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167-2002 漏电保护配电装置.pdf

上传人:jobexamine331 文档编号:199807 上传时间:2019-07-14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276.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1 167-2002 漏电保护配电装置.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DB31 167-2002 漏电保护配电装置.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DB31 167-2002 漏电保护配电装置.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DB31 167-2002 漏电保护配电装置.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DB31 167-2002 漏电保护配电装置.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备案号:12442-2002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167-2002代替 DB31/167-1995 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2002-07-01 发布 2003-01-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167-2002 I 前言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GB72 51.1-199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GB/T14048.1-200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GB6829-199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制订的;同时也参考了 IEC621-4-87严酷条件下户外工地使用的电气装

2、置(包括露天煤矿和采石场) 第四部分 装置的要求。 本市已有十多家漏电保护配电装置的生产企业,为规范产品技术要求,使产品质量达到本标准所要求的水平,确保用电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涉及编制企业标准文件的内容。这些要求是指导漏电保护配电装置设计、制造单位生产和考核产品的依据,也作为销售、使用单位选择合格产品的依据。 本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安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源安保器材供应公司,上海强晟建筑工程合

3、作公司,上海建安电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扬顺、陆勤、王翔、童遂放 DB31/167-2002 1 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漏电保护配电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 适用于在非爆炸性场所的正常使用条件下,作为临时用电设备和可移动用电设备的电源,频率为交流50Hz、额定电压为 380V及以下、额定电流为630A 及以下带漏电保护兼有过载、短路等保护功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配电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4、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681-1981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 GB/T 3805-1993 特低压(ELV)限值 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6829 剩余电流动作防护器的一般要求 GB/T 7159-1987 电气技术中的文字符号制定通则 GB 7251.1 低压成 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 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GB 7947 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 GB/T

5、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048.1-200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使用的术语符合 GB7251和GB6829的规定。 4 产品分类 4.1 型式 4.1.1 按装置类别分 a) 漏电保护配电柜; b) 漏电保护配电箱。 4.1.2 按安装场所分 a) 户内型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DB31/167-2002 2 b) 户外型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4.1.3 按安装方式分 a) 固定式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b) 移动式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4.1.4 按产品用途分 a) 动力用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b)

6、 照明用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C) 动力照明混合用漏电保护配电装置。 4.2 型号 4.2.1 型号命名 产品的全型号:由类别代号、用途代号、设计序号、额定电流、输出回路数及安装方式代号和附加代号六部分组成。其具体形式如下: L / 不同材 质的装置应使用不同的设计序号。 4.2.2 型号中代号的含义 4.2.2.1 类别代号 类别代号见表1。 表 1 装置类别 代号 含义 G 封闭式配电柜 X 封闭式配电箱 4.2.2.2 用途代号 用途代号见表2。 表 2 产品用途 代号 含义 L 动力用 M 照明用 H 动力照明混合用 4.2.2.3 安装方式代号 安装方式代号见表3。 表 3 安装方式

7、代号 含义 G 固定式 Y 移动式 4.2.2.4 附加代号 对于户外使用的漏电保护配电装置,应在型号最后加附加代号W表示。 4.2.3 型号编制示例 安装方式代号、附加代号(必要时) 输出回路数 额定回路数( A) 设计序号(数字) 漏电保护 用途代号 装置类别代号 DB31/167-2002 3 示例 1: 型号 XLL1-100/5 YW 含义:第1次设计的额定电流为100 A、5回路输出、(玻璃钢外壳)户外移动式动力用漏电保护配电箱。 示例 2: 型号 XML5-40/4 G 含义:第5次设计的额定电流为4 0 A、4 回路输出户内型固定式(钢板外壳)照明用漏电保护配电箱。 4.3 基

8、本参数 4.3.1 额定电压 额定电压的优先值为220、380、22 0/380V 4.3.2 额定电流 额定电流的优先值为6、10、16、20、25、32、40、50、63、80、100、 125、160、200、250、400、630A。 4.3.3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优先值为0.006、 0.01、0.03、0.05、0.1、0.3、0.5A。 5 正常工作条件 5.1 周围空气温度 周围空气温度-5或-25至+40(24h内平均值不超过 +35)。 注 1:周围空气温度的下限值规定为-5或-25两个等级,可由用户要求选定。 注 2:周围空气温度的上限超过 +40或下限

9、低于-25的工作条件, 应根据供需双方协商来设计和使用。 5.2 海拔 海拔不超过 2000m。 5.3 大气条件 户内型装置的大气条件 5.3.1 空气相对湿度在最高温度为+40时不超过 50%,在较低温度下可以有较高的相对湿度,最湿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不超过+25,该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 90%,并考虑到温度变化发生在产品表面上的凝露。 5.3.2 户外型装置的大气条件 温度为+25时,相对湿度短时可达 100%。 6 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装置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6.1.2 装置的额定电压值、额定电流值和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应符合本标准 4.3 的规

