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43. 140 T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122-201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改Anti-tampering measur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2012-12-31发布2013国07-01实施巧?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政GB/T 29122-2012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0004日网址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读
2、者服务部,(010)68523946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X 1230 1/16 印张0.5字数8千字2013年5月第一版2013年5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 1-47114定价14.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10107GB/T 29122-2012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97/24/EC(两轮或三轮机动车部件及其特性中CHAPTER7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改)(英文版)编制,与97/24/ECCHAPTER 7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3、本标准与97/24/ECCHAPTER 7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差异z一一增加了部分零部件标识的要求;一一删除了97/24/ECCHAPTER 7的附录z一一对摩托车类别的划分进行了修订z增加了防篡改铭牌的固定形式F增加了电喷类摩托车的控制要求。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z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z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E宫建军、贾权利、范润利、段保民、袁森柱、胡文浩。I GB/T 29122-2012 摩挺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改1 范围本标
4、准规定了防止影响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的安全、环保及性能等非授权改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内燃机为动力已获型式认证批准的摩托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目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 术语和定义GB/T 15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防篡改anti-tampering 防止可能影响摩托车的安全、环保及性能等的非授权改动a3.2 专用工具special t,Is 仅供用于摩托$特定部件的安装、
5、调整、拆卸的工具3.3 受限区域restricted section 进气道或进气管内对进气量有显著影响的区域。3.4 同一单元the same unit 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给定型式名称相同,车架、副架及其主要部件和动力单元相同的同一类别的摩托车产品。4 一殷要求4. 1 已获认证批准的同一单元摩托车产品非等同部件的更换要求4. 1. 1 允许更换下列部件或含下列部件的总成za) 二冲程摩托车z汽缸/活塞组件、化油器(或节气阀体、进气管、排气系统。b) 四冲程摩托车z缸头、凸轮轴、汽缸/活塞组件、化油器(或节气间体)、进气管、排气系统。上述部件或总成的更换不应导致E一-L1、L2类摩托车的最大
6、设计速度增加超过5km/h; Ll、L2类摩托车的最高车速超过该类别最高车速规定值z1 GB/T 29122-2012 一-L3、L4、Ls类摩托车的最大净功率增加超过10%。4. 1. 2 对于部件的更换,允许改型车最大设计车速和最大净功率存在差异,但不应导致摩托车超过单元划分的要求。4. 1.3 对影响摩托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关键部件进行更换时,制造商应向摩托车管理机关或认证机构提供相应的信息,必要时应提供样车进行确认。4.2 制造商应声明z点火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排气系统等的调整或更换不应导致L3、L、Ls类摩托车最大净功率增加超过10% .不应导致L1、L2类摩托车最高车速增加超过5
