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05-2003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pdf

上传人:jobexamine331 文档编号:199819 上传时间:2019-07-14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88.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1 205-2003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DB31 205-2003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DB31 205-2003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DB31 205-2003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DB31 205-2003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03.220.01 R80 备案号:13902-2003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05-2003代替 DB31/205-1997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2003-07-04 发布 2003-08-15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05-2003 I 前言 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很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严格依法查处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DB 31/205-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酒精清除率推算。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2、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建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205-1997 DB31/205-2003 1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判断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 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3 定义 酒精含量:本标准所指的酒精含量是指血液中酒精浓度。 酒后驾车:是指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0.3mg/mL时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车:是指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mg/mL时驾驶机动车。 酒精清除率:人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随时间清除的数值。 4 酒精含量的判断 4.1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 1。 表 1 血液中酒精含量临界值 定 性 酒精含量临界值 酒 后 驾

4、车 0.3mg/mL 醉 酒 驾 车 1.0mg/mL 酒 精 清 除 率 0.104mg/(mLh) 4.2 酒精清除率推算适用情况:血液中酒精浓度测定值在 0.1mg/mL0.3mg/mL 之间(并在饮酒后一小时后测试) 。 4.3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及肇事的关系见附录 A。 5 测试方法 5.1 常规测试 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测试。 DB31/205-2003 2 5.1.1 测试条件 环境温度:-5 +40; 大气压: 86kpa106kpa; 空气温度:20%95%(相对湿度); 仪器精度:测量值小于或等于 1.0mg/mL,0.05%; 测量值大于1.0mg/mL,5%。

5、5.1.2 操作方法 打开测试仪器开关,等提示可测试后,被测试者口含吹气管,向测试仪器的吹气管连续呼气,呼气的最小流量大于 6L/min,至测试仪提示终止后完毕,测试仪器自动显示相当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注:吹气管一次性使用。 5.2 仲裁测试 按GA/T105 规定测试 DB31/205-2003 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肇事的关系 血液中酒精浓度 (mg/mL) 症状 发生肇事 0.50 精神愉快,飘然感 有可能 1.00 兴奋、脸红,语无伦次、笑怒无常 增加 1.50 激动、吵闹 很容易 2.00 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 一定发生 3.00 麻醉状态,进入昏迷 一定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