10、定。 6.2 结构要求 6.2.1 装置外壳应由能承受一定的机械、电气和热应力的金属或绝缘材料(例如阻燃型玻璃钢等)。金属板厚度一般应不小于 1. 5mm,玻璃钢厚度一般应不小于 4mm、氧指数应大于 28。对金属外壳(包括黑色金属)构件应经过防腐、防锈处理;同时应经得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能遇到潮湿的影响。 DB31/167-2002 4 6.2.2 装置的结构设计应保证在调试、运行、操作、维修和检查时的安全可靠。装置内各类电器元件正常工作所产生的热量、电弧、冲击、震动、磁场或电场等不得对其他电器元件正常功能的发挥产生影响。 6.2.3 装置外壳颜色应醒目,其面板应平整匀称、无起层起泡。所有连

11、接处应均匀牢靠,且无明显变化或烧穿缺陷。 6.2.4 装置应设置门锁,同一型号的装置应装设能用相同钥匙打开的锁,装置的门应能在不小于 90的角度内灵活启闭。 6.2.5 装置中的电路和电器布置应整齐美观、操作方便、工艺合理和维护检修方便,并保证安全。其门面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铭牌。 6.2.6 装置内各电器元件应按产品技术条件或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固定与调整, 并应保证电器元件有足够的检修距离和安全喷弧距离。除另有规定外,装置内电器元件之间的横向间距一般不小于 20mm ,纵向间距一般不小于 50mm。 6.2.7 装置内不同极性的裸露带电导体之间以及它们与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不

12、小于表 4 的规定。 表 4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 mm) 爬电距离( mm) 额定绝缘电压( v) 63A 63A 63A 63A Ui 60 3 5 3 5 60 Ui 300 5 6 6 8 300 U i660 8 10 10 12 6.2.8 装置的每一个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同时具有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三种功能的漏电保护器,否则应在漏电保护器的进线端增设熔断器作为过载、短路保护。其容量要匹配,能确保线路和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 6.2.9 装置内应设置总熔断器, 具有三个及以上的回路输出时应在总熔断器的出线端装设总低压断路器(或漏电断路器)。总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总低

13、压断路器(或漏电断路器)的整定电流值应与负载及保护特性相适应。 6.2.10 装置的分路配电线路应按 JGJ46 的规定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允许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6.2.11 动力配电装置与照明配电装置应分别设置。如没有条件分别设置而将动力与照明合一时,则动力与照明配电回路应分别设置总低压断路器(或漏电断路器),照明总低压断路器(或漏电断路器)应设置在总熔断器的出线端。 6.2.12 装置在工作中性线应通过接线端子输出或与装置内的插座连接,并与装置的保护中性线分开设置。 6.2.13 装置应设置专用的保护中性线接线端子, 金属外壳的装置应设置专用的保护

14、接地螺钉,螺钉应采用不小于 M8 镀锌或铜质螺钉,并应与装置的金属外壳、装置内的金属安装板、装置内的保护中性线可靠连接。保护接地螺钉不得兼作它用。不允许在螺钉或保护中性线的接线端子上喷涂绝缘油漆。 6.2.14 保护接地线端子旁应有清晰的永久性标记:PE 或 PEN 或 。 6.2.15 户外型装置必须防雨、防尘。 6.3 元器件选择与配线 6.3.1 装置应安装插座或输出接线端子供临时线路使用, 末端插座或接线端子上面都应设置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最大 分断不大于 0.1s 的高灵敏快速型漏电保护器。 DB31/167-2002 5 6.3.2 装置内的电器元件必须可靠完好, 电

15、器元件的参数选择应满足使用并且符合其相应的标准。装置内的漏电保护器、熔断器、插座、导线等应选用经国家安全认证合格并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6.3.3 移动式装置一般宜采用电磁式漏电保护器,100A 以上的移动式装置一般宜采用螺旋式熔断器。 6.3.4 装置内的保护中性线不应经过漏电保护器。当装置的配电回路采用接线端子输出时,应同时采用的保护接地接线端子,并作出明显标志,以利于用户正确接线使用。 6.3.5 装置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高于额定电压的绝缘导线。 6.3.6 装置所属电路选配的导线与其标示颜色应符合 GB2681 和 GB7947 的规定。 6.3.7 装置内母线和导线的相序、极性和排列应符