7、km/ho无论在任何情况下.Ll、L2类摩托车的最高车速不应超过该类别的最高车速规定值。如采用电喷系统,电子控制单元软件版本的升级改造不应产生上述效果。4.3 L3、L4、Ls类摩托车应符合4.3.14. 3. 3之一及4.3.4的要求。4.3. 1 每个进气管应用专用工具方可拆除的螺栓进行固定。对于装有衬套的进气管应固定在发动机缸体上。衬套的硬度应不小于60HRC.影响气体流动的受限区域部分的厚度不应超过4mm。适用的摩托车类别应清晰地标识在衬套的外表面或附近。4.3.2 受限区域应位于进气管内,并在进气管外表面上进行标识。标识位置处壁厚应小于4mm.如果使用橡胶类的柔性材料时,壁厚应小于5
8、mmo适用的摩托车类别应清晰地标识在进气道的外表面或附近。4.3.3 气缸头上的进气道部分应有一个受限区域,在整个进气道内不应有其他的受限区域(阀座除外)。适用的摩托车类别应清晰地标识在缸头上。4.3.4 不同发动机受限区域的直径不同。对受限区域的任何改变均会导致该部件的损坏或者发动机致命故障。4.4 拆除空气滤清器后.Ll、L2类摩托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增加不应超过10%。5 特殊要求5. 1 如果气缸体与气缸盖之间装有密封垫,装配后.Ll、L2类摩托车密封垫的厚度应不大于1.3 mm. L3、L4、L类摩托车密封垫的厚度应不大于1.6 mmo如果二冲程发动机缸体与曲轴箱之间装有密封垫,装配后,
9、其厚度应不大于0.5mm。5.2 二冲程发动机的活塞运行到上止点时,不得培住进气口(装有簧片阔式进气系统的摩托车发动机输气孔部件与进气孔相重舍的情形除外)。二冲程发动机的活塞旋转180。后,不得改变发动机性能。5.3 除了4.3规定的情况之外,排气系统中不应有其他人为的限制四冲程发动机排气门导管除外。5.4 化油器的怠速螺钉、空燃比调整螺钉、主量孔、油针位置等改变后,应符合4.1.1的要求。5.5 消声器内决定排气管有效长度的部件,应以不可移动的方式固定在消声器或膨胀腔内。装有催化转化器的消声器,不应改变催化转化器的数量、规格、性能,不应将催化转化器移除。5.6 不应使用影响发动机全负荷性能(
10、节气门控制开关或油门控制手把等的机械电子装置。5.7 装有电子-电气限速装置的Ll、L2类摩托车,更换或切断限速装置或线束后,最高车速的增加应不大于10%。限速装置停止使用后,不应造成燃油消耗及污染物排放增加。对于可变点火提前角的电子-电气装置,应保证在该装置工作条件下测得的发动机功率与脱开装置、且将点火提前角设置到最高车速条件下所测得的功率变化不大于10%。最高车速对应的点火提前角应在最大净功率对应的点火提前角的士50范围内。5.8 对于装有簧片阔的发动机,为防止簧片阅支撑件的再次使用,支撑件应使用仅靠专用工具方可拆除的螺栓进行固定。2 GB/T 29122一20126 标识要求6. 1 原
11、装部件的标识6. 1. 1 下列部件应以永久、不可擦除的方式进行标识,标识可以是字母、数字或符号。对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仍能保持清晰,旦在不破坏的情况下,也不能被去除的情况下,可采用标签的形式进行标识。空气滤清器、化油器(节气阀体、炭罐、进气管(如果未与化油器或气缸或曲轴箱合成一个部件、气缸体、气缸盖、曲轴箱、排气管(如果未与消声器合成一个部件)、排气消声器、前链轮或主动传动滑轮、后链轮或被动滑轮、发动机控制系统(点火系统、燃油喷射系统等的电子电气装置及4.3规定的受控部件。通常情况下,在元须拆卸摩托车部件的条件下应能看到标识。如果车体或摩托车的其他部件遮挡了标识,制造商应向摩托车管理机关或认
12、证机构提供打开或拆卸有关部件的说明以及标识位置信息等。6. 1. 2 标识所使用的宇母、数字或符号的高度应不小于2.5mm ,且清晰易见。6.2 防篡改铭牌6.2.1 每一辆摩托车应有一防篡改铭牌,防篡改铭牌可固定在摩托车上,也可印刷或牢固粘贴在摩托车使用说明书上,尺寸应不小于60mmX40 mm.在铭牌上应标识出商标、车辆类别、空气滤清器、化油器(节气阅体、进气管、缸体、缸盖、曲轴箱、排气管、连接管、消声器、主动轮和从动轮的齿数或滑轮直径(mm)、点火器、进气衬套及电喷系统等信息。对于申请认证批准时没有安装的部件可不标识。6.2.2 防篡改铭牌如采用固定方式,应永久性固定在摩托车易见部位z如
13、采用粘贴方式,应保证牢靠,不易剥离。6.2.3 防篡改铭牌上标识的字母、数字或符号的高度应不小于2.5mm,且清晰易见。防篡改铭牌示意图见图1。商标s1. 车辆类别=2. 3. 4. 6. 6. 7. 8. 9. 10. 11. 12. 圄1防篡政铭牌示意固NFON|NNFaH阁。GB/T 29122-2012 非原装替换部件的标识6.3. 1 对于由制造商提供的6.1.1所列满足本标准要求,且已获认证批准的部件应在标签上标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清晰,在不破坏完整性的情况下不能被去除),标签应与部件一同提供并粘贴在防篡改铭牌旁边。6.3.2 对于由制造商提供的替换消声器,其安装的催化转化器等关键部件信息应同时在标签上标识。6.3.3 对于制造商提供的替换部件的标识应符合6.1和6.2的规定。6.3 防篡政铭牌的标识防篡改铭牌上的标识应与产品标识一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相关管理机关或认证机构的规定。6.4 究山一元必U-mw权L-at侵-1组贺创一有囚一专HU一阳黑一批血书一定G8/T 29122-2012 打印H期:2013年5月17日F00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