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20 C50 备案号:18820-2006 上海D国市地方驱避剂卫生安全要求f军总iI:口飞z;1笔伫标准0831/358- 2006 J仰6t7V/ d 2006-04一17发布2006-07-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358- 2006 目。言驱避剂是直接用于人体,其卫生安全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化学品毒性检定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产品毒性质量监督站。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肖萍、仲伟鉴、冷培恩、徐仁权、周密、胡红、周永贵、叶秀玲。本标准委托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于2006年4月首次发布。D83 1/358- 2006 驱避剂卫生安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驱避剂的卫生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本标准适用于驱避剂的卫生安全质量的检测和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3、本标准。GB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T1 7322.10 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的室内功效评价驱避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Clnternational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 IARC)化学致癌物分类表:AGENTS REVIEWED BY THE IARC MONOGRAPHS Volumes 1-88 (ALPHABETICAL ORDER) C IARC 对化学致癌物的评价188册)3 术语驱避剂:通过挥发产生特殊气味,使吸血昆虫产生忌避,达到防止昆虫叮咬人体的日用化学品。4 技术要求4.1 原料及有效成分含量要求驱避剂不得使用化学
4、致癌物分类表中第一类化学致癌物(人类致癌物)作原料,使用第二类化学致癌物(人类可疑或动物致癌物)作原料时,应提供对人体安全的资料。有效成分的含量必须达到企业标准或产品标识明示量,相对偏差眼剌激指数5时,必须在说明书和标签上标注有关剌激性的相应警示说明。注2: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当Ames结果为阳性肘,须增做一项致突变试验(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结果为阳性,则判致突变性为阳性;如果结果为阴性,则须增做DB31/358- 2006 第二项致突变试验,以三项试验中两项相同的试验结果作为致突变性的判断依据。5 试验方法5. 1 有效成分含量按产品企业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
5、进行测试。5.2 有效保护时间按GB/T17322.1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5. 3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GB15670-1995第2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5.4 急性皮肤剌激试验按GB15670-1995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5.5 眼剌激试验按GB15670-1995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5. 6 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按GB15670-1995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5. 7 致突变性按GB15670-1995第1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6 检验规则6. 1 抽样检验抽样按批随机抽样,每次总数二三10件最小包装(总量;三500ml,或500g)。6. 2 判定规则4.2、4.3条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4.1条不合格,用加倍样品量重测,仍不合格者,判该产品为不合格。4.3. 3中眼剌激指数5,且无相应的警示说明,判为标识不合格。7 标志和标签驱避剂必须附有标志、标签。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有效成分名称,含量,保质期、有效保护时间、使用方法、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2