16、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装置内母线和导线的相序、极性和排列 从装置的前方观察 类别 垂直排列的接头 水平排列的接头 前后排列的接头 L1 相(黄) L2 相(绿) L3 相(红) 上 中 下 左 中 右 远 中 近 中性线(兰) 较下 较右 较近 保护中性线(黄绿相间) 最下 最右 最近 注 1:对无法区分相序或极性的电路,则不作规定。 注 2:中性线、保护中性线如果不在相线附近安装,其位置可以不按本表的规定,但应作出明显标志。6.3.8 装置配线及保护中性线应符合负荷容量和导线载流量的要求。 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线路的最大工作电流。 6.3.9 装置配用的接线端子所连接的铜导线的截面

17、积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通常一个接线端子只能连接一根导线。 6.4 安装接线 6.4.1 装置内元器件应按规定位置垂直,先安装在金属板或非木质的绝缘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装置内。 6.4.2 元器件安装接线应与该装置的电气原理图一致。动力照明合用的装置,其照明总开关的进线应接在动力总开头的进线端。 6.4.3 元器件的安装紧固,建议采用镀锌螺钉搭丝牙紧固,必要时应用垫圈和弹簧垫圈。 装置内元器件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相序排列应符合本标准6.3.7中表 5的规定。安装接线应端正、牢固,不得歪斜和松动,配线应分路成束或采用塑料绕管或走线槽,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内。装置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6.

18、4.4 两个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不应有中间接头或焊接点。 应尽可能在固定的端子上进行接线。 6.4.5 装置内的多股连接导线的端头应采用铜接头压接或进行搪锡处理。 6.4.6 装置中绝缘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装置的下底面。 接线端子与装置底边的距离不小于 0.2m 。绝缘导线穿越装置的进、出口时,应加绝缘护套,不得与外壳直接接触。 装置进、出线的接地芯线应可靠地连接在专用的保护接地排(或接零排)接线端子上,保护接地(零)排上一只螺钉只允许接一根导线。采用具有接地极的插座和插头时,其插座的接地极应直接与保护接地排(或接零排)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6.4.7 施工现场的户外装置,建议设置于坚固的

19、支架上,其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低于0.6m。 6.5 防护等级 DB31/167-2002 6 装置的外壳防护等级按 GB/T4942.2的规定至少应为 IP2X,并在产品技术条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标明。 6.6 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 6.6.1 装置的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框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M。 6.6.2 装置的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框架)之间应进行持续时间不小于 1min 且能经受表 6 规定的耐压试验。 表 6 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值 主电路额定绝缘电压( V) 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值(交流有效值 )( V) 6035 S/2 如按表8选择的保护中性线截面积不是标准尺寸时,应上靠

20、标准尺寸的导线。 b) 对于金属门和类似部件, 如果其上没有安装电气设备, 应采用金属螺钉连接或金属铰链连接。 c) 使用装置外壳等部件作保护电路时,其截面的导电能力至少应等于表 8 规定的最小截面积。 d) 当保护电路可以使用连接器件或插头插座等断开时, 只有在带电导体被分断后保护电路才能断开;或同时断开带电导体和保护电路,并且在带电导体重新接通以前应先接通保护电路。 e) 除 d)项提及的情况外, 一般装置的保护电路应不包含分断器件 (如开关、 熔断器、 隔离器等) 。 6.8.3.2 用于连接进线用的保护中性线或出线用的保护中性线的接线端子应是裸露的, 并不得DB31/167-2002

21、7 作为任何其他用途。 6.8.4 采用漏电保护器防护 6.8.4.1 在装置内采用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 GB6829 的规定。 6.8.4.2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在安装前应按 GB6829 中 7.1 的规定检查其外观及手动操作性能,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与制造厂联系。 6.8.5 采用电路隔离进行防护 电路的隔离应用用隔离变压器或由其他单独电源供电。装置内开关电器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气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6.9 短路保护 如果装置的额定预期短路电流不超过 10kA,可免除本项试验。对于额定预期短路电流超过10kA的产品 ,短路强度试验尚在考虑中。 6.10 漏电动作

22、特性 装置内各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等于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并大于其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 装置内各漏电保护器的分断时间应符合GB6829中5.5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一般检查 按GB7251中8.3.1规定 的方法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本标准6.1、6.2、6.3、6.4、6.8、 9.1.1的规定。 7.2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按GB/T 4942.2第8章规 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本标准6.5的规定。 7.3 绝缘电阻与介电强度试验 按GB7251中8.2.2规定 的方法进行,试加电压部位和试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6.6的规定。 7.4 温升试验 按GB7251中8.2.1规定

23、的方法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本标准 6.7的规定。 7.5 短路强度试验(包括保护电路的短路强度试验) 按GB7251中8.2.3规定 的方法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本标准 6.9的规定。 7.6 漏电动作特性试验 对装置中采用的漏电保护器应按GB 6829中B2.1、B2.2和B2.3 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并应符合本标准6.10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试验分类 a) 型式试验 b) 常规试验 8.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对某一设计而制造的一个或多个电器所进行的试验,以表明这一设计符合一定的规范。其目的是验证这一装置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8.2.1 型式试验每五年进行一次。

