响的作业方式;森林经营体系有利于维持和提高当地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多样性;一一保持和提高森林的天然特性。3.6.4.2 考虑对森林健康和稳定性以及对周边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应尽可能保留一定数量且分布合理的枯立木、枯倒木、空心树、老龄树及稀有树

29、种,以维持生物多样性。3. 7 环境影响3.7.1 考虑森林经营作业对森林生态环境的影响3. 7. 1. 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资源特性,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潜在影响。3.7. 1. 2 根据分析结果,采用特定方式或方法,调整或改进森林作业方式,减少森林经营活动(包括使用化肥)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退化和破坏。3.7. 1. 3 对改进的经营措施进行记录和监测,以确保改进效果。3.7.2 森林经营作业应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维护林地的自然特性,保护水资源,防止地力衰退3.7.2. 1 森林经营单位在森林经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整地、造林、抚育、采伐

30、、更新和道路建设等人为活动对林地的破坏,维护森林土壤的自然特性及其长期生产力。3.7.2.2 减少森林经营对水资源质量、数量的不良影响,控制水土流失,避免对森林集水区造成重大破坏。3.7.2.3 在溪河两侧和水体周围,建立足够宽的缓冲区,并在林相图或森林作业设计图中予以标注。3.7.2.4 减少化肥使用,利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料,增加土壤肥力。3.7.2.5 通过营林或其他方法,恢复退化的森林生态系统。3.7.3 严格控制使用化学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使用化学晶造成的环境影晌3.7.3.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列出所有化学品(杀虫剂、除草剂、灭菌剂、灭鼠剂等)的最新清单和文件,内容包括品名、有效成分、使

31、用方法等。3.7.3.2 除非没有替代选择,否则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lA和lB类杀虫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高剧毒杀虫剂(参见附录A)。3.7.3.3 禁止使用氧化短类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在食物链中残留生物活性和沉积的其他杀虫剂。3.7.3.4 保存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过程记录,并遵循化学品安全使用指南,采用恰当的设备并进行培训。3.7.3.5 备有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以及事故性溢出后的应急处理程序。3.7.3.6 应确保以环境元害的方式处理元机垃圾和不可循环利用的垃圾。3.7.3.7 提供适当的装备和技术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使用化学品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对人类健康的危害。3.7.3

32、.8 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及时处理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容器。3.7.3.9 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时,庇严格避免在林地上的漏油现象。3.7.4 严格控制和监测外来物种的引进,防止外来入侵物种造成不良的生态后果3.7.4.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对外来物种严格检疫并评估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在确保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才能引进外来物种。GB/T 28951-2012 3.7.4.2 对外来物种的使用进行记录,并监测其生态影响。3.7.4.3 制定并执行控制有害外来入侵物种的措施。3.7.5 维护和提高森林的环境服务功能3.7.5. 1 森林经营单位了解并确定经营区内森林的环境服务功能。3.

33、7.5.2 采取措施维护和提高这些森林的环境服务功能。3.7.6 尽可能减少动物种群和放牧对森林的影晌3.7.6.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动物种群对森林更新、生长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3.7.6.2 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过度放牧对森林更新、生长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3.8 森林保护3.8. 1 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计划,应以营林措施为基础,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生物、化学和物理措施,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3. 8. 1. 1 森林经营单位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要求。3.8. 1.2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评估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3.8

34、. 1. 3 采取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3.8.1.4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森林内的各种有益生物,提高森林自身抵御林业有害生物的能力。3.8.2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制定并实施防火措施3.8.2. 1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制度。3.8.2.2 划定森林火险等级区,建立火灾预警机制。3.8.2.3 制定和实施森林火情监测和防火措施。3.8.2.4 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立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组织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和扑救工作。3.8.2.5 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3.8.2.6 林区内避免使用除生产性用火以外的一切明火

35、。3.8.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措施3.8.3.1 根据当地自然和气候条件,森林经营单位应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3.8.3.2 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3.9 森林监测和档案管理3.9. 1 建立森林监测体系,对森林资源进行适时监测3. 9. 1. 1 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3.9. 1. 2 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当地条件,确定森林监测的内容和指标,建立适宜的监测制度和监测程序,确定森林监测的方式、频度和强度。3.9. 1.3 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定期向公众公布森林监测结果概要。3.9. 1. 4

36、 在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中体现森林监测的结果。3.9.2 森林监测应包括资源状况、森林经营及其社会和环境影晌等内容3.9.2.1 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监测,宜关注以下内容:9 GB/T 28951-2012 一一主要林产品的储量、产量和资源消耗量;一一森林结构、生长、更新及健康状况;一一动植物(特别是珍贵、稀有、受威胁和濒危的物种)的种类及其数量变化趋势;一一林业有害生物和林火的发生动态和趋势;一一森林采伐及其他经营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一一森林经营的成本和效益;一一气候因素和空气污染对林木生长的影响;一一人类活动情况,例如过度放牧或过度畜养;一一年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3.9.2

37、.2 按照监测制度连续或定期地开展各项监测活动,并保存监测记录。3.9.2.3 对监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3.9.3 建立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相关记录3.9.3.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系统。3.9.3.2 建立森林经营活动档案系统。3.9.3.3 建立木材眼踪管理系统,对木材从采伐、运输、加工到销售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标识,确保能追溯到林产品的源头。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A.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

38、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

39、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A.2 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GB/T 28951-2012 11 G/T 28951-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退耕还林条例(2002)森林防火条例(2

40、008)A.3 部门规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的实施办法(试行)(1996)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 999)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200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2003)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

41、规定(200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6)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注:以上部门规章均为国家林业局或原林业部颁布。A.4 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化学晶文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2005)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199号)(2002)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322号)(200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2009)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42、局公告第1586号)(2011)12 GB/T 28951-20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 GB/T 28951-20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相关技术规程和指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公布禁贸物种和国家名单(2001)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2006)中国森林可持

43、续经营指南(2006)GB/T 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LY/T1607一2003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 /T 1646-2005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 Y /T 1706-2007 速生丰产用材林培育技术规程LY /T 1690-200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 Y /T 1692-2007 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技术规程L Y /T 2007-2012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LY /T 2008-2012 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14 NFON-mNH函。国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GB/

44、T 28951-2012 白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当&印张1.25 字数30千字2012年11月第一次印刷开本880X12301/16 2012年11月第一版每书号:155066. 1-45839 21. 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10107定价GB/T 28951-2012 打印日期:2012年11月29f-1 F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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