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手帕检验规则FZ 62004-91本标准适用于供需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手帕品质进行验收和复验。1供货方应签发出厂成品质量合格证,随产品交收货方。2验收和复验时,应按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进行。凡有合约或协议的,按合约或协议规定进行验收。3外观质量验收时,抽样数量为该批产品数量的1%一2%,但不得少于200条。漏验率不超过石%为合格,其漏验部分由生产厂负责调换:超过5%应作返工处理。4对外观质量验收结果若有异议时,供需双方会同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取相同数量的产品复验一次,以复验结果为准。5内在质量按批进行验收,如遇降等有异议时,允许复验一次,数据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试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附加说明: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科技发展司提出。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毛巾床单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武汉棉织装饰品工业公司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手帕进出口公司、杭州手帕厂、海门手帕厂、武汉手帕总厂、北京手帕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谢耀庭、张春芳、于利建、薛荣昌、张惠青。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1991 05 23批准1991-10一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