24、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DB31/167-2002 8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8.2.2 型式试验应由制造厂在批量生产前进行, 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是经生产厂试验合格的产品。 8.2.3 型式试验的试品不得少于两台, 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台最大额定电流、 最大回路数的试品。试品应从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

25、中规定的不同类型、不同规格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类型及规格进行试验。 8.2.4 型式试验项目为表 9 给出的全部要求。 表 9 型式试验项目表 条款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方法 技术要求 1 一般检查 7.1 6.1、 6.2、 6.3、 6.4、 6.8、 9.1.12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7.2 6.5 3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试验 7.3 6.6 4 温升试验 7.4 6.7 5 短路强度试验(包括保护电路的短路强度试验) 7.5 6.9 6 漏电动作特性复验 7.6 6.10 上述试验可按任意次序进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以型式检验不合格处置。 8.3 常规试验 常规试验是指每台装置在出厂前应

26、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和检查。其目的是为了检查材料、工艺和装配上的缺陷。全部常规试验合格后才能发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常规试验项目见表10。 表 10 常规试验项目 本标准条款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方法 技术要求 1 外观检查 7.1 6.2.3 6.2.6、 6.2.13 2 绝缘电阻测量 7.3 6.6 3 漏电动作特性复验 7.6 6.10 常规试验项目,可按任意次序进行。 8.4 装置中的开关电器和自成一体的电器元件的试验 对装置中的开关电器和自成一体的电器元件, 若是按本标准6.3要求进行选择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的,则不要求进行单独的型式试验和常规试验。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

27、.1 标志 9.1.1 每台装置应在清晰易见处固定铭牌,并采用不易消失的方法标志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商标和厂址; b) 产品型号、名称、编号和出厂年月日; c) 符合 DB31/167-2001(本标准号) ; 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配电回路数、每个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漏电动作时间等) 。 DB31/167-2002 9 9.1.2 装置上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9.1.3 装置内的电器元件应尽可能在靠近元件的上方标志文字符合, 各电路的导线端头也应标志相应的文字符号。所有文字符号应与提供的接线图上文字符号相一致,并符合 GB7159 的规定。

28、 9.1.4 装置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电器接线图,以利于维护检修和使用管理。 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章节,写明安装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例如:装置对同时接触被保护电路两线所引起的触电危险不能进行保护。装置的使用应符合JG J46-88的规定等) 。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标志产品所符合的标准编号。 9.2 包装 9.2.1 装置的外包装应能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应按 GB/T 13384 的规定进行包装,并应有防潮、防震措施。 9.2.2 包装的标志应清楚整齐,保证不因运输或贮存后模糊不清。其内容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和厂址;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产品数量; d

29、) 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 /高”及毛重; e)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 标上“电器” 、 “怕湿” 、 “向上”和“包装年月”等字样或标记。如需采用图示标志时,应符合 GB191 的规定。 9.2.3 装箱时应随附下列文件资料: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9.3 运输和储运 运输和储运应符合GB/T 14048.1中10.4的规定。 DB31/167-2002 1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接线端子连接的铜导线截面积 表A1 适用于每个端子连接一根铜导线。 表 A1外接导线端子应能连接的铜导线的截面积 硬(单心或绞合的)导线截面 ( mm2) 软导线截面

30、( mm2) 额定电流 ( A) min max min max 6 8 10 0.75 1 1 1.5 2.5 2.5 0.5 0.75 0.75 1.5 2.5 2.5 12 16 20 1 1.5 1.5 2.5 4 6 0.75 1 1 2.5 4 4 25 32 40 2.5 2.5 4 6 10 16 1.5 1.5 2.5 4 6 10 63 80 100 6 10 16 25 35 50 6 10 16 16 25 35 125 160 200 25 35 50 70 95 120 25 35 50 50 70 95 250 315 70 95 150 240 70 95 12

31、0 185 注: 1 如果外部导线直接连接到配电箱内部的电器上,则按有关规定选择截面。 2 如果需要采用表中规定值以外的导线,应由制造厂和用户之间协商解决。 DB31/167-2002 11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参考资料 除了本标准“引用标准”栏目中所列的标准以外,还有以下配合使用的有关标准。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900.18-1992 电工术语低压电器 GB/T 4064-199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T 4776-1984 电气安全名词术语 IEC621-4-87 严酷条件下户外工地使用的电气装置(包括露天煤矿和采石场)第四部分 装置的要求 DB31/167